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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优秀范文3篇(郴州市预拌砂浆暂行管理办法)

2022-11-06 07:17:34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优秀范文3篇(郴州市预拌砂浆暂行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优秀范文3篇(郴州市预拌砂浆暂行管理办法)

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优秀范文1

  深圳市建设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承诺书

  为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本单位将严格执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粤府令156号)、《深圳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深府令21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 深圳市野生动物救护中心管理楼边坡及放养区边坡安全防护工程 项目建设过程中作出如下郑重承诺:

  一、本项目建设过程中,将按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的用料计划,使用预拌砂浆;

  二、建设项目墙体砌筑开始后5天内,监理单位将主动向质量监督员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书面报告;

  三、本项目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对使用预拌砂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具体要求事项告知施工单位;

  五、经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改变原建设项目预算书(或投标书等)中使用预拌砂浆的计划,不使用预拌砂浆,而改用袋装水泥的;

(二)现场自行搅拌砂浆的;

(三)向未经备案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购买预拌砂浆的;

(四)未对进场的预拌砂浆进行验收、取样送检的;

(五)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预拌砂浆的;

(六)未按规定对预拌砂浆进行施工、养护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承 诺 人:

  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施工单位(加盖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本承诺书一式五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监理单位一份、施工单位一份、市/区建设主管部门一份。

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优秀范文2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 关于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提高我市建筑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应用工作的通知》(鲁建管发〔2010〕8号)、《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资质管理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必须取得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后,方可进行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二)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管理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组织实施,委托青岛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现行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资质审核、动态监管和考核等具体事宜。注册地在五市四区的生产企业申报资质,应先由本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进行审核。(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材料详见附件2)。

(三)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考核及其他资质管理事项,严格按照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59号部令)、《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相关规定执行。

(四)非本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向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设立分厂,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外地入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未取得《入青信用证》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从事预拌砂浆生产和销售活动。

(五)鼓励和支持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办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增项。

(六)实行预拌砂浆产品登录制度。凡向我市建筑工程供应预拌砂浆产品的本市和非本市生产企业,均应持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证书到市质监站办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手续。具体办理应符合(见附件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要求。未办理登录的预拌砂浆产品不得在我市建筑市场销售和使用。

  二、预拌砂浆生产管理要求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满足《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并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所列预拌砂浆产品生产范围,配备完善相应的生产设备、技术管理人员、检测试验条件等。

(二)建立健全企业质量保证体系。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包括原材料进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出厂检验、产品交接验收、售后质量服务等内容的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应严格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等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合同约定,并符合以下要求。

  1、生产用原材料不应对人体、生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并符合GB6566的规定。进厂原材料应按要求贮存和标识,并按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进行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厂的水泥不超过500t为一个检验批,检验至少一次,其结果应符合GB175标准规定;(2)人工砂供应单位应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3)无现行国家、行业产品标准的原材料,供货单位应提供地方、企业标准,或省级以上产品鉴定证明,以及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同一厂家、同一产品不超过5t验证至少一次。

  2、预拌砂浆配合比的设计及确定应根据相应标准,按(参)照《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进行设计和试验,其质量指标应满足《预拌砂浆》(JG/T230-2007)标准及其它相应标准要求。有合同约定的,应同时符合合同约定。

  3、干混砂浆出厂检验应按同品种、同规格不超过400t或4d产量为一检验批,检验项目执行《预拌砂浆》(JG/T230-2007)规定。

  4、应向采购单位提供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预拌砂浆产品使用说明书,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公章)、产品合格证明。

(三)确保绿色、环保、可持续生产。原材料堆场、生产搅拌设备应采取全封闭式管理,搅拌楼应设置降尘、集尘装置;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设置专用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和废浆废渣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运输车运输过程中应加装防撒漏装置。

  三、预拌砂浆产品质量检验要求

  预拌砂浆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型式检验和交货检验(进场复检),各种检验应符合《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要求,干粉砂浆可采用糊底或缝底式包装,包装袋质量应符合《水泥包装袋》(GB9774)的要求,包装袋上标识符合《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技术规程要求,应注明砂浆品种、强度等级、执行标准、具体的生产和失效时间等信息。

(一)型式检验:各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正常生产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资格和检验能力的检测机构对所有类型产品进行型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型式检验项目应包括产品各项性能指标,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出厂检验:预拌砂浆出厂前应由生产企业按要求对预拌砂浆产品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三)交货检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建筑施工现场前,生产企业应向使用方提供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出厂检验报告、型式检验报告)和使用说明书。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应进行交货检验,供需双方应共同按要求取样签封,送具有相应资质资格和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检验。使用方应严格遵照“先检后用”的原则进行复检,未经复检或者复检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应用于建筑工程。

  四、预拌砂浆使用过程质量控制要求

(一)预拌砂浆供需双方应在供货前签订规范完整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工程名称、施工部位、交货地点、砂浆标号、使用范围、供货时间、供货量、质量要求、价格、供需双方确认手续等。

  合同签订后,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或订货单要求组织生产和供应;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预拌砂浆》(JG/T230-2007)、《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等标准规范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进行质量控制。

(二)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后,施工单位应按照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生产时间、失效时间及相关要求进行标识,分类存放,严禁混存混用。应按照“先检后用、先到先用”原则,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用料完毕、更换砂浆品种时,现场存料装置应及时清空并清理干净。当超过规定的存放期,或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严重结块、泌水等现象,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严格按标准规范和产品说明书要求施工操作。

  1、预拌砂浆进场后应按规定复验,同一单位工程使用同生产厂家、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干混砌筑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且每一楼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地面砂浆每层且不大于1000㎡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抹灰砂浆每层检验不少于一次。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粘贴砂浆35t检验不少于一次;

  2、使用时应随拌随用,搅拌时间自加水起不少于3min,直至搅拌均匀,确保稠度满足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3、施工过程应认真按规定操作和进行质量控制,并按验收规范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三)施工单位应及时收集、检查预拌砂浆产品合格证明、型式检验报告、交货检验报告。预拌砂浆产品相关的质量证明文件、交货检验报告(记录)、复检报告等资料应存入工程技术档案。

(四)建设、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管理。监理单位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技术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确保使用过程施工质量。

  1、按标准要求旁站检查预拌砂浆交货检验过程,严把预拌砂浆进场质量;

  2、督促施工单位按标准规范及使用说明书要求贮存、使用预拌砂浆,并按验收规范要求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3、对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和不按规定操作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五、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要求预拌砂浆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山东省《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J-2009)外,同时应根据砂浆品种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进行验收。

(一)砌筑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规定执行.(二)抹灰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规定执行。

(三)粘贴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126)或《外墙外保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地面(楼面)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按《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的规定执行。

(五)防水、抗裂等特殊砂浆施工质量验收,应同时根据产品使用功能、工程使用要求及使用部位的不同,按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执行。

  六、预拌砂浆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各区、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试行)的通知》(鲁建管行字〔2011〕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9〕67号)及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和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的质量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资质办理和达标情况;

(二)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办理情况;

(三)相关人员的配备及质保体系运行情况;

(四)生产及试验仪器设备的检(校)定证书的有效性,以及生产试验环境;

(五)预拌砂浆生产过程及配合比执行和计量情况;

(六)用于预拌砂浆生产的原材料质量及贮存;

(七)型式检验、出厂检验、交货检验、进场复验过程及结果;

(八)预拌砂浆贮存、使用、施工及验收过程;

(九)依据相关标准抽样检测预拌砂浆原材料,出厂及交货检验砂浆抗压强度试件及预拌砂浆产品;

(十)配合比的设计及试验过程;

(十一)规定区域内建筑工程预拌砂浆使用情况。

  对违反相关管理要求和工程技术标准生产和使用预拌砂浆的,应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附件1:

  1、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标准

  附件2:

  2、申请预拌商品砂浆专业企业资质提交的材料

  附件3:

  3、预拌砂浆产品质量管理登录条件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工程建设 预拌砂桨 质量管理 通知

衡阳预拌砂浆管理办法优秀范文3

  长沙市预拌砂浆管理办法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长沙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运输、使用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各种建设工程的砂浆拌和物,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砂浆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公安、交通运输、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1 第五条 鼓励预拌砂浆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等掺合料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建筑垃圾等一般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第六条 对预拌砂浆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以及科研、新技术开发、示范与推广应用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采取“以奖代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利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第二章 生产

  第七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长沙市预拌砂浆布局规划(2012-2020)》(长工信发?2013?183号),并符合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和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前应当征求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 预拌砂浆企业应当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不得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 干拌砂浆生产企业的散装发放能力应当达到70%以上。第十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第十一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二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应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 销售和运输

  第十三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报送预拌砂浆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 已完成备案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备案,收回备案证书:

(一)因企业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所提供的申请备案材料严重失实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包括出厂抽检和工地抽检),经整改后抽查仍不合格的;用户投诉量大,经查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因产品质量原因,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

  第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与使用单位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供货日期、有关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并及时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第十七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预拌砂浆运输车辆确需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在不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年全市城建项目的规模,以及各生产企业签订的合同制定指标分配方案,并将方案提供至公安交警部门;公安交警部门核定通行时间和线路,办理通行手续。

  第十八条 装载预拌砂浆的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公安交警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时间需要一小时以上的,应当先予记录放行,待卸载后再行处理。

  第十九条 预拌砂浆的运输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的要求。预拌砂浆运输车辆应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条 预拌砂浆的使用按先试点后推广,先中心城区后向外辐射的次序逐步推进。

  自2015年1月1日开始,长沙市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新建政府投资项目、湘江新区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新建项目、湘江以东二环线以内所有新建项目推广使用预拌砂浆。2015年7月1日开始,湘江新区,湘江以东三环线与黄新大道(东八线)围合区域以及《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确定的中心城区中长沙县暮云镇、跳马镇的主要建设区的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5年12月1日开始,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主城区新建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2016年7月1日以后,《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2014年修订)中确定的中心城区所有建设项目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使用预拌砂浆。

  第二十一条 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施工现场搅拌砂浆采取有效的防尘、隔声和废水排放措施,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国家标准,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一)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施工现场50公里以内无预拌砂浆产品供应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编制预算(标底、招标文件)时,均应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必要因素考虑,并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预拌砂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和生产企业共同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砂浆或者使用不合格预拌砂浆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及时将生产质量技术数据传输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质量监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预拌砂浆推广应用过程中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管理,对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项目,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审查范围。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对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要进行公示,并责令其停工整顿、限期改正。同时,该项目不得参加有关工程评奖活动。第二十八条 经现场质量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生产企业,列入诚信体系黑名单,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预缴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返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二十条规定使用袋装水泥的,由市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照《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环境卫生等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需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质量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预拌砂浆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