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写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范文 > 正文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6篇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2022-10-25 17:52:00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6篇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供大家品鉴。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6篇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制度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1

  第三十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与抢险,应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预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将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作为首要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工作具体落实到人。

  第三十一条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组织全社会力量参加抢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抢险工作。任何部门、单位、个人都有参加抢险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水利工程抢险及修复的费用,由工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在水利工程抢险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根据水利工程抢险的需要有权在本级政府管辖范围内调用人力、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有权采用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安全隐患的水库大坝分为危险坝和病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危险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能力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的;

  (二)未达到抗震设防标准的;

  (三)存在严重隐患,危及大坝安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病坝:

  (一)实际防御洪水能力未达到校核洪水标准的;

  (二)存在隐患,尚不影响大坝整体安全的。

  第三十五条水库所有权人和管理单位必须及时对水库的危险坝、病坝进行除险加固处理。凡是没有除险加固的危险水库一律不能蓄水,没有加固的病害水库要严格控制蓄水。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2

  第三十六条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三十七条未经验收,擅自投入运行的水利工程或水利工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工程所有权人及其管理单位未按整改意见整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工程管理单位停止运行或暂停部分运行功能。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3

  第十七条库容在10万立米以上并具备投入运行的水库大坝,所有权人应到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大坝注册登记。

  大坝注册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大坝所有权人应携带大坝主要技术经济资料,按规定向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申报登记。

  (二)审核。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审查核实。

  (三)发证。经审查核实,注册登记受理机构应向大坝所有权人发给注册登记证。

  第十八条总库容在100万立米以上或坝高15米以上的大坝必须按期进行安全鉴定。

  大坝建成投入运行后,应在初次蓄水后的2至5年内组织首次安全鉴定。运行期间的大坝,原则上每隔6至10年组织一次安全鉴定。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无正当理由不按期鉴定的,属违章运行;导致大坝事故的,按《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水库大坝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水利工程主管部门下达安全鉴定计划和任务;

  (二)工程所有权人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对大坝安全进行分析评价,编写分项分析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论证总报告;

  (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编写现场安全检查报告;

  (四)组建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审查安全分析评价报告、安全论证总报告和现场安全检查报告,召开鉴定会议,讨论并提出安全鉴定报告书;

  (五)编写安全鉴定总结,工程所有权人进行上报和存档。

  第十九条水利工程实行观测、巡查和检查制度。

  (一)经常检查:管理单位应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及启闭机械、动力设备、机电设备、通讯设施、水流形态和岸坡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观测。

  (二)定期检查:每年汛前、汛后,用水期前后,应对水利工程及各项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定期检查应结合观测工作及相关分析资料由管理单位负责人组织。

  (三)特别检查:当发生特大洪水、工程非常运用及发生重大事故等情况时,管理单位应及时组织力量对水利工程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会同检查。

  第二十条水利工程实行年度安全检查制度。工程所有权人或管理单位每年3月15日前应对水利工程进行年度安全自查,填写《年度安全自查表》,并上报管辖该工程的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抽查。安全检查不合格的水利工程必须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水库限制蓄水、暂停部分运行功能等措施。

  第二十一条总库容100万立米以上水库以及关系到城镇、铁路、公路和工矿安全的小型病险水库,每年应编制年度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于每年3月底前,报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工程或机电设备,应予以报废:

  (一)已丧失原设计功能,或效益极小;

  (二)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运行,除险加固或技术改造技术经济不合理;

  (三)工程发生较大损坏后,无恢复价值;

  (四)超期运转或有严重隐患的机电设备,更新改造技术经济不合理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水利工程,应予以降等运行:

  (一)工程效益萎缩或已被部分替代;

  (二)存在隐患,按原等级进行加固技术经济不合理;

  (三)实际防御洪水标准未达《防洪标准》(gb50201-94)的;

  (四)除险加固工程尚未竣工的。

  水利工程报废、降等运行履行以下程序:

  (一)所有权人提出申请;

  (二)申报者委托具有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提出报废、降等论证报告和报废、降等方案;

  (三)相应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审批;

  (四)所有权人按有关规定,对报废工程进行善后处理以后,报原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报废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水电站工程设施和机电设备管理必须建立设备主人制度。

  水库、水电站运行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业务技术培训后,持证上岗。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4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的调度运用应在保证工程安全的前提下,本着局部服从整体、兴利服从防灾的原则,选用最优调度运用方案,综合利用水利资源,充分发挥工程的综合效益。

  调度的依据是经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和运用指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运用调度命令,不得擅自改变已批准的运用调度计划,强行调度。

  第二十五条水库应根据规划设计确定或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水库安全标准和下游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防洪调度方式及各防洪特征水位对入库洪水进行防洪调度,不得擅自增大下泄流量,以保障大坝和下游防洪安全。

  水库下游地区不得设障阻水或缩小河道,以确保河道行洪能力。

  第二十六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

  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当发生超标洪水或意外事故,危及工程安全,且与上级失去联系时,工程管理单位应按批准的超标洪水预案和方案,采取非常措施,并通过一切可能途径向下游紧急报警。

  第二十八条水库泄洪闸门启闭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调度运用计划和防汛指挥机构的调令进行,不得接受任何其他部门或个人有关启闭闸门的指令。

  闸门启闭要严格按规定程序下达通知,由专职人员按操作规程进行启闭。启闭设备要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二十九条在干旱期间,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用水管理,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

  旱情严重时,各级防汛防旱指挥机构按规定权限,可以对辖区内径流调蓄和水量分配进行临时调度,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服从。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5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管理和安全保护。水利工程建筑物、金属结构、机电设备以及防汛、水文监测等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经批准的设计,对水利工程划定管理范围,并在管理范围外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三条市级河段重要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和背水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的护堤地,险工地段护堤地范围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护堤地以外5米至10米的地带。

  水库库区管理范围,为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库区设计移民拆迁线以下的范围,不得重新迁入和建房。

  大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大坝两端不小于100米的'水平距离地带(或以山头、岗地脊线为界),以及大坝背水坡坝脚外100米至300米地带。大坝的保护范围,根据地形等实际情况划定。

  其它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管辖该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指导标准,提出划定方案,报水利工程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管理范围以内确定为水利工程使用的土地,由水利工程所有权人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划定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以先确定预留地范围,预留地内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

  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允许原土地使用者进行正常的生产,但禁止从事危及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的活动。

  第十五条在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内,禁止爆破、采石、取土、建窑、挖坑、开沟、埋坟以及建房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个别确需进行建筑活动且不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须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水利工程安全的活动。

  第十六条开发利用水利旅游资源或利用水利工程、水域进行养鱼、休闲等多种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正常管理。

丽水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全文6

  第六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政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根据水利工程的规模和重要性,实行行政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一)中型水库大坝和市直属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二)中型水库大坝、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米以上的小型水库大坝的大坝安全认定;

  (三)中型水库危险坝、病坝的通报和除险加固方案的核准;(四)中型水库控制运用计划的核准;

  (五)市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堤防工程以及国家、省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其它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方案核准。

  县级水利工程主管部门负责:

  (一)小型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

  (二)坝高50米以下小型水库大坝的安全认定;

  (三)小型水库大坝的危险坝、病坝的通报和除险加固方案的核准;

  (四)小型水库的调度运用计划的核准;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具有管辖权的其它水利工程和水利设施的运行方案核准。

  由电力、国资、建设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登记、核准、审批的事项,需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水利工程所有权人是工程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对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九条水利工程所有权人应在工程投入运行前建立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并配置必要的管理设施和设备。总库容100万立米以上或坝高30米以上的水库工程、城市堤防工程和其它重要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必须建立工程管理单位;其它水利工程,可根据工程规模建立工程管理单位或指定专门管理人员;所有权人可将水电站、供水等经营性水利工程委托给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条水利工程的管理单位是工程运行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应建立健全工程安全监测、巡回检查、维修养护、控制运用、安全保卫、技术资料归档、事故处理报告等规章制度,确保工程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