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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3篇(铁路火工品外包管理办法)

2022-10-09 17:06:30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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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3篇(铁路火工品外包管理办法)

xx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1

  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

  火工品管理规定

  一、火工品管理制度

(一)民用爆炸物品库房管理制度

  1、民用爆炸物必须要有专库储存,库房必须牢固、安全,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以安装铁门,设通风口,设防护网,库房设施高度要符合要求,要建在干燥、防潮、通风良好的地方。

  2、库房必须远离重要建筑设施、大中型工矿企业、仓库。

  3、库区内必须设值班室,有双人24小时值班。

  4、库房要有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事故设施。

  5、库房内严禁爆炸物品混放、超量、爆炸物品的堆放必须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于搬运。

  6、购销爆炸物品的单位库存不得超过管理部门审批的设计存量。

  7、小型使用单位可以与附近一般的使用单位协商,将爆破器材暂存到有专门库房的单位,便于管理使用。

(二)民用爆炸物品装卸制度

  1、装卸爆炸物品的场所要划定安全警戒范围,并要设专人监督,严防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

  2、暴风、雨、雪、雷电等气候恶劣天气,不应进行装卸爆炸物品的作业。

  3、装卸作业场所严禁明火,装卸电雷管时现场不应有带电设备。

  4、作业时车辆必须熄火,制动,不应填加燃料。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炸药物时,机车必须断电。

  5、同一作业场所不准装卸两种炸药物品,也不应与其它货物同时装卸。

  6、老弱病残和妇女儿童不准装卸爆炸物品,作业前要对装卸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规定注意事项,装卸人员在作业时不应穿戴化纤制品与衣物,或穿戴钉子鞋、高跟鞋、不准携带火具、火种。

  7、严防野蛮作业不准拖拉、翻滚,脚踩包装箱或站在包装箱上作业。

  8、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得超过设备能力的50%,不准用叉车装卸胶质炸药,黑火药,黑索金等高感度的爆炸物品,装卸感度较低的爆炸物品可使用胶轮叉车。

  9、包装破损,数量不清的爆炸物品不准发运和入库。

  10、装卸作业结束后,作业场所必须清理干净,不能遗留爆破物品。

  二、火工品管理相关岗位职责

(一)民用爆炸物品押运员职责

  1、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

  2、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懂得在紧急情况下对爆炸物品安全处臵措施和灭火方法。

  3、确保所押运的品种,数量无误。

  4、监督运输车辆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日期,路线,行车速度行使。

  5、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严防途中丢失,被盗或发生其他事故。

  6、监督装载的爆破物品不起高,不超载,而且牢稳,盖严。

  7、货物运到目的地后,要监督收货单位在《爆破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并将运输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二)库管员,保管员岗位职责

  1、库管员,保管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可靠,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懂管理要求的人员担任,2、库管员,保管员要严格管理,做到专人专管,出入库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管理,做到出入库登记,领取清退登记清楚、及时、准确。

  3、库管员,保管员要经常对库区,库房进行安全检查,存放爆炸物品必须堆放整齐,平稳,便于通风,便 于搬运,对库区,库房存在的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

  4、库管员,保管员要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脱离岗位,要24小时值班,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和库房受到破坏。

  5、库管员,保管员发现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要立即报告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并认真查找,同时配合好有关部门工作。

  6、对因责任心不强,工作失职导致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发生事故的,以及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民用爆破物品安全员岗位职责

  1、安全员由涉爆单位负责人,车间主任,班主长通过安全培训考核,具有一定安全管理知识后担任。安全员应懂得所接触爆破物品的性质,性能,以及在发生起火,爆炸事故时,能够采取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和减少损失的措施。

  2、熟悉本单位的要害部位和安全操作规程,能够发现和解决各类不安全隐患。

  3、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能够自觉执行国家有关法规,遵守厂规厂法。

  4、监督各部门和广大职工群众对国家有关法令,规范和专业单项标准以及岗位责任制执行情况。

  5、监督危险药品的领取,使用,清退和处理,确保库房的操作职工不超员,存放的药物不混存,不超量。

  6、检查机电设备和防火,防爆,防雷,防盗等安全防护装臵,对于不符合安全要求和仪表,有权责令停用。

  7、对操作岗位上职工的衣着,用具,人身防护和操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职工有权停工。

  三、火工品管理、操作方法

(一)爆破材料向隧道内的装卸、运输管理规定

  1、在任何情况下,雷管与炸药必须放臵在带盖的专用容器内分别运送。汽车运输时,雷管与炸药分别装在两辆车内运送,其间距相隔5M以上。有轨机动车运输时,不宜在同一列车上运送。如必须相同一列车运送时,装雷管和装炸药的车辆必须用三个空车厢隔开。

  2、用人工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有专人护送,并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运送的炸药量不得超过20kg或原包装一箱。

  3、用汽车运送爆破器材时,汽车排气口应加装放火罩,运送中应显示红灯。器材必须由爆破工专人护送,其他人员严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厢边缘,雷管或硝化甘油炸药的装载不得超过两层。

  4、用有轨机动车运送爆破器材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护送人员与装载人员只准乘坐在尾车内,其他人员 严禁乘车。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必须在专用、带盖的木制车厢内,车内应铺有胶皮或麻袋并只准堆放一层。

  5、在隧道内运送爆破器材时,必须做到:

  1)必须事先通知沿途作业人员疏通道路,除运送目的地外沿途高台作业一律停止,并要妥善处理顶板。

  2)除爆破工和护送人员,其他人员不得同车乘坐。3)运送电雷管时,应装入绝缘箱内。

  4)在上、下班或人员集中的时间内,严禁运输爆破器材。

  6、严禁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拖拉机、机动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运送爆破器材。

(二)爆破器材的发放、领运、清退及销毁管理规定

  1、放炮工亲自领取当班计划所用的雷管和火药。

  2、雷管需专用箱,由放炮工亲自运送,不准委托他人。

  3、炸药可由放炮工或在其监护下由熟悉爆破材料有关规定的人员运送。

  4、火药和雷管必须分装在药包和和雷管盒内。

  5、领到爆破器材后,必须直接送至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到达工作地点后,把炸药、雷管分别放在合格的火药箱和雷管箱内并上锁。

  6、携带爆破器材的人员严禁在交接班时与其他人员同时出入隧道。

  7、放炮员依据当班工作定额,写好领料单,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爆破用品。

  8、爆破工持爆破工证、批准的领料单,爆破材料领退记录本,领取爆破材料,并根据领取的数量,填入爆破材料记录本。

  9、爆破材料清退是在当班爆破工作完毕后,将当班炸药雷管实际使用量由爆破工核实,填入火药领退记录本。由当班班长签字,余量由爆破工当班全部退回火药库,不得放到其他地点。

  10、退回的炸药和雷管,经验收不合格的的不填入退回栏,而填入备注栏,单独存放。失效的要定期销毁。

  11、爆破材料实行批号管理,要遵循先进先发的原则,保质保量,防止受潮,不合格的不得发放使用。

  12、电雷管应专人专号发放使用,未经电阻检查、检查不合格或无编号的,不准发放使用。

  13、全电阻检查和编号作业要有安全防护设施,确定人员并经过专业培训,确定雷管数量,并制定管理和技术要求。全电阻检查要做好登记: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测定日期、数量、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电阻检查人等。

  14、报废的雷管和炸药需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销毁地点的选择、警戒、现场管理与技术要求及销毁结束的工作要求等,均需编报专业措施。

(三)爆破器材在隧道工作地点的管理规定

  1、临时存放地必须在爆破警戒线之外的支架完整、无电器设施、不潮湿的安全地点,做到:火药、雷管分别装到由绝缘材料制成的专用箱内加锁,由放炮工随身携带钥匙。雷管箱与火药箱必须分地放臵,相距不小于20M。

  2、爆破前按需要备好一次用的引药。

  3、装配引药必须统一指定固定的地点,确保在警戒线以外。

  4、装引药必须由爆破工亲自按操作要求操作。

  5、爆破母线必须用绝缘双线,禁止非绝缘导体、电缆等充当回路或母线,放炮母线应与电缆、电线、信号线分别悬挂在隧道的两侧,必须挂在同一侧时,应保持1米的距离。

  6、放炮母线由里向外敷设,长度符合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多头放炮时,必须随放随接,以免误接误放。

  7、发爆器把手、钥匙和电力发爆器的钥匙,由爆破工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不到发爆时,不得将把手或钥匙插入发爆器或电力发爆接线盒内。发爆后,必须将把手或钥匙拔出,拔掉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8、爆破结束,要清点剩余雷管炸药,填写消耗单并经班组长签字,当班清理爆破材料。如有瞎炮未处理,交班时由班长向下班交接清楚。

  9、当班剩余的雷管、火药,必须在当班爆破进行完毕 后即返回火药库;进入隧道的火药和雷管非装引药作业和爆破作业点装药时,火药和雷管必须在各自箱内上锁。

xx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2

  火工品安全管理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管理中铁xxxxx局山西中南部铁路xxxxxxxx(简称:中南通道)施工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2号)之规定,结合中南通道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爆炸物品,是指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起爆剂等起爆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ZNTJ-*标一分部指挥部(简称:一分部)管辖范围内的工程施工。

  第四条 铁路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人对

  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爆炸物品使用部门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 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部门,必须依照本办法及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ZNTJ-*标一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 凡涉及使用爆炸物品的参建部门要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人员岗位职责、爆炸物品出入库的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登记、交接班、责任倒查等制度。台帐要清晰记录火工品数量、品名,领用、使用、回库等相关情况,手续齐备,帐物相符,必要时要与地方民爆公司或公安机关核对台账,确保爆— 2 —

  炸物品不发生被盗、丢失,杜绝因爆炸物资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火工品库应有专人管理并应制定保管员岗位责任制、火工品验收制度、火工品发放制度、防火制度、安全保卫制度、交接班制度、出入库检查和登记制度、废爆炸物品销毁制度,并悬挂于明显位置。

  第九条 一分部要监督各队选派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并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火工品仓库保管员和看守员。

  第十条 爆炸物品领用、使用、回库必须2人以上共同确认。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炸药库应选派3名以上的看守员担任看守工作,保证24小时值班,严禁选用老弱病残和夫妻2人担任看守工作。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具体任务是:

  1.负责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负责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5.负责库房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二)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是,按照国家和上级关于爆炸物品管理的法规,做好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被盗、火灾、爆炸等危及仓库安全的问题发生,确保库房万无一失。具体任务是:

  1.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

  2.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4.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第十一条 要定期对放炮员、带班人员、作业队长、仓管员、— 4 —

  看守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并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

  第十二条 爆炸物品的火库区应与周围环境隔离,平面布置合理,设置验收区、发货区,仓库内货架应满足牢固、距墙不小于,库内堆放的物资距墙应不小于,垫高不小于等《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外,尚需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列》之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两侧距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范围内,建造、设立、加工、存储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和仓库。

  第十三条 铁路施工现场的爆炸物品必须储存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并验收合格的专门(正式或临建)仓库,由取得合格证的保管、看守员昼夜保管、守护。

  第十四条 严禁随意存放爆破器材;严禁非法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存放点。确因工作需要设立的,应由使用单位将存放地点、存放时间、存放数量、安全措施、主管负责人等书面报铁路公安机关审

  批,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存放数量不得超过当日使用量。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第十五条 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审批、检查、登记等工作制度。收存、发放应按制度进行登记、签字。库房管理要做到帐目清楚,手续齐备,帐物相符。

  第十六条 爆炸物品要按其性质分类专库存放,严禁混存和超量储存。炸药库的库存量必须与公安机关批准的容量相符。

  第十七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要保持通风良好,相对湿度应控制在45%~70%范围内,温度控制在15~30℃范围内。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

  第十八条 爆炸物品在库房内堆放时,堆垛高度要防止倒塌;堆垛之间留有通道;堆垛距离库墙不小于米;底部应垫高~米。

  第十九条 库内储存的爆炸物品应当设置明显的标牌。堆放时,硝铵炸药垛高不应超过米;胶质炸药不应超过米;置放雷管时必须铺设胶质皮垫,码放整齐,不准超量。

  第二十条 施工需要使用爆炸物品,但又无专门储存爆炸物品— 6 —

  仓库的,必须在开工前选址建立仓库(储存室)。

  第二十一条 准备建立爆炸物品仓库前,应由使用单位提出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库选址时,应由建库单位会同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共同进行实地勘察。要本着既便于施工生产,又能确保安全的原则,在远离城镇人口稠密区、风景名胜区、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高压电线、通信线路、地下输油管道等区域、设施的地方,亦应避开不良地质、地貌环境,防止洪水、泥石流、危岩、落石等意外自然灾害的破坏,选择适当的地点建库。

  第二十三条 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具备较好的防盗、防火、防爆性能。

(一)炸药库和雷管库必须分别建造,两库距离不得少于30米,— 7 —

  同时应在库区设置独立的看守值班室。

(二)库房墙体应为24厘米以上的砖混水泥结构,库顶应采用混凝土浇注或抹厚10厘米以上的混凝土加固层,房檐距地面不小于2米,库内应为水泥或木质地面,库房门的宽度不小于1米;窗内应安装防盗铁栏杆或金属防护网,实行双门、双锁(即里层为外包铁皮的木门,外层为防盗门),门锁应为防撬暗锁,库房应设置通风口、防护网。

(三)库区周边应设置铁刺网或围墙,高度不应低于2米;库房墙外应设防洪排水沟,不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库区应安装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照明(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五)库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六)库区内严禁吸烟、用火及将火种和汽油、煤油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带入库区。

(七)库区内应配备足够的适于扑灭爆破器材火灾的消防灭火器材,并定期对消防器材的性能和使用日期进行检查。

(八)爆炸物品库房应当安装报警器或采取养犬等技防、物防措施,并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九)库门应为外开式且开启灵活、关闭严密;库房应有防静电措施,且应符合通风、防潮、避雷、防火、排水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远离爆炸物品仓库的施工工点,经主管领导批准和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同意,可设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爆炸物品临时存放点内应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专用防爆(盗)保险柜、铁柜,并安排专人保管、看守。临时存放点内爆炸物品的数量要严格控制,一般不应超过当日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 购买爆炸物品由使用单位的物资部门负责。购买前应由物资部门按计划签订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购买后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采购爆炸物品,应由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岗位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承办。购买时,须到持有“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销售部门购买。

  第三章 爆破器材的运输加工及使用

  第二十七条 爆炸物品的运输由爆炸物品的销售单位负责。在爆炸物品销售单位运力不足,供应不力的情况下,爆炸物品使用单位可以使用专门的爆炸物品运输车进行运输。

  第二十八条 运输爆炸物品时,应选派熟悉所运爆炸物品性能的人员押运。

  第二十九条 运输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符合安全规定。装运的车辆必须使用当地爆炸物品供应公司验收合格的车辆,车辆必须全封闭,悬挂醒目的危险品警标,车厢底部及车帮内侧垫木板或橡胶软皮。

  第三十条 运输车辆的驾驶员应选派责任心强、技术熟练、有经验的人担任。

  第三十一条 运输应在白天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沿途不准装卸。途中停歇时要远离建筑设施和人员稠密区并有专人看管,禁止无关人员接近。

  第三十二条 装卸、倒运爆破器材应在白天进行。装卸人员应熟知爆破器材的性能及安全常识,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抛、扔、摔、砸、拖、拉、倒放。

  第三十三条 爆破器材应按照车辆荷载装运,高度不得超出规定,装载雷管不得超过两层箱,性能相抵触的不得同车装运;严禁与其他货物混装。

  第三十四条 爆炸物品运至施工现场仓库或临时存放点后,由负责运输的人员与仓库保管员办理交接、清点、入库手续,禁止无关人员围观、参与。

  第三十五条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条;条;条;条之规定严格办理。

  第三十六条 爆破作业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七条 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下属施工单位应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一分部安质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三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拿、私藏爆炸物品,严禁用爆炸物品炸鱼、炸兽、转让、转借爆炸物品。

  第三十九条 认真执行检审制度,加强对管库员、爆破现场有关人员的检查,防止爆炸物品流失。

  第四十条 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四十一条 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易物。具体处理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单位;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三)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本单位公安机关同意,在路内外单位间调剂、转让。一般应以整箱(盒)为单位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没有爆炸物品,又确需临时使用少量爆炸物品的施工单位,应按照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第四十三条 不准擅自向外单位提供或代为保管爆炸物品(配属施工的单位除外)。

  第四十四条 严禁将爆炸物品承包给施工单位使用的民工队保管、使用。

  第四十五条 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后,由保管员将原始台帐资料移交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存档。

  第四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四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爆破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收回爆破作业证。当爆破作业人员工作变动和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将“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收回。

  第四十九条 使用爆炸物品时,应由施工作业班组提出当日使用的申请计划,物资部门审核后,开具发料单,经现场负责人签字后,由指定的爆破员到库房领取。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库房发料后,要填写相关台帐,并由领取人员签字。

  第五十条 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应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在相关台账上登记、签字。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五十一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加工时应由责任心强,熟悉爆破器材性能,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爆破操作证”的人员进行。操作间应有专人负责。

  第五十二条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加工后的成品应置放在安全地点,严禁与尚未加工的爆破器材混放。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一分部安质部要密切配合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 14 —

  督管理工作中,安质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施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检查督促下属部门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检查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的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单位采取封库整顿、经济处罚等措施,并将情况向隐患单位的上级通报;

(七)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八)总结、推广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做法、经验;

(九)表彰、奖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列》及《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条文及属地公安机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以上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列》和《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施工单位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xx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3

  xxx铁路xx段

  火工品监理管理办法

  xxxxxx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xxxxxxx标项目部

  二0一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火工品监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管理中铁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x铁路JQJXZQ-2标项目部(简称:JQJXZQ-2标)施工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铁公安〔2000〕22号)及《九景衢铁路火工品管理办法》(九景衢安[2013]114号之规定,结合九景衢铁路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爆炸物品,是指铁路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起爆剂等起爆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xx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xx铁路JQJXJL-2标项目部管辖范围内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条铁路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监理项目部成立火工品监管领导小组,总监任领导小组组长,副总监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监理组长为组员的领导小组。

  第六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对管内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总监每月不少于一次进行全面检。副总监每月不少于二次进行全面检。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跟班督促检查。确保安全、可控。

  第二章 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七条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初审爆炸物品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人

  员岗位职责、爆炸物品出入库的验收、领发、检查、看守、登记、交接班、责任倒查等制度后报监理项目部审查,杜绝因爆炸物资引起的事故发生。

  第十条爆炸物品领用、使用、回库现场监理工程师必须确认。性能相抵触的爆炸物品不得同时领取。

  2、现场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现场管理人员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3、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第十一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要定期对放炮员、带班人员、作业队长、仓管员、看守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法制教育并定期进行考察,发现不合格人员,应立即停止其作业。

  第二十一条监理项目部安全质量部要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建库计划(包括拟建仓库的地点、时间、设计图纸、保卫措施、防火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等内容),报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核批准,送所在铁路公安机关备案,报监理项目部备案之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库完工后须经公安机关、监理项目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还应办理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建立临时仓库(储存室)时,也需经铁路公安机关和当地派出所批准。

(四)监理工程师要检查库区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其接地电阻应不小于10欧姆;应安装足够照明(库内须装防爆灯)及必要的通讯设备;库房周围应设置警戒隔离区和明显的警戒标志。

  第三十五条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严格按

  照《铁路工务安全规则》第条;条;条;条之规定严格办理。

  第三十六条爆破作业时监理工程师要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必须由专人统一指挥,划定安全区,布设警戒岗哨,设置警标。爆破前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后应发预警信号,待危险区内人员撤离后再发爆破信号。爆破作业中出现哑炮时,应当按照既定方案进行处置,不准擅自草率处理。爆破作业结束后,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三十七条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区、建筑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作业时,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将爆破作业方案及安全措施报监理项目部安质部审批,并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爆破作业。

  第四十条监理项目部安质部组织施工单位对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进行检查,不准随意丢弃或掩埋。应认真清点登记,由施工单位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起上报,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并向所在铁路公安机关、监理项目部安质部备案后方可实施。销毁工作应在批准地点进行,销毁时,应有监理、施工单位和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并作好现场销毁记录。

  第四十七条监理项目部安质部要检查爆破施工的需要配备爆破工。爆破工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爆破人员安全作业证”后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第五十条对当日未使用完的剩余爆炸物品,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施工单位清点后由爆破工及时退库并在相关台账上登记、签字。严禁私存、截留、藏匿、出售、转让、私用、倒卖和以物易物。

  第五十一条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加工爆破器材时应在指定的加工房内进行。

  第五十二条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 加工爆破器材,应按照当天的实际需用量,不得超量加工。

  第四章 爆破器材的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监理项目部安质部要密切配合各级铁路公安机关会同所在地公安机关,共同依法对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监理项目部安质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施工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作好爆破器材仓库的选址建库及办理证件、购买、运输、加工、销毁、审查考核看管人员等项工作;

(二)检查督促健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和防范制度;

(三)检查施工单位对各类涉爆人员进行的法制、安全教育;

(四)对爆炸物品仓库(储存室)、加工房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隐患;对重大隐患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跟踪整改并做好各项安全检查记录;

(五)对管理混乱、隐患突出的采取封库整顿等措施,并将情况向上级通报;

(七)配合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涉爆案件开展调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列》及《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条文及属地公安机关规定有冲突的,按以上有关条文规定执行。

  xxx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xxxx-2标项目部201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