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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3篇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2022-10-08 11:48:11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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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3篇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1

  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活动公平、公开、公正,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各村(居)、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股份社”)集体资产的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村(居)、股份社将其拥有所有权的生产资料、无形资产、经营项目和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资产、资源进行出让、转让、发包、转包、出租、转租等的流转行为。

  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集体资产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 1

  费和生态补偿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三章 交易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由区、镇(街)、村(居)三级构成。区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镇(街)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纳入镇(街)财政预算,村(居)级平台的运作经费由村(居)、股份社集体负责。

  第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平台是为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提供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交易环境,所有进入平台交易的资产均按资产现状进行交易。

  第八条 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区级交易的受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农村集体资产的公开交易。

  第九条 各镇(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所(下称“镇街交易所”)是镇级交易的受理机构,负责中介服务、交易管理和指导监督。镇街交易所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具体实施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各项工作,与镇(街)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合署办公,实现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条件成熟的镇街交易所,可开设不少于一个专用银行账户,用于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保证金缴存、退回等业务。

  第十条 村(居)、股份社应成立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作为村(居)级

  交易的受理机构,具体负责集体资产的动态管理以及资产交易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区、镇(街)、村(居)三级的交易受理机构主要职责包括:

(一)为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

(二)为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提供信息发布和业务咨询服务;

(三)审核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完备性;

(四)审核本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五)管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资料档案;

(六)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系统;

(七)负责调查和处理本级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十二条 各村(居)、股份社负责将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交易系统,建立健全资产台账,实现农村集体资产增减变化合同变更的动态管理,交易立项、信息发布、结果公布等资产交易程序实现信息化管理和电子审批,区、镇(街)、村(居)三级交易信息共享。

  第四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受理,依据资产交易项目的性质、规模,实行分级进场交易。具体如下:

(一)区级交易(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1.集体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2.集体所有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再次流转;

  3.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应进入区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二)镇(街)级交易(镇街交易所)

  1.合同标的总额500万元以下的单宗房产物业所有权的转让; 2.合同标的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3.合同标的物建筑面积200㎡(含)以上的单宗房产物业经营权或使

  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4.单宗连片面积1000㎡(含)以上现状为工业用途或200㎡(含)以上现状为商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的出租、续约;

  5.单宗连片面积20亩(含)以上养殖用地或5亩(含)以上种植用地的经营权或使用权的出租(发包)、续约;

  6.合同期限3年(含)以上的;

  7.预算总额15万元(含)以上的单宗投资合作或开发经营项目; 8.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投资人的选定; 9.根据实际需要应当进入镇(街)级交易的其他资产。

(三)村(居)级交易

  未纳入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资产,由村(居)、股份社依法依规组织交易。

  第十四条 凡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进入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资产,需在区级或镇(街)级公开交易。严禁各村(居)、股份社将应在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资产项目化整为零、拆解分割后自行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村(居)、股份社根据实际需要,对公开交易的集体资产在不低于原合同价格(权益)且不高于原合同期限的前提下,经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同意,需采用续签合约的方式进行交易的,如属于应进入镇(街)级交易的资产项目,应通过交易系统向镇街交易所提出续约的立项申请,经审核同意并登记备案后方可续约;如属于村(居)级交易的资产项目,村(居)、股份社通过交易系统在镇街交易所登记备案,并完成续签合约后,须及时将续约信息登记录入交易系统。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交易,可以采取转让、挂牌、拍卖、招标等方式,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政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村(居)、股份社不得将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农村集体资产提交区级或镇(街)级进行公开交易:

  1.已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

  2.合同期限未到6个月内的(特殊情况经所在镇街审核同意的除外);

  3.资料不全或存在弄虚作假的; 4.未按民主议事程序表决同意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文禁止公开交易的。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八条 进入区级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应严格按照我区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公开交易。村(居)、股份社需按照资产交易的工作进度,及时登录交易系统进行立项预审、民主表决、交易结果等信息登记。

  第十九条 各镇(街)应按照科学、灵活、高效的原则,由镇街交易所牵头,建立由农业、国土、环运、经科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立项审核机制,明确部门职责,规范会审流程,快速完成对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是否符合当地产业、用地、规划、环保等条件的事前审核工作。

  第二十条 镇(街)级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立项预审

  实施公开交易前,村(居)、股份社应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向所属镇街交易所提出申请。镇街交易所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审意见。

(二)民主表决

  村(居)、股份社应按照民主议事程序要求将集体资产交易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进行表决,并如实填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交易方案应明确以下事项:1.交易的资产项目名称、地址、面积、经营范围;2.交易性质(出让/转让/出租/投资合作/开发经营等)及交易对象范围;3.竞投方式(公开竞价/暗标/抽签等);4.交易底价及递增情况;5.合同期限;6.交易保证金数额;7.违约责任;8.交易失败时的处理办法。

(三)交易申请

  对经民主表决通过并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资产交易项目,村(居)、股份社应当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一年内向镇街交易所提出立项申请;民主表决通过一年内未向镇街交易所提出立项申请的,已表决通过的结果不能作为有

  效佐证资料。民主表决时已对所表决结果的时效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审核登记

  镇街交易所对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资料齐备且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同意发布”;对资料不完备,或资料存在弄虚作假,或不属于本机构业务范围的,应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中标注“不同意发布”及说明理由,保留申请表复印件备查后,其余资料退还申请单位。

(五)信息发布

  对已审核通过的资产交易信息,镇街交易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区人民政府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网、所属镇(街)政府网等“三网”及“顺德三资”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村(居)、股份社也应在本村(居)、股份社公布栏进行公布。

  自交易信息发布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天。信息发布期间,未经镇街交易所同意,村(居)、股份社不得撤回交易,不得变更交易信息。如确需撤回或变更,应在交易日的2 个工作日前向镇街交易所书面提出,交易所在收到申请的次日作出处理决定。

(六)组织交易

  镇街交易所应于交易日在本机构办公场所内组织交易,或派员到交易资产所在地的村(居)、股份社组织实施交易活动。由镇街交易所派员主持的交易活动,均视为镇级交易,相关交易信息的登记录入由镇街交易所负责。

  现场竞价交易规则:若只有1名竞价人进场竞价的,由该竞价人以不低于底价的方式成交;若有2名或以上竞价人进场竞价,一般按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若竞价人进场但均不应价的,可采用摇珠或抽签等方式在进场竞价人中确定竞得人,并以不低于底价的方式成交。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使用方)享有优先权;不存在原承租方(使用方)的,相关村(居)、股份社集体成员享有优先权。

  若资产项目未能成功交易,应按照村(居)、股份社在民主表决时同意的处理方式,可直接下浮底价10%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或重新表决交易方案并提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后另行组织交易。

  各镇(街)应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交易竞价规则,细化开标流程,规范交易竞价环节的各项工作。

(七)交易确认

  经公开竞价并现场确定竞得人的,应当现场签订《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并约定签订合同的时间和地点(原则上在镇街交易所办公场所内)。镇街交易所应在交易确认后的2个工作日内在“三网”及“顺德三资”微信公众号同时发布交易结果,村(居)、股份社也应将交易结果在本村(居)、股份社公布栏公告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监督。

(八)合同签订

  自《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成交确认书》签订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应按照事前约定进行合同签订。如无正当理由,因竞得人的原因而未能按事前约定签订合同的,视为竞得人的违约行为,由交易申请方取消竞得人资格和没收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报镇街交易所备案后,可重新组织资产交易。

(九)归档备查

  交易成功并签订合同后,镇街交易所应对每一宗农村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由村(居)、股份社负责组织的资产交易,应在镇街交易所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在操作上可适当简化,具体如下:

(一)立项预审、民主表决通过后,由村(居)、股份社向镇街交易所提出交易申请,经交易所登记备案后,由村(居)、股份社自行实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合同签订等工作;

(二)村(居)、股份社视实际需要,在标的物周边、村(居)、股份社公布栏发布交易信息不少于7天(须拍摄信息公开现场照片备案),可不在

“三网”和“顺德三资”微信公众号发布。自交易信息公开之日起至交易日,不得少于7天;交易结果发布的渠道应当与交易信息公开渠道一致。

(三)完成交易并签订合同后,村(居)、股份社需将所交易资产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交易信息发布、合同原件、交易结果公布等资料,按宗整理成册,并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 由村(居)、股份社负责组织的资产交易,除农用地发包及农贸市场档位出租的交易可选择在标的物现场进行外,其他资产应在本村(居)或股份社办公场所内进行。

  第六章 资料提交

  第二十三条

  村(居)、股份社申请进入镇(街)级交易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已加盖村(居)或股份社印章的相关材料(包括:1.《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2.《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民主表决书》);

(二)村(居)、股份社组织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该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镇街交易所已备案且未发生变更的,可免);

(三)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交易方案及交易合同草案;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根据公布的交易信息,有竞价意向的法人或个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镇街交易所或村(居)、股份社提出,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价意向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委托竞价的受托人要持委托人出具的有效委托书及委托人、受托人双方的身份证明);

(二)按照交易信息公告规定缴存交易保证金的回执凭证;

(三)按照交易信息公告规定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 交易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标的总额的20%。

  交易保证金采用提前缴存的办法,按要求在限定时间内足额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交易日当天提供缴款回执凭证进行核对。

  一份交易保证金只能竞得一个资产交易项目,对未能成功竞得的竞价意向人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应在相关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无息返还。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区成立由农业、国土、规划、财税、环运、公安等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检查、协调和监督工作;镇(街)参照组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具体指导、协调和管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股份社财务监督小组履行职责,负责本村(居)、股份社集体资产交易的见证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时,村(居)、股份社应组织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代表、村(居)民或股东代表、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或股份社财务监督小组成员代表等不少于3人到场参与见证和监督。进入交易现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交易会场的纪律要求。

  第二十八条 村(居)、股份社应根据已发布的交易日,提前3天通知相关人员到场参与见证监督;如已告知但不到场见证监督的,视为其自行放弃该项资产交易的监督权。

  第二十九条 在资产交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影响,导致交易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经现场处理仍未能解决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镇街交易所或村(居)、股份社有权作出中止交易、终止交易、延期交易的决定,并应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 资产交易的利害关系人对交易活动有异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以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委员会、所属镇(街)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村(居)、股份社资产交易管理办公室投诉;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区、镇(街)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

  督各村(居)、股份社集体资产台账的动态管理,以及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的民主议事活动。

  第八章 有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居)、股份社有关人员在组织集体资产交易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奖励、提出罢免建议等处理;存在违纪行为的,由镇(街)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向相关责任人追讨经济赔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资产交易的;

(二)擅自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标的金额、面积、年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

(三)采用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等不正当手段,进行资产交易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民主表决,徇私舞弊发包、折价、出租和转让农村集体资产的。

(五)交易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

(六)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活动正常进行的。

  第三十三条

  区级或镇(街)级交易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要求,采取串通、瞒骗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资产交易活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的,由相关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严肃落实责任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检举揭发资产交易过程中侵占、损害农村集体资产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镇(街)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管

  理实施细则,并指导村(居)、股份社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印发顺德区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顺农改[2012]1号)同时废止。

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2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3月23日市政府第14届1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建华 2015年4月15日

  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1—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八)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盘点。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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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盘点,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

  第七条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镇(街)农业管理机构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机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情况;(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三)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本辖区统一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根据本辖区实际分级、分片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四)按照规定组织交易;(五)指导交易合同签订;(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八)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保障区、镇(街)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运作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互联网交易平台。

  村(联社)农村集体交易服务机构由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相关成员组成,实行村(社)长(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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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董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公开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集体资产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交易方式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进入区、镇(街)、村(联社)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过该土地所在的区一级交易服务机构或者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三)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四)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

  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审核,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后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社员大会或者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

(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两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高者得的方式成交。因特殊原因,—4—

  需要以价高者得以外的方式成交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适用的情形;(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农村集体应当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申报交易意向。交易管理机构应当针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供指引。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交易方案,并将交易方案按照层级民主决策制度进行表决。交易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详细信息;(二)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三)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四)交易保证金数额;(五)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六)违约责任。

  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日内向镇(街)交易管理机构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

(一)经民主表决通过的交易方案、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二)交易意向登记情况、交易申请、信息发布申请;(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四)标的物权属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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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同样本。

  镇(街)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收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本规定和区人民政府制订的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资料转交该机构。

  第十七条 资料齐全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以及其他政府规定的平台网站和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发布交易公告。

  农村集体应当同时在村务公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发布交易公告。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基本情况;(二)交易底价;(三)竞投人资格条件;(四)报名时间、地点和方式;(五)交易保证金数额及交纳方式;(六)交易时间、地点、方式;(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八)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第十八条 交易公告期限应当根据交易底价的数额确定,数额较小的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数额较大的不得少于20天,数额巨大的不得少于60天,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制订。公告期间需撤销交易申请或者变更公告内容的,应当于公告结束3个工作日前向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撤销、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竞投意向人应当按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提交资料报名,交纳交易保证金,并保证报名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竞投意向人的报名资格进行确认并告知确认结果。

  第二十条 交易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区人民政府制订的具体交易规则组织交易。

  交易完成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农村集体和竞得人现场书面确认交易结果,并将交易结果在广州市农村廉政信息公开平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网站、交易服务机构公告栏予以公示,农村集体还应当在村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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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栏、标的物所在地等处所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交易结果公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项目名称及概况;(二)竞得人;(三)交易时间及成交价格;(四)公示期限;(五)投诉受理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集体和竞得人应当到交易服务机构指定的场所签订合同。因竞得人原因,未与农村集体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签订合同后,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

  第二十三条 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可以在不变更交易条件的情况下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变更交易条件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申报交易意向。

  第五章 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纳入农村廉情预警防控系统,进行实时预警、实时分析和实时监管。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纳入农村集体绩效考核内容,作为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的奖惩依据。

  第二十六条 交易管理机构、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资产交易、合同履约等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告知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信用评价差的竞投人,通知交易服务机构限制其参与竞投。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农村集体村(社)委会(理事会、董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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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

  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交易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八条 在交易过程中,因出现以下特殊情况之一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经交易管理机构同意,交易服务机构可以作出延期交易、中止交易的决定,并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交易的;(二)第三方对本次交易提出异议,且确有证据的;(三)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四)其他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特殊情况。

  第二十九条 竞投人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

  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

  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

  第三十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管理机构或者监察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薪酬或者绩效奖金、建议罢免等处理;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本办法规定进入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二)对标的金额、面积、期限等进行分拆,以规避进入上一级交易服务机构公开交易的;(三)交易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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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按规定履行民主表决程序的;(五)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六)交易后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七)故意设置障碍不履行合同的;(八)存在行贿、受贿行为的;(九)其他影响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易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交易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由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扣减薪酬、辞退、问责、处分等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竞投意向人、竞投人、竞得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他人、农村集体利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可依据合同约定途径解决;没有约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交易管理细则、交易规则等配套制度,并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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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圃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com文章- 号

  我(经联社/经济社)拟将位于 的(物业/农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委托**区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特制订交易方案如下:

  一、资产情况

  1、交易资产类型:(集体建设用地/物业/农用地/其他农村集体资产)。

  2、交易资产座落位置:.3、交易资产面积:.4、交易资产的数量:.5、交易资产的用途(证载用途):(农业/商业/工业/建设/居住)。

  6、交易资产的现状:(承包/租赁/闲置/自用)。

  二、交易要求

(一)交易方式:(出租/出让/发包)。

(二)交易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现场递交报价文件/现场举牌竞价)。

(三)行业要求:.(四)受让人或承租(包)人的条件:.(五)租金/转让款/承包款、竞投保证金、合同履行保证金、1、起租价/转让底价/投包底价: 元/ ·月,合计: 元/ ·年;

  2、租金递增方式:.3、租金按(月/季/年)收取,每(月/季/年)日前交付当(月/季/年)租金;

  4、竞投保证金为¥ 元(大写:),在竞投会举办当日以现金/现金支票形式缴纳/在竞投会举办前 日以现金/转账/现金支票方式支付。

  5、合同履行保证金为¥ 元(大写:),在(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竞得人竞得物业后竞投保证金自动转化为合同履行保证金);

(六)租赁/承包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免租期/基建期: 月。

(七)合同的签订: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 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三、其他

(一)交易场地:.(二)竞得人确定原则:(价高者得/综合实力评分)(且原租户优先)原则。

(三)**区XX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根据本方案、《XX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申请表》及附件制作的竞投文件,由(经联社/经济社)的村民代表及理财小组成员审议、核准,并加盖 公章。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负责人(签名):

  二○ 年 月 日

  注:

  1、本方案所有空格应如实填写,如没有该项内容的,请在空格中填写“无”.2、本交易方案一式四份,镇交易中心、村交易工作站、申请单位各存一份,申请单位公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