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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3篇(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22-11-04 19:58:57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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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3篇(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1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2007年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进行了修订,全文如下: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前期工作

  第七条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各地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明确近期建设任务、布局和措施等,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备。根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可组织编制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建设规划或总体方案.

  第九条 各地根据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或总体方案,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按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按坝系编制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单坝工程初步设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区和淤地坝坝系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水土流失严重,亟待进行治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其中,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重点安排人地矛盾突出、坡度5-15度(东北黑土区3一10度)尚在耕种的缓坡耕地,严禁在退耕还林(草)地块实施坡改梯和陡坡开荒;淤地坝工程建设要合理布局,小流域治理程度低于30%且近期未纳入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原则上不得在沟道安排淤地坝建设,新建大型淤地坝库容应控制在100万立方米以内并确保下游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各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其中,对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其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审批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核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按规定附送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群众投劳承诺,以及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的文件。第十三条 为促进落实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地可按规定在水土保持工程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三章 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地方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下同)。

  第十五条 各地应积极引入竞争立项、公开评选等方式遴选项目,列入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区、市)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投资规模计划。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分解落实具体项目投资计划,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相关流域机构审核备案。省级分解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限原则上不得下放。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政府投资补助额度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中央投资计划按项目申报和下达。第十七条 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千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地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的项目,并根据相关检查和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工程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重大调整需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推广实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向承建单位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验收合格后分期拨付。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特点,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组织受益群众或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要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水土保持工程中由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实施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部分,经批准可不进行施工招标;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第二十二条 工程建设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推行受益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和工程建设公示制。

  鼓励采取受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模式,投资、任务、责任全部到村,由村民民主产生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组织村民自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

  对受益群众直接实施的项目,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应加强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水土保持项目实施应因地制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着力提高工程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效益。

  第二十四条 各省级水利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区域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效益监测。具体监测工作由具有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成果应及时报送有关水利、发展改革部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水利部门和有关项目单位要加强水土保持工程档案管理,按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保存从项目前期、施工组织、工程监理到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全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晰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淤地坝防汛工作参照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的程序和要求,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责任,确保安全运行。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要逐坝落实防汛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并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应于每年7月和下年1月分两次将本地区上半年和上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有关司,并抄送相关流域机构。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工程进度、投资完成、建设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第五章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九条 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全面负责对本省水土保持工程的监督检查,检查任务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包括组织领导、前期工作、投资落实、建设管理、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行管护情况等。

  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水土保持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项目所在地流域机构负责督导、抽查的相关具体工作。检查结果将适时进行通报,并作为中央补助投资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十条 水土保持项目建设完成后,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验收按有关规程规范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要限期整改,并进行核验。

  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利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并将结果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核。其中,淤地坝工程竣工验收包括单坝验收和坝系工程整体验收两个环节,坝系工程整体验收应在坝系内所有单坝完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各地的具体验收管理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水利部门进一步制定完善,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备案。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竣工验收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各省〔区、市)竣工验收的基础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组织随机对验收结果进行抽查和考核评估。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解释。

  第三十三条 地方自行安排投资实施的水土保持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7]514号)同时废止。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2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办水保[2003]168号

  法规类别: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水利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 申请实施的项目必须以省级政府确认的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淤地坝以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惯例,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负责审批。

  淤地坝工程应按单坝开展初步设计,其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的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 设区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淤地坝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八条 报送项目建议计划材料包括:

  1、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淤地坝单坝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应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严格计划、财务制度,加强建设投资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省级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计划执行、资金运转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凡可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采取措施,统筹协调,发挥生态建设的整体效益。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责任主体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 合同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工程中的骨干坝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十六条 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淤地坝建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行政、技术、施工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建设效益监测与档案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展与成效。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并提出自验报告。验收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组织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区要积极进行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建立水土保持工程良性运行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3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基本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水土保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实施。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

  第五条

  申请实施的项目必须以省级政府确认的水土保持规划为指导,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六条

  水土保持工程原则上以县为单位,按项目区组织实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要求审批。

  淤地坝以小流域坝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后,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批复文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黄河水利委员会。

  水土保持工程的初步设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惯例,由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负责审批。

  淤地坝工程应按单坝开展初步设计,其中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的骨干坝的初步设计在审批前须先经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

  初步设计审批后,工程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

  设区市级计委和水利局根据计划控制规模,联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申报项目建议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计委)和水利(水务)厅(局)联合编制省级项目建议计划,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淤地坝建议计划同时抄送黄河水利委员会。

  第八条

  报送项目建议计划材料包括: 1.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建议计划;

  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淤地坝单坝初步设计审批文件;

  3.省级有关部门对配套资金的承诺文件;

  4.上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九条

  水利部汇总审核各省上报的项目建议计划后,提出全国项目建议计划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各省和水利部的建议计划对任务进行综合平衡后,商水利部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地方各级政府应落实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要制定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他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十一条

  国家安排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资金必须设立专账,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滞留和挪用。

  第十二条

  严格计划、财务制度,加强建设投资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审计。省级有关部门应定期对计划执行、资金运转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检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

  西部地区的水土保持工程凡可与退耕还林结合的,都要采取措施,统筹协调,发挥生态建设的整体效益。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按小流域坝系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计划,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需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责任主体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因地制宜推行招标投标制。

  淤地坝工程中的骨干坝必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十六条

  推行工程建设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建设任务、中央投资规模、所需群众投劳数量向项目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淤地坝建设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质量责任终身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行政、技术、施工责任人,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

  加强工程建设效益监测与档案管理,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工程建设进展与成效。

  第十八条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分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进行,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组织进行。自验要对各项治理开发措施的数量、质量,逐项、逐地块进行,并提出自验报告。验收对各项措施进行抽样验收,抽样比例不少于20%;淤地坝、坡面水系、集中连片的机修梯田等工程要逐个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在项目责任主体(或项目法人)自验的基础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水利部组织进行全面验收。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要及时报水利部水土保持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明确运行管护主体,制定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运行管护的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第二十三条

  项目区要积极进行建设管理体制与机制改革,建立水土保持工程良性运行的机制。

  第二十四条

  淤地坝的防汛工作纳入当地防汛管理体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签订责任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土保持项目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