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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3篇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什么

2022-11-06 06:12:42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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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3篇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什么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1

××县家政服务业调研报告

××县委政研室

  2010年7月

  7月8日至16日,我们组织成立由政研室、商务、工商、劳动等单位人员组成的调研小组,采取实地调查、现场走访、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等方式,对我县家政服务行业现状进行了一次系统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家政服务业开始被人们认识和接受,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为提高群众生活质量、解决城乡富余劳动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1、服务机构以个体经营为主。目前,全县尚未有专门的具有较大规模的家政服务企业,家政服务机构基本以个体经营为主。其中,未注册登记涉及家政服务经营范围的机构(主要是个体经营户)共有85家(中介信息机构13家,维修服务业67 家,家居清洗业5家);在工商部门注册的61家(维修服务业55家,中介信息机构6家),注册资金大都为2—3万元,注册形式为个体工商户。这些服务机构除维修服务业有固定门店外,其它基本是一张

  1办公桌和一部电话就开始经营运作,管理很不规范。

  2、从业人员以农村富余人员为主。据调查,全县家政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约800余人,其中从事电器维修120人左右,从事中介信息服务410人左右。全县未登记的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约200余人。在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中,约75%为农村富余人员,约25%为下岗工人(含4050人员)和城镇待业人员,年龄结构以35—55岁为主。维修服务和高危家居清洗从业人员基本以男性为主,其它家政服务业中女性约占80%左右。除从事家电维修服务文化程度以高中(中专)较多外,其他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大多为小学、初中文化,以初中文化程度居多。

  3、服务项目以简单劳动为主。我县家政服务项目主要以提供保姆、家居保洁和家电等维修等简单劳动为主,仅少部分提供护理、育儿、家教等知识技能型的中级劳动,基本没有家务管理、社交娱乐安排、家庭理财等专家管理型服务。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家政服务业目前仅处于起步和初始阶段,加之缺乏有效的引导和规范,致使家政服务行业市场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行业管理不规范。目前,我县家政服务业没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想从事家政服务,只需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不要资格审查即可开展家政服务业务,造成行业莨莠不齐,鱼龙混杂,一定程度影响和制约了家政服务业的发展。如有的中介信息公司虽有家政服务的经营范围,但实际上只有1—2个管理人员依托电话联系业务,并无固定从事家政服务的员工。有的从事家政服务的机构根本未注册,组织几个亲朋劳力即开始从事家政服务;有的到处张贴仅有一个手机号码的小广告,便从事下水道疏通、开锁等业务;有的为多揽业务,刻意压低服务价格,降低服务质量,形成行业恶性竞争。另外,雇佣双方在形成劳动关系时,基本未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多以口头协议为主,使双方合法权益未能得到法律有效保护。

  二是服务层次不全面。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大多数文化程度偏低,多为农村富余人员,缺乏必要的职业培训,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很少能提供育婴师、月嫂、病残医护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加上在生活习惯、卫生要求、服务标准上与雇主都存在较大差异,很难适应现代家庭的更高需求。

  三是供求渠道不通畅。全县家政服务尚未形成产业化,既没有龙头家政服务企业,也没有专业的市场,致使供需双方因供求渠道不畅。一方面,潜在需求方难以通过正规的家政服务企业和中介劳动力找到满意的家政服务人员;另一方面,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人员虽然较多,但难以通过正规渠道掌握需求信息,由此造成家政服务市场 “有人没事干、有事没人干”的供需缺位的现象。

  三、对策措施

  要推进家政服务业的健康协调发展,解决制约家政服务业发展的问题,必须制订扶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规范家政服务市场力度。

  1、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发挥媒体优势,宣传家政服务业的积极作用,提高家政服务行业的社会认知度,消除社会对家政服务的偏见和歧视,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和下岗失业人员积极投入家政服务业。宣传推介优秀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增强家政行业自豪感,形成典型带动和示范作用,营造家政行业良好发展氛围。

  2.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行业较快发展。总体而言,家政服务业仍处于初始阶段,如无政府政策支持,仅

  靠家政企业自身发展,难以真正走向企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政府应根据家政服务业的特点,出台具有可操作性的扶持政策和实施细则,提高创办家政企业、投身从事家政行业的积极性。如,给予家政企业在税费、信贷等方面的优惠,为经营实体公司营造宽松的环境,鼓励和扶持家政服务业向产业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等等。同时,要建立家政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家政服务人员安心就业,保证家政服务队伍相对稳定。

  3、加大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整体服务水平。家政从业人员的素质,决定家政服务行业服务水平和发展趋势。要根据实际,明确培训主管部门,开展不同类别的家政服务职业教育和培训,强化家政从业人员的专业化程度和综合素质,确保家政服务员能持证上岗。在每年的劳动技能培训计划中,应给家政企业一定的培训名额,不断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市场竞争力,从而提高整个行业服务水平。

  4、加大规范整治力度,建立科学发展模式。整合劳动力、需求信息等各方资源,引导成立实体性的家政服务公司,促进家政服务向正规企业发展。推行家政企业员工制管理,解决家政服务员的社会保障等后顾之忧,提高家

  政服务人员的社会地位。加强对家政服务业的监督管理,提高行业门槛,全面清理整顿家政服务市场,坚决取缔非法中介,维护市场秩序。建立统一的行业规范,明确服务标准,提供劳动关系双方的规范性合同,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2

  一、公司简介

  湖北好姐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是襄樊市家政行业的知名企业,公司法人刘登记是湖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副会长、襄樊市家庭服务业协会筹委会副会长。湖北好姐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是在原“襄樊市为民家政服务社(湖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理事单位)、樊城好姐妹家政服务中心的基础上整合注册成立的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万元。

  湖北好姐妹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从XX年开始实行员工制和中介式双重家政服务经营模式。公司现有管理人员18人,教师5人,固定员工600人,中介式服务员近XX人,固定客户600多家。公司下设四个服务网点:即襄城为民家政服务社;好姐妹家政红光社区服务站;松鹤路为民家政服务中心;长虹路好姐妹家政培训学校。近年来,在服务市民,解决城乡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方面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收获,受到了社会各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的关注。

  XX年,湖北省首次举行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比赛。9月15日,我们公司在襄樊市“木兰花”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中,取得了两名冠军、三名亚军的好成绩。烹饪冠军张杏仙、母婴护理冠军黄汉菊、烹饪亚军杜传英受到襄樊晚报记者的专访。母婴护理员阮燕比赛时的图片被刊登到人民日报XX年9月16日第十六版。烹饪冠军张杏仙在湖北省“木兰花”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中还取得了季军的好成绩。我们公司取得了湖北省首届“木兰花”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组织奖。这次巾帼家政服务员技能大赛,我们公司共取得高、中级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各一名,初级家政服务员职业资格证书十二名。XX年4月获得湖北省家庭服务业协会“诚实守信优秀企业”奖,XX年8月湖北省妇联“优秀巾帼家政服务企业(实体)奖。XX年11月被湖北省商务厅、财政厅、总工会命名为湖北省“家政服务工程”定点培训机构。从XX年开始,我们就对家政服务员进行了全面的职业技能培训,家政服务员都取得了培训结业证和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员工素质和实操技能得到了全面提升

  二、积极开发服务市场 寻求就业岗位。

  我们根据家政服务市场的需求和家政服务员的个人特长,围绕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和再就业的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免费提供就业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和岗位介绍。积极扩大就业范围,寻求就业岗位。为了解决目前客服求大于供的状况,前不久,我们又与樊城区红光社区举办了第二届家政服务培训班,参加培训人员有40多人。给参加培训的人员讲授了法律常识、职业道德、礼节礼义、家庭烹饪、家居保洁、母婴护理等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为了扩大宣传范围,增加客户数量,我们与十多个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在四十多个小区装钉了便民服务“温馨提示”牌,与小区实行资源共享,合作双赢,以方便业主与我们取得联系,并能请到称心如意的家政服务员。小区与家政公司对服务员实行双重管理,即规范了家政服务员持证上岗,又有利于小区的安全有序管理;即提升了家政公司的声誉,又体现了小区对业主热心周到的服务;即增加了家政公司的客户数量,又满足和方便了小区业主的用人需求。这一举措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和好评。

  三、添置高档家用设备 对家政员实行模拟培训

  前些年,由于培训场地和师资力量不足,难以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全方位、综合性培训,特别是难以为高端家庭提供合格的家政服务员。现在,我们公司有了自己的师资力量。今年五月,公司在长虹路租用了180平米的模拟高端家庭居室作为家政服务员培训教室,投资了七万多元的教学设备,其中有大屏幕液晶彩色电视机、高级摄像机、笔记本电脑、电冰箱、洗衣机、洗地机、吸尘器等。设置了烹饪实操间(有齐全的灶具、抽油烟机、电冰箱、电磁炉、微波炉),保洁实操间(有厕所、洗浴器、洗衣机、洗地机、吸水器),家庭办公实操间(有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视机、影碟机、电话机、照相机、摄像机、饮水机)。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模拟高端家庭实际技能培训,使他们能熟练掌握各类家用电器和办公设备的使用及操作。使知识培训与技能培训,教学培训与实操培训紧密结合,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基本素质,不断提高服务技能、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

  公司制订了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按照《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通过培训使学员能达到《标准》所要求的初、中、高级家政服务员的水平。从理论知识到操作技能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与指导。我们制订了教学培训大纲,对培养目标、培训时间、课程设置、教学要求及内容、教学中应注意的问题等都作了具体要求。在培训中,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用户需要和从业人员个人特点实施培训,把提高职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作为核心内容,并强化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课堂授课、看影碟和经验交流,使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提高学员素质,达到家政服务上岗水平。

  为了把公司做大做强,我们今年又设置了保洁分公司,开发了外墙清洗、新居开荒、地板翻新、单位保洁托管等项目,还计划在年内开办单身俱乐部或老年服务部。争取再扩大两个服务网点。公司XX年已经成立了工会组织,成立公司党支部的请示报告也已报请樊城区红光社区党委待批。

  我们有决心和信心,在襄樊市商务局的正确领导下,努力完成“家政服务工程”规定的各项任务,继续在探索中前进,在前进中总结,在总结中推陈出新。决不辜负各级领导对家政服务行业的殷切希望,把阳光带给千家万户。为家政服务业发展增添光彩。为促进就业、服务民生,推动和谐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3

  家政服务业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规范家庭服务行为,适应家务劳动社会化的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是指以家庭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家庭保洁、衣物洗涤、烹饪、家庭护理、婴幼儿看护等家庭日常生活事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由家庭服务经营者提供的营利性服务活动,包括居家服务(保姆)、钟点工、计件工等。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以家庭服务为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以基层街道、社区为依托,以满足社区成员生活需要和扩大就业为宗旨的社区服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守法、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安全、方便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过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促进家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家庭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和家庭服务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民政、公安、教育、卫生、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家庭服务业协会是家庭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组织,依法行使行业代表、自律、服务、协调职能。

  家庭服务经营者可以加入家庭服务业协会,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服务企业约束制度

  家政服务经营者

  第八条 从事家庭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家庭服务,并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

  经营者以职业中介形式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各项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并落实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服务技能、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安全生产、卫生知识等岗前培训制度。提倡经营者招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国家规定持证上岗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定期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提倡经营者为从业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招用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三)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第十四条 经营者招用从业人员可采取员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经营者对从业人员实行员工制管理的,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约定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经营者采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应当与从业人员订立书面协议。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经营者招用失业人员从事家庭服务。

  招用失业人员的经营者达到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工作档案,全面记录从业人员的工作经历和评价记录。

  经营者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服务质量跟踪追查制度,定期了解从业人员服务情况。

  经营者了解从业人员的服务情况时,不得对家庭服务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造成不必要的干扰,不得侵犯消费者的隐私。

  第十七条 经营者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未按家庭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指派未经培训或不具备相应技能的从业人员提供服务;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家庭服务从业人员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如实向经营者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教育状况、身体健康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向经营者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从业人员因提供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恶意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者不得扣押从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原件。

  第十九条 从业人员有权要求经营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享有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家庭服务合同的内容,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和家庭服务合同约定的待遇和条件。经营者和消费者变更家庭服务合同内容或者消费者要求提供约定之外的家庭服务的,应当征得从业人员同意。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和经营者的各项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服从经营者的正当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应当举止文明,语言规范,尊重消费者的生活习惯,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对外泄露消费者隐私,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 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业人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作条件的;

(二)强迫从业人员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家庭服务事项的;

(三)对从业人员有虐待行为的;

(四)严重损害从业人员人格尊严的;

(五)要求从业人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的行为的;

(六)要求从业人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家庭服务消费者

  第二十三条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提供家庭服务的,应当提供身份证件和真实住址,如实填写登记表,并与经营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消费者登记时应当告知经营者,并如实登记。

  第二十四条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如实提供被指派从业人员的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资料。

  第二十五条 消费者应当尊重从业人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不得要求从业人员超越合同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不得让从业人员违规作业,不得虐待从业人员和危害从业人员人身安全。

  消费者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经营者反映。

  第二十六条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消费者应当即时通知经营者和有关部门。

  从业人员在提供家庭服务时发生意外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消费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用,不得与从业人员恶意串通,损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家庭服务合同

  第二十八条 家庭服务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家庭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名称、姓名、住所和联系方式;

(二)服务的内容和项目;

(三)服务地点、方式和期限;

(四)劳动条件;

(五)人身财产安全保障;

(六)服务费及支付形式;

(七)违约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和消费者应当履行家庭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一)采用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二)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经协商后在约定期限内仍不能履行义务的;

(三)从业人员有偷窃或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消费者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或者未如实提供身份证件、家庭住址的,经营者可以解除家庭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消费者、经营者在家庭服务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

  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家庭服务业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或请求调解;

(四)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服务质量保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参加社会保险、促进就业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及时查处未经登记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和家庭服务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业协会应当加强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行业诚信评估制度。家庭服务业协会应当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检查、评比和市场评估,并可向社会公布检查、评比、评估结果。

  第三十六条 家庭服务业协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警告、同业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

(二)提供的家庭服务达不到行业服务标准的;

(三)在家庭服务经营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损害家庭服务消费者、从业人员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行业整体形象的。

  家庭服务业协会对会员在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个人未通过家庭服务经营者直接提供家庭日常生活服务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