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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3篇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2022-11-07 17:52:01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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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3篇 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办法1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制度及结合公司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请公司、各中心及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之公司从特定的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等相关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类别:

  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三、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1、各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都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部门管理规定。

  2、对各种专项资金要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划清与生产经验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相互占用。

  3、建立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供使用效率。

  4、在资金使用手,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正确使用各项专用资金达到预期目标。

  5、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四、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1、财务部负责资金的银行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2、项目申请部门: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部门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3、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个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计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4、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各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办、运营管理等。

  五、专项资金的管理流程:

  1、论证: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牵头,组织相关技术经济部门、实施部门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2、申请/报批:有项目申请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进行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即使移交公司财务及项目执行部门。

  3、划拨/审批:财务部在接到相关批复文件后,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账户,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有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公司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4、使用:专项资金使用严格按项目资金申报计划执行,公司自有资金同步配套,按比例使用,不得优先使用专项资金。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专人建立台账,并跟踪、监管专项资金的全程使用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的汇总、分析。专项资金项目工程(或试验)完毕即使按规定办理项目决算与财务结算,保证专项资金的使用安全、完整。

  5、监督:公司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部门均为专项资金的监督部门,有权及有责任对专项资金的审批与使用进行监督。

  6、验收:专项资金项目要达到申请报告中预期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同时又项目申请部门会同财务部及相关部门,开展项目验收(结题)工作,对项目进行专项评价,并组织开展工程结算与财务结算相关工作。按期准备好专项资金使用全程项目进展、资金使用、项目验收、项目评价材料,接受专项资金的审批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检查,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维护公司形象和利益。

  六、本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2

  财务管理制度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完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舞弊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参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及银行票据。其中:现金,是指公司拥有的现钞,包括人民币现钞和外币现钞;银行存款,是指公司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其他货币资金,是指公司除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货币性质的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银行票据,是指商业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四条 本办法用于公司资金的收、付、保管、记录、监督检查等行为,约束公司内部涉及资金业务的所有人员。

  第五条 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职责分工,明确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2、以资金计划为手段,对资金收支实行计划控制。

  3、实行资金集中统一支付管理。

  4、建立严格的资金审批权限。

  第六条 资金收入是指公司通过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方式 财务管理制度

  取得资金,包括销售商品、对外融资、转让资产等方式,公司主要的资金收入来源是销售商品。

  第七条 资金支付分为计划内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1、按是否属于计划开支范围,分为计划内支付、超计划支付和计划外支付。

  2、按支付的金额大小,分为小额支付、一般支付、大额支付。

  3、按支付的性质,分为资本性支付(包括购建固定资产支出、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支出)和收益性支出(包括购买原材料支出、人工支出、税费等支出)。

  第八条 资金支付流程如下:

  1、支付申请,资金使用部门用款时,应提前向财务部提交资金支付计划,注明用款单位(供应商)、款项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需要时要求附合同或相关证明。

  2、计划审核,财务部对资金使用部门提交的资金支付申请计划逐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款项是否已经往来账中反映、经济合同是否有效、支付金额是否属实、支付的相关原始凭证是否合规合法等等。

  3、资金平衡,财务部根据本期的资金计划收入情况,对用款计划清单和进行平衡,形成资金支付计划(包括付款单位、付款金额、付款时间等)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管理制度

  4、计划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平衡后的支付计划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5、支付管理,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计划进行支付管理,审核资金支付时提交的用款单位、用款金额、款项类别等是否与审批后下发的资金支付计划一致。严禁串单位、类别和用款时间申请资金支付。

  6、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对提交的支付申请进行日常审批,财务部依据审批结果办理资金支付。

  第九条 资金计划中的部门和人员职责权限:

(一)财务部门

  1、负责综合平衡各业务部门资金计划,编制资金计划表,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2、负责按批准的资金计划,对资金支付进行管理。

  3、负责资金业务的收入、支出、保管、记录、稽核等日常管理。

  4、资金计划审核、平衡。

  5、进行资金支付分析,努力实现资金成本最低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6、负责融资工作有关的资金调度、银行账户的设立与注销。

财务管理制度

(二)销售部门

  1、负责提出月度及资金收入计划,并保证按照收入计划的完成。

  2、负责销售商品并催收货款,组织销售资金回笼。

  3、定期分析销售收入的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和销售资金流量情况,分析计算销售计划价格差异和数量差异,并提出实施措施。

(三)用款部门

  1、根据业务范围,编制月度、资金支付计划草案,提交财务部门综合平衡。

  2、根据经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按各自分管的范围,提出用款申请。

  3、按规定取得合法的发票和其他原始凭证,经审核合格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条 财务部负责资金收入、支付和保管业务的控制管理,实行资金收付业务分离制度。

  1、资金收付及保管由经授权批准的出纳员负责处理。

  2、出纳员负责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得兼总账、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

财务管理制度

  3、负责应收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收入;负责应付账款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

  4、资金支付审批不应由出纳员担任。

  5、出纳人员严禁保管财务印章。

  6、严禁会计人员假造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有价证券抵顶现金;严禁因私事借支公款。

  第十一条 出纳业务控制

  1、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付现金,控制现金支付范围,减少直接使用现金支付。原则上,1000元以上的往来款项支付必须使用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2)个人劳务报酬;(3)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及国家规定的个人其他支出;(5)出差人员需随身携带的差旅费;(6)结算起点在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2、严格执行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超过限额 财务管理制度 的,出纳人员应当及时送存银行。

  3、财务部应加强现金的安全控制,库存现金由出纳人员集中存放于保险箱,出纳员到银行送存现金或提取现金,数额较大的,应由两人以上派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4、出纳人员每天工作结束时要清点现金,核对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检查。

  5、库存现金月末进行定期盘点,财务主管应进行不定期抽查盘点,由财务主管或其他财务人员监盘,通过库存现金盘点表记录盘点过程和内容,并由盘点人、监盘人、复核人签章确认。

  6、盘点差异应予及时追查原因,凡是查明了原因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会计调整,如果不能查明原因,属于长款的,经财务主管审批后,按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属于短款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正常情况应当由责任人赔偿。

  7、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每天工作终了,应核对账、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账账、账实是否相符,如有 题应及时查明原因,如属账务处理错误,应及时通知会计人员调账。

  第十二条 资金收入控制

  1、财务部出纳负责现金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具收款凭证或白条收取款项。财务管理制度

  2、出纳在收款时应仔细核对开票员开具的发票或收据与收取的现金是一致;各种收款发票或收据应当事先连续编号。

  3、每天工作结束,出纳人员应汇同开票员清点当天开出的所有发票和收据并根据合计数登记现金日记账。清点时,如果发现发票或收据的缺号现象,应立即报告财务主管,并调查原因。

  4、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银行,严禁坐收坐支,设立小金库。

  5、财务部专门人员负责汇款单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汇款单。

  6、负责汇款单收取的人员应设立“汇款单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汇款单。

  第十三条 票据控制

  1、财务部专人负责票据(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支票、银行本票)的收取,除特殊情况(如业务在外地发生、或事先得到财务部门的同意并授权代收)外,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代收票据。

  2、财务部对收到的票据应及时办理账务处理。

  3、负责票据的人员应设立“应收票据登记簿”记录收到的全部票据。

  4、负责票据的人员应严格审查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银行查询的有效方式予以确认,在确认前不得发货或支付对价。一般情 财务管理制度

  况下不接受商业承兑汇票和尚未承兑的票据。

  5、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破产、逃匿的,应当在法定的追索期内,及时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防止因疏忽造成损失。

  6、票据经财务部资金计划批准后,用作支付手段背书转让和贴现,由出纳办理背书手续,并由登记票据簿的人员在“应收票据登记簿”上予以记载。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和转账结算。公司银行账户按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公司日常结算和现金收付,公司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只能在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在多家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一般存款账户是公司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不得在同一家银行的几个分支机构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3、临时存款账户是公司因临时经营活动开立的账户,可以通过该等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财务管理制度

  4、专用存款账户是公司因特殊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5、不得利用公司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第十五条 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由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开立和注销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财务主管每年应至少清理一次银行账户开立情况,对已不需要的临时账户、长期未使用账户,应予及时注销,并将清理结果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在办理结算业务时应当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不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或债权债务的票据,不无理拒付。

  第十八条 银行存款应每月至少对账一次,财务部门应安排出纳以外的第三人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由其直接从银行取得银行对账单,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调节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批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部负责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和结算凭证的管理和控制。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票据是指支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与货币资金业务有关的结算凭证是指公司从银行领购的由银行统一印制的解讫通知、进账单等结算凭证。

  第二十条 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控制

  1、公司使用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均应从银行领购,出纳人员应设 财务管理制度

  立“空白票据登记簿”记录空白票据的购买、使用、注销情况,并由其负责办理空白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注销事宜,出纳应将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妥为保管在保险箱中。

  2、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领购,由财务主管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购买。

  3、按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和权限办理支付审批后,票据方可签发使用,票据必须明确载明收款人和金额,不得签发无收款人和金额的票据。作为付款依据的原始凭证,票据签发后,加盖“付讫”章。

  4、任何有文字和数字更改的票据应予作废,作废票据必须加盖“作废”章,并与相应存根保管一处。

  5、财务主管或授权人员每月应至少检查一次票据和结算凭证的购买、使用、保管、登记情况,不符事项应予及时纠正和追查。

  第二十一条 印鉴控制

  1、财务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印章保管负责人应予妥为控制,防止未经同意的使用。

  2、结算业务只能使用财务专用章及其他预留银行的印鉴,不得使用包括单位公章在内的其他任何印章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3、严禁在空白票据和结算凭证上先行签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与其他专门的制度不完全相符的内容,以专 财务管理制度

  门的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办法3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11-10 16:40

  市财发 [2010] 200号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科学技术局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发改委,市级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西安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西安市国家半导体照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科学技术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西安市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精神,推动《西安市推广高效节能半导体照明(LED)产品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09]19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等财经法规及资金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每年整合安排不少于2500万元,作为半导体照明(LED)示范工程专项资金。其中专项资金的90%作为LED照明工程补贴资金;专项资金的10%用于支持LED照明产品研发、产业化、技术标准研究推广等公共服务。申请补贴的示范工程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500万元。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西安市国家半导体照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协调工作。专项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安排。

  第四条 补贴范围:

  对于纳入《实施方案》的城市道路照明、旅游景区照明、绿地广场照明、室内照明、大型公共场所照明中灯具采购部分给予补贴。

  第五条 补贴对象:

  1、列入《实施方案》任务表中的市级部门和开发区。

  2、集中采用LED照明产品用于新建道路和景区照明的市级其他部门和区县、开发区。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参与LED照明工程投资建设的企业。

  第六条 采购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西安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供应企业;

  2.企业生产的LED照明产品已在样板工程中试用,并正常运行半年以上,性能达到节能要求;

  3.具有LED照明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

  4.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不良记录;

  5.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有相应的企业标准,产品通过国家相关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检测认定;

  6.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三年内无不良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等记录;

  9.具有完备的产品销售、安装及良好的售后服务管理能力。

  第七条 所采购LED照明灯具应满足以下条件:

  1.LED照明灯具性能指标必须达到或超过陕西省地方标准和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照明灯具必须经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优先选择使用本地芯片及封装技术的LED照明灯具。

  第八条

  补贴标准:

  符合上述第六条和第七条条件的LED示范工程项目,按照如下标准给予补贴:

  1、对于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3—5%作为后期维护费用给予补贴。

  2、对于非市级财政直接拨款的示范工程,按照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30%给予工程补贴。

  3、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参与工程建设的半导体照明企业,按照具体管理模式,给予不高于经核定的LED照明灯具总价值的10%给予工程补贴。

  第九条 对于在示范工程中被广泛应用、性能可靠稳定的LED照明产品,将优先纳入市级政府采购产品名录。

  第十条 补贴资金由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申请补贴受理、备案、考察论证等工作。市财政局对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拨付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补贴申请程序:

  1.示范工程实施单位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工程进行审查和实际考察。

  3.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对申请补贴工程项目进行评审、核算,提出评审意见,上报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4.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审核意见。

  5.示范工程开工并按照规定进度组织建设,已完成投资50%以上,并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考察验收后,市财政局按补贴标准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申请材料包括:

  1.示范应用工程资金补贴申请表;

  2.示范应用工程方案;

  3.LED灯具采购清单及预算;

  4.LED灯具生产供应企业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

(2)供应灯具产品相关检测报告;

(3)相关专利及质量认证体系证书;

(4)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材料;

(5)企业近两年财务报表等其他相关材料。5.示范工程应用数量承诺书。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发[2007]161号)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补贴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和绩效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扣减补助资金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专项补贴资金资格:

  1.提供虚假工程信息的;

  2.示范应用工程LED灯具应用数量未达到规定规模;

  3.采购产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限价;

  4.灯具供应企业不符合标准。

  第十四条 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相关单位,一经查实,予以公开曝光,并视情节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截止。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来源:西安市财政局网站

暨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资金暨建设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项目”),主要是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且以社会效益为主,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经开区投资建设的园区基础设施、城市市政工程、环境整治、旅游产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对政府项目实施的投资建设行为。对一般竞争性领域项目,原则上不列入政府投融资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财政预算内安排及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从金融机构借贷、资本金投入、偿债专项支出中形成的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全过程。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协调配合,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五条 政府项目涉及的投融资资金暨其他建设资金由XXXXXX会统筹管理,日常工作由经开区xxx、xxx、集团公司分别牵头办理。xxx负责汇总编制政府项目计划方案并督促执行。xxx参与汇总计划的审定,提出资金来源的安排意见;负责统筹所有财政性建设资金,按审定方案拨付资金,加强资金使用过程中的监管;负责政府项目的预算下达、预算评审、决算批复和财务监管;负责财政性建设债务的管理。集团公司牵头拟定融资计划、资金计划、融资性资金的筹集、项目资金的拨付,与xxx、xxx会商后报xxx审定后实施;负责项目初步设计、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的审核;负责组织工

  程项目预决算。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计划管理原则。坚持先有计划再拨付资金,非经xxx及其授权日常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无计划或超计划安排项目、拨付资金。

(二)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政府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和工程预算执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要严格控制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和投资计划。

(三)专款专用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提高效益原则。建设单位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应在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3个月内,向xxx专题报送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五)借用还统筹平衡原则。政府项目投融资资金筹集、拨付、监管、归还的全过程都在xxx统一领导下进行,以确保债务风险可控、资金安全可靠、政府信誉有保障。

  第七条 XXXXX应于每年11月底前,编制相关部门和单位上报的政府项目计划,报xxx审核确定。

  第八条 XXXXX审核政府项目计划的同时,应审查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总预算及投融资计划。

  第九条 XXXXX根据投融资计划,与相关政府项目投融资主体会商,编制具体项目的融资方案,下达各投融资主体融资任务。

  第十条 XXXXX审查同意的财政性资金安排由XXXXX核定计划,xxx审批;融资性资金由XXXX核定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其中单笔支付在300万元以上的报xxx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xxx审核后由xxx分管领导审批、800万元以上的报xxx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管委会主要领导审批、1000万元以上的报经XXXXX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工程预算,未经批准不

  得随意扩大投资规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因政策影响和不可预见、不可抗力因素需要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预算的,由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提出申请、经XXXXXXX会商提出初审意见报xxx批准后,作为追加(减)工程预算的依据,其中:投资增加10%以内或绝对值在200万元以内由XXXXX会商审批;投资增加10%以内、绝对值在200万元以上由XXXX主要领导审批;投资增加10%以上、绝对值在30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会议集体审批。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核定的项目总计划额度内,其中财政性资金由xxx核定计划,xxx审批;融资性资金由xxx核定计划,集团公司审批,建设单位根据工程进度的资金需求统一向XXX提出申请(格式附后),日常申报时间为每月20日,申报表中应载明工程进度、监理意见等信息,特殊申报时间及程序由xxx领导确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向集团公司申请项目首批拨款时,除报送申请表外,还应提供项目概(预)算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政府采购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备案资料。属于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项目的,应提供xxx批复的安置补偿方案和兑付明细资料。

  第十三条 XXXX汇总各建设单位报送的资金拨付申请,根据审定的计划,按程序报批后拨付。

(一)资金来源为经开区财政预算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由xxx拨付到集团公司后,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到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商品、服务供应商。

(二)资金来源为政府融资的,由集团公司直接支付到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商品、服务供应商,其中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由集团公司划拨资金到业主单位具体支付。

(三)资金来源为上级主管部门补助的,先由xxx拨付到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实施拨付。

(四)资金来源为其他渠道的,由集团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资金拨付方式。

  第十五条 为统筹平衡财政、金融资源的调配,凡使用财政预算及政府投融资资金的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开户银行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兑付银行的选择,应事先征得集团公司的同意。

  第四章 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决算编报应做到及时准确、内容完整。

  第十七条 竣工财务决算实行“先审计、后审批”的办法,即先由集团公司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后报xxx,再依据审计决定批复决算。未履行审计程序的不得支付尾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收到xxx批复的财务决算后,应在1个月内与资产接收单位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接收单位应在接收资产后的1个月内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资产接收单位应在完善产权手续后的当月转增资产并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集团公司。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要建立资金拨付使用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接受xxx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经开区xxx对集团公司的投融资计划拟定考核办法,并根据办法实施考核。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由有权部门负责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中央和市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和市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