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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3篇(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2022-10-29 20:18:39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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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3篇(企业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1

  明光市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物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加强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高效运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直机关单位,包括我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人民团体及其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市直机关单位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业务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四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权属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维修改造、统一产权界定、统一调处产权纠纷的原则,实行市政府所有、市城投公司负责办公用房等产权和资产管理,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局)集中统一

  办公用房调配使用及市直机关单位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第二章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

  第五条市城投公司负责对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实行权属统一管理。统一申办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加强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市管局应当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规范化、动态化管理,并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及时向财政部门提供相关材料。市直机关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七条市直机关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办公用房移交市管局集中管理。市管局定期复核和监督检查办公用房使用状况。

  第八条建立两证查(借)阅制度。市直机关单位两证原则上不外借,确需查(借)阅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市直机关单位之间或者市直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市财政局申请调解,必要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处理。市直机关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单位应当会同市管局、市城投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或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如需产权分割、产权变更等,需报市城投公司审核,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未经市城投公司核准,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国土房产等部门不予受理。

  市直机关单位确需出售办公用房的,应由市城投公司统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按《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第三章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管理

  第十一条市管局负责统一协调办公用房建设工作,根据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提出审核意见建议,并参与项目监督管理,竣工验收,负责对项目建成后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第十二条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和装修改造等。第十三条市直机关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已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准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确需新建、改(扩)建或购置办公用房的,报经市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照《滁州市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组织实施,严禁超标准建设、装修。市直机关单位要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办公室用房分配、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统一分配、调配制度。市管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市直机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及实际需求,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市直机关单位,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签订移交协议,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办公用房后30日内,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市管局。第十七条在机构改革中,合并的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处集中办公,并根据单位编制人数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由市管局统一收回。

  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由市管局统一收回。第十八条严格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租用审批管理。市直 机关单位需增设临时办公机构,无存量办公用房可供调剂且确需租用的,需经市管局核定面积,按有关规定履行租用手续后方可租用,租赁费用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租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租用期限不超过2年的,原则上不得装修,租用期限不超过2年的,只能进行简易装修。租用的办公用房应当集约配置必需的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新办公家具,确需购置的,应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单位通用办公资产配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未经批准,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办公用房的使用功能,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构建使用办公用房。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申请维修改造(含装修,下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以满足基本办公条件为主要目的,做到简朴、实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行统一申报受理、统一项目计划、统一列入市管局部门预算、统一政府采购、统一维修标准、统一组织实施。未经市管局批准,各市直机关单位不得擅自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市直机关单位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只能使用普通建筑材料、房屋外墙不得使用干挂石材和进口玻璃幕墙,室内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维修改造中,原有设施设备能使用的要继续使用、禁止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市直机关单位在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中,应做到常检查、常维护,满足办公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影响到办公用房正常使用,确需维修改造的,应按照《滁州市市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中办公区的物业管理由市管局负责组织实施。进驻单位配合物业服务管理机构履行相关职责。

  独立办公区的市直机关单位物业管理要在市管局指导和监管下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市直机关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深化物业管理改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第二十七条市直机关单位要强化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积极推广新型物业管理经验,提升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水平。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办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2

  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中支精神和党政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为切实提高办公楼的使用管理效率,确保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使用

  办公楼一楼为营业室,二楼为机房和档案室,三楼为办公室、纪检监察室、会议室,四楼为行长室、副行长室。

  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受益谁维护的原则,各股室负责各自办公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全体职工要爱护公共设施,自觉维护楼内设施,保持公共卫生,节约用水用电。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设备因人为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闲置办公用房的调配和使用由使用股室向办公室申请,办公室经审核报请支行党组同意后方可实施,任何股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报告用房的用途,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二、安全管理

  为加强办公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要加强工作责任,切实履行职责,值班期间对外来人员进行询问登记,做好来访记录,预防治安事件。各办公室在下班后关闭源、门窗,管理好重要文件和财物,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责任自负。节假日加班时要告知值班人员。

  三、公共卫生

  办公楼内的公共卫生各科室排班轮流进行清扫保洁,包括楼道(窗台)、楼梯(扶手)、卫生间卫生清扫,并由专人进行清理垃圾,卫生打扫人员每天中午、下午下班各清扫一次,每周消毒一次,确保办公楼整洁卫生。各办公室自行清扫各自室内卫生,同时要保持公共环境卫生,做到纸宵烟头放入垃圾箱,不得乱倒垃圾,不得随地吐痰。院内由值班人员负责清扫保洁,车库由司机负责清扫保洁。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3

  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办公用房管理,促进办公用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是指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科研院所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建设、购置、租赁的办公场所、土地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等。

  第三条办公用房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严格审批、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厉行节约、开发建设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负责各单位办公用房项目审批、监督和检查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1.审批办公用房租赁方案;

  2.审批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方案; 3.审批办公用房处置方案;

  4.指导、监督和检查办公用房建设、购置、租赁工作; 5.审计、监察办公用房相关工作。

  第五条各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办公用房的建设、购置、租赁和使用管理,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

  1.办公用房租赁报批、使用管理; 2.办公用房建设、购置报批;

  3.办公用房相关的施工组织、安全管理等; 4.办公用房的资产管理、经营管理; 5.办公用房处置报批。

  第三章建设、购置和租赁

  第六条租赁办公用房。

  新设立或没有自有产权办公场所的单位,原则上租赁办公用房。租赁的办公用房一般应选择普通商业写字楼。

  第七条建设、购置办公用房。

  建设、购置办公用房不以房地产开发经营为目的。确有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需要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确有特殊情况并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单位,可申请建设或购置办公用房:

  1.辖区内有3个以上独立运行企业,单位本部员工集中办公人数在40人以上; 2.连续3年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生产经营指标; 3.当年未发生亏损,且近3年来无未弥补累计亏损; 4.有建设、购置办公用房的资金来源。

  第八条在同一地区办公的2个及以上单位,优先联合建设、购置或联合租赁办公用房,共同利用公共设施和附属设施。

  第九条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单位综合造价不得超过所在地市场同类型办公用房平均综合造价。

  第四章面积标准

  第十条办公用房的规模根据单位编制定员人数、人均面积控制指标测算。同时考虑公共面积、人防工程面积、车库面积和按规定需设置的其他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为26~30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6~19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按下限执行;寒冷地区或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按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第十二条各级员工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以下规定: 单位领导正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单位领导副职: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 中层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 中层以下人员:每人使用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单位领导办公室采用单间;有条件的单位,中层人员办公室可以采用小单间;一般员工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为12~18平方米。

  第十三条会议室宜以中、小型会议室为主,小型会议室面积控制在40平方米以内,中型会议室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大型会议室根据编制人员情况和内部会议需要设置。

  第十四条办公用房应合理设立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公勤用房、停车设施、人防设施等。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建设、管理。

  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地下车库,充分利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五章建筑标准

  第十五条各单位办公用房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完备、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避免在工业区、居民区。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宜建多层,根据所在地城市规划的需求,在城市中心城区的可建高层。

  第十七条办公用房平面布置应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不设员工住宅用房。各类用房包括:

  1.办公室用房,包括领导人员和一般员工办公室。

  2.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活动室、储藏室、卫生间、后勤人员用房等。

  3.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霜间、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4.附属用房,包括食堂、车库、消防设施等。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率。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率,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

  第十九条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米,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米;室内净高不应低于米。

  第二十条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

  第六章装修标准

  第二十一条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适用的原则,并体现集团公司形象和企业文化。装修材料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一般不得使用进口装修材料。

  第二十二条外部装修一般应采用普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内部装修采取分区装修,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部位可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

  第二十四条办公场所不得进行豪华装修。内部装修费用占建筑安防工程造价的比例,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七章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

  第二十五条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采用节能装饰灯具。

  第二十六条采暖地区的办公用房应结合实际,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降低采暖成本。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原则上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需要进行人工降温或取暖的地区,可采用分区或集中空调系统。

  第二十八条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

  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第三十条办公用房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和基建达标验收,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

  第八章报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租赁办公用房。

(一)首次租赁办公用房,须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办公用房租赁请示包括以下内容: 1.租赁办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

  2.租赁办公用房的规模、费用、资金来源;

  3.单位组织结构、领导人员职数、人员编制情况;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续租办公用房,按照集团公司首次租赁时的批复办理。续租费用标准提高、增加租赁面积或者更换办公地点的,需要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第三十二条购置办公用房。

  购置办公用房需按照程序上报集团公司,经计划与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办公用房购置请示包括以下内容:

  1.购置办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 2.楼盘地点、规模及相关证照的复印件; 3.费用估算和资金筹措方案; 4.办公用房使用方案;

  5.办公用房经营方案及风险分析等。第三十三条建设办公用房。

(一)项目立项审批。建设办公用房需按照程序上报集团公司,经计划与投资委员会、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属股份公司的单位,须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办公用房建设请示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办公用房的必要性、可行性。

  2.用地选址、城市规划等情况;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具体说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附开发建设方案。

  3.拟建规模及测算依据。

  4.项目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方案。

  5.办公用房使用方案,具体说明建成后的用途、迁入单位及人员。6.办公用房经营方案及风险分析。

(二)项目组织实施。各单位在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后,按照集团公司投资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组织开展设计、招投标、施工建设、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单位购置、建设办公用房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报批手续,不得发生以下行为:

  1.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 2.报批过程中弄虚作假;

  3.不按批复要求组织实施,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超过投资概算; 4.未依法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手续备案; 5.挪用其他资金建设办公用房。

  第九章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办公用房项目建成投用后,各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营使用管理。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应采用社会化服务方式,采用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第三十八条各单位要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自行将办公用房转让给其他单位。

  第三十九条各单位应加强办公用房建设、购置和经营的管理。对因失职、渎职造成违规违纪问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省管局网站发布时间:2014-08-05 08:26 浏览次数:83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工作的通知》(皖办发〔2013〕13号)精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体制,优化办公用房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保障机关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省政协机关,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下简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办公用房包括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业务用房、服务用房、附属用房和设备用房。

  第四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其相应土地,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省人民政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管局)负责对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及土地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负责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日常维护管理。

  第二章 办公用房建设管理

  第五条省管局是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审核省直单位申报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负责项目建成后产权产籍集中统一管理。

  第六条办公用房建设包括: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购置、置换和装修改造等。

  第七条省管局根据申报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申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资金来源、原办公用房处置、建筑节能、产权产籍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及装修标准组织实施,严禁超标准建设、超豪华装修。

  省直单位要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章 办公用房产权产籍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省直单位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统一产权界定、统一调处产权纠纷。

  第十条省直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下简称“两证”)移交省管局集中管理。

  第十一条建立省直单位办公用房信息化管理平台,推进规范化、动态化管理。省直单位应按照要求积极配合,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建立“两证”查(借)阅制度。省直单位“两证”原则上不外借,确需查(借)阅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申请表,按《安徽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和土地权证集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省管局负责省直单位之间及省直单位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办公用房产权纠纷、产权界定等调处工作,规范产权产籍管理。

  第十四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如需产权分割、产权变更等,须报省管局审核,必要时报省政府批准。未经省管局审批,省直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办公用房的产权产籍,所在地房产、土地等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办公用房分配、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统一分配、调配制度。省管局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省直单位“三定”方案及实际需求,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省直单位,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签订移交协议,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后30日内,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省管局。

  第十七条在机构改革中,合并的部门原则上应在同一处集中办公,并根据单位编制人数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的办公用房由省管局统一收回。

  在机构改革中,撤销的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由省管局统一收回。

  第十八条严格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租用审批管理。省直单位或增设临时办公机构,无存量办公用房可供调剂且确需租用的,须经省管局审批、核定面积后方可租用,租赁费用由财政安排。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十九条租用办公用房须严格控制装饰装修标准,集约配置必需的办公家具,原则上不得购置新办公家具,确需购置的,应按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省直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用途,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第五章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第二十一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可申请维修改造。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为重点,以满足基本办公条件为主要目的,做到简朴、实用、安全。第二十二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实行统一申报受理、统一项目计划、统一列入省管局部门预算、统一政府采购、统一维修标准、统一组织实施。未经省管局审批,各省直单位不得擅自维修改造办公用房。

  第二十三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只能使用普通建筑材料,房屋外墙不得使用干挂石材和进口玻璃幕墙,室内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维修改造中,原有设施设备能使用的要继续使用,原则上不得更换购置新设备。严格执行《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设备配置标准(试行)》,禁止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省直单位在办公用房日常使用管理中,应做到常检查、常维护,满足办公的基本使用功能。如影响到办公用房正常使用,确需维修改造的,应按照《安徽省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办公用房物业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改革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深化物业管理改革,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

  第二十六条省直单位要强化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积极推广新型物业管理经验,提升办公用房物业服务水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各市、县可参照执行。

  温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建设与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制度改革的意见》(温委发[2013]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遵循统一产权登记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统一调配使用管理、统一维修养护管理、统一专业化物业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包括市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以及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依法占有和使用的属于国有资产的房屋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业务用房和特殊业务用房。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储藏室。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强弱电间、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暖通机房、通信机房、计算机房。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物业用房及茶水间、卫生间、公共通道。

(五)业务用房,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业务需要按标准配置的用房,主要是指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机关的会议室以及市纪委专用办案场所、政务中心大厅及单位窗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医保大厅和人力资源市场、各类交易中心业务大厅、档案馆的馆库、电视台的演播厅、法院的审判厅、公安及检察的审讯室等。

(六)特殊业务用房,是指经单独审批和核定的特殊用途(安全保密、司法、涉外、宗教、监狱、教育、医疗、科研、文体场馆等)办公用房。

  第五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负责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权属登记管理

  第六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产权统一登记至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名下。

  办公用房权属已登记的或者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单位,应当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未作登记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而未变更的单位,应当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由于历史等原因造成办理权属登记资料缺失或不全的,由所在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无法办理权属登记的原因和情况报告,市管理局协助甄别分类报市政府协调有关部门补办相关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办理权属登记,并将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移交市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新建、改(扩)建和划拨(转让)办公用房,产权属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

  第七条特殊业务用房,经市政府同意权属可登记至使用单位名下,报市管理局备案。

  第八条市管理局应当加强办公用房产权管理,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权属登记、数(质)量状况和使用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健全档案资料。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九条 办公用房的建设由市管理局根据需求和使用现状,按照优化整合、相对集中、完善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则,统一提出规划建设意见,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涉及多个使用单位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市管理局统一申请立项、选址,由市管理局、使用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等组成项目筹备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单独使用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可根据需求向市管理局提出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请,市管理局依据办公用房建设规划和建设控制标准,组织评估论证,提出意见报有关部门批准,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建设项目设计、施工、代建、监理等工程项目应依法进行招投标,建设材料、设备、设施等采购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第四章调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市管理局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按照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核定各单位的办公用房面积。各单位申请办公用房使用权时,应当与市管理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四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配备通常按人均面积予以核定。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2—15平方米(不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的面积);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依据编制定员按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和自然间数予以核定。

  第十五条未经市管理局同意,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出租、出借或调整给其他单位使用。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的处置(产权转移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由市管理局负责,经市财政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凡超过配备标准面积、对外出租合同期满、出借或被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的办公用房以及其他闲余的办公用房,均由市管理局收回统一调配。

  第十七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现有办公用房尚未达到配备标准面积或无办公用房的,由市管理局从现有办公用房存量中统筹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的,由市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办公用房实行统一控制标准和超控制标准有偿使用制度,市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制订出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面积配置控制标准及使用费缴纳的规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向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缴纳办公用房使用费。

  第十九条办公用房已出租或正在经营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将租赁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市管理局,由市管理局根据出租用房的使用功能及合同期限进行处置;对于合同到期的出租办公用房,由使用单位负责收回,交由市管理局统一调配。对外出租办公用房,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

  第二十条社会团体、企业、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挤占办公用房的,应予清退;因特殊情况无法清退的,须报市管理局审批并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按市场价收取房屋租金。

  第二十一条市管理局会同市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制订出台资产营运管理规定,建立有效的公共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机制。

  第二十二条办公用房资产收入,应上缴市财政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维修与物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损坏程度和修缮工作量的大小,办公用房维修分为大修、中修、日常维修和专项维修工程。大修是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全面修复;中修是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局部修复;日常维修是对办公用房及其设施进行的及时修复和日常维护、保养。

  第二十四条办公用房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大、中修以上维修项目(50万元以上)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大中修、专项维修经费由市管理局编报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市管理局部门预算。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编报经费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使用单位部门预算,并由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办公用房的维修(包括旧办公用房装修),主要是恢复和完善其使用功能,应当坚持经济适用、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控制装修标准,不得变相进行改建、扩建或超标准装修。

  第二十六条办公用房维修工程应当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并加强工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由市管理局会同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联合验收。

  第二十七条办公用房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办公用房及其配套用房的安全监管工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采取措施排查,确保使用安全。市管理局应当定期会同各单位对办公用房的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十八条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由市机关后勤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也可根据情况委托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办公用房应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物业管理经费由负责组织实施单位编制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预算。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特殊用房或涉及安全保密等不宜实行物业管理的,可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第三十条物业管理主要包括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办公楼(区)的绿化、保洁、安保、会议等公共性服务。物业管理的任务是创造设备设施完好、清洁优美、文明安全、秩序良好的办公环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对使用的办公用房负有保护其安全、完整的责任,因使用不当、不爱护公物或随意拆改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擅自将办公用房出租、转借或改变用途的,除收回办公用房外,出租收入上缴市财政专户,造成经济损失和恢复办公用房原样所需费用由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办公用房建设、维护、调配、管理和权属登记接受市纪委、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征集部门:市政府法制办法规处发布日期: 2013-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