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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模版3篇(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022-10-14 15:08:53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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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模版3篇(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模版1

  深圳市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区委、区政府“文化立区”的战略,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及省、市、区有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和要求,设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并参照《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自 2008 年起,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门资金作为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纳入每年的区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绩效评估”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南山区人民政府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产办”)的职责:

(一)根据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区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

(四)会同区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建立和管理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

(五)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六)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估。

(七)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八)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第五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和决算。

(二)会同区文产办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操作规程。

(六)协助辖区企业争取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七条 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制度,由区文产办组织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等专家,为我区专项资金的资助政策、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估。

  第八条 建立“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产办负责召集,由区政府分管文化和财政的副区长,区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参加,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进行审定。

  第三章 资助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在南山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经国家、省、市、区批准和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二)我区鼓励发展的文化产业领域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工作室和个体从业人员等。

(三)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

(四)文化产业奖励、会展等项目。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项目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项目的同一环节已经获得我区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的。

(四)申请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或者税务申报的。

(五)申请单位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以无偿资助为主,主要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是指创意设计、网络游戏、动画漫画、数字内容等,并根据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拟定;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是指原创研发环节、原创作品的产业化环节、产品推广和市场营销环节、品牌塑造环节。项目补贴、贷款贴息、奖励、配套资助四种资助方式原则上分别占专项资金总量的60%、20%、10%和10%。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资助要占扶持资金总量的 65%以上。

  第四章 资助条件和标准

  第十二条 项目补贴按以下四类申报,条件和标准分别如下:

(一)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补贴:

  1、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三旧”(旧城区、旧村、旧工业区)改造成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以及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建设的公共服务平台等项目,经区文产办认定后,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在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后,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2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进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企业,可享受培育期(一般为三年)生产性用房房租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文化产业的重点环节发展项目补贴:

  1、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项目启动资助。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启动原创研发项目。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以内,每个项目启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重点行业的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资助。用于资助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原创研发成果的产业化及市场推广。原创研发成果须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企业对该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总预算投入的30%以内,原则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资金使用企业应有相应的资金投入。

  3、文化企业品牌塑造项目补贴。用于鼓励我区文化企业进行品牌塑造。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企业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企业品牌塑造的项目给予补贴,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重大会展和其他重要活动项目补贴。用于资助我区文化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举办重要文化产业活动。经区文产办认定,对参展单位按实际场租费的5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 万元;对举办单位按实际总投资的 30%给予补贴,原则上每项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项目不得在区政府不同部门重复申请资助。

(四)文化产业创新性创业项目补贴。资助拥有创新性技术、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工作室具有市场前景和操作性的相关创业投资项目。经区文产办组织评审认定,原则上可对其每年提供最高为20万元的资助,资助期最长为三年。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的条件和标准:

  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贷款,必须是经区文产办认定的从事我区文化产业重点环节项目发展以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用途的项目,并且已经获得在深圳注册的银行(包括分支机构)发放的项目贷款。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前的一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二年的贴息。

  第十四条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文化企业,或对我区文化产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一)对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国际、国家和省级评奖奖励的区内企业、个人和项目,参照所获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对经区文产办认定的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企业出口的产品和服务给予补贴性奖励。标准按经核定的出口创汇收入的10%奖励企业,原则上每个企业每年享受的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我区企业原创动漫影视产品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出版发行或播出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首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按其公开发售或运营首内实际收入的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 配套资助的条件和标准: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在国家、省、市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投入经费的,可申请配套资助。申请配套资助的资金比例可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资助标准申请最高为 1: 的配套资助,原则上每个企业和项目配套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五章 资助申报和审批

  第十六条 本办法采取常年受理、分批评审的方式接受申报。区文产办负责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的“申请指南”,明确各类申请所需提供的材料和要求,并受理企业的申请。

  第十七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根据区文产办发布的申请指南,填报申请材料,并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文件。

(二)收到企业申请后,区文产办进行材料初审,形式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向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三)区文产办组织现场考察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区文产办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和申报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和评审。

(五)区文产办结合现场考评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助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在经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审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天;

(六)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区文产办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区文产办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区文产办和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助计划。

(七)获批准的资助企业与区文产办签署《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等条款,,具体条款由区文产办拟定。区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费是指区文产办在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专家考察、评审、监理、验收、评估,在媒体上发布信息,中介机构项目审计、法

  律事务及相关的费用,其总额为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总额的3%,预算由区财政局具体审定。

  第十九条 除会展补贴、房租补贴等报销制项目补贴外,其它项目补贴资金应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补贴使用单位与区文产办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区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一次或分次拨入专用帐户。监管银行由区财政局负责审定。区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区文产办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由区财政局指令监管银行拒付。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须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须按有关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须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支出。

  第二十二条 获项目补贴资助的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区文产办,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区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监督和绩效评估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区文产办汇总后抄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区文产办应定期对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

  区文产办。项目完成后,区文产办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送区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区文产办每年组织专家或中介服务机构,对上获得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区文产办和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受理资金申请等措施,并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区文产办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求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区文产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8年3月28日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模版2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发布《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四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是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

  门。

  第五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职责:

(一)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向市财政局提出专项资金

  使用计划以及分项预算;

(二)编制决算;

(三)编制资助指南,受理资助申请,组织对资助申请单位的考察、专家评审和社

  会公示,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库的管理;

(四)会同市财政局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负责建立

  资助企业和资助项目的档案并进行管理;

(五)负责组织项目的验收,并对资助项目和被资助企业进行绩效评价;

(六)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审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专项资金决算;

(二)会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下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助资金拨款;

(三)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参与制定专项资金有关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责任:

(一)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二)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

(三)对获得的资助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第八条 成立“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是本专项资金的专家顾问组织,主要成员由我市文化产业领域的知名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为专项资金的资助、管理和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和资助项目评审意见。评委会按照相对独立、封闭操作的原则进行评审。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方式及支出结构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符合国家规定和列入我市产业目录的文化产业门类,重点扶持我市鼓励优先发展的、有竞争优势的文化产业门类。专项资金主要资助以下对象:

(一)文化产业基地,包括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级文化产业孵化基地、文化产业聚集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以及我市国家级、省级等各类文化产业基地;

(二)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认定的,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

  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项目;

(二)已经获得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三)申请单位因其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四)申请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采取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奖励、项目补贴等四种资助方式。其中,项目补贴只适用于对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和奖励则只适用于

  对企业的资助。

  原则上按照以下支出结构安排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专项资金的15%用于对文化产业基地的项目补贴;85%用于对企业的扶持,银行贷款贴息、配套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分别占对企业扶持资金总量的40%、20%和40%。

  为体现重点扶持的原则,对重点扶持企业的资助要占企业扶持资金总量的65%以上。

  第四章 资助条 件及标准

  第十二条 文化产业基地的项目补贴包括对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补贴;对入驻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给予房租补贴;对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对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条件及标准:

(一)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须经市政府批准,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基地须经国家、省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均通过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验收或认证;

(二)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资助的,必须获得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的立项批准,且按照“建设方投资为主、专项资金扶持为辅“的原则,落实建设方资金来源,每个市级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只能一次性申请一个项目,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控制在该项目实际总投资的10%以内,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进入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孵化基地的企业,从其入驻起3年内每年给予生产性用

  房适当房租补贴;

(四)经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评审认定,对新兴孵化基地和教学培训基地给予相应的资金扶持或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对企业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一)贴息:申请银行贷款贴息资助的,其贷款必须用于企业的主营业务且获得贷款的时间必须在其申请之日的前1年内。贴息金额以企业实际已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为依据确定,非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重点扶持企业贴息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

  过100万元。

(二)配套资助: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推荐并获得国家、广东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重点扶持企业,可参照相应的资助标准,并根据获得资助项目的情况给予适当的配套资助。

(三)奖励: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企业,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对于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5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5%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于非重点扶持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的3年内,企业申报前3年的税收指标平均年增长率达到或超过10%的,则以上1年该企业实际缴纳和减免的全部税额为基数,按其新增额的5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鼓励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播出和出版发行。

  对在深圳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每分钟二维500元、三维1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按每分钟二维1000元、三维2000元标准,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广东省以及我市的出版发行单位出版发行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的,按其发行销售收入的5%-10%给予奖励,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重要国际奖项和国家、省级评奖奖励的我市原创动漫影视作品,按所获奖励标准

  给予奖励。

  第五章 资助申报及审批

  第十四条 资助申请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常年受理。每年年初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公布资助申报指南,明确申请资助所需的材料以及材料制作的标准,并印发有关的申请表

  格。

  第十五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资助申请进行评审,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资助申请对象进行实地考察。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的,资助申请才能进入专项资金

  项目库。

  专项资金项目库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对已经进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资助申请进行审核,按照急重缓轻的顺序,提出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

(二)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将资金安排的初步意见送市财政局进行复核审批;

(三)市财政局批准后,资助计划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5个工作日;

(四)根据公示结果,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资助计划;

(五)除贴息外,获批准的资助申请人与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签署《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六)市财政局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除贴息外,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所取得的资助资金,采取专用帐户、封闭管理的方式进行管理。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与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签订合同后,必须在指定的监管银行开设专用帐户。市财政局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将资助资金拨入专用帐户。

  监管银行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市财政局应定期对监管银行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应当会同监管银行对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审查,发现超出合同规定使用资金或改变资金用途的,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可

  授权监管银行拒付。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内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的项目补贴资金,必须全部用于购置与项目有关的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以及其他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条 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报告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经核准后,将剩余资金归还市财政局,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

  围使用;

(三)企业所获得的奖励资金,应全部用于本企业的研发支出。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总结报告,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汇总后抄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应定期对市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基地的资助项目以及企业所取得配套资助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专项检查的情况及时书面报送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并将重点检查情况书面反馈给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项目完成后,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应及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将项目验收情况书面报

  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对被资助企业以及已经验收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送市财政局。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助申请人再次申请资助的重

  要评审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对上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情况书面向市政府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市财政局责令改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的权限由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受资

  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并出具相关报告的,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同时市财政局按照《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

  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部门预算申报安排。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细则和操作规程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范文模版3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办文资[2014]4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4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支持内容

  1.继续支持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等六大方向。

  2.巩固文化金融扶持计划。加大对文化金融合作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资本投入文化产业,鼓励企业在项目实施中积极利用金融工具,对于获得有关银行基准利率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给予优先考虑。

  3.扩大实体书店扶持试点范围。决定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四川、陕西、云南等12个省市纳入试点范围,原则上每个试点省市可推荐不超过5家实体书店。中央财政将对试点省市符合条件的优秀实体书店给予奖励,用于帮助其购置软硬件设备、支付房租、弥补流动资金不足等。

  4.实施环保印刷设备升级改造工程。重点支持企业购置更新环保印刷设备,扩大高端环保印刷生产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支持绿色环保原辅材料研发及推广。

  5.开展新闻出版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重点支持新闻出版企业开展相关国家标准的应用,采购或升级用于出版资源深度加工的相应设备及软件系统,传统出版业务流程数字化改造软件系统、内容资源关联与复合应用软件系统,版权资产管理工具与系统等。

  6.推动电影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在电影制作中的应用、电影企业“走出去”、重要电影工业园区和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重点影片、重点专业性电影网站建设等。

  7.促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重点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传播、消费的数字化、网络化进程,强化文化对信息产业的内容支撑、创意和设计提升;支持利用数字技术、互联网、软件等高新技术支撑文化内容、装备、材料、工艺、系统的开发和利用。

  8.加快特色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具有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情的民族工艺品创意设计、文化旅游开发、演艺剧目制作、特色文化资源向现代文化产品转化和特色文化品牌推广,向丝绸之路文化产业带、藏羌彝文化产业走廊等国家重点支持区域倾斜。

  9.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重点对列入《2011-2012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有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对列入目录的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给予补助。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其中净资产一般不低于500万元。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一般不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付息凭证须与贷款合同所列的项目用途一致。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6.申请实体书店扶持奖励的,需提供实体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实体书店奖励资金申请表。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纸质文件申报与在线申报同时进行,申报单位按要求完成在线申报后,还应提交纸质文件。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体现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

(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四)促进金融资本和文化资源对接。对文化企业利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渠道融资发展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等活动予以支持。

(五)推进文化科技创新和文化传播体系建设。对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予以支持。

(六)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对文化企业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境外投资等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文化产业发展领域。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一般项目,支持方式包括:

(一)项目补助。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银行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利息给予补贴。

(三)保费补贴。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保险公司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所实际发生的保费给予补贴。

(四)绩效奖励。对符合支持条件的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五)财政部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重大项目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项目,是指财政部按照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工程和项目。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当是符合申报通知要求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

  第十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要求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项目背景材料、项目目标及主要内容、项目执行进度安排、申请资金额及预算安排、地方财政资金支持情况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报财政部。

  第十二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组织、立项、评审等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十三条 财政部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

  第四章 一般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项目,是指申请人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支持方向自行申报的文化产业项目。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文化产业发展需要印发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以及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部门或事业单位。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保费补贴的,需提供保险合同、保险费发票等复印件。

(四)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合同、原始凭证等复印件。

(五)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一般项目申请人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中央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报;

(二)中央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

(三)地方申报单位向地方财政部门申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报财政部。

(四)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第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一般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十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二十一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财政部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组织成立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地方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根据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委员会建议,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专项资金规模研究确定具体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资金使用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后,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中央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督促资金使用单位及时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按上述要求直接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项目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以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

(三)受补助项目经绩效评价不合格未按要求整改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未满2年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