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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2-10-26 12:40:35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供借鉴。

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篇(厦门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

  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青岛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充分发挥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激励创新、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中的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利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主要用于资助专利申请和授权、专利运用、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利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山东省和我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含外资及外资控股企业)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专利创造、专利运用、专利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六条对专利创造的资助,是对按照《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法获得的专利成果进行资助,包括:

  1、国内发明专利的申请和授权资助;

  2、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3、对年专利申请量过百件企事业单位的资助。

  第七条对专利运用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和专利信息运用及专利预警机制建设;

  2、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建设及维护运行。

  第八条对专利保护的资助,主要用于:

  1、专利行政保护和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2、专利维权援助和举报投诉服务。

  第九条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资助,主要用于:

  1、国家、山东省、我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和山东省专利奖的项目资助;

  3、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人才培训;

  4、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

  5、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与实施及重大问题研究。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第十条专利创造

  1、内(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下同)受理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申请费收费标准予以资助,专利费用减缓的,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国内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5000元。

  2、内权属明确的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总量超过100件的单位,实行一次性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每个国家资助2万元,对同一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得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的专利,每件资助10万元;获得中国专利奖优秀奖的专利,每件资助5万元。获得山东省专利奖一等奖的专利,每件资助3万元。同一获奖专利按最高奖项资助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十二条对于用于专利运用、保护和与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管理等专利专项资金的资助标准,按市知识产权局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每年用于专利创造资助的资金,一般不低于专利专项资金的70%。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应填写《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申请表》1份,提供申请资助单位注册登记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属国内发明专利申请的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2、属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年申请量过百件的单位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和专利申请费缴纳相关发票原件和复印件。

  4、属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须提供:国外授权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市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专项资金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核的办法,申报专利专项资金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次年2月底。对通过审核项目的相关情况通过市知识产权局网站进行公示,网址为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青岛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青财企一〔2003〕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

  湖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州市财政局湖州市科学技术局湖州市知识产权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和产业化,加快湖州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及《浙江省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市专利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来源:

(一)市财政科技拨款;

(二)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

(三)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四)其他资金。

  第三条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和专利转化项目的补助;专利试点示范企业的奖励;专利工作奖励;市专利管理部门开展的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和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经费支出。

  第四条适用对象:市本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和居住地在市本级辖区内的自然人;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市专利专项资金,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国内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申请国外发明专利补助须已经国外专利管理机构授权;

(三)申请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补助须已经海关总署批准;

(四)申请市以上专利示范试点企业奖励须经相关部门认定;

(五)申请市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已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

(六)申请专利宣传培训、行政执法与条件建设、专利信息服务、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重大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等工作的经费须经市科技局批准。

  第六条申请国内外专利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和当年费及专利申请的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海关专利保护备案申请费用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资料:

(一)湖州市国内专利费用补助申请表;

(二)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证复印件和有关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申请专利转化项目补助须出示和报送下列材料:

(一)湖州市专利转化项目申报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当年年费发票复印件,受让或许可的专利还须提交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

(三)企业专利工作、相关专利技术产业化情况的简要说明;

(四)申报的专利产品清单和内销售收入明细;

(五)企业营业执照等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受理部门和时间:申请人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向市知识产权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国内外授权专利、海关专利保护备案补助每个季度办理一次,其他项目补助和奖励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补助和奖励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政府部门同类性质的补助或奖励;

(六)申请以往专利专项资金有不良记录。

  第十一条 企业专利转化项目补助审批程序按照市级一般科技项目的“三审一决策”程序进行。

  其它补助和奖励程序:申请人提出申请、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并提出补助或奖励意见后商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并联合行文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授权补助或海关备案补助的,应自专利授权之日或者海关专利备案获批准日起一年内提交申请补助材料,逾期不再办理。

  第十三条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对在专利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根据专利工作考核办法实施。

  第四章 补助方式

  第十五条补助额度:

(一)国内发明专利元/件,实用新型专利2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1000元/件。其中,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际发生额低于上述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二)国外发明专利元/件,对同族专利限补助在三个国家(或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

(三)海关专利保护备案按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0%补助;

(四)专利转化项目分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其中重点项目资助不超过10万元,一般项目资助不超过5万元。

  第十六条专利宣传、人才培训、行政执法、专利信息服务、专利战略研究、国内外专利交流合作、关系我市产业重大利益的涉外专利诉讼案件的协助调查与应诉准备和专利工作先进集体与先进个人评选等工作,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的工作计划,列入本专项资金预算,按实际工作进行和经费支出情况经规定程序报批。

  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参加的国际、国家和省专利成果交流展示活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可以给参加交流展示的企业于适当的经费补助,原则上不得超过展位费的50%。该补助申请可参考相关规定进行。

福建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3

  淄博市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局,高新区财政局、科技局、知识产权办公室,市直部门、企业,科研院所:

  为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淄博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专利综合实力,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根据《山东省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设立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及省财政拨付我市的专利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以国家、省、市专利事业发展政策为导向,与我市经济、科技发展相结合,实行诚实申请、科学评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办法。主要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护、专利管理、专利保护及专利实施等方面的专项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经常营业场所或者经常居所,且在本市申请专利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各区县、高新区应根据本地专利发展情况,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市内各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也可结合单位实际,安排专利发展专项资金,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章

  资金补助范围

  第六条 专利的申请和维护(不重复补助)

  上传者

  知盟网 专利管理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

  2、市确定的专利推进工程;

  3、专利发展奖励;

  4、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申请;

  第八条 专利保护

  1、专利保护专项行动;

  2、执法基础条件建设。

  第九条 专利实施

  1、专利信息平台建设;

  2、专利预警机制的建立;

  3、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园区、专利试点(示范);

  4、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试点。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条 专利申请和维护

  1、国内发明专利补助,是指对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审和授权三个阶段的补助。国内发明专利(申请)每件最高补助3000元;其中,申请阶段最高补助500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质审查阶段最高补助1000元(主要包括:实质审查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1500元(主要包括:登记费、授权后第一年年费);

  2、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助,每件最高补助200元;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授权后第二年、第三年年费按实际发生额补助;

  4、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的补助,是指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阶段和获授权后的补助。每件每个国家(地区)最高补助元,其中,在进入申请国家(地区)审查程序后最高补助元(主要包括:检索费、申请费、实审费),获授权后最高补助元(主要包括:年费)。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向多个国家(地区)申请专利的,最多补助五个国家(地区)。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

  1、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根据专利发展规划,有计划的实施专利知识宣传与人才培养,给予适当补助;

  2、专利发展奖励。对经考核符合优秀专利项目单位和在专利发展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在校中小学生优秀专利发明,给予适当奖励;

  3、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对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发明专利项目实施,给予适当补助;

  4、知识产权制度试点。对列入省级、国家级知识产权制度试点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5、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对市级确定建立的专利信息数据库建设,给予适当补助,促进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设;

  6、本条及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补助项目补助标准,在优先保证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工作重点,向市财政局提出相应的补助标准和金额,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申请补助的条件及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条件

(一)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受理,并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内专利(申请);

  2、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专利申请,已经申请国家或地区受理并缴纳相关费用的;

(二)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补助,按规定的条件办理。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资格

  1、凡在我市境内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2、资助申请人必须是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一件专利有多个申请人的应由第一申请人申请);

  3、除申请非职务专利(申请)补助以个人名义申请外,其它补助均以单位名义申请。

  第五章 专利补助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表》(一式三份),提供申请补助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还应分别提供下列资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缴纳相关费用发票、省专利信息中心出具的具有新颖性检索报告;

  2、国内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济南专利代办处申请受理通知书、实审费缴纳发票、进入实审程序通知书;

  3、国内职务发明专利授权后第二、三年年费申请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4、国内专利授权后申请资金补助须提供:专利证书、当年年费缴纳发票;

  5、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申请专利申请补助须提供:国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国家或地区专利受理通知书、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受理收费发票及简短汉译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申请,按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六条 专利申请单位或个人申报专利补助资金,应当自收到缴纳相关费用发票或获专利授权后两个月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专利补助申请,采取随时受理,定期审批的方式(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专利补助申请本着地域管辖的原则,由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向所在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经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初审后,按照附件2:《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的要求汇总,将汇总表及相关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附汇总表电子文件)报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区县、高新区汇总上报时间及方式,每月10日前集中汇总上报一次。

  专利管理、专利保护、专利实施补助申请,按有关要求集中申报、集中审批。

  第十八条 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和省下达的资金指标文件,按照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渠道拨付。属于市知识产权局兑付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市知

  识产权局,由市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兑付;属于支付区县、高新区以下的补助资金,由区县、高新区财政局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指标文件拨付,由区县、高新区知识产权局负责具体兑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根据专利事业发展规划及专利发展进度提出资金补助申请,市财政局负责核批专利发展专项资金预算及补助申请,并会同市知识产权局对计划执行、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专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要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当年资金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者,一经发现,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将对已补助的资金全数收回,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淄知字[2004]1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山东省专利申请和维护资助资金申请表(略)

  2、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发明)(略)

  3、淄博市专利申请和维护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