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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柜台业务岗位职责共4篇 证券柜台岗位工作内容

2022-06-07 15:13:01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证券柜台业务岗位职责共4篇 证券柜台岗位工作内容,以供借鉴。

证券柜台业务岗位职责共4篇 证券柜台岗位工作内容

证券柜台业务岗位职责共1

1.通过银行及其他渠道开拓证券客户。2.负责证券、开放式基金及理财产品的销售。3.负责客户的日常服务和维护工作。4.负责营业部综合事务。

证券柜台业务岗位职责共2

1.检査员工执行酒店和本部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严格管理,抓好优质服务。2.检查各班组交接班记录,核实柜台账目、结账数据,保证结账与实际销售相符、账物相符。3.督导下属各班组了解工作要求和内容,检査柜台的上货情况,确保各货柜商品充足,物价明确、清楚,商品陈列美观。4.协调柜台与库房之间的协作关系。检查设备设施保养情况,保证售货柜台完好、安全。5.对员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解决售货中及售货后客人提出的各种问题。6.完成经理交给的其他任务。

证券柜台业务岗位职责共3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柜台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证券公司风险,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柜台交易,是指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的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提供服务的行为。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本规范,但按照其他市场规则进行柜台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包括经国家有关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发行或销售的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

  第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与特定交易对手方进行柜台交易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自营业务;证券公司为投资者交易提供服务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原则,不得欺诈、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建立柜台交易管理制

  度,对交易产品和投资者的选择、交易的决策与执行、与交易有关的登记结算、交易的记录与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合规管理制度,对柜台交易实施有效的合规管理,保障柜台交易依法合规进行,切实防范不当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以及柜台交易与公司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风险管理制度,持续评估因柜台交易而持有的各类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和投资者的信用状况,采取有效的风险管理措施,将持有的风险敞口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七条 参与柜台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是合格投资者。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并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在进行柜台交易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了解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信用状况、金融知识、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第八条 证券公司进行基础金融产品柜台交易,应当遵守销售、交易基础金融产品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进行金融衍生产品柜台交易,应当向非金融机构投资者客观、全面地介绍该项交易的性质、风险收益特征及相关基础金融资产的状况,充分披露其与基础金融资产发行人等相关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

  第九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与特定交易对手方或投资者以书面或电子方式签订柜台交易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

  务。

  金融衍生产品的柜台交易合同应符合协会对金融衍生产品主协议及配套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证券公司与投资者约定抵押、质押等财产担保的,应当依法办理担保设定手续;向投资者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双方约定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账户存放,不得违约动用。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柜台交易合同约定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交易结算。按照约定通过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柜台交易资金结算的,相关资金划转应当符合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规定。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应当记录投资者柜台交易产品的持有及变动状况。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与柜台交易有关的信息,并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予以妥善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可以在营业时间内查询其与证券公司签订的柜台交易合同的内容、持有基础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产品的状况。

  第十三条 协会按照本规范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和日常监控。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当将以下材料报协会备案: (一) 柜台交易业务实施方案; (二) 公司关于开展柜台交易的决议;

  (三) 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的说明;

  (四) 有关柜台交易业务规则; (五) 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其柜台交易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自受理证券公司提交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协会组织专家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方案进行评估。专家评估通过的,协会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备案的书面意见;专家评估未通过的,协会不予备案,并书面通知未通过的原因。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向协会报备其进行柜台交易的相关业务信息。

  证券公司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月度报表,每年结束后1个月内向协会报送柜台交易年度报告。

  发生可能影响柜台交易顺利进行、投资者利益或可能诱发证券公司风险的重大事件时,证券公司应当及时报告协会,并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等。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应遵守协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协会对证券公司进行柜台交易的情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

  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证券柜台业务岗位职责共4

  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以下简称衍生品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金融衍生品是指远期、互换、期权等价值取决于股权、债权、信用、基金、利率、汇率、指数、期货等标的物的金融协议,以及其中一种或多种产品的组合。

  本规范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指证券公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外,根据与交易对手方达成的协议,与交易对手方直接开展的交易。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符合《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

  范》的相关要求,并按要求签订协会发布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涉及其他衍生品市场的,应遵守其相关规定。

  第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市场化、防范利益输送等原则。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实施自律管理。协会授权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金融衍生品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管理。

  第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人才条件、技术条件、风险偏好以及本公司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并考虑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特征,确定是否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但应在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前向协会提交以下备案材料:

  (一)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及业务计划书;

  (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三)衍生品交易会计制度;

  (四)主管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履历;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未取得柜台交易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制定完善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二)金融衍生品新产品审批制度及流程;

  (三)完备的簿记管理、估值管理等制度;

  (四)健全的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五)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金融衍生品应当经有关监管机构或自律组织的批准、备案或认可。现行法律法规或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金融衍生品规定不明确的,该金融衍生品应通过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第十条证券公司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体系和制度应符合《证券公司金融衍生品柜台交易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评估衍生品交易的风险及复杂程度,对衍生品交易进行相应分类,并定期复核。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交易对手方应限于机构,包括专业交易对手方和非专业交易对手方。证券公司应当参照协会《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的原则,制定区分专业交易对手方和非专业交易对手方的具体办法。

  证券公司应评估交易对手方的衍生品交易经验、专业能力、风险承受能力等,对交易对手方进行相应分类,并至少每年复核一次。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判断交易对手方的法律地位、交易资格、风险承受能力、专业能力等,评估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参与衍生品交易的适当性。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至少向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提供以下文件:

  (一) 衍生品相关介绍或说明;

  (二) 与交易相关的协议;

  (三) 风险揭示文件;

  (四) 其他必要的文件。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开展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客观公允地向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揭示衍生品的风险,有关风险揭示书文字应清晰易懂,并以显著方式说明交易的最大可能损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操作风险、技术风险等。

  如证券公司与专业交易对手方开展衍生品交易,交易双方按协议约定执行衍生品的风险揭示。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与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分类制定非专业交易对手方可交易的衍生品品种。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向非专业交易对手方提供相关交易的信息或报告。

  如为专业交易对手方,交易双方按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用于衍生品交易的相关协议应当包括业务定义、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条款、结算机制、违约事件和违约处置等事项。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可以要求交易对手方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可接受的履约保障品;可以根据交易或衍生品风险敞口情况,约定履约保障的具体措施;可以约定履约保证金或可接受的履约保障品的接收与交付、保管与处置等事项。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与交易对手方进行衍生品交易环节中,应对交易进行风险对冲管理。证券公司应对市场流动性、价格以及其他因素充分评估后,决定可承担的风险敞口。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就衍生品交易相关的标的物暂停、终止上市,或标的物发行方违约等特殊事件与交易对手方约定交易处理、盯市机制和违约处置方法等。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报送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场监测中心报送月度交易统计报表、年度报告和市场监测中心要求的其他报告。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柜台交易的产品可由证券公司负责登记托管,也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托管。证券公司应当将登记托管、交易结算

  的数据报市场监测中心,并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衍生品交易的所有交易记录和与交易有关的文件、账目、原始凭证等资料,以备核查。会计制度另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急处置预案,在发生重大业务风险或重大业务损失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市场监测中心报告,说明重大事件的起因、处理措施和影响结果等。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关自律惩戒措施,并记入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将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依法查处。

  第二十七条 协会证券公司外其他会员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参照本规范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