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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小编整理]3篇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2022-11-06 16:41:37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小编整理]3篇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小编整理]3篇 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小编整理]1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是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为了切实加强我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校长是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是直接责任人。各级学校要切实贯彻落实教育部、卫生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学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分管领导要对职责范围的工作负起全面责任。

  三、校长、分管校长要对食品安全工作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二)及时排查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各种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食物中毒预案,加大对食堂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检查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责任追究(一)对责任人的追究

  1、各级学校校长、分管校长对以上工作检查不力造成一定事故的,责令分别写出书面检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致人残疾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根据不同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学校的追究

  1、限期进行整改或由卫生部门取消其卫生许可资格;

  2、责令其消毁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成品;

  3、根据情节轻重接受相关部门一定的罚款;

  4、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小编整理]2

  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与追究制度

(2012版)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2010]160号)、《关于深入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10]193号),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师生身体健康,结合我校实际,现就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如下:

  一、主管领导的职责:

  建立以陈志友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度,主抓以下工作:

  1、制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各项相关制度,并组织学习。

  2、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职责。

  3、监督食品安全管理的各相关人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二、直接领导(后勤处主任)的职责

  1、组织食堂员工学习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相关制度。

  2、组织和培训食堂员工食品加工和出售的技术。

  3、配备食品加工和出售的各项硬件和软件设备。

  4、监督食品采购员、验收员、安全管理员和加工员的工作落实情况。

  上述四项基本职责有其中一项没有完成,视为失职,将依责任事故的轻重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由学校行政班子讨论决定)。

  三、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的责任

  1、对采购员违反采购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2、对验收员违反验收制度,没有阻止,没有记录,也没有汇报主管领导的。

  3、没有进行切实可行的蔬菜残留农药检测的。

  4、没有做食品留样登记管理的。

  5、对食品加工员违规操作,不劝阻、不记录、不汇报的。

  6、对设备摆设不合理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理睬、不记录、不汇报的。

  7、对卫生状况差的食品加工场所,不督促整改、不记录、不汇报的。

  凡违反以上1——4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负直接管理责任。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违反以上1——4项,虽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情节严重的扣当月福利50%,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违反以上5——6项,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也要追究管理责任。不得享受本学期质品安全管理奖。

  四、采购员的责任

  1、不按合同定点采购食品的。

  2、采购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

  3、采购“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

  4、采购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

  5、采购的食品价格、数量、总价有较大出入的。

  6、不与食品一级或上一级批发商沟通了解食品市场价格变化,致使食品供应商严重的价格欺诈行为发生的。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4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凡因上述5——6项采购检验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不得再从事采购工作。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

  采购员已经索取相关食品质量合格证、卫生合格证等,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已在“质量保证承诺书”上签字,且采购员也已经对食品认真检验过的(有记录),仍然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由非包装食品供应商和生产商负责,不追究采购员的责任。

  五、验收员的责任

  1、接收没有质量合格证的包装食品的。

  2、接收“质量保证期”过期的包装食品的。

  3、接收没有“质量保证承诺书”的非包装食品的。

  4、食品质量明显低劣,仍然接收的。

  5、食品价格、数量、总价与实物不符,有较大出入的。

  凡因上述1——4项验收疏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一经查实,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

  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凡因上述1——5项验收疏忽,虽未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但一经查实,也立即停工待岗,停工待岗期间不能享受学校福利待遇,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

  采购员强行将不符合验收要求的食品入库和加工的,验收员已经报告主管领导,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验收员无关,不追究验收员的责任。如果不报告,仍然要负一定的责任。

  六、食品加工、销售员的责任

  1、蔬菜清洗不干净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2、加工和销售半生不熟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3、生熟食品或餐具混淆导致食物中毒的。

  4、餐具清洗、消毒不过关导致食物中毒的。

  5、销售腐败变质的食品导致食物中毒的。

  6、其他非食品源问题造成的其他安全事故的。

  违反以上1——5项,立即停工整顿,是正式工的扣除本月所享受的福利,期末不得参与各项评优,是临时工的扣除与上个月(正常满月)相等的奖金。情节严重且涉及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违反以上第6项,查明原因后,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

  备注:由于积极认真管理,一学期没有出现任何大小食品安全事故的,将给食品安全专职管理员、采购员、验收员和加工员金额不等的奖金。

  坑北中学

  2012年5月9日

  坑北中学寄宿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堂科学的管理,保障正常运行,改善膳食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更好地为师生服务,结合食堂的实际,特成立坑北中学寄宿制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志友(坑北中学校长)

  副组长:陈进焰(坑北中学副校长)

  郑金椿(坑北中学副校长)

  成员:岳美芳(坑北中学办公室主任)

  林荣耀(坑北中学保卫组长)

  张德彪(坑北中学教导主任)

  黄继欣(坑北中学总务主任)

  庄启好(工会主席)

  颜建盛(工会副主席)

  朱各平(坑北中学教导处副主任)

  陈东伟(坑北中学团支部书记)

  林春婷(坑北中学工会女工委员)

  坑北中学 2012年5月12日

  坑北中学寄宿制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食堂科学的管理,保障正常运行,改善膳食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更好地为师生服务,结合食堂的实际,特成立坑北中学寄宿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陈志友(坑北中学校长)

  副组长:陈进焰(坑北中学副校长)

  郑金椿(坑北中学副校长)

  成员:岳美芳(坑北中学办公室主任)

  林荣耀(坑北中学保卫组长)

  黄继欣(坑北中学教导主任)

  黄邱平(坑北中学总务主任)

  庄启好(工会主席)

  颜建盛(工会副主席)

  朱各平(坑北中学教导处副主任)

  陈东伟(坑北中学团支部书记)

  林春婷(坑北中学工会女工委员)

  李丽霞(女生生管)

  张德彪(男生生管)

  坑北中学 2008年5月13日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与追究制度[小编整理]3

  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金山张堰镇留溪佳园小区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涉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三)食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六)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生产经营企业(或个人)和集体伙食单位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不落实,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

(七)食品经营环节销售假劣食品或“三无”食品的;

(八)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九)阻碍、干涉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拒绝、拖延接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组调查或者拒绝、拖延提供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十一)有其他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相关的失职行为的。第四条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部门监管是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由张堰镇食品安全办报请县委、县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首先要严肃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行政单位一把手的行政责任,同时要严肃追究分管领导,分管部门及直接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可追溯化管理,按照一个监管环节由一个部门监管的原则,农技中心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生产服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张堰工商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区食品药品监督所、张堰镇食品药品专管员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张堰镇食品安全办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事故;其他部门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工作职责,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环节逐一追查,一直追查到源头,各环节的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从严查处。

  第六条 本办法由金山张堰镇留溪居委会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留溪居会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