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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3篇(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2022-11-03 06:42:54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深圳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3篇(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供大家参阅。

深圳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3篇(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深圳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1

  公考联考申论热点之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2010年09月15日21:51中公教育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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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夺取未来产业竞争新优势

  目前我国已明确把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导力量,把抢占经济科技制高点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重点。政府推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自主创新,夺取未来产业发展的新优势。这是我国顺应当今世界经济格局大变革、大调整趋势,着眼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经济危机往往催生重大科技创新突破乃至科技革命,一些传统产业难以为继,一些新兴产业应运而生,特别是具有广泛影响和带动作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得以萌生和发展。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暴发后,世界将希望寄托在科技创新、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去年9月,奥巴马政府出台了《美国创新战略:驱动可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就业》方案,仅开发新能源美国计划10年投资1500亿美元,创造500万个就业岗位。2006年欧盟推出《创建创新型欧洲》报告,仅发展绿色经济就拟投资1050亿欧元。日本政府发布了《日本创新战略2025》报告和“数字日本创新计划”纲要。全世界已加快了新科技革命到来的步伐!

  面对新机遇、新挑战,为了夺取竞争新优势,我国要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等六大类战略性新兴产业,逐步使我国的经济和产业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

  加快发展新能源产业。进入新世纪以来,人们更加认识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自然资源大规模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的原有经济发展模式的根本办法是:加快发展高效、清洁、可持续的新能源产业,它将成为引领新一轮产业革命方向的战略性能源。据统计,中国人均化石能源可采储备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国发电总量也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水平。要加大财政对新能源产业的投入,扶持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水电、生物质能、核电等产业的发展,构建绿色能源体系。

  加快发展新材料产业。新材料是高新技术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先导,是产业结构升级的重要保障,是最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之一。虽然我国已是材料生产大国,但在新材料领域总体水平同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材料专利成果少,某些高技术、高品质、高性能材料尚依赖进口,新材料成果转化率和规模化生产程度低。我们要成为材料生产的强国,必须抓好重点领域:超级结构材料,如高性能金属件化合物材料和智能材料与结构;新一代功能材料,如信息功能材料与器件、战略能源材料和特别功能材料等;环境友好材料,如生态建筑材料;生物医用材料,如器官的修复与替代材料;航空航天用高性能结构材料和光电子材料等等,以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和国防建设的需要。

  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我国能效比发达国家约低10个百分点,主要工业品能耗比发达国家高30%以上,因而节能任务非常繁重。我们要大力研制先进设备,加快节能技术改造;要扩大节约新技术和发展新能源汽车;要开发和推广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和技术。同时,我们还要继续加大环保产业的投入,在环保设备的制造、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噪声与震动控制设备等方面取得新的战略性的突破,大大促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

  加快发展生物医药产业。预计2011年全球生物制药市场将达980多亿美元,欧美公司约占销售额的90%以上。我国生物医药产业发展整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必须加强基础研究,推进资源整合,促进国际合作,争取在医药生物、后基因组技术、再生医药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方面取得新成果。

  加快发展信息网络产业。美国在诸多至关重要信息领域引领发展潮流,2009年又提出发展“智慧地球”,把发展信息产业提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我们要加速构建无所不在、人人共享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三网融合、推进“感知中国”建设,研发后IP时代技术,抢占信息网络的制高点,带动制造业和服务业的优化升级。

  加快发展高端制造产业。这个产业是衡量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是制造业大国,但总体水平处在世界制造产业链低端,缺少关键技术和自主品牌,重大装备和核心部件依靠进口。我们要在发展光电一体化技术、大飞机、新一代运载火箭、大型清洁火电、核电设备、新能源汽车、新一代流程工业成套技术装备、数字化和智能化设计制造及基础制造等方面取得突破,实现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型。

  我们只有加速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才能尽快抢占制高点,提高国家竞争力。在此过程中,我们还要着力提高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壮大科技创新队伍,使我国经济的发展走上内生创新增长的道路。

  公考联考申论热点之行政干预司法

  2010年09月15日21:52中公教育

  字号:T|T

【背景链接】

  2010年7月17,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发生了群体性械斗,根源是矿权纠纷,导火索是一起久拖不决的“民告官”案。并不复杂的矿权纠纷案,经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至今仍得不到执行,致使价值数亿元的集体财产归于个人名下。

  2010年7月20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的抗法事件,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2010年8月1日,在陕西省横山县,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一份来自陕西省政府办公厅的密函称,“如果维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将会产生一系列严重后果”,“对陕西的稳定和发展大局带来较大的消极影响”。这份密函被指与陕西国土厅亦有关联。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向最高法院发出“公函”,要求对省高级法院的一审判决进行改判。法院独立、公正审判遭遇“行政门”。

【政策背景】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也将“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列为法官的权利。很明显,国土部门主持的协调会,根本无法使国家审判机关的判决失效,而政府部门给人民法院发函干预,则是公然地违反宪法和法律。

【标准表述】

  重要性

  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所谓法治,首先是对政府权力进行规范,驯服权力,使它受到人民意志的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行政权力,如果有人提出请求,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严格审查。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法院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逆政治文明潮流而动。

  深度剖析

  一方面,行政权力抗拒司法,不是依法律知识而行,而是依现实而行,司法在现实中的处境与作用决定了行政权力选择何种方式。

  另一方面,陕西国土厅抗拒司法判决,是民告官“执行难”这一层面问题的升级版。“民告官”可以难在执行环节上,也可以难在起诉、受理、能否胜诉等各个环节上。在这起事件中,法院体现了一定的积极功能,明确作出了审判意见,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法院不仅不愿受理一些行政诉讼案件,甚至偏袒被告、动员原告撤诉、甚至擅自变更被告,这不仅导致目前行政诉讼中“民”一方胜诉率低,而且也导致了胜诉了也难获执行的尴尬处境。因此,不论是省一级的行政干预司法,还是市、县级别的,本质都是一样,法条与司法的实际作用并不完全对应,行政与司法都处在让人尴尬的位置。

  对策措施

  首先,对政府权力进行规范,驯服权力,使它受到人民意志的约束。政府必须依法行政,法律的权威高于行政权力,政府行政行为必须接受法院的严格审查。政府把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法院之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是逆政治文明潮流而动。

  其次,呼吁最高人民法院“抵制非法函件干预司法”仅仅是抵制干预是不够的,法院可以抵制,而某些地方政府也可以继续干预。防止行政干预司法,必须在政治的高度作出安排,使之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一个政治禁忌。

  最后,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必须被履行,地方权力尊重司法独立是题中应有之意。把它贯彻到对地方权力的考核评价中去,并启动问责。

深圳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2

  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11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等文件规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31日

  附件: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发〔2012〕28号,以下简称《规划》)以及预算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关键技术突破、产业创新发展、重大应用示范以及区域集聚发展等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安排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推动。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基础性作用,调动企业主体的积极性,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瓶颈制约,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营造良好环境,激发创新活力。

(二)集中资金,扶持重点。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明确的 — 2 — 重大工程、重点发展方向,选择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资金,综合扶持,促进重大关键技术突破和产业化,引导产业链协同创新和区域集聚发展,鼓励创新资源密集区域率先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三)区别对象,创新方式。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及阶段性特征,针对不同对象、不同阶段、不同问题,创新体制机制和支持方式,并做好与其他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计划。采取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金参股,共同发起设立或增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等方式,支持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发展。

(二)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选择受关键技术严重制约,关联性、基础性、公益性强的产业或技术,支持行业骨干企业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加强产学研联合攻关、新一代技术储备、专利池集聚等,推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构建技术创新联盟,提高协同创新能力,带动全产业链发展。

(三)支持技术创新平台。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针

— 3 — 对行业或技术领域特点,依托产业链优势单位联合相关科研机构、企业及投资者,建立涵盖全产业链的开放性技术创新平台,加强重大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产业化。

(四)支持区域集聚发展。选择技术路径清晰、产业发展方向明确、相关配套不完整或市场需求不足的产业或技术,支持地方政府加强资源统筹配置,引导上、中、下游相关产业自主跟进,推动创新要素向区域特色产业集聚,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决定》和《规划》要求,以及行业或产业发展需要确定的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工作。

  第六条 对已通过中央基建投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等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重点工作、工程或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第四章 资金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拨款补助、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等支持方式,并根据国际国内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参股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程序、资金拨付等按照《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1〕668号)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报、审核与拨付

  第九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文件等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制发申报指南,或确定试点示范的区域或承担单位。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地方按照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提出资金申请。对采取分年支持的,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以前实施情况考核后,确定后续资金支持方案。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或地方编制的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情况予以批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下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追踪问效,组织有关机构对专项开展专项核查。

  第十四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集团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和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省级财政、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目标考核,切实提高

— 5 — 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实现政策目标。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深圳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股权3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

  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4日

  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市政府设立的“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更名为“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国发〔2010〕32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 见》(沪委发〔2012〕2号),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效率和效应,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市级财政预算资金。

(二)市科教兴市重大产业科技攻关项目专项资金的存量资金、回收的本金和收益。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二)同一项目法人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及以上项目。已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支持。

(三)专项资金应注重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并设立“千人计划”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专窗,发挥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化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吸引各类人才投身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促进人才引进与产业发展相结合。

(四)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组织评估,并在评估环节引入具备相关专业领域或综合性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独立评估机构,但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建立科学、高效、客观、公正的评估机制。

(五)专项资金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平衡和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的组织实施。产业化推进工作小组和科技创新推进工作小组负责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领域产业发展、科技创新、重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重大项目的推进工作。

  第五条根据《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项目推进部门分工如下:

(一)属于大规模集成电路、民用航空、云计算、物联网、下一代网络(互联网、电信网、广电网)、新型显示、智能电网、新能源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新能源汽车及汽车电子、卫星导航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为推进部门。

(二)属于新兴产业技术创新、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科委为推进部门。

(三)属于电子商务与新型贸易现代化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商务委为推进部门。

(四)属于高技术服务业专项工程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为推进部门。

(五)属于其他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项目,参照原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分工,由相关部门为推进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上海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发展情况,对专项工程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条件和方式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支持范围符合《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技术指导目录》及相关专项工程指南,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用于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七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技术含量高、应用前景好、示范带动作用强、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项目、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这些项目按其性质、投资规模,分为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配套项目等。

  第八条重点项目原则上属于《关于本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意见》明确的专项工程领域,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2亿元。其中,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8000万元。

(二)新增投资不低于总投资的80%。

(三)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30%。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已完成项目立项程序,且已落实土地、规划、环评、资金等实施条件。

(五)项目单位拥有项目实施必需的自主知识产权。

  由本市企业承担,产学研紧密结合的项目,也可由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承担。

  第九条重大项目是指在满足重点项目支持条件(第一款除外)的基础上,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生物产业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1亿元(含1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8000万元(含8000万元),其他领域的项目总投资高于2亿元(含2亿元)。

(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配套项目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国家给予资金支持并需要本市配套的项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推进部门每年9月底前编制项目资金需求预算,并编制专项工程实施计划和专项工程指南。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 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结合市级财力,统筹平衡专项资金需求,研究提出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市财政局根据审 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和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将专项资金安排纳入下一市级财政预算,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持有关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或其组合方式,重点用于设备购置等项目建设支出,以及新产品研究设计费等符合国家规定的研发费用支出。

  第三章重点项目的管理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 的30%,且支持金额均不高于2000万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四条重点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

(一)项目推进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专项工程实施方案,向社会发布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分批组织项目申报,每年组织申报不少于2批次,并按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划分标准进行分类管理。鼓励本市科技园区、创投机构等单位向项目推进部门推荐项目。

(二)由项目推进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重点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出支持建议方案,并按批次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点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政府同意后,由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分工分别牵头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区县、园区给予配合。重点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重点项目的中期评估、后评估及调整、撤销,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四章重大项目的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项目的支持比例一般不超过新增投资的10%,对其中的产业科技攻关项目、示范应用项目、公共技术创新服务平台等,支持比例不高于新增投资的30%,且支持金额不高于1亿元。对需超过上述规定比例或支持金额上限的项目,另行上报市政府同意后确定。

  第十七条重大项目的申报与审核流程为:

(一)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实施。

(二)项目推进部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转报重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三)由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并会同市财政局、项目推进部门提出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项目支持建议方案进行审核后,上报市政府审定。

(五)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会同项目推进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实施框架协议。

  第十八条对个别需要进行重大调整或撤销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申请,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批复重大项目调整或撤销意见,并视情追回相应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重大项目应进行中期评估和后评估。中期评估由项目推进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复。后评估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项目推进部门组织实施并批复。

  第五章配套项目的管理

  第二十条优先支持本市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申报国家有关政策、资金扶持。配套项目的支持比例,原则上按国家有关部委的要求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配套项目申报本市资金支持与审核流程为:

(一)配套项目需经本市归口管理部门(原则上按“上下对口”或国家有关部门文件要求归口管理或联合管理)推荐上报。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配套资金申请报告,向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配套资金申请。

(二)对国家有关部门已进行评估的项目,本市不再进行单独评估,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配套项目支持建议方案,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国家文件及本市相关规定要求,审定配套资金支持方案。有特殊配套需求和特别重大的配套项目,需上报市政府审定。

(四)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批复配套资金支持方案。

  对未经本市有关部门推荐上报,项目单位直接报送国家有关部门并获批复的项目需要地方配套支持的,纳入本市重点项目或重大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配套项目的调整和验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对已按程序批复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部门或配套项目本市归口管理部门提交的请款报告,按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四条项目按程序获批后,先行拨付核定金额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拨付核定金额的40%,后评估通过后拨付不超过核定金额的20%。原则上,项目法人的自筹资金应同步到位。

  第二十五条对采取资本金注入或其组合方式支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国资委、相关受托国有投资公司参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提出资本金注入 的具体方案,与项目支持建议方案一并上报市政府审定后,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办理相关手续。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定的资本金注入方案、项目资金 申请报告批复以及财政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和专项资金国有出资主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

  第二十七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项目推进部门根据需要,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专项审计。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 分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弄虚作假、冒领、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以及抽逃资金、因管理混乱导致项目失败和资产流失 的,追回已拨付的专项补助资金,并取消项目法人和项目负责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项目推进部门按本市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 目评估管理办法,明确资金申请报告评估、中期评估、后评估的标准、程序、第三方评估机构资质要求等。同时,制定本办法具体实施所需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大纲、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范本、中期评估和后评估自评报告范本等配套文件。

  第三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组织有关部门按专项工程工作分工,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经市政府同意,对个别特殊项目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受理并实施。

  经市政府审核,对个别项目的支持方案(资金支持比例和支持方式等)可不按第十三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要求实施。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评估、审计、绩效评价经费,可在专项资金预算中列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本办法生效前实施的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依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12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