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写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范文 > 正文

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3篇 什么是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2022-11-02 20:50:34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3篇 什么是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以供借鉴。

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3篇 什么是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1

  中共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

  落实“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重庆市江津区两新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两新”组织党组织联系服务群众“三项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公司支部委员会建立落实联系服务群众三项制度实施方案。

  一、结合公司实际建立健全三项制度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根据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探索具有自身特点的有效载体和方法途径,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走访群众、排查困难、化解矛盾”三项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一)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党支部书记每月两次接待员工、每半年两次访问业主制度。

  1、接待时间。公司党支部书记要统筹安排各项工作,尽可能做到每月固定时间接待员工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每半年访问业主不得少于两次,每次不少于半天。

  2、接待方式。可通过公示栏,对外公开接待员工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等事项,还可建立网上QQ群和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和方便员工反映情况、发表意见的渠道,广泛听取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书记要面对面地与业主加强沟通交流,根据工作实际,可将定点接访和非定点接访有机结合起来,使党支部书记的接访制度得到切实落实。

  3、接待对象。与公司息息相关的广大员工及家属、公司高层领导。

—1—

(二)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党组织班子成员每周一次访谈员工、每年两次走访员工制度。

  1、参与走访的人员。党组织班子成员和骨干党员。

  2、走访对象。公司全体员工及家属,重点入户走访生活有困难的员工。

  3、走访形式。一是采取班前半小时、班后一小时的谈心形式;二是对家庭生活有困难的员工入户走访、慰问;三是对长期在外地安装施工的员工采取信函、电话等方式对员工生活工作状况及思想动态进行了解。

  4、走访次数。对公司员工每周访谈不少于一次,每年走访员工不少于两次。

(三)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员工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制度

  对员工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公司党支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反馈,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一是属于职能职责和职权范围能够给予办理的事项,要即接即办,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做好记录。二是需要上级解决的,接访走访后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报告,并经书记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一级党组织。上一级党组织认定不符合政策,会同“两新”组织党组织及时做好解释疏导工作;认定能够办结的,在职能范围内予以解决,一般问题在1个月内、复杂问题在3个月内、特别复杂问题在6个月内办结。三是需要再上一级解决的,在接到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经负责人审查签署意见后报上级相关部门和领导协调解决。

  二、建立健全“三项制度”档案制度

  公司党支部要按照参与主体不漏人、服务对象不漏户、工作内容不漏项的要求认真填写《重庆市江津区“两新”组织党组织联系—2—

  服务群众三项制度记录本》做到不漏一事,不漏一人,尽可能做到有被接访或走访员工的书面评价并签字。公司党支部要及时将记录本、日志等装订成同类卷宗,形成档案材料,便于上级党组织对实施“三项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以及对办理效果的跟踪督查。

  三、有关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和落实“三项制度”的重要性

“三项制度”作为党群之间的“连心桥”、畅通解决员工问题的“主渠道”、激发基层党组织的“新活力”和注入社会和谐稳定的“润滑剂”,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基层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战略之举,是新形势下有效防止基层党建工作虚化弱化、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长远之策,有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各基层党组织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三项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作为联系员工、推动基层工作的有力抓手,把“三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探索和完善“三项制度”落到实处的机制

  公司党支部要在实践中不断规范执行制度、探索新途径,总结新经验,切实解决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使“三项制度”在“两新”党组织“生根、开花、结果”,努力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监督和协助作用。

(三)要加强对落实“三项制度”情况的督查

  以公司党支部自查与工会监督督促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贯彻落实“三项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公司党支部书记、成员及骨干党员认真落实“三项制度”,并以次作为党务工作考核的一个指标。党支部要加强组织领导,党支部书—3—

  记要督促班子成员和骨干党员根据“三项制度”的要求和划片包片的责任范围,做好走访、接访和意见定期办理反馈工作。

  重庆金象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4—

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2

  三十岗乡2017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7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有序开展,贯彻落实中央《决定》和《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政策内容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包括四项具体政策: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国家统一奖励扶助标准每人960元/年,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1200元/年;子女死亡且现无子女的对象每人1560元/年,其中只生育一个独生女死亡的对象由省财政出资提高到每人1800元/年。上死亡的对象,以及其他情形不再符合条件的对象应及时退出奖扶范围。已超过60周岁的,从其奖励扶助资格被确认起发放奖励扶助金。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特别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子女伤残扶助标准每人3240元/年,城镇子女死亡扶助标准每人4080元/年,农村子女伤残扶助标准每人1800元/年,农村子女死亡扶助标准每人2040元/年。2015年省财政出资提高农村扶助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3240元/年、4080元/年,实现城乡统一。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起发放特别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2012年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1200元/年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2400元/年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3600元/年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以上两项制度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衔接:(1)已经享受奖励扶助、且同时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特别扶助范围;(2)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办法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奖励扶助制度;(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奖励扶助制度及其他奖励优待政策。

(三)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农村地区依法生育的农村双女户,在2008年10月1日之后自觉落实绝育措施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市级审批日期在2009年9月30日之前的,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区级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节育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制度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

  从2010年开始,庐阳区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范围。奖励对象是年龄在50~59周岁之间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夫妇,扶助标准是每人960元/年。

  农村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如果基本信息无变化,自然过渡为奖励扶助对象,同时退出奖励扶助扩面范围。

  2、非公企业独生子女户退休一次性奖励

  奖励对象是城镇独生子女家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年满50周岁无用工单位的夫妻双方或单方,一次性发放补助金3000元。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包括政府统一规划农转非),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15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

(3)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4、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夫妇双方没有违反我省有关生育数量政策规定生育,现有两个女孩,并自觉落实绝育措施。

  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包括政府统一规划农转非),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15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年龄在50~59周岁之间。

  6、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奖励扶助扩面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73年至2015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2)现存一个子女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50周岁;(4)养老保险金全部由个人缴纳,或没有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非农业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的居民。

(二)资格确认基本程序、进度和要求

  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对象每年集中进行资格确认,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在落实绝育措施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资格确认,资格确认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摸底调查(2017年1月31日前)

(1)村级调查摸底。在广泛宣传,群众知晓的基础上,村级计生专干逐村逐户对新增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对象进行调查摸底。

  2、本人申报(2017年1月31日前)

(2)填写申报表。凡符合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扶助条件,并要求进入扶助对象确认程序的人,应当在规定时间,由村(社区)计生专干协助填写对应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申请表》和《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村级评议(2017年1月31日前)

(3)群众民主评议。召开村(社区)居民代表、村(社区)计生协理事联席会议,邀请熟悉情况的知情人、“五老”会员参加,对奖励扶助和奖扶扩面申请人填报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奖励扶助资格条件逐人逐项进行评议,如实在《评议表》上记录评议内容、过程及结果。特别扶助对象不需要评议。

(4)第一榜公示。村(社区)两委根据群众评议结果,讨论提出拟上报扶助对象名单。按照规范要求,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在村(社区)公开栏和自然村(小区)人群集中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10天。特别扶助对象不需要公示。

(5)向乡(镇)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村(社区)负责重新调查审议,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公示无异议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表》、《评议表》报送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4、镇级初审(2017年2月15日前)

(6)镇级走访调查。由两名以上乡(镇)干部和计生办工作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同时,通过走访、座谈等方式,向其他人了解、核实申请人情况,至少要有两名以上与申请人年龄相近的老邻居或知情者签字证明。如实在《审核表》上记录。

(7)第二榜公示。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审核组,根据走访调查情况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上报人员名单。将拟上报人员名单及基本情况分别在乡(镇)及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张榜公示10天,乡(镇)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特别扶助对象不需要公示。

(8)向县报送个案材料。对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申报表》连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申请表》、《评议表》、《审核表》和其它相关证明材料一人一卷装订成册,报送县卫生计生委。

  5、县级确认(2017年3月10日前)

(9)县级全面复核。县卫生计生委组织人员对乡(镇)上报的扶助对象进行全员复查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镇级初审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表》上记录。

(10)第三榜公示。将审核通过的扶助对象名单反馈给所在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分别在镇、村、组张榜公示10天,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多种途径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特别扶助对象县级确认结果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11)审批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县卫生计生委负责重新调查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须入户告知本人,并做好解释工作。对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县卫生计生委主要负责人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将其中两份《申报表》反馈给镇、村。本新增扶助对象由县卫生计生委及时下文确认。

  6、年审和回头看(2017年3月10日前)

(12)村级回访。2017年1月31日之前村(社区)对上一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的对象逐户上门回访,在《年审表》中登记年审结果,并且扶助对象和村回访人员分别签名。

(13)镇级复核。2017年2月15日之前乡(镇)人民政府对上一享受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的对象年审结果逐户上门复核,其中特别扶助对象还要向本户索取《特别扶助证》,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签署年审意见并加盖公章。上扶助对象本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分类填写《退出审批表》(一式两份),将年审退出对象名单在村(社区)、自然村(小区)分别公示10天以上,《退出审批表》报送县卫生计生委。

  同时,对历年来累计确认的省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对象进行回访、审查,对发现的假手术、违法超生多孩等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要立案查处,追究责任,然后书面向县级申请取消奖励资格,已发放的奖励资金要全部追回。

(14)县级评估。2017年3月10日之前县卫生计生委在复核新增扶助对象同时,对乡(镇)人民政府年审和回头看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对往年各类扶助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发现乡(镇)年审和回头看工作不到位的要组织人员重新审查。

  7、信息录入(2017年3月31日前)

(15)个案信息录入和变更。2016年3月31日前,县卫生计生委将最终确认的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新增对象和年审退出对象个案信息录入国家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生成下载本《花名册》。奖扶扩面新增对象录入省奖励扶助目标人群信息管理系统。

  农村双女户绝育对象也参照奖扶进行资格确认,兑现奖励金。一要严格核实申报对象生育和手术信息,而且个人档案要附有本户、施术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及村委会承诺书。二要严格执行规范程序,拟确认对象名单和基本情况须在申报对象所在村、组张榜公示10天,同时公布县、乡举报电话。三要严格问责制度,对工作失职、弄虚作假以及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等问题,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经县卫生计生委复核确认后的双女扎,先由乡(镇)计生办微机员录入省人口信息综合业务平台长效节育子系统,县卫生计生委再网上审批。

  8、信息报送(2017年4月15日前)(16)数据报送。2016年4月15日前,县卫生计生委向市卫生计生委和县财政局报送当年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奖扶扩面《人数及资金测算表》。

  9、档案整理(2017年5月31日前)

(17)县卫生计生委将新确认的扶助对象个人档案装订整齐,妥善存档,并返还给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两份《申报表》和一份《退出审批表》。县、镇、村每年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进行整理归类,分保存。

  10、资金发放(2017年6月30日前)

(18)县卫生计生委负责资金预算和申请上级配套资金,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县级配套资金和资金监管,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和财政所负责登记和注册扶助对象的银行账号,待专项资金到位后通过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在落实绝育措施之后的4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和县卫生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一)资金筹措

  1、奖励扶助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财政按8:2比例承担,其中我省对只生一女每人每年增加240元的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2、特别扶助

  特别扶助资金筹措与奖励扶助一致,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与省财政按8:2比例承担。我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我县从2013年开始将特别扶助标准全部提高到4800元/年,超过国家、省基本标准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3、长效节育措施奖励

  长效节育措施奖励所需资金,按照省统一标准发放的资金,由省和县财政按3:1比例承担。我县将2013年1月1日之后落实绝育手术的奖励标准提高到8000元,其中提标部分4000元,全部由县财政承担。

  4、奖扶扩面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扩面和城市无用工单位居民奖励扶助扩面所需资金均由县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根据工作落实情况年底给予适当奖补。

(二)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按照“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监管。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并在“一卡通”里注明“计生奖励”字样。城镇居民的代理发放机构由县财政局、县卫生计生委确定。扶助金以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四、监督机制

(一)实行四权分离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行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监督运行机制。按照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

  县卫生计生委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及时对扶助对象的申报和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建立、数据汇总分析和信息反馈等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资金管理和代理发放机构履行协议情况。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及时对资金预决算、专户管理、资金拨付和封闭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监督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及时对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强化社会监督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社会监督实行行政监督、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相结合,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县卫生计生委、县财政局、代理发放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对扶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积极配合监察机关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区卫生计生委、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在社会上公开,建立接听、记录、处理的专项制度,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的批评、建议、申诉、检举、举报,为群众的咨询和查询提供服务。区、乡(镇)将计划生育“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群众评议行风建设活动,及时了解群众意见,让广大群众对工作开展情况公开进行评价。

  五、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卫生计生委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区卫生计生委成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工作领导小组,由家庭发展股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工作。

(二)严格兑现奖惩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区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民生工程双项考核,从组织实施、政策宣传、资格确认与信息管理、资金管理与发放、实施效果等方面确定若干项考核评估指标。对制度实施出现重大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

(三)统一政策口径

  实施计划生育“三项制度”中涉及的具体业务管理问题,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制定下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各乡(镇)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实施情况要及时报告区卫生计生委和区财政局。

年度计划生育“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3

  计划生育“三项制度”

〈一〉

  简要解释: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根据国办发[2004]21号、川办发[2004]25号文件规定,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夫妻双方曾经有过生育行为,但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现存子女是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无子女。(现存子女包括抱养、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再婚夫妻的子女应合并计算)

  3、奖励金额:目前每人每年可领取720元。

  具体解释:

  关于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

  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基本条件

  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出生于1933年1月1日后,每年的奖励扶助对象为当前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的,女满58周岁。

  二、确认条件的政策解释

(一)关于户口界定的问题

  1、“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农村居民户口”。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牧)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

  2、夫妻(含再婚)双方有一方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居民户口的,夫妻双方不予奖励。

  3、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其

  本人和配偶不予奖励。

  4、口袋户、户口待定待落、没有户口的人员不予奖励。

  5、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所在村登记申报。

(二)关于生育行为合法性的问题 1、1980年8月31日以前所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革命委员会关于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革发[1979]14号)关于生育数量的规定,即不超过两个。

  2、1980年9月1日以后生育的子女数量应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川府发[1980]177号)及相应各个时期政策法规规定。

  3、夫妻第一次合法生育的子女在下一次生育子女之前死亡的,在衡量下一次生育的合法性时,应视为合法。如:某妇女生育第一个孩子在其生育第二个孩子前死亡,生育第二个孩子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前死亡,该妇女生育子女数虽然超过了两个,但其生育行为符合有关政策规定,视为合法。

(三)关于“现存子女”计算的问题

  1、本人及配偶现存的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

  2、夫妻生育的子女有生育行为以后死亡的,该死亡子女计为该夫妻现存子女数。

  3、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后子女合并计算。

(四)享受奖励扶助的两女户夫妻的条件

  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第(九)项、(十)项照顾生育政策地域内现存两个女孩的夫妻属于奖励扶助对象(其中未生育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有生育行为现存两个收养女孩的夫妇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五)关于收养子女的问题

  1、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通知,无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列入本次奖励扶助对象。

  2、依法生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依法收养子女,其中依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死亡,现存一个子女的,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六)年龄认定

  年龄以夫或妻个人为单位认定,夫妻双方一方符合规定即一方为奖励扶助对象。

〈二〉

  简要解释:

  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根据中发〔2006〕1号、川人口发〔2006〕40号文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从2006年开始执行。“少生快富”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夫妻双方均为农业人口,且已在该地居住了10年以上。夫妻双方未违反过计划生育政策。

②可以生育3个子女的人群而自愿少生1个或2个子女,且同时存活子女数量不超过2个。并自愿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节育或节育措施。(再婚夫妻子女合并计算)

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④奖励金额:符合条件一次性奖励3000元。)

  具体解释:

  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夫妻双方的户口登记在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的地区、夫妻一方或双方在该地居住10年以上。夫妻关系认定以婚姻登记手续为准。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多年、群众认可的有关事实婚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和各地实际,经乡镇人民政府证明,可认定为夫妻关系。成建制转为非农业户口,仍然执行允许生育三孩政策的地区的夫妻,可以参加工程项目。离婚、丧偶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但丧偶方在丧偶前已生育两个孩子并采取了绝育措施的,可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已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区,界定农村居民户口,按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关政策口径执行。

(二)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三)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的生育数量生育子女,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的子女合并计算。依法收养的

  子女应计入现存子女数,但已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四)允许普遍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孩子,现在政策允许普遍生育三个孩子而自愿少生一个或者两个孩子,并采取绝育措施。女方年龄在40周岁以上、采取了安环、皮埋等长效节育措施,已连续5年以上无妊娠史的,可纳入实施范围。女方年龄在45周岁以上、经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认,可不落实节育措施的,可纳入实施范围。

〈三〉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简要解释:

(根据川人口发(2008)20号、川人口发(2008)21号、川人口发(2008)24号文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对象:夫妻双方城市、农村人口均可。

2、条件:一是扶助对象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二是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三是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3、目前奖励金额:(1)属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可以享受

  1200元的特别扶助金;(2)属子女伤残的每人每年可以享受960元的特别扶助金。)

  具体解释:

  一、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四川省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政策解释

(一)关于年龄认定问题

  1、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2、1933年1月1日之前出生的,不予受理其申报。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方可以申报。

(二)关于“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问题

  1、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

  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违法收养子女的,不纳入特别扶助范围。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本人生育和收养的子女数分别认定,符合条件的一方或双方以及未生育过子女的另一方,纳入扶助范围。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生育、收养的子女数计算。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出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2、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含送养、寄养、判随前夫或前妻)和收养子女。子女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计入现存子女数。3、1992年3月31日以前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被收养人与收养人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父母子女关系的,为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1992年4月1日以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子女、户口登记在一起的,界定为收养关系。

(三)关于“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残疾(伤残达到三级以上)”问题

  1、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2、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因养子女残疾申报的,须与养子女有合法收养关系。送养方以已送养的子女残疾为由申报的,不予受理。

(四)其他问题

  1、夫妻关系须合法,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

  2、未婚而收养子女的人员不得纳入特别扶助范围。

  3、对象资格审核以家庭为单位。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审核。

  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发放。扶助对象年龄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对象资格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5、扶助对象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扶助对象,应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停止发放扶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