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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3篇(贵州省能源局文件)

2022-11-03 12:49:00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3篇(贵州省能源局文件),供大家赏析。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3篇(贵州省能源局文件)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1

  第十六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研究、开发先进节能技术的重点和方向,定期向社会发布节能技术和产品目录,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发挥节能技术服务机构的作用,加速节能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

  用能单位有权自主选择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服务项目。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在工程项目或者其他产品设计中,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建筑物的设计、建造应当遵守建筑节能的有关标准,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和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用能规划,推广新能源、清洁燃料,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燃煤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发展集中供热、热电联产。

  在规划集中统一供热的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对原有分散供热锅炉逐步改造或者淘汰。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村能源发展规划,推广使用沼气、省柴节煤灶等农村节能技术,鼓励开发利用水能、太阳能,营造速生薪炭林。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2

  第八条 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定期制定、公布本省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实行分级考核和监督管理。

  重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制定,实行听证制度。

  生产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规定,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实行能源消耗成本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节能篇(章)。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节能篇(章)进行评估。

  第十条 禁止引进、新建、扩建国家明令禁止的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第十一条 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用能单位应当做好主要耗能设备的运行管理和更新改造,主要耗能设备的能耗指标应当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

  主要耗能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用能单位的节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利用、产品能耗限额、能源计量和能源消费统计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十三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节能监测机构或者具有节能监测资格的检测机构(以下统称节能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进行节能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

  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客观公正的监测报告,其监测所需费用由委托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从同级政府安排的节能资金中列支,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或者强制提供有偿服务。

  节能监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定。节能监测资格实行定期复核制度。

  第十四条 节能监测机构的节能监测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聘任的能源管理人员应当通过省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节能监测、节能管理业务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 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向用能单位提供能源。

  电力、煤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向个人或者其他单位提供能源或者实行包费制。

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全文3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示范工程、节能推广项目和开展节能宣传、培训、监测等工作。

  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应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节能科技开发、技术改造、教育培训等。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用于节能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鼓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速设备折旧,实施节能设备更新改造。

  第二十四条 采用热电联产和利用城市垃圾、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上网配套费,符合有关条件的不参与调峰;对其生产的电量,电网经营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优先购买。

  第二十五条 支持有关行业协会、社会团体为用能单位提供节能信息、咨询等服务,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的意见和建议,开展专项节能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