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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3篇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2022-10-28 10:45:46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3篇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供大家赏析。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3篇 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1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公告[2010]1号

  2010年6月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简称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召开第一届委员会第五次工作会议,对市场化定价机制进行讨论。会议讨论了去年底以来债务融资工具市场的发展情况,认为市场自律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市场机构自律意识的提高有效地促进了债务融资工具定价市场化进程,推进了市场健康发展。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及下设的债务融资工具定价机制工作联席会议与市场机构充分沟通协作,积极探讨研究符合市场化要求和业务实践的债务融资工具定价模式,创新性地提出了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构想。经过连续试运行,定价估值效果理想,能够客观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和投资交易都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在实践基础上制定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立意明确,参与各方权责分明,具有较强的操作性。鉴此,经研究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化定价机制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二、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和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团成员名单。

  三、协会秘书处成立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小组,由工作小组负责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具体执行。四、一级市场发行将参考估值结果定价,具体发行价格将根据发行体具体资质情况以估值结果为基础浮动形成。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健康发展,保护市场参与各方权益与积极性,提高市场化定价水平,增强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定价估值(以下简称“估值”)是指多家市场机构对当期各主要信用等级、关键期限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二级市场均衡收益率估计值的平均水平。

  第三条参与估值的市场机构凭借专业知识和市场经验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估值报价。估值行为应遵循客观独立、专业高效、勤勉尽责的原则。

  第四条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估值工作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交易商协会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负责制定定价估值工作基本原则;议定估值机构数量及准入与退出等事项;提出对重大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的处理与处罚意见。

  第六条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设立估值工作小组,负责收集和发布估值数据;检验与评价估值结果;对估值机构进行日常自律管理;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指引的执行情况并据此提出给予或取消机构估值资格的建议。

  第七条参与估值的市场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二)具备较强的债券市场定价和研究分析能力,积极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定价研究工作,并做出贡献;

(三)从业人员具备丰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或交易经验;

(四)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排名靠前或投资交易业务排名靠前;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交易商协会会员资格;

(七)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估值机构应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各类市场参与者,数量不超过22家。

  第九条估值机构名单由工作小组根据上述条件并广泛征求市场参与者意见后初步拟定,报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对外公布。

  第十条估值内容应至少包含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1、3、5年期限的重点AAA、AAA、AA+和AA级品种。

  第十一条估值机构可通过合法合规程序授权内部相关部门及责任人负责具体估值报价。第十二条估值机构应于每周一11:00前将本周估值数据以传真及邮件形式报送工作小组,若周一为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第十三条工作小组对各机构报送的估值数据进行检查,对于明显因工作失误而导致估值数据失效的情况,工作小组应及时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估值结果的计算方法为剔除同一券种四个最大样本值和四个最小样本值后,对剩余数据进行算术平均。

  第十五条工作小组于每周一15:00将估值结果及原始估值数据通过交易商协会网站对外公布。

  第十六条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市场剧烈波动,工作小组应联系估值机构及时进行估值报价。

  第十七条工作小组应定期对估值结果的有效性及估值机构报送的数据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研究提出对定价估值工作改进和完善的意见。

  第十八条参与估值的机构不得有虚假估值、合谋估值、干扰其他估值机构估值意见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第十九条工作小组应对估值机构违反自律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被调查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对违反指引的估值机构,交易商协会将通过警告、诫勉谈话、公开谴责等自律管理手段进行处罚。

  对估值数据长期偏离市场水平、定价估值能力相对较弱的估值机构,工作小组在经过认真调研并征求市场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可向专业委员会提出报告,建议暂停或取消其估值资格。

  第二十一条工作小组应定期向专业委员会报告定价估值工作开展情况及估值机构执行工作指引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本指引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

  第四条 发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债务融资工具的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进行实质性判断。注册不能免除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交易商协会设注册委员会。注册委员会通过注册会议行使职责。注册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发行注册。第六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由市场相关专业人士组成。专业人士由交易商协会会员推荐,交易商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七条 注册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接收、初审注册文件和安排注册会议。办公室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工作人员和会员机构选派人员组成。

  第八条 企业通过主承销商将注册文件送达办公室。注册文件包括:

(一)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及相关中介机构承诺书;

(三)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拟披露文件;

(四)证明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企业应在注册报告中声明自愿接受交易商协会的自律管理。

  第十条 企业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认真审阅并理解债务融资工具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承诺注册文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办公室在初审过程中可建议企业解释、补充注册文件内容。

  第十二条 办公室可调阅主承销商及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报告、工作底稿或其他有关资料。中介机构未能尽职而导致注册文件不符合要求的,办公室可要求中介机构重新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注册会议由5名注册委员会委员参加。参会委员从注册委员会全体委员中抽取。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议召开前,办公室应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将经过初审的企业注册文件和初审意见送达参会委员。

  第十五条 参会委员应对是否接受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注册做出独立判断。2名以上(含2名)委员认为企业没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或中介机构没有勤勉尽责的,交易商协会不接受发行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委员会委员担任企业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情形足以影响其独立性的,该委员应回避。第十七条 交易商协会向接受注册的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

  第十八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可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应在注册后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企业如分期发行,后续发行应提前2个工作日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九条 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

  第二十条 交易商协会不接受注册的,企业可于6个月后重新提交注册文件。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3

  NAFMII指引0002

  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对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尽职调查行为,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尽职调查,是指主承销商及其工作人员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各种有效方法和步骤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掌握企业的发行资格、资产权属、债权债务等重大事项的法律状态和企业的业务、管理及财务状况等,对企业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做出判断,以合理确信企业注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行为。

  第三条 主承销商应按本指引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撰写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尽职调查报告(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报告),作为向交易商协会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备查文件。

  第四条 本指引是对尽职调查的指导性要求。主承销商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尽职调查内部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主承销商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 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尽职调查,保证尽职调查质量。

  第六条 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时间、工作流程、参与人员等。

  第七条 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应组建尽职调查团队。调查团队应主要由主承销商总部人员构成,分支机构人员可参与协助。

  第八条 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资格;

(二)历史沿革;

(三)股权结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四)公司治理结构;

(五)信息披露能力;

(六)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情况;

(七)财务状况;

(八)信用记录调查;

(九)或有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第九条 主承销商应保持职业的怀疑态度,根据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特点,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重要事项展开调查。

  第十条 主承销商开展尽职调查可采用查阅、访谈、列席会 议、实地调查、信息分析、印证和讨论等方法。

  第十一条 查阅的主要渠道包括:

(一)由企业提供相关资料;

(二)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

(三)通过工商税务查询系统获得相关资料;

(四)通过公开信息披露媒体、互联网及其他可靠渠道搜集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访谈是指通过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销售、内部控制等部门的负责人员进行对话和访谈,从而掌握企业的最新情况,并核实已有的资料。

  第十三条 列席会议是指列席企业有关债务融资工具事宜的会议。如: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办公会和部门协调会及其他涉及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目的、用途、资金安排等事宜的会议。

  第十四条 实地调查是指到企业的主要生产场地或建设工地等业务基地进行实地调查。实地调查可包括生产状况、设备运行情况、库存情况、生产管理水平、项目进展情况和现场人员工作情况等内容。

  第十五条 信息分析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从而得出结论性意见。

  第十六条 印证主要是指通过与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和验证,从而确认查阅和实地调查结论的真实性。第十七条 讨论主要是指讨论尽职调查中涉及的问题和分歧,从而使主承销商与企业的意见达成一致。

  第十八条 主承销商应按照工作计划收集详尽的资料,进行充分调查,编写工作底稿,并在此基础上撰写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应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具体明确,突出体现尽职调查的重点及结论,充分反映尽职调查的过程和结果,包括尽职调查的计划、步骤、时间、内容及结论性意见。

  尽职调查报告应由调查人、审核人和审定人签字。第十九条 主承销商应指派专人对已经注册的企业的情况进行跟踪,关注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重大变化,并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

  第二十条 主承销商应于每期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前,撰写补充尽职调查报告,反映企业注册生效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的尽职调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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