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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13篇 监理合同内容

2022-10-08 12:32:00合同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监理合同13篇 监理合同内容,供大家参考。

监理合同13篇 监理合同内容

监理合同1

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

  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各执___份。

  业主:(签章)________ 监理单位:(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_ ____年__月__日签于__

监理合同2

  委托方:(简称甲方) 受托方:(简称乙方)

  一、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建筑面积:

  二、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一)适用法律、法规:

  1、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2、天津市有关法规、规章;

  3、其它有效的政策性文件。

(二)适用的监理依据:

  1、国家、天津市制定的有关监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设计条件;

  3、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报批手续及技术资料;

  4、委托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与第三方签订的各种合同;

  5、委托人与监理方以及有关第三方的书面文件和信息。

  三、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一)监理范围:桩基工程、土方工程、支护降水工程、室外管网、土建、给排水、电气、弱电、通风排烟、采暖、智能化、消防、景观、精装修等施工阶段的全过程监理及施工图所包括的其他内容并协助委托人进行工程预决算工作。

(二)监理工作内容:

  1、质量控制;2、进度控制;3、投资控制;4、安全及现场文明施工控制; 5、合同管理;6、信息管理;7、现场的工作关系组织协调;8、组织图纸会审,对图纸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9、协助委托人进行施工合同及其它合作单位谈判及审核。

(三)监理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完成以下工作:

  1、 该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

  2、 当地有关关系的协调;

  3、 各项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的办理。

  四、监理报酬:

(一)本项目监理费为一次性包死价人民币¥ 元( 大写: 元);

(二)合同签订生效后两日内,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支付履约保证金¥ 元(大写: 元)

(三)支付方式:

  基础筏板混凝土浇注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2.2万元监理费;出±0.000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主体15层施工完毕初验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主体封顶初验合格并经委托人认可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总合同价款的8.8万元监理费;装修及安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并经甲方认可后,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 竣工验收通过并备案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6.6万元监理费,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无息退还乙方伍万元(¥50000.00)的履约保证金; 室外及景观工程完工并且总承包单位工程决算完成后7日内,向乙方支付4.4万元;剩余2.2万元作为监理保修期费用,自竣工验收通过一年后如无任何违约责任发生7日内全额支付。

  4、以上付款甲方有权优先选择网银的方式进行支付,如网银支付遇到障碍,可选取银行划款或电汇的方式进行支付。乙方确认的收款账号信息如下: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

  乙方账户名称:

  乙方开户银行行号:

  乙方账号:

  若乙方变更上述账户信息的,应至少于甲方付款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甲方。若乙方未履行通知义务,则由此引起的乙方未收到或未按时收到相应款项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补充约定:

(一)乙方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组建监理部,在监理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更换监理人员,如若发现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委托人支付5000元作为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代表每更换一人,乙方需向甲方支付10000元作为违约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二)对于甲方认为不服从管理、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应在3日内将不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员更换完毕,替换人员应当同时到岗,且必须保证替换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不低于退场人员,如乙方违反本条约定,则每逾期一天应承担200元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每周到现场工作时间不得低于5个工作日,且每次到场应当签到,如遇特

监理合同3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委托人(盖章):_________ 监理人(盖章):_________住所:_________住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邮编: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附件

  第一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人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

  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三条及第三十四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

  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

  责任。

  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

  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第四十条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条件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_________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_________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_________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_______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_________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_________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______名工作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_________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

监理合同4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2)“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5)“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7)“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8)“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9)“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10)“本合同”是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11)“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12)“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13)“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14)“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一切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工程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高效、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用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由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以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者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以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六条 发包人应向监理机构提供展开监理业务所必须的工作、生活条件,提供上述条件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不能提供生活、工作条件的应给予补偿。补偿的费用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第二十七条 如双方约定,发包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所有这类人员均应被视为监理机构的成员并接受监理机构的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一条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构件和工程设备的检查、检验权。但上述一切检查、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有关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对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 包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方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终止本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发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向监理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因此而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对上述的违约行为,监理人应承担违约责任,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保险,并向发包人提交保险合同的副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说明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一条 (1)“工程项目”是指:--------------------

(2)“发包人”是指:--------------------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等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号令);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第102号令);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xx);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

《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建管[]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规定》(水建管[20xx]217号);

《水利工程设备制造监理单位与监理人员管理办法》(水建管[20xx]217号);

《国家水工金属结构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第四条 补充以下内容:监理工作的依据是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本合同的监理依据包括:

  第五条 发包人常驻代表:待确定后书面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现场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相应资格证书复印件和授权范围。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一)监理机构

  1、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遵循监理职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应用合理的技能为发包人提供与监理人资质水平相适应的服务,通过科学、认真、勤奋与高效的工作,实现工程建设合同预定的目标。

  2、监理机构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展开工程建设监理工作,除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xx)、《水电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DL/T511l-20xx)规定的具体业务以外,还应负责协调及处理本项目执行过程中涉及设计、施工、与其他项目衔接等方面的相关工作,公正的维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3、监理机构应根据相关行业的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工程建设内容分专业、分项目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4、监理机构主要人员的资格应在监理机构中详细描述,并得到发包人的认可。监理人员的组成应合理,监理人派驻进场的监理人员的素质、数量、专业配置及层次结构必须满足工程进展和工程监理工作的需要。总监理工程师及主要监理人员必须由本单位注册人员承担,并不得在其他工程建设项目监理中兼职。

(二)监理人员的资格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建筑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2)副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备高级技术职称,持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且近五年内具有类似工程任职经历;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工程师相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必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包括(但不限于)水工、金结及设备、机电、水文、地质、材料、试验、测量、计划、财务、合同管理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员。

(4)设备监造师必须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5)建设部、水利部及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均可,但必须符合相关专业要求。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见第二卷《监理范围和主要服务内容》中有关内容)。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10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条 监理人员的调整增加以下内容:

(1)监理机构进场人员必须相对稳定,所派驻的监理人员在本项目中的现场累计时间每年不得少于9个月。

(2)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以相当资格与技能的人员。

(3)更换正、副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报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或副总监理工程师离开现场必须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第十三条 本条增加如下内容: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但不限于):电站枢纽大坝和厂房基坑开挖、隧洞开挖、基础工程、土方回填、建筑物止水、混凝土工程含碾压振捣、防冻保温工程、洞室一次支护及混凝土衬砌工程、金结制安、机电设备安装、观测工程的施工等。

  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但不限于):施工放样、厂房基坑开挖的支护、保护层开挖、基础清理、钻孔清理及灌浆、隐蔽工程的施工材料检查和施工过程、止水带的连接、混凝土拌和、混凝土的浇筑、碾压振捣和温度控制、钢筋制安(含锚杆、钢筋网)、喷混凝土、土方回填的压实和质量检查、土工织物的铺设及焊接、防冻保温施工、观测设备安装与调试以及其他需要监理进行旁站的所有工序。

  第十六条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和物品,除有特殊规定外,属于发包人的财产,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28天内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九条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工程总建安费用(概算)×监理费合同额(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应当在监理范围工程开工前14天,免费向监理人或监理机构提供与被监理工程有关的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承包合同副本1套,设计文件(含设计图纸、变更、通知及技术要求等),其他有关完整资料1套。凡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所有文件和资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在合同期满后或在发包人通知的时间内归还发包人。发包人提供给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和资料,发包人应在文件和资料上注明,监理人或监理机构应按保密法有关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机构的时限:

(1)一般文件7天;

(2)紧急事项3天;

(3)变更文件14天。

  第二十六条发包人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的必要工作生活条件为: 满足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办公和住宿所使用 的房屋(包括免费提供办公及生活所用的水、电、暖、场内固定电话);办公用桌、椅、文件柜及宿舍的床、桌、椅;为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职工食堂免费提供就餐。

  监 理 人 的 权 利

  第三十一条删去第二款并代之以: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的确认权和否认权,但监理人在批准分包之前须报发包人批准。

  删去第六款并代之以: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监理人对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删去第七款并代之以: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施工中的重大技术问题通过发包人向设计人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十一条增加如下内容:如果发包人认为总监理工程师不称职,有权向监理单位提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要求,监理单位应考虑发包人的要求。

  违 约 行 为 处 理

  第四十六条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

  二、经济损失:与监理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

  第四十七条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总数不超过监理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的数额。违约的事件至少包括(但不限于):

(1)在进场时,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人选或更换其他监理人员超过投标文件中监理人员总数的10%,将扣除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2)未经发包人同意,总监理工程师离开工地脱离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 10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副总监理工程师,部门或技术负责人等主要监理人员离开工作岗位或每季度月平均在工地时间少于21天/月,按800元/天·人计算违约金。

(3)在监理服务期内,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除按发包人要求即使纠正外,还应按5万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含副总监工程师)的违约金,按5000元/人·次计算擅自更换其他主要监理人员违约金。

  发包人在发现监理人违约行为7日内书面通知监理人,并有权按计算的违约金额度在应支付的监理费用中进行扣除,或从监理人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违约金。

  二、经济损失:与发包人的实际损失数额相同,但总数不超过监理合同价。由发包人从应支付给监理人的监理费用中扣回。

  监 理 报 酬

  第四十八条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1、 发包人根据监理合同,按如下方式支付监理报酬

(1)自监理合同签订起,在监理人提交履约保函,合同生效后28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10 %作为首付款(扣留首付款的5%作为保留金)。

(2)监理服务开始后,发包人每季度支付一次监理费用作为进度款。支付时将综合考虑工程实际进度,监理人实际投入的人员、设备及设施、实际完成的监理工作量等因素,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如下计算方式分期支付监理报酬。

  结算金额=(合同金额 ÷ 合同工期 ×95%- 预付款金额 ÷ 合同工期)×3

(3)本工程项目移交验收前,监理报酬的支付(含首付款)不超过监理合同总价的95%。

(4)每次支付将扣留应支付金额的5%作为保留金。

(5)支付凭证应符合财务规定。每次支付时,监理人应将支付申请、监理实际投入和工作内容、工作量统计等,报发包人相关部门审签后,作为支付依据。

(6)当工程不能正常进行,或监理人的服务方式,或进场人员不能令发包人满意,并在发包人提出建议得不到明确答复和及时改正时,除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外,发包人保留调整付款进度和额度,以及按本合同规定向监理人索赔的权利。

  2、结算

(1)在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后21天之内,结算监理合同费用(扣减监理人赔偿金);

(2)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经发包人检查无质量问题和监理责任问题,提交完整的监理档案并归还发包人提供的建设文件与文件资料后,结算其他应向监理支付款项的余额,扣减其他应从监理人扣回的款项后,发包人向监理人返回保留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条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其他

  第五十五条监理人须自费投保如下保险:

(1)监理人的一切设备、机械和工具的保险;

(2)监理人所雇人员的人身保险;

(3)监理人认为需要的其他险种。

  对于监理人所雇的人员因任何原因所受任何身体伤害导致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发包人概不负责;监理人应保障并持续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费用及任何开支。

监理合同5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______

(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

(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总费用为: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____年__月__日 地点: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 电挂: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7.1 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7.2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7.3 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7.4 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7.5 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7.6 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8.1 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8.2 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乙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8.3 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8.4 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8.5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8.6 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8.7 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给他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8 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9.1 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9.2 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9.3 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的发生费用,由乙方

  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9.4 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9.5 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9.6 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这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9.7 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令权。

  9.8 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报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9 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 违约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可视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条补充:

  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第六条补充:

  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联系人: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第七条二补充:

  监理服务期限:

  第七条五补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第七条六补充:

  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增加八条九: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

  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伍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贰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增加八条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七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条十:

  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第十一条补充:

  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十一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___万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万元。因甲方决策不当或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责。

  违反合同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__元。

  违反合同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__元。

  违反合同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__元。

  违反合同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__元。

  第十二条补充:

  甲方:乙方:日期:

监理合同6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监理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监理装饰装修工程,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以下合同:

  一、服务内容、方式和要求

  1、服务内容:

①工程名称: 德善堂东浦药店、德善堂金鸡亭药店及门诊、德善堂瑞丽门诊

③工程规模:室内工程建筑面积 合计约 1000 m2。 ④监理范围: 装饰装修图纸内部分 。

⑤服务范围如下:

(1)前期监理

  审定设计方案及图纸;审核工程预算;设计方案确定后5个工作日,按设计图纸核算工程量按定额套预算,把控整个工程总造价。

(2)中期监理

  根据图纸及物料表对各节点的材料进场验收以防施工单位更换材料品牌及质量;对各节点隐蔽项目的质量验收及确认各节点是否有按图施工;对因设计及现场与图纸等其它因素需做变更的,与施工单位对接确认变更签证;

(3)后期监理

  工程结算审核;对施工单位的增减项及工程竣工时行结算审核。

  2、服务方式:

①施工前期,乙方配合甲方完成监理审核工作.

②施工期间,乙方对装饰装修施工过程进行不定期督查。

③施工后期,乙方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协助甲方签订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3、服务承诺:

①乙方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为甲方提供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②乙方以主动、认真、负责、公正的服务态度为甲方提供监理服务。 ③乙方对工程各施工重要环节进行详细监控,确保工程质量达到预期目标。

  二、委托方提供如下条件:

  为乙方提供已使用的与本工程有关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和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名录。

  三、授权范围

  甲方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授予乙方以下监理权利:

  1、对选用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2、施工工艺变更权,需经甲方同意。

  3、对施工单位的处罚建议权。

  4、对施工单位人员的调整建议权,对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权。

  5、对工程开工、停工、复工、延期、报验、验收等环节签认权。

  6、工程款支付审核,未经乙方签字认可,甲方不支付施工单位工程 1

  款项的管理权。

  7、对工程质量、进度、费用的监控权,施工日期(提前或超期的)签认权。

  11、与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四、合同期限:

  从签订合同之日起,即 20xx年12月 1 日至20xx年 2 月 28 日止。

  五、监理费用及支付方式:

  1、本次装修监理费用为捌万元。[监理工期限三个月,如果工程超期一个月以上,则监理费用应在原来的基数上增加百分之十作为补偿]

  2、支付方式:

  合同期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支付50%,¥40,000(大写:肆万元正)。签定合同后三天内支付给乙方,工程竣工结算确认完成之日起三天内支付尾款50%,¥40,000(大写:肆万元正)。

  六、违约责任:

  1、在监理责任期限内,因乙方过失,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甲方有权从乙方的监理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费用。

  2、因甲方不履行授予乙方的权限,造成的损失,乙方不予承担。

  3、甲方不如期支付乙方监理费用,每超一天应承担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七、争议和解决办法:

  1、如甲乙双方在工程监理责任出现争议时,以乙方的具体监理工作 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相关监理规范和标准为依据进行裁定。

  2、如有工程监理责任不能认定的,甲乙双方有权提交有关部门进行认定或提交相关仲裁机关仲裁。

  3、因违约或终止合同引起的损失和经济赔偿,双方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提交相关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两份,签字后生效,工程结束后,自动作废。

  甲方单位(章): 乙方(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甲方地址:乙方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7

  第 1 题

  某材料采购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是15万元,由于供货方违约不能交货,采购方为避免停工待料,不得不以较高价格紧急采购,为此多付价款30万元(无其他损失),若停工待料采购方的损失为75万元。供货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应为( )万元。

  A.15

  B.30

  C.45

  D.75

  正确答案:B

  第 2 题

  在投标文件的报价单中,如果出现总价金额和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的金额不一致时,应( )。

  A.以总价金额为准,由评标委员会直接修正即可

  B.以总价金额为准,由评标委员会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

  C.以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为准,由评标委员会直接修正即可

  D.以分项单价与工程量乘积之和为准,由评标委员会修正后请该标书的投标授权人予以签字确认

  正确答案:D

  第 3 题

  通过招标选择的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内明确的工期总天数应为( )。

  A.招标文件要求的天数

  B.投标书内承包人承诺的天数

  C.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的天数

  D.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天数

  正确答案:D

  第 4 题

  甲公司经过资产重组分立为乙、丙两家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协商后将某合同的履行归于乙公司。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乙、丙公司之间的协议有效,无需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

  B.乙、丙公司之间的协议有效,只需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即可

  C.乙、丙公司之间的协议经甲公司同意后通知合同对方当事人即可

  D.乙、丙公司之间的归属协议,若合同对方当事人不同意,则丙公司对该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D

  第 5 题

  下列关于代理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决定是否有效

  B.无权代理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以撤销

  C.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D.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正确答案:C

  某工程项目,发包人未能给勘察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而造成了窝工,发包人支付给勘察人的窝工费金额应当按照( )计算。

  A.估算平均工日产值

  B.概算平均工日产量

  C.预算平均工日产量

  D.实际平均工日产值

  正确答案:C

  第 6 题

(20xx年)按照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在( )后,业主应将保留金全部返还给承包商。

  A.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B.颁发履约证书

  C.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D.承包商提交结清单

  正确答案:B

  第 7 题

  采购合同履行中,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一方应及时将自己的意图通知对方,对方也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的( )天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A.7

  B.10

  C.14

  D.15

  正确答案:D

  第 8 题

  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争端和仲裁”这一条目属于( )。

  A.专用条款

  B.协议书

  C.通用条款

  D.合同清单

  正确答案:C

  第 9 题

  在法律和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形式、程序均没有特殊要求时,则合同成立的时间为( )目。

  A.要约生效

  B.承诺生效

  C.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条件具备

  D.附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至

  正确答案:B

  第 10 题

  某工程使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订立合同,约定竣工日为10月20日。业主在10月10日提前占用工程,工程师于10月13日颁发了接收证书,承包商于10月30日完成了竣工检验,则该工程的竣工日为( )。

  A. 10月10日

  B. 10月13日

  C. 10月20日

  D. 10月30日

  正确答案:A

监理合同8

  本合同书委托方为:______(以下称“甲”方)

  被委托监理方为:_______工程咨询监理公司(以下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______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监理范围___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工作。服务期限为____年__月至____年__月。总费用为:____万元。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定本合同书。

  本合同书(协议书连同合同一般条款、特殊条款与附录,称为“本合同书”)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合同双方各持合同正本壹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____年__月__日地点: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乙方(公章):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

  地址: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

  电挂:____________电挂: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监理依据是_________。

  第二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合同书,并按本合同书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条

  甲方是本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者,负责建设中筹集资金、征地、移民、协调与当地关系等职责,对本工程建设效益全面向国家负责。

  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作为本项目监理单位,根据本合同书进行监理工作,行使甲方赋予的权力并对甲方负责。

  第四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工程监理范围与内容在附录b服务范围与内容中详细说明。

  第五条

  本合同书所指的监理费用及支付办法在附录d中详细说明。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一切联系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即补书面通知。双方共同签署的有关文件,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是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合同效力。双方联系的具体规定(代表、地点、方式等)在特殊条款中订明。

  第七条

  本合同书的开始、完成与变更。

  7.1按本合同书规定的全部有效的签字盖章完成后,本合同书立即生效。

  7.2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开始其服务。

  7.3监理单位应按本合同书特殊条款中所订明的期限内完成服务。

  7.4如果情况变化,致使合同书需变更时,必须经双方书面同意才能成立。为此,一方提出的建议需经送交另一方作应有的考虑。

  7.5如本合同书需延长(不可抗力等),甲乙双方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在特殊条款中事先加以说明。

  7.6合同签约后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变化时,合同双方经协商后可做调整,并在特殊条款中具体说明。

  第八条

  甲方的权力与责任。

  8.1甲方依据监理合同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8.2甲方若认为乙方履行合同不力严重影响工程进展,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乙方主要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甲方主张解除合同,应通知乙方。合同自通知到达乙方时解除。乙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效力。

  8.3对涉及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重大问题变更时,应由甲方最后确定并按国家规定的基建程序办理。

  8.4甲方支持乙方的工作,按合同保证乙方责任和权力的统一。甲方应按附录c按时向乙方提供规定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8.5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本合同规定的监理工作所需的合同文本、资料、图纸和数据等。同时应在特殊条款中明确提供的方式、份数与回收、保密等办法。

  8.6甲方应负责协调工程外部条件及与地方的关系。

  8.7甲方应在特殊条款中双方订明的期限内,对由乙方提交给他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作出决定。

  8.8甲方依据附录d按时支付乙方监理费用。

  第九条

  乙方权力与责任。

  9.1乙方拥有合同中规定的权力,并承担相应全部责任。

  9.2乙方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书所需的技能、谨慎与勤奋,必须按照监理的职业准则完成其全部职责。

  9.3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服务责任以内的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超出监理服务责任并发生费用,应得甲方书面同意后,由甲方承担费用。

  9.4乙方按附录c按时自带规定的设备、材料和设施。具体使用协议在附录c中规定。

  9.5乙方必须按附录e规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及项目监理机构。其主要人员资格和服务条件须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不得无理由地拒绝。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监理目标需要提出的工程监理组织机构,并确认总监理工程师。

  9.6监理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人员在各规定期限内进行。为保证利于监理的有效实施,乙方可在这期限内作出合理调整。若更换现场人员,应代之同等技能的人员,其中主要监理人员的更换需经甲方同意,乙方派驻现场监理人员应连续稳定,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9.7乙方有本监理项目的质量否决权、签发付款凭证权和开工、停工、返工和复工令权。

  9.8乙方向甲方收取的报酬,是其关于本合同书的唯一报酬。乙方及其人员不得接受与本合同书有关的或与其承担义务有关的其他津贴、回报等报酬和非直接支付。

  9.9乙方在监理的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甲方申明的秘密,乙方亦不得泄露设计、承包等单位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十条

  调解与仲裁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甲乙双方发生争端,双方应首先本着相互谅解、信任、平等互利原则充分协商,解决争端;若协商失败,任何一方均可向监理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争端;若调解无效,任何一方均可依法要求仲裁。在调解和仲裁过程中,双方应保证工程建设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违约

  由甲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甲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由乙方原因要求终止合同,乙方应至少提前两个月通知甲方,并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约定赔偿费用。

  甲方或乙方在接到终止合同通知后,十五天内没有答复,可视本合同终止。

  违约赔偿费或其他违约由甲乙双方在特殊条款中具体约定。

  合同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甲方可视乙方的监理工作情况,进行奖罚。具体内容由双方在特殊条款中规定。

  第十三条

  本合同书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行协商解决,签定补充文件,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鉴于本工程的特点与实际需要,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签订以下特殊条款以补充合同一般条款,当一般条款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时以特殊条款为准。具体条款如下:

  第五条补充:

  额外服务: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范围以外的任务,甲方应另行补签委托合同。如果甲方或承包施工单位使服务受阻或延误,以至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和持续时间,则乙方将此情况及可能发生的影响通知甲方,甲方应增加额外服务费。

  第六条补充:

  双方联系方式:重要问题为函件,一般问题以电话或口头指示,但都应有记录,会议以纪要为据。

  联系人: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第七条二补充:

  监理服务期限:

  第七条五补充:

  在履行合同中因发生不可抗力(洪水、地震等)造成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允许延期或部分或全部不履行者,双方应签补充协议。

  第七条六补充:

  合同签发后,若出现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等,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本合同监理费应作相应调整。

  增加八条九:

  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监理工作需要的图纸(蓝图)、资料(技术要求、通知等)及与被监理项目有关试验报告等技术资料伍份,甲方与承建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副本贰份。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期间不得向其他无关单位泄露,项目结束后归还甲方。

  增加八条十:

  甲方接受乙方提交的需甲方决策的报告、文件等,应在七天内给予明确指示,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增加九条十:

  乙方不承担施工中工伤事故的责任。

  第十一条补充:

  违约金:由于甲方或乙方的原因要求终止合同,按一般条款第十一条的期限办理。由于甲方原因终止合同,甲方支付乙方违约金___万元。由于乙方原因终止合同,乙方支付甲方违约金___万元。因甲方决策不当或影响工程进度、质量,应由甲方负责。

  违反合同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__元。

  违反合同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__元。

  违反合同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__元。

  违反合同___条,____方支付____方违约金:______元。

  第十二条补充:

  奖罚:甲方可视乙方工作成效进行奖罚。奖金在____元范围内,罚金在___元限度之内。

  为了促进承建施工单位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乙方可写出书面材料建议奖励有关人员。具体数额及开支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乙方使用受甲方监督。且立账备查。合同附录

  附录a所需监理的工程简述(略)

  附录b监理服务的范围与内容

  1.监理服务范围:

  2.监理服务内容。

  受甲方委托按合同进行施工实施阶段的全面监理。即协助业主进行工程招标;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进行监督;进行合同管理;协调业主与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争端和索赔;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测,按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独立、公正、有效地对工程施工实施全面监理。

  3.实施阶段的监理主要内容如下:

  实施时的设计方面

--协助委托方与设计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学实验合同及施工图供应协议。

  管理委托方与设计单位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熟悉设计内容,检查设计是否符合批准的投计任务书和初设审批意见,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督促设计单位按合同和协议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图纸等。被委托确认这些设计文件、图纸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优化设计等)。

--及时向施工单位签发设计文件、技术规程、施工图纸和通知等,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联系,重要问题报告委托方。

--组织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协助委托方(或被委托组织)会同设计院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和对优化设计进行讨论。

--审核承包单位对设计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单位进行研究,并尽快给予答复,必要时可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设计(如施工详图等)。

--保管所有设计正规资料,并能在任何合理时间内查阅。

  实施时采购方面:

--协助委托方进行采购招标,编制采购合同等。

--采购合同的管理,进行采购计划进度的控制。催交、驻厂监造主要构件、设备等。

--验收(协助或被委托)。

  实施时的施工方面:

--协助委托方进行部分或全部工程招标工作、进行编制或审查合同文件、进行评标和签订承包合同。

--全面管理施工承包合同,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及分包项目,确定合同外散工项目并进行监理。

--发布开工令。

--审批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临建工程设计、施工详图、工艺试验成果、使用的原材料及试验成果等。签发补充的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承包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进度控制:协助委托方编制整个工程的控制性网络进度计划,提出各合同控制性进度目标。审查批准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实施情况,督促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实现合同目标要求。当计划变动时,及时提出调整网络计划的意见。

--质量控制:审查承包单位的质量控制性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对施工依据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要求等进行检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对单项工程、隐蔽工程和施工前准备工作等进行检查、验收和签证,发布停工和复工令。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

--投资控制:协助委托方编制投资控制性目标,和各年的合理投资计划。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资金表,审核承包单位的收方计量及单价费用等。签发付款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合同变更,下达变更指令。

--安全施工监督:督促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和防护设施,参加重大安全事故调查。进行合同内的协调工作。

--协助委托方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竣工图和资料。

--编制监理月、季、年报等。做好施工记录,对工程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和管理,即档案管理。

  附录c提供设施与设备

  甲方:

  乙方:

  提供设施与设备具体要求如下:

  1.……

  2.……

  3.……

  附录d监理费用及支付

  1.监理费用:经甲乙双方协商总费用为$____元

  2.费用支付: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进场费____万元,以后按下表拨款:

┌───────┬────────────┬───────┐

│年 月日 │拨款金额/元│ 备注 │

├───────┼────────────┼───────┤

││││

└───────┴────────────┴───────┘

  附录e监理机构及主要人员表

  1.监理机构:(略)

  2.主要监理人员表:

  总监:

  副总监:

  总监代表:

  总监办公室:

  行政部:

  合约部:

  中心试验室:

  驻地监理部:

_____工程组:

_____工程组:

_____工程组:

  顾问组成员:(略)

监理合同9

  GF--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委托 人:

  监理 人:

  签 订 日 期:年 月 日

  签 订 地 点:长沙市岳麓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监理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

(以下简称本工程)委托监理及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

  2. 工程地点: ;

  3. 工程规模: ;

  4. 本工程建安工程费(或项目概算总投资): 。

  二、词语限定

  本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专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专用条件;

  4. 通用条件;

  5.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

  工程);

  6. 附录同容包括: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录C 廉政责任协议书;

  附录D 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名单;

  附录E 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暂行);

  附录F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项目建设部关于《先导区管委会直接投资

  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考核评比办法(试行)》;

  附录G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试行)

(长先建发[]6号);

  附录H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政府投资市政道路基层施工质量控制要点[长先

  建发〔2009〕12号];

  附录I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市政道路沥青面层SBS改性沥青及沥青混合料技

  术要求[长先建发〔2009〕11号];

  附录J 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直接投资市政道路工程沥青面层质量控制要点

[长先建发〔2009〕7号];

  附录K 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工程技术管理办法(试行)(长先控发[]71

  号);

  附录L 委托人上级主管部门安全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本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注

  册号: 。

  本工程总监代表姓名: ,身份证号码:,注册

  号: 。

  五、签约酬金

  1. 本工程监理酬金按下述第 ( )种方式计算和支付。

(1)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监理酬金按暂定总投资额约人民币(大写) 万元及取费费率 %,计算暂定监理报酬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

  本工程最终监理酬金按本合同监理范围内工程结算总价款及取费费

  率 %计算,除本合同明确约定计取的费用外,委托人不再另行支付其他附加

  工作和额外工作报酬等。

(2)经双方友好协商,本工程监理酬金按照人民币(大写) 万元

(¥:元)总价包干。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提供的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

  本工程如果中途停工(停建),停工(停建)期间委托人确需监理人提供相

  关服务的,经委托人确认后承担实际发生的直接费;

  经委托人书面委托,监理人提供本工程勘察、设计阶段有关监理服务,相关服务费用由委托人审查确认后另行支付。

  相关服务酬金: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

(3)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

(4)保修阶段服务酬金:免费。

  3、监理人或委托人依法所应缴纳的税款或行政规费,由监理人或委托人各自承担。如果法律规定委托人为监理人税款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则委托人在扣缴该税款后,将相应扣减支付给监理人的款额,同时向监理人提供有关完税证明。

  六、工程质量 本工程质量及工程品质评价要求应达到本监理合同服务范围内各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同等标准或要求。

  七、期限

  1. 本工程监理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监理服务范围内所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竣工资料完成备案、竣工结算完成、保修期结束之日止。

  2. 相关服务期限: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 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 年月日止。

  八、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九、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日。

  2. 订立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

  3. 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 九 份,监理人执 三 份。

  委托人:(盖章) 监理人:(盖章) 住所: 住所: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账号: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监理合同10

  甲方: (以下简称“业主”)

  乙方: (以下简称“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监理概况

  1、业主委托监理人的家装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① 工程名称:

② 监理范围:

  A、预算审核(按甲方提供的装饰公司报价单审核,费用按审核减少部分的20%收取); B、协助签署装饰合同及专用补充协议; C、清水房验收;D、复验;E、其余每个工种____次(水电、泥水、木作、漆作);F、装饰工程竣工验收。估算监理金额大写________ 。如工程延期则追加部分监理费待工程结束后进行结算。

③总投资: 监理范围内预计总额 元以工程竣工结算为准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 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② 在实施过程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改文件。

  3、监理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条件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4、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二、监理取费

  1、参照物价局、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结合当前家庭装饰装修的具体情况执行监理取费。

  2、家装监理取费标准按家装工程的总造价计:

  A、 6万元以下工程收取监理费 计___元。

  B、 6万元以上的按 %计计___元。

  3、监理人收费最终结算以家装总造价为准。签订监理合同时支付监理费的30%计___元,监理人进场时支付监理费的50%计___元,工程完工验收时支付20%计___元。

  三、监理人责任义务

  1、监理人对业主家装工程实行监理,完成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项目。

  2、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监理人随时听取业主对装修设计的修改意见,了解业主的装修意图,协助业主与装饰公司或装修队进行工程洽商。

  4、在监理过程中,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合同有效期。

  5、监理人发出的停工令和复工令应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不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四、业主的责任义务

  1、业主应当负责房屋装饰装修的所有外部关系协调,包括装饰时“居室内需改动、拆除” 的部分,必须向小区物业管理或房管部门申报,取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2、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相关资料(业主与承包 方鉴定的合同(副本)以及订货合同等)。

  3、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逾 期应视为业主的同意。

  4、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双方违约责任

  1、在施工过程中如因监理人使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向业主按工程分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监理人对业主或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3、在施工过程中,如因业主原因(供货延误、变更、外出)需推迟施工进度,延误工期超过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时,延长期限 天内不加收监理费,天以上的每天按监理收费总额的 %进行支付。

  4、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不得以任何原因拒付监理费。如有发生视为业主违约,监理人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5、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工作不能进行时,双方互部承担责任。

  6、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天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六、补充协议: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_____年____月_____日开始实施,至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止。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监理合同11

  1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的特点

  合同管理是铁路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注失路合同管理具有自身的特点:

(l)合同涉及金额较大。一般说来肤路建设工程是一项庞大的工程项目它涉及到铁路路基、桥涵、轨道、隧道建设等等各种问题,铁路标段招标额一般高于25亿元,如北京动车段工程总投资为74亿元。可见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肤路建设合同的标的金额较大。

(2)合同设计内容较多。相对于其他合同而言肤路建设合同比较复杂涉及到的内容比较多而且比较详细。以20xx年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汤阴东至日照南段的铁路建设合同为例工程总承包单位(甲方)是海南中交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涝务分包单位(乙方)是华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合同叫做《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中涉及到工程概况、合同文件适用标准和法律、施工图纸、施工前期工作、甲方驻工地代表、乙方驻工地代表、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工程总金额、付款方式、工程期限、工程质量、质量检查与验收、安全施工、现场管理、违约、争议、附加条款等等注羊细的规定了工程建设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

(3)合同履行时间较长。铁路的工程量决定了铁路工程合同的工期比较长很多铁路工程管理合同的工期都在三年以上,比如北京动车段工程合同工期就是三年,这里的工期一般是包含节假日及不可抗力的胆对于雨雪天气等不可抗力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该不可抗力如果影响工期正常进行应当顺延工期。

  2如何加强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

  2.1事前控制—做好合同签叮前的准备工作

  合同签订前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根据铁路工程施工路段的具体J清况沛」定合理的施工方案选择最适合的发包方式以及结算和验收方式。如被誉为“天路”的青藏铁路是世界海拔最高、线路最长的高原铁路启东起青海西宁市南至西藏拉萨市,全长1956公里,青藏铁路的很多线路施工地点是高海拔地区和无人区,需要克服多年的冻土、缺氧、生态、天气等难题,仅靠一两个施工单位的力量是难以完成的,为此清藏铁路的参建单位有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几个单位他们共同商讨青藏铁路建设中遇到的各种难题。

  2.2事中控制—签叮书面合同

  做好合同管理与检查工作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应从兑现合同承诺,自觉履行业主签订的《监理委托合同》监督施工承包人全面履行《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项目在合同的约束下实现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目标的要求。为了确保铁路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施工企业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时要尽量采用书面合同。从施工企业管理的角度而言要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防止纠纷。合同一经签订,就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双方都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捉使合同管理正规化和规范化撇好合同风险工作分析尽可能的避免合同纠纷。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执行,一定要确保铁路施工单位人员的稳定尤其是技术性人才。关键岗位确保由专业性正是人员担任,监理单位定期报告人员流动情况,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同时,还要成立专门的独立于合同双方的第三方监督小组负责监督合同的履行状况要看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合同数量、工期、设计等方面的变更情况,如有变更应履行变更签证手续,以合同形式明确变更情况等。

  2.3事后控制—做好合同总结

  处理好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完毕,一定要及时总结和评估。对合同制定执行中的好的管理经验要总结推广对合同制定执行中的不好的管理问题要加以修正避免以后出现类似问题。合同管理的评估与总结工作是合同管理的最后阶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河以为下一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和造价控制提供实战经验。一旦发生合同纠纷要尽量采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加果不能和解就要申请仲裁甚至提起诉讼。要申请仲裁解决纠纷必须在合同中有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就仲裁解决纠纷达成了一致否则便不能进行仲裁。如果提起诉讼就要尽可能的搜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

  3结束语

  总之在现代企业管理中,铁路监理部门应十分重视合同管理工作,nt实提高铁路监理的合同管理水平提升我国铁路工程监理合同管理质量。

监理合同12

  委托人:(甲方)

  受托人:(乙方)

  1. 甲方委托乙方,按本合同书要求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

  2. 监理范围:

  3. 委托监理期限:

  4. 总费用为:万元。

  5.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签订本合同书。本合同经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双方各持合同正本一份和副本四份,副本报送监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

  本合同书签于

  地点: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监理合同13

  xxxx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___________与监理人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规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投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中有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找范文就来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开始实施,至_____年__月__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_____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于:____年__月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列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找范文就来护各方面的合理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款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找范文就来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供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和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