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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铁塔合同3篇 湖北铁塔集团有限公司

2022-10-08 12:31:55合同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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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铁塔合同3篇 湖北铁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铁塔合同1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监理单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建设维护部 2015年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为了加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工程的管理,规范监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调控,从而达到加快工程施工进度、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投资、完善工程建设过程中文档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若有总部或省公司相关管理办法出台,则按总部或省公司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 监理单位基本要求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济宁铁塔公司建设规模合理配臵监理人员,保证建设需要。

  所有与监理工作相关的上岗人员必须有合格的监理培训上岗资质。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必须随身携带资质证件,若无法携带资质证件,则必须由监理单位出具的其所派监理人员上岗资质证明文件,建设单位有权对资质证件原件进行查看。

  监理单位必须保持本项目部人员稳定。如因特殊需要更换监理人员,必须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济宁铁塔公司,并给出合理解释;同时,要求新调来监理人员与将调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走监理人员必须有至少一周时间进行并行工作,做好内部工作的详细交接,以便新来监理人员能尽快熟悉工作,不得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济宁铁塔公司有权根据监理人员的能力与表现,提出对某些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员进行撤换的建议。监理单位必须查明实际情况,如情况属实,必须按照济宁铁塔公司的要求进行撤换。

  监理单位必须在济宁设立办事处,并向济宁铁塔公司提供详细的人员组织架构。人员组织架构中需有一名与济宁铁塔公司接口的专职管理人员,该名管理人员负责整体监理工作的协调(如报表的传递等)和监理内部人员的管理。

  监理单位必须配备足够的测试仪表及交通工具以保证顺利完成所有监理工作。

  第三章 监理流程与监理方式

  监理工作应遵循“前期工程施工监理->后期工程施工监理->整体核查->初验->遗留问题跟踪->终验”的流程进行。

  工程的监理方式需按照旁站、巡检、中间验收的方式进行:

  1.旁站:是指监理对施工关键环节在施工现场全程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监督施工过程的一种监督方式;

  2.巡检:是指监理在施工完成后对施工现场进行抽样检查的一种监督方式;

  3.中间验收:是指监理在施工完成后对施工成品进行全面的指标测试、工程量核实的一种监督方式

  第四章 监理单位工作职责

  监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参与工程方案设计会审,审核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并对施工关键点提出合理建议。

  在收到监理委托后,及时与施工单位取得联系,并组建专业技术支撑团队,通报建设单位。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对安全、质量、工期、材料使用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完成开工流程、开工报告、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进度计划、临时工程的设计方案及工程施工预算,协助建设单位完成和审查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检查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防护和警示措施情况,检查登高、用电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做到文明施工,防止工伤和第三方意外事故的发生。

  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检查、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和程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检查、督促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时限完成,如遇到影响工期的问题,及时提出规避方案和建议,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要求巡视施工现场,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施工单位改进,并检查执行情况;关键工序施工时必须旁站监理,控制工程质量。隐蔽工程要求监理单位全程旁站监理,施工时必须有监理人员在场,并填报隐蔽工程签证。重要工序须保留照片和影像资料,以便后期查验。

  监理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对施工单位自检项目进行抽查,确认符合标准后方能批准继续施工,将抽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建设单位,确保工程质量。

  严格审查工程项目的材料,做好材料进场记录。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及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处理事故,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审核施工图纸设计变更,严格要求各方按设计变更程序执行;及时确认工程量的增减,经建设单位审批后,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监理单位发现工程中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操作时,有权勒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单位。一般质量问题监理单位可以要

  求施工单位边施工边整改,监理单位在获得建设单位批准后,可根据设计、施工单位管理细则提出处罚建议,并将书面处罚建议上报建设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完工后,及时组织预验收,对工程工艺规范及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质量进行检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建设单位;预验收通过后,签署《工程竣工报告》,协助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监理单位需承担相应监理责任。

  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图纸、材料用量、工程量、工程造价等审核签证工作,送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认真核对工作量并确认,如果实际工作量与竣工文件工作量有明显偏差,监理单位需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需定期对所有工程进行统计并将报表上报建设单位,报表要求准确、及时、全面。

  第五章 监理单位考核管理

  建设维护部根据监理单位工作的完成质量对监理单位进行管理及考核

  建设维护部在专项检查、抽查、三方互检及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对监理单位工

  作进行通报并考核,按照监理单位考核管理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并与监理单位最终的信用管理、后评估进行对接。

  第二十八条 建设维护部采用日常考核与后评估相结合的方式,日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常考核贯穿工程实施全过程,并结合总部及省公司专项检查进行。

  建设期间由于监理单位责任导致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实行一票否决制,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核通过后终止合同。

  因监理单位未能及时指出施工单位违规行为,导致施工安全事故的、重大网络障碍的,项目监理费核减为零;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直接取消工程监理资格。

  监理人员在工程监理中存在弄虚作假问题时,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其在济宁铁塔公司工程监理资格,并考核监理单位(详见附件1)。

  核减项目监理费时,应先行向监理单位出具《监理违规处罚通知书》(详见附件2),详细说明处罚原因、依据及核减金额;经监理单位确认无异议后,在提交项目监理费付款时核减相应金额、并附《监理违规处罚通知书》复印件。《监理违规处罚通知书》一式两份,建设维护部与监理单位各存档一份。

  建设维护部组织各入围监理单位进行互检,充分引入

  竞争机制,互检结果作为监理单位综合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济宁铁塔公司。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济宁铁塔公司监理单位日常考核细则》

  附件1:济宁铁塔公司监理单位日常考核细

  附件2:《监理违规处罚通知书》

  附件2:监理违规处罚通知书.xls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铁塔合同2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通信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建设维护部 2014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省公司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职责.................................4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地市分公司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职责.........................5 对参建单位的安全与质量管理.....................................6 工程物资的质量管理.....................................................7 考核及其它.....................................................................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切实保障工程进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工程建设各方应承担的安全与质量责任和履行的工作职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在湖北省公司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的合作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实施工程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

  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责任是指通信工程建设的有关各方,在按照国颁、部颁以及企业自行规定的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以及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等规定的安全与质量要求进行工作时,各自应承担的安全与质量责任。

  第三条

  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贯穿于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工程验收的各个阶段。涵盖参建单位招投标、合同签署、勘察设计、物资采购、现场施工、验收测试等各个管理环节。

  第四条

  为确保在工程建设的各阶段各环节对工程安全与质量实施有效管理,特提出通信建设工程“四级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湖北省公司四级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为:第一层级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第二层级监理单位;第三层级地市分公司;第四层级省公司。

  工程建设的每一阶段都不是由单一责任方完成,而是需要四级安全与质量管理体系各层级依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提高效率,形成质量管理的合力,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与质量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不应代替或削弱参与各方企业原有的安全与质量管理保障制度及体系。

  第二章

  省公司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六条

  湖北省公司建设维护部(以下简称省公司建维部)是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的职能管理部门。省公司建维部代表湖北省公司负责与相关上级管理部门和外部单位的对口管理工作。其职责为:

(一)依据国家和总部工程建设相关安全规定、质量标准、管理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制度,规范要求和标准等。

(二)负责指导、监督各地市分公司建维部进行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勘察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称参建单位)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配合采购部门完参建单位省级招投标及合同签署工作。在招投标文件、合同中明确工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要求,并将《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附件一)及《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附件三)作为招投标文件的附件告知潜在的投标人,在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支付及使用。征求其他项目经理对招标文件安全与质量管理部分的审核意见。

(四)明确省公司建维部项目经理分管项目的安全与质量目标;明确其在工程各阶段各环节的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规范其处理安全与质量问题的流程;评估其分管项目的安全与质量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

(五)开展常态化的安全与质量检查工作,组织召开工程安全与质量分析会,负责通信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情况的通报、考核。

(六)负责组织全省安全与质量管理专项培训,总结并推广工程安全与质量优秀管理案例和经验。

(七)省公司建维部项目经理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参看《湖北省公司项目经理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附件二)。

  第三章

  地市分公司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职责

  第七条

  湖北省公司地市分公司建设维护部门(以下简称分公司建维部)作为分建设单位,其质量管理职责为:

(一)对本业务区内工程项目的安全与质量负责。

(二)依据本办法,落实本业务区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保证措施。保证责任到人,流程清晰,措施完善,检查到位,考核有据,奖惩公正,保证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

(三)组织开展常态化的安全与质量检查工作。管理、监督与落实本业务区各参建单位按安全与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开展工程建设,并落实考核、评估工作。

(四)对省公司委托的项目,负责招投标、合同签署、勘察设计、施工检查、材料检验、工程验收、档案资料等关键环节的安全与质量管理工作。

(五)组织召开本业务区工程协调会、安全与质量分析会,及时解决存在的安全与质量问题;按规定向省公司汇报工程质量管理情况。

(六)组织落实本业务区各参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提升参建人员的业务素质。

(七)发现、推广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优秀经验。

(八)地市公司建维部项目经理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参看《湖北省公司项目经理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附件二)。

  第四章

  对参建单位的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八条

  湖北省公司各级工程主管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的标准及规范、招投标文件、合同(含附件)的约定对合作的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等参建单位进行管理考核,确保工程安全与质量。

  第九条

  参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的标准及规范,招投标文件、合同(含附件)的约定做好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安全隐患、质量问题,以及影响工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问题,应要求责任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并依据投标文件、合同及考核细则对其进行考核及索赔。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触犯国家刑律的,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对参建单位的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具体见附件:《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

  第五章

  工程物资的质量管理

  第十条 省公司采购部门负责归口管理集中采购产品质量整体工作;牵头组织建维部门实施工程物资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处理工程物资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

  省公司建维部负责组织监理和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物资的现场检查,利用相关工具和手段,通过“一看二摸三量四测”进行初步判断,如发现或怀疑不合格的工程物资,应按采购部门相关要求进行处理。第十二条

  工程物资供应单位,其产品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工程物资的质量必须达到国颁、部颁以及企业自行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所确定的技术要求;

(二)有相应的出厂合格检验标志和证明;

(三)工程物资的说明书应清晰,图实相符,备(附)件完整齐全;

(四)部分指定设备必须有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入网许可证(复印件);

(五)包装及运输条件能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三条

  工程物资供应单位应为出厂(库)检验提供必要的场地、仪表和有关资料,并做好其它配合工作。按合同规定,负责产品“三包”,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采购部门根据建维部门有关物资供应商物资质量的评估和考核建议,运用至供应商的份额分配和后续招投标活动中。

  第六章

  考核及其它

  第十五条

  依据本办法,编制形成《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及其考核明细表,分别对设计与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地市分公司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湖北省公司通信建设质量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由月度检查考核、项目验收专项检查两部分组成。

  月度检查主要体现各地市分公司通信建设质量工作情况,每月由省公司建维部部组成检查小组,赴各地市分公司采用现场检查、台帐梳理和档案穿行测试的方式对各地市分公司基础管理、过程管理和结果管理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项目验收专项检查,由省公司建维部组织,结合月度检查工作,按项目组织全省范围内的联合检查组到各地市分公司对已完工项目进行建设项目验收交叉专项验收检查。

  地市分公司全年安全与质量考评得分=月度检查考评成绩*75%+项目验收专项检查成绩*25% 第十七条

  考核形式:

(一)月度安全与质量考核得分进行排名通报。

(二)对连续3个月累计得分排名最后两名的地市分公司进行通报批评,并以督办方式整改。

(三)对连续3个月排名前三名的地市分公司进行通报表扬。

  第十八条

  省公司建维部将根据考评结果进行总评价,评定出优(90<综合得分≦100)、良(80<综合得分≦90)、中(70<综合得分≦80)、差(综合得分≦70)四个等级,并有针对性的给予表扬和处罚。

(一)地市分公司考核评价:

  1.对考核进行排名和全省通报,各地市分公司最终得分将纳入年终KPI考核。

  2.如果出现得分整体较低、较高或接近的,则按照5%、15%、70%、10%的比例,评定地市分公司的优、良、中、差,对于排名等级为“优”的分公司颁发安全与质量管理优秀单位证书。

(二)合作单位考核评价:

  1.对考核排名前三名的合作单位,在下一合作中予以倾斜。

  2.评为“差”的合作单位,通报并要求整改,整改期限3个月,若在整改期内评定为“差”,取消其入围资格。

  3.合作单位出现安全与质量问题,以《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的考核标准予以经济处罚和通报。

(三)项目经理考核评价:

  1.针对出现安全与质量问题的项目经理,按照《湖北省公司工程建设安全与质量管理考核表-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相关要求予以考核,并对项目经理所在分公司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管理和考核导向:管理逐级负责、考核逆向追责,保证质量管理工作有效落地。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公司建维部。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1、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施工、监理、勘察及设计单位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

  2、湖北省公司项目经理安全与质量管理要求

  3、湖北省公司通信工程安全与质量管理考核实施细则及其附表1-7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铁塔合同3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基站场地租赁合同

  签订时间: 年 月 签订地:

  站名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 地址: 泰州市陶弘景路12号研发区R08 负责人: 丁静

  为促进本地区通信事业发展,扩大国家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覆盖区域,鉴于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场地出租给乙方用于建设移动通信基站,乙方同意承租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出(承)租场地

  该场地位于

,面积为: 平方米。

  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在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必须向乙方出示该证明,并向乙方提供证明的复印件一份。

  场地的租赁按有关规定需要登记的,由法定责任方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二条 场地用途

  乙方利用场地建设通信基站,包括建通信铁塔以及利用所属房屋建设通信机房等。通信铁塔及其附属设施、通信机房内所有通信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均归乙方所有。

  第三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注意不能超过所租赁土地本身所限定的期限)

  甲方应在上述租赁期限起算之日前 10 日内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

  第四条 租赁费用

  租赁费用包括场地及施工场地、线路占地(包括安装天馈线的楼顶、外墙面和其他使用房屋共用部分)的使用费等,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年(大写,含税)。乙方不再向甲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甲方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上述账户信息由甲方提供,如因账户信息错误导致乙方错付或延付,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租赁发票,如不能提供,则由甲方承担开具发票所需缴纳税费。

  第五条 场地使用

  甲方义务:

  甲方应保证乙方在租赁期限内正常使用租赁场地。因甲方原因致使上述场所必须改作其他用途的,须征得乙方同意,并由甲方另行提供一处同等条件的场所给乙方使用,由此产生的改造搬迁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还应免除搬迁期间的租赁费用,并免除 2 个月的租赁费,作为对乙方的经济补偿。因政府整体规划导致租赁场所被动迁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在租赁期内,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确保乙方进行正常的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铁塔及机房建设、装修,设备搬运、安装,挖掘、填埋线路管道)和运行维护;在乙方进行设备安装调试及日常维修时,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用电、用水等便利条件,提供乙方光缆、电缆接入路由;同时并配合乙方做好消防及防盗工作。

  甲方保证该场地具有合法产权证明。否则,甲方愿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承担违约责任。甲方负责处理因场地产权问题引发的各类纠纷,并负责对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自然损坏进行修复。

若遇出租场地相邻方对基站的建设、运行存有异议,则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若甲方怠于协调处理导致矛盾激化或导致乙方遭受损失则由甲方按照本合同总租金_20_%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其他:

  乙方义务:

  乙方确保安装的设备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并确保机房符合消防和防盗规范。

  在机房装修及设备安装过程中,乙方应确保甲方建筑结构不受损坏。

按照合同约定交纳租赁费。

其他: 第六条 基站用电

  经双方商定,根据实际情况,基站用电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使用甲方电力

  甲方负责协调向乙方提供 千瓦的交流 伏三相四供电容量。乙方单独安装计量电表。乙方应每 月按 元/度电价和实际用电量向供电方交付电费,同时供电方须向乙方提供符合财务规定的收据。

(2)乙方接引外电

  基站用电由乙方自行联系当地供电部门接引外电解决,甲方须提供电力线路由,并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第七条 场地转让

  在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转让上述场地,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购买权。

  甲方转让场地后,本合同在租赁期内对新的产权人继续有效,新的产权人承继本合同出租方权利义务,甲方应向新的产权人如实告知租赁标的情况并做好交接工作,不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否则,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违约责任

  在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即为违约,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应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每逾期一天,则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元。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向甲方支付租赁费、电费,逾期支付超过三十天的,每逾期一天,则应向甲方支付应付金额的 / 作为违约金。

若甲方对本合同出租场地不具有合法产权证明或出租场地存在其他权利瑕疵,则甲方愿意按照本合同总租金20%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遇有地震、台风、水灾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必须进行变更或者延期的,由甲乙双方依法予以解除、变更或者延期,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事件发生后的15天内提供有关证明。

  第十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一条 附则

  本合同期满后,乙方拥有优先续租的权利;没有达成续租协议的,在通信设施设备搬迁之前,甲方不得妨碍通信安全,但乙方应按实际使用天数支付租金。

乙方有权将该场地转租给第三方使用。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合同的附件包括:土地权属证明等证件复印件。

  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合同章或公章(甲方为自然人的,由该自然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 3 份,甲方执 1 份,乙方执 2 份。

  甲方:(盖章)

  乙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泰州市分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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