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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操作规程3篇 银行贷款操作流程

2022-10-11 15:07:08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3篇 银行贷款操作流程,供大家品鉴。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3篇 银行贷款操作流程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1

  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2006年9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制

  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区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办理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规范各项信贷业务品种操

  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区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旗(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适用于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和农信社足额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以外的所有其他贷款业务。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

  客户申请 受理与调查 审查 审议与审批 咨询备案 与客户签订合同 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贷款收回。

(一)权限(授权)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农信社完成。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自治区联社)要求备案的,按有关信贷业务咨询备案办法执行。(二)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原则上应得到无异议的回复后审批实施。(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具体额度由法人机构确定),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农信社柜面直

  接办理。

(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另行制定。

  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

  短期贷款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备案的贷款业务从受理

  到审议不超过7个工作日。第三章 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

  对优良客户,农信社应积极主动拓展。对有意向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应填写《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在客户部门安排双人对客户提供情况调查核实基础上,经客户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与客户签订

《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有关个人及家庭收入、资产证明。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应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登记或批准成立的有关文件复印件,会(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特殊行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专

  营证件。

(二)客户经济或财务状况资料。

(三)企(事)业法人单位的章程,或个人合伙企业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开户许可证、预留印鉴卡和有效贷款卡。

  第七条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

  对自然人客户,除农户按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资信等级评定外,其他自然人的信用等级评定另行规定。对法人客户,农信社可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进行信用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客户申请借款。客户应以书面形式向客户部门(岗)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成员收入、有效资产证明;

  3、客户提供的抵(质)押物产权证明,客户及家庭成员同意抵

(质)押的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法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客户经过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

  质等级证书。

  3、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及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的,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

  配的决议。

  6、客户前两个的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及近期财

  务报表。

  7、本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

  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

  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

  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权利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押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第十条 客户部门(岗)对客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

  第四章 贷款的调查

  第十一条 客户部门(岗)是贷款的调查部门。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原则上应两名或两名以上。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

  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民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是否被吊销、注

  销,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签章是否真实、有

  效;

  3、查验客户借款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农信社开立帐户情况。(二)调查客户资信及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了解客户信用总量在各金融机构的分布,准确掌握客户有无不良记录;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

  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

  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四)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1、对抵(质)押物的调查。看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担保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及认定是否合理,抵(质)押物的权属是否有效,共有人是否同意抵(质)押,抵(质)押物是否易于保管和变现,抵(质)押物是否足值等;

  2、对保证人的调查与分析。看保证人是否具有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保证人的代偿意愿是否真实,保证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保证的法律分析等。(五)对自然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第十二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单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提交信

  贷审查。

  第十三条 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调查报告。主要

  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二)客户的资信情况;

(三)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四)担保情况和贷款风险评价;

(五)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

(六)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等提出初步

  意见。

  第十四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根据调查情况填制制式《贷款调查表》。并根据客户贷款资料填制《客户信贷资料交接清单》,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第五章 贷款的审查

  第十五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负责对客户部门(岗)移交的客户贷款资料

  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

  是否齐全。(二)主体资格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三)合法、合规性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全区农信社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

  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审查:审查客户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信用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及经营管理风险等;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代偿债务的可能性;审查抵(质)押物是否足值和变现的可

  能性。

  第十六条 撰写审查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资信情况;(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

(三)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规避风险措施;

(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有关限制性条款等。第十七条 填制《贷款审查表》,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表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第十八条 信贷管理部门(岗)对客户部门(岗)或分支机构移送的贷款资料不齐全、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可要求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补充、完善;对不合法合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分支机构,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十九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收到信贷管理部门(岗)移交的贷款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核,并及时提交贷审会

(贷审组)议决。

  第二十条 根据信贷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在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授权副主任委员(组长)主持下,对贷款事项进行审议。

  审议的主要内容:贷款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信贷内控制度的有关规定;客户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可靠;贷款的担保措施是否到位;贷款的风险和防范措施是否完善;根据贷款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贷审会办公室(贷审组)负责对审议过程进行记录,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审议结果等。

  根据会议纪要填制贷审会(贷审组)审议表,一并报主持会议的贷审会(贷审组)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组长)签署。

  第二十二条 对权限范围内的贷款,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贷款审批表上

  签批。

  对超权限贷款,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由有权审批人审批;法人机构的经贷审会审议,主任委员签署意见后,交法人机构主任(行长)审定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咨询备案管理办法》向自治区联社信贷管理委员会咨询后,由法人机构的有权

  审批人审批实施。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统一制式的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客户部门(岗)是对外签订贷款合同的经办部门。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授权人或授权签批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第二十五条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

  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部门(岗)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六条 客户部门(岗)完成合同填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送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信贷管理部门(岗)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交给客户部门(岗)。客户部门(岗)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并把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

  合同。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岗)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

  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一)已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有权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

  项权证登记入库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证券登

  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

  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第八章 贷款的发放

  第二十八条 农信社应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生效后办理贷款发放

  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岗)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应在借款合同生效时间之后;(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客户部门(岗)将借款凭证、借款合同,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会计部门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账务处理手续。

  第九章 贷款发放后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岗)是贷款发放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贷款发放后的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信贷台账。信贷人员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要逐户

  建立信贷手工台账。

  台账的内容包括:客户名称、住址、贷款金额、贷款发放日期与到期日期、贷款用途、贷款利率、贷款方式、贷款卡号码、客户为他人担保情况、审批部门、各环节责任人(包括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等。信贷台账要按规定记载贷款的原始发放情况,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内容,贷款未全部收回前不得更换信贷台账。同一客户要在同一页台账上记载,不得分开。同一客户不同名称的,要在台账上标明,并记载在同

  一页台账上。

  第三十四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并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质物交接清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等权利凭证,应按有价单证管理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保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客户部门(岗)在贷款发放后,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跟踪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

(二)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三)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四)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客户部门(岗)根据检查结果填制《贷款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签章后及时向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报告,并由经营管理主责任人在表上签字。如在检查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写出专题书面报告,报送经营管理主责任人或逐级上报上级信贷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内农信社信贷管理工作的督导检查。

  检查的重点: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贷款管理责任是否落实,贷款业务操作是否合规;有权审批单位对贷款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贷款发放后的检查制度是否落实,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

  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等。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农信社客户部门应在短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第三十八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农信社可按约定从

  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三十九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农信社在信贷合同上签盖“结清”字样,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

  收登记。

  第四十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四十一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一)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三)贷款展期批准后,由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

  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客户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贷款展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客户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向经营社提出书面贷款展期申请。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出具贷款担保人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贷款展期条件不得低于原贷款条件。(五)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

  过3年。

  第十一章 信贷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信贷档案是农信社提供、管理、收回贷款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和信贷操作档案。客户及担保人资料档案主要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

  信贷操作档案主要包括信贷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贷审组)审议、有权人审批及信贷业务发生后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第四十三条 农信社要按客户逐户建立信贷档案,责成专人进行管理(档案管理员原则上由农信社信贷会计担任),以确保信贷资料的完

  整、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十四条 信贷档案的收集。客户部门是信贷档案资料收集整理的主要部门。要按规定将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全部资料进行整理,按户分类归档,交由档案管理员管理。第四十五条 信贷档案的主要内容。(一)客户及担保人基本资料:

  1、客户及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2、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组

  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客户家庭收入及资产证明;

  4、客户财务报表、报告及其他财务资料;

  5、贸易购销合同、承包协议书、合资、合作的合同;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公司组织章程;客户、担保人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决议;

  8、客户及担保人的征信系统查询记录;

  9、客户及担保人的其他资料。

(二)信贷操作档案:

  1、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建立信贷关系协议书;

  2、借款申请书,贷款调查、审查、审议及有权人审批记录;

  3、合同及合同补充文本;

  4、抵(质)押协议书、抵(质)押公证书;

  5、抵(质)押权利证书复印件;

  6、共有人同意抵(质)押证明;

  7、抵(质)押物产权证明;

  8、贷款到期通知书、逾期催收通知书;

  9、贷款展期申请书、展期协议书;

  10、贷后检查记录;

  11、有价单证止付、查询书;

  12、其他信贷业务管理资料。

  第四十六条 档案的日常管理。信贷档案由档案管理员专门管理,客户部门(岗)和信贷管理部门(岗)要定期将所收集到的材料交给档案管理员,由档案管理员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 档案的借阅。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相关人员需要查阅档案资料时,应向档案管理员借阅,并在登记簿上签字,阅毕要及时归还。归还时信贷档案管理员要认真核对,核对无误后签收

  归档。

  第四十八条 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员工作变动要办理信贷档案移交手续,并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商业银行可以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2

  附件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信贷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完善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信贷业务活动中应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基层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管理社是指省、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各级农村信用社要成立信贷审批(咨询)机构,其中,信用社成立信贷审批小组(以下简称贷审组);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省联社及市地联社成立信贷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委会)。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四条 贷款业务基本流程。

  第七条 贷款业务的受理。信贷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

  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

(三)农户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二代有效身份证、户口、结婚证明(结婚证缺失,无法补办的,要由信贷客户经理调查,村委会主任及村民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夫妻关系,信用社主任审批同意)等;

  2、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及其他重要生产资料权属证明;

  3、抵(质)押物或保证人收入等;

  4、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告等;国家公职人员及教师为保证人的,需提供工资证明及工资卡明细。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所有权证书,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等。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等。

  第四章 信贷业务的调查

  第九条 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

  2、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四)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还款能力和还款方案等。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十条 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其中农户贷款调查按照《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级联社风险管理部门对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复查或现场调查后的信贷业务进行审查。各级审查部门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员的尽职情况及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净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信贷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情况以及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

(五)风险评价。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经营社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

(一)省、市地联社(办事处)成立贷委会,负责对县级联社须咨询贷款的审查,并提出咨询意见。

(二)省、市地联社贷委会主任委员分别由省联社、市地联社主任担任,委员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贷委会办公室设在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贷委会的日常工作。省、市地联社理事长可列席贷委会,但不参与表决,对申报咨询的信贷项目可行使否决权,理事长行使否决权后,该项目不得实施。对贷委会咨询未通过的项目,理事长没有实施权。

(三)市地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超县级联社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县级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上报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主要是对贷款档案资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后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或组织超权限信贷业务上报咨询材料。

(四)省联社信贷业务咨询的流程为:超市地联社权限的贷款,须经市地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报省联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审查,无异议后出具审查意见移交贷委会办公室,由贷委会办公室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同意后组织材料提交贷委会审议咨询,并下发审议咨询意见。第十七条 报备咨询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县级联社提请报备咨询的报告。报备咨询报告必

  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保证意见书》、财务报表。

  2.抵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抵押物产权证书,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抵押意见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的抵押函。

  3.质押人提供的资料:身份证明,质物鉴定和价值评估报告,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意质押意见书》。

(五)县级联社的审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法人机构对客户申请贷款的调查评估情况,对客户资料和信贷资料的审查情况,贷审会审议意见等。

  第十八条 贷审会(贷委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提请报备、审批或咨询的信贷业务进行审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与会人员讨论、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综合与会人员的初步意见,组织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贷审会(贷委会、贷审组)在审议贷款时,要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有表决权委员投“同意”票方为通过;“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可以进行复议;“同意”票数和“复议”票数之和达不到有表决权委员人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即被否决。

  第二十条 审议咨询结果的回复。贷审会(贷委会)后,办公室要向上报单位下达审批(咨询)意见。

  主从分离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

(三)同一信贷业务签订多份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时,必须保证合同使用、内容及要素一致齐全。签订多份借款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借贷双方、担保人、抵(质)押登记、强制执行公证等。

(四)合同必须采用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五)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六)风险监管员当场监督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七)新制式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印刷后,相关旧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停止使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填制完成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信贷客户经理就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抵押人共同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保管;

(二)以权利质押的信贷客户经理要与质押人共同办理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权利凭证质押止付手续或

  51、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风险监管员应根据约定的贷款用途,审核借款人提供的支付申请所列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信息是否与相应的商务合同等证明材料相符。审核同意后,授权综合业务柜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象。

  2、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由风险监管员授权,以转账方式将信贷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的结算账户。信贷客户经理应按借款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汇总报告贷款资金支付情况,并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二)受托支付与自主支付标准。

  1、固定资产贷款支付。对于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五百万元的固定资产贷款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2、流动资金贷款支付。对于流动资金贷款,除“与借款人新建立信贷业务关系且借款人信用状况一般”的情形要采取受托支付方式外,明确采取自主支付方式的单笔限额不得超过五百万元(含),超过单笔限额的资金支付必须采取受托支付方式。

  3、个人贷款支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

(1)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

  第三十三条 信用社应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信贷档案要长期保管,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并做好与信贷客户经理相关信贷资料的交接、登记及其保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在贷款发放后,要及时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检查客户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信贷业务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贷款业务到期前20天,要下达《贷款到期通知书》或者以公告等其他方式提示借款人、担保人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九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约定直接划收的,信用社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四十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应将抵(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四十一条 到期后未归还的贷款列入逾期催收管理,并严格按照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进行管理,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贷客户经理)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会计结算部门从贷款到期的次日起计收贷款逾期利息。

  第四十二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月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及审核与办理贷款的

  类,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测报表,报告和分析不良贷款增减变化情况、原因和趋势,提出清收、盘活不良贷款的措施。

  贷款风险分类认定。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六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信用社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经营社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或信贷客户经理)负责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有专业清收机构的,专业清收机构和信贷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盘活。

  第四十七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村信用社豁免贷款。

  第十二章 责任界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程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程的,按照省联社有关处罚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规程在实施过程中,遇有与之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黑农信联发?2005?40号)自本规程印发之日起废止。

贷款业务操作规程3

  附件3:

  庐江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部门规章制度以及《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的信贷业务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制度;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坚持先评信、后授信、再用信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程的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包括贷款操作流程、抵债资产操作流程、贷款呆账核销操作流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项目融资贷款等按照《庐江县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实施细则》、《庐江县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实施细则》、《庐江县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庐江县农村信用社项目融资业务管理实施细则》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 本规程中借款客户提交的所有资料复印件,信贷人员应要求提供人签名盖章并负责与原件进行核对后签字,以示负责。所有的信贷档案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统一为A4纸张。

  第五条 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操作流程:建立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档案→核发《农户贷款证》→农户借款申请→持证办理贷款→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借据→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七条 农户联保贷款的操作流程:农户提出联保申请→信用社调查核准→与农户签订联保协议→签订借款合同→订立借款借据→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八条 自然人客户大额贷款的操作流程:自然人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受理→贷款业务调查→贷款业务审查→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的操作流程: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贷款业务受理→贷款业务调查→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借款人(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提出申请→贷款业务受理→审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贷款审议与审批→贷款业务发放:按照《划款委托书》的委托事项将贷款资金划款给高校账户,并附上借款学生名单→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一条 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操作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的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操作流程:受理用于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等各种类型的住房专项贷款的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三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操作流程:受理用于个人购买汽车或汽车大修理贷款的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四条 个人消费贷款操作流程:受理支付购买耐用消费品等多种用途贷款的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五条 门面房抵押贷款操作流程:受理用于生产或经营活动中临时性、季节性流动资金所需的人民币贷款的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六条 保证担保贷款操作流程:受理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 3

  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七条 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特别授信贷款操作流程:授信受理→评级调查→信用评级初评→信用等级审查→信用等级评定→核定额度→贷款担保→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八条 返乡农民工创业贷款操作流程: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议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十九条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贷款操作流程:受理购买集镇统一规划的小区门面及住宅房的农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条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操作流程:借款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团委审核把关后推荐至当地农村信用社或经县团委推荐至县联社→农村信用社和乡镇(街道)团委共同对借款人开展信用评定、贷款调查及贷款证发放工作→贷款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农户贷款操作流程:受理担保企业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担保授信审批→与客户 4

  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贷款操作流程: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与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三条 项目融资贷款操作流程:客户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业务发放与支付→贷款业务发生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操作流程:受理票据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的申请→贴现业务调查→贴现业务审查→贴现业务审批→贴现业务复审→贴现资金发放→提示付款→垫款的追索→贷款收回。

  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操作流程:收取时的操作流程:以物抵债的实施意向→以物抵债前的调查→抵债资产的定价→抵债资产的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抵债资产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账务处理;处臵时的操作流程:处臵方式的确定→处臵定价→处臵审查→审议与审批→签订处臵协议→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呆账贷款核销操作流程:信用社申报→县联社审核→税务部门审批→信用社账务处理。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七条 客户申请贷款。客户需求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所辖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以及还款来源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信贷关系。企(事)业单位客户首次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要向信用社提出建立信贷关系的申请,信用社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立是否与客户确立信贷关系,在与客户信贷关系确立后,及时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建立信贷关系申请书》,并要求客户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法人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企业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

(一)信用社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后,应根据企业客户的要求,组织信贷人员对企业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的结果连同以下资料提交县联社信贷部门审查:

  1、企业概况表;

  2、基础数据表;

  3、上及上月(季)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4、企业发展简介说明;

  5、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表;

  6、农村信用社客户统一授信审查表。

(二)县联社信贷部门负责对信用社移送的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初评情况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测算信用额度,连同以下资料 6

  提交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审议核定:

  1、县联社信贷部门统一授信审查表;

  2、县联社贷款审查委员会统一授信审查表。第三十条 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然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有:

  1、客户有效身份证件和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借款人家庭基本情况(包括总人口、主要劳动力、经济收入、资产负债情况等);

  3、信用社颁发的有效《贷款证》。客户如没有办理《贷款证》,应申请并填写《自然人(农户)贷款证申请书》,向信用社申请《贷款证》;

  4、信用社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客户需提供的资料:

  1、客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正、副本的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等;

  2、企业客户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上及近期的财务报表、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履历表;

  3、企业客户组建公司的批文、成立公司的合同、章程,股份制企业的股份协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合同,董事会决议等;

  4、企业客户商品购销合同和生产经营许可证证明;商贸企 7

  业需提供商品购销合同;工矿企业需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开采许可证和产品购销合同。

  5、企业客户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需取得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特殊企业需持有权部门颁发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客户的贷款业务还需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施(开)工许可证》、《房屋销(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一条 贷款受理。信用社信贷人员负责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并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以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确认客户是否具备贷款发放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确认的结果和信用社资金状况等,决定是否受理客户贷款申请。

  第三十二条 对同意受理的贷款业务,信用社的信贷人员应根据贷款业务的种类,通知客户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然人客户应提供的资料:

  1、填写统一制式的《自然人(农户)短期贷款申请书》或《自然人客户担保贷款申请书》;

  2、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同意担保书面承诺书;

  3、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押的书面 8

  承诺书;

  4、个体工商户须提供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需要的有关资料。

(二)企(事)业单位客户应提供的资料:

  1、客户要求贷款申请书(企业单位以文件格式申请)、《企业短期借款申请书》或《农村信用社中长期借款申请书》;

  2、客户上及上月(季)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情况统计报表;

  3、经人民银行年检有效的贷款卡的原件及复印件;

  4、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的证明(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借款客户主要开户及往来银行的帐户与存贷款情况;

  5、抵(质)押物清单和有权处分人同意抵(质)的书面承诺书;

  6、担保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承诺书;

  7、申请中长期贷款还须提供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资料;

  8、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

  1、保证担保方式的:(1)保证人为自然人客户的,保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家庭成员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同意担保书面承诺书;(2)保证人为企(事)业单位 9

  客户的,应与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保证担保)所需的材料相同。

  2、房地产抵押担保方式的:(1)借款客户应提供房地产权属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属第三人财产抵押担保的,应提供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企业的营业执照、人民银行的贷款卡、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承诺书、授权委托书等同企业客户贷款(担保抵押)所需的资料相同;(2)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书;(3)房地产权利为夫妻共有的,须提供夫妻结婚证明及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质押担保方式的:(1)借款客户需提供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质押担保的书面承诺书;(2)质押物权属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四章 贷款调查

  第三十三条 信贷人员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必须2名或2名以上,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10

  有效;

  3、查验客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齐全、完整;

  4、查验客户在信用社开立帐户情况。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方案。

  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帐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帐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担保人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第三十四条 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及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三十五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依据企业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测评企业的信用等级。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三十七条 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 信贷人员要及时将贷款贷前调查报告,连同所收集的客户有关资料提交贷款审查人(信用社农贷会计或主任)审查。

  第五章 贷款审查

  第三十九条 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负责对信用社所有的贷款业务进行审查,县联社信贷部门负责对信用社上报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查。

  第四十条 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或贷审组的审查:

(一)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接到信贷人员提交的贷款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基本要素、主体资料、贷款是否符合政策、贷款风险程度等。

(二)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对借款客户贷款审查后,要在自然人大额贷款基本情况调查表或企业贷款基本情况调查表中的主任审查意见栏明确签署贷款种类、贷款金额、贷款方式、贷款利率以及贷款风险情况和限制性条款的审查意见。

(三)信用社农贷会计(主任)审查完毕后,对超授权范围内审批贷款,要及时召开信用社贷审组会议进行会审。对须报县联社审批的贷款业务,信用社要以文字书面报告的形式,连同客户提供的相关资料,贷款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县联社信贷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 县联社信贷部门的审查:

(一)县联社信贷部门收到信用社提交的要求对客户贷款审批的报告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并由提交人签字。

(二)县联社信贷部门贷款业务审查经办人要及时对信用社提交的客户贷款资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的审查。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2、信贷政策的审查。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客户贷款余额是否超过最大一户、最大十户占资本总额规定的监管比例。

  3、信贷风险的审查。审查信贷人员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四十二条 审查结束后,应将审查的贷款资料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及与经营社合作情况;

  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

  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贷款担保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等。贷款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

  第四十三条 县联社对信用社移送的贷款资料不全的、调查内容不完整的,应要求信用社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将材料退回信用社,并做好记录。

  第六章 贷款的审议与审批

  第四十四条 信用社主任或贷审组,县联社分管信贷业务主任或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进行审议与审批。14

  根据贷款贷前调查情况、贷款审查情况,详细分析借款客户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决策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事项。

(一)信用社主任或贷审组审批:信用社主任负责对贷款业务授权范围内的贷款进行审批,或召集信用社贷审组成员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议与审批;对贷审组审议的贷款决策意见形成后,应在自然人大额贷款基本情况调查表或企业贷款基本情况调查表中信用社集体研究意见栏,明确签署审议决策意见,并由全体成员签字认定,经信用社主任审批后实施。

(二)县联社分管信贷业务的主任审批。县联社分管信贷业务的主任对联社信贷部门移送的客户贷款审批资料应及时审查,并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表》表中的分管主任审查意见栏,明确签署审查与审批意见。

(三)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县联社贷审会例会原则上每周二召开。贷审会审议贷款时,参会的贷审会委员均要发表意见,并当场在《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表》贷审会表决栏签署表决意见;贷审会决策意见形成后,经主任委员签发,由县联社信贷部门批复后实施。须上报省联社报备咨询的贷款,经省联社审查回复实施。

  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 15

  信贷合同,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六条

  所有贷款业务必须按照县联社有关信贷业务权限管理的规定,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

  第四十七条 信贷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从合同必须写明主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借款数额及期限。

  第四十八条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不得随意增加或删减条款;

(三)信贷人员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四十九条 借款合同签订后,移送贷款业务审查人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审核无误后,交有权人签字盖章。信贷会计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同时主从合同的编号相互衔接。

  第五十条 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 16

  人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执管。非强制登记的,到公证部门公证;

(二)以存单、债券、保单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需要背书的,办理质押背书;

(三)动产质押担保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八章 贷款发放

  第五十一条 信用社在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办理抵(质)押权证登记后,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十二条 农贷会计审查贷款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并确认领款人是借款人或授权委托人。

  第五十三条 农贷会计应依据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利率、期限、用途等内容要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致;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金额必须相符;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借款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与借款合同的签章必须一致。

  第五十四条 发放担保贷款业务,信用社农贷会计应对抵(质)押物权证进行登记。并将有关登记权证、止付文书移交信用社出纳入库保管。

  第五十五条 信用社柜面业务人员审查借款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贷款业务账务处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资金可转入信用社发放的涉农资金卡,自然人大额贷款资金和企(事)业单位客户贷款资金必须转入其在信用社开设的存款帐户,不得直付现金。

  第九章 贷后检查

  第五十六条 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当日,按照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数据和资料。

  第五十七条 农贷会计负责信贷档案资料的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第五十八条 信贷人员在贷款发放15日后,要及时对贷款进行首次跟踪检查。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臵的意见和建议。填制《贷款贷后跟踪检查表》或撰写贷后跟踪检查报告,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应及时报告信用社主任,并由信用社主任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第五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客户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贷后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事变化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化是否影响客户偿债能力;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质押权利凭证是否到期;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资金是否按期到位,项目贷款资金是否被挤占挪用,是否按招投标规定进行,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

(五)按照合同规定,督促借款人和担保人按时报送会计报表等资料,注意收集分析借款人、担保人寄送的信函,按照信函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意见。将借款人、担保人的各期会计报表、信函及时投入借款户档案;

(六)按合同约定期限结息,并及时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书,直接送达的,由借款人在回执上自笔签收(单位盖章),邮寄送达的,注意保存回执。借款人未及时付息的,按规定寄出催息通知书。

  信贷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立即采取防范和化解措施,同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社。检查中发现的客户重大变化要及时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章 贷款到期的处理

  第六十条

  信贷人员要五十八贷款到期前的1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的1个月,填制一式三联的贷款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回执与留存联一并保存。

  第六十一条

  贷款到期归还时要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借款合同中有直接划收约定的,信用社可按约定从客户的账户中直接划收。

  第六十二条

  客户还清全部贷款后,信用社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好签收登记。

  第六十三条 客户因特殊原因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展期:

(一)客户应在短期借款到期前10天,中长期借款到期前20天向信用社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担保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继续担保”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与办理贷款的程序相同;

(三)贷款展期批准后,信贷人员与客户、担保人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

(四)信贷人员应及时书面通知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展期账务处理;

(五)信贷人员在贷款展期当日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一章 不良贷款管理

  第六十四条 贷款到期后未归还的,列入逾期催收管理,信贷人员应填制一式三联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进行催收,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担保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回执与留存联一并保存。

  第六十五条 信用社的信贷人员负责对分工范围内不良贷款的日常监测和管理,按季进行跟踪检查,按期下发贷款催收通知书。信用社主任负责对信贷人员清收不良贷款考核管理。县联社对信用社单户大额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

  第六十六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信用社坚持以岗位清收、责任清收、依法清收等手段清偿保全信贷资金。对已形成不良贷款的,应通过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清收,必要时可采取以资抵贷的方式收回贷款。

  第十二章 抵债资产

  第六十七条 信用社应根据借款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和处臵权。信用社收取的所有 21

  抵债资产权限在县联社贷审会,以物抵债收取的主要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协议抵债的;

(二)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

  第六十八条 信用社在办理以物抵债前,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了解客户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

  第六十九条 以物抵债的定价。坚持合理、公平、市场公允的原则,在信用社利益不受损害的情况下,合理确定抵债金额。

(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在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基础上,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签订抵债金额。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在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

(二)依法裁定和仲裁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现金偿还能力,信用社要及时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

  第七十条 收取抵债资产的审查、审议与审批。

(一)信用社贷审组审查。信用社贷审组负责对抵债资产的收取进行集体审查,对实施以物抵债进行审议。主要审查、审议抵债资产的状况、价值以及抵债资产收取手续的合规性、合法性,并向县联社贷审会提交收取抵债资产的审批报告。

(二)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均要上 22

  报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其申报的主要资料:

  1、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的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为:抵债资产的实际抵债资产的实际状况,即资产的名称、数量、性质、价值等;债务人的现状,即破产、关停、改制情况,以及生产、经营、资产负债情况和收取的理由等;

  2、债权关系的法律证明文书(人民法院裁决书、民事调解书、产权证书、以资抵债协议)及其价值评估报告、原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复印件、抵债资产清单、抵债财产管理责任书等;

  3、信用社抵债资产接收审批表。

  第七十一条 签订抵债资产协议。信用社应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文书,协议文书内容应包括资产名称、抵债金额、资产交接时间及方式、过户费用等承担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七十二条 抵债资产的登记过户。信用社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必须经有权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确保所取得资产的所有权或处臵权合法、有效。

  第七十三条 抵债资产的处臵方式。信用社抵债资产处臵原则应采取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对不适宜拍卖的资产,可根据资产的实际情况,采取协议处臵、招标处臵、打包出售、委托销售等方式变现。采取拍卖方式以外的其他处臵方式的,应在选择中介机构和抵债资产买受人的过程中充分引入竞争机制。

  第七十四条 抵债资产处臵价格的确定

(一)抵债资产拍卖原则上应采取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二)采取拍卖以外其他方式处臵的,应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资产变现价值。

  第七十五条 抵债资产处臵的审查、审议与审批。(一)信用社贷审组审查。信用社贷审组要对抵债资产的处臵进行集体会审,主要对抵债资产处臵方式、处臵价格等内容进行审查。贷审组对抵债资产处臵意见形成共识后,要及时向县联社贷审会提交审批报告。

(二)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信用社抵债资产处最变现均要上报县联社贷审会审议与审批。其申报的主要资料:

  l、抵债资产处臵交现的书面报告。其主要内容为:抵债资产收取和保管的基本情况。拟处臵变现的方法和措施、费用、金额、溢价或损失情况,以及信用社审贷小组意见;

  2、抵债资产收取时的有关资料;

  3、信用社抵债资产处臵审批表。

  第七十六条 签订抵债资产处臵协议。信用社应与抵债资产买受人签订具有效力的协议文书。协议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处臵抵债资产名称、处臵金额、资产交接时间及方式、各项费用承担方式等约定事项。

  第七十七条 抵债资产处臵的登记过户。信用社处臵抵债资产应由资产买受人办理登记手续,将资产的所有权或处臵权过户给买受人。

  第七十八条 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抵债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十三章 贷款呆账核销

  第七十九条 贷款呆账核销认定必须符合国家财政部规定的呆账损失认定条件,逐笔、逐级审核和审批。坚持对外保密,帐销案存的原则。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认定必须坚持集体决策,内部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八十条 贷款呆账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关停倒闭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死亡绝户和宣告失踪人员由法院或公安部门出具证明;遭受自然灾害的或集体贷款由乡镇政府出具证明。

  第八十一条 信用社对所有申报符合核销条件的呆账贷款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核销审核表》;(二)《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核销申报资料》;(三)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的复印件;(四)贷款呆账损失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县联社和税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第八十二条

  呆账核销程序。

(一)信用社定期将所有符合呆账条件的贷款抄列清单,写出详细说明,并附相关说明材料,填制《金融企业呆账损失核销审 25

  核表》,拟文上报县联社,在上报材料中申报应详细报告造成呆账的原因;

(二)县联社稽核部根据信用社上报的核销材料,须查明每一笔呆账形成的原因,确认相关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认定,提出认定意见;

(三)县联社纪检部门按照规定,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根据《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县联社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按照规定进行逐笔审核认定,并提出审核认定意见;

(五)县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逐笔审理,对在审理过程中,意见不一致的,须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审核表》分别载明;

(六)经县联社风险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的,提交县联社理事会审议;

(七)经县联社理事会批准核销后,由县联社不良资产管理中心正式行文批准核销的内容及金额等通知申报社;

(八)县联社财务科技部和信用社根据呆账核销批文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 26

  业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程由县联社负责制定、解释,修改亦同。第八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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