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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部制度考试终版3篇(生产部安全试题)

2022-10-10 16:26:07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安全生产部制度考试终版3篇(生产部安全试题),供大家品鉴。

安全生产部制度考试终版3篇(生产部安全试题)

安全生产部制度考试终版1

××企业安监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安全生产监察部(以下简称安监部)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特殊情况随时召开会议由安监部主任主持。

  二、会议内容:听取各车间(部、室)主任对每季度末或一段时间以来本车间(部、室)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分析公司安全生产问题,总结和布置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三、参会人员:公司安监部成员及各车间(部、室)主任。

安全生产部制度考试终版2

  正 昊 集 团 东 古 城 公 司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规范安全管理,增强安全工作执行力,切实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长周期安全稳定生产,确保全面完成生产目标任务,真正实现我公司安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特制订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明制定本规定。

  一、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要求:

  1.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2.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3.各部门、科室、车间负责人和职工是第一责任人,对各部门、科室、车间和职工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4.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5.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6.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7.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8.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行为:

  1.凡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隐患,但尚未发生事故;

  2.对有现实危险的应责令停止作业,消除隐患,拒不执行者;

  3.对隐瞒、拖延或慌报事故,故意破坏、拖延报告时间的、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4.安全文明生产无人负责,对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管理混乱。

  5.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考试取证,上岗操作的。

  6.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

  7.违反安全生产法规,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8.违章指挥生产,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

  9.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10.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以至事故扩大,导致事故更加严重的。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11.违反事故处理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者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12.因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野蛮施工造成事故的。

  13.因安全监察人员玩忽职守,对安全事故发生负有安全监察不力责任的。

  三、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6)撤职调离岗位

(7)开除留用

(8)除名

(9)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1、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2、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4、各有关部门、车间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公司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纠正违反安全生产原则的行为,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正昊集团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车间和人员。

  第三条 公司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车间、部门负责人对其管理范围内安全工作负责,公司对安全管理实施责任追究。

(一)正昊集团东古城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

(二)总经办是公司生产安全管理的归口监督管理部门;

(三)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工作是其职责中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的部门(事业部)和个人,将公开表扬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一)发现并上报重要安全事故隐患,避免造成安全损害后果的。

(二)在危急情况下,实施救援行动,减轻、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三)在完善、改进、发展、研究公司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中取得突出成绩或效果显著的。

(四)一贯遵守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或长期配合安全管理工作,事迹突出的。

(五)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或其他严重违规行为及时检举的。

  第五条 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造成安全事故隐患但未造成有害后果的部门、车间负责人,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发现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并由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车间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车间负责人给予警告。

  1.对公司已正式发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了解内容或因其他原因而未执行的。

  2.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测试等活动时,迟到、早退的。

  3.安全会议、安全文件或通知内容未按时下达或因传输内容不全面、不准确,造成工作停滞延后、误传误用以及导致重复、浪费的。

  4.不能按期按要求传输安全信息,迟报、漏报安全报表的。

  5.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培训就上岗、重新上岗、转岗,从事存在风险的作业的。

  6.部门、车间负责人未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安全培训教育活动的。

  7.部门、车间未确定安全职责或职责不清,造成安全工作推行中出现相互推诿情况的,直接追究部门、车间安全负责人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第一次给予当事人和部门、车间负责人警告,并由部门、车间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其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劝勉谈话,并在部门、车间内部举一反三彻底整改;第二次发现,对当事人和部门、车间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如果同一部门、车间一年内累计出现三起下列情况,扣发责任人全年安全绩效奖金。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的。

  2.接到通知后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专题会议、教育、培训和等活动,事先不沟通、不请假的;或参加以上活动时不遵守现场纪律严重干扰现场秩序的,影响正常运行的。

  3.经提醒后仍迟报安全统计报表,或借口推诿安全统计工作责任的。

  4.公司安全管理相关活动中,消极应对、敷衍了事、拖沓冗余的,经劝说提醒无效的。

  5.对管理范围内存在较大风险的人的不安全因素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熟视无睹,不上报、不加制止或采取必要整改措施的。

  6.对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行使其安全职责时,不接受劝告、不配合执行,出言不逊、态度蛮横的。

  7.对责令整改要求、审核不符合项拒不整改的、寻找借口、推诿责任的。

  第六条,对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由于责任缺失和违规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安全事故和严重后果的部门、车间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当事人和部门、车间负责人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公司的规章、制度或上级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命令和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的。

  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应急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违章作业不加制止,或违章指挥作业,导致事故发生的。

  4.已发现隐患或有重大事故预兆,不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导致事故发生的。

  5.对有关部门或个人所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或加强安全防范的合理意见、建议拒不采纳,导致事故发生的。

  6.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脱离值班岗位,未能及时报警,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7.公司内发生伤亡事故后,不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或类似事故在事故发生后半年内重复发生的。

  8.事故隐患严重,接到公司整改指令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

  第七条,对三个月内连续发生轻伤事故,或发生重伤人身事故,或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由公司安全委员会对其进行诫勉谈话,依据以上三种情况对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实施额度为月工资比例的5%/10%/10%的经济处罚,同时予以通报批评。若在诫勉谈话后,三个月内继续发生以上三类事故,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公司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第八条 公司对各方面举报的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将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并责成或组织相关部门予以调查核实,对安全问题负有责任的人员,将依照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九条,因安全生产受过公司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在接受处罚后1年内公司范围的评优、评先活动中,需在申请材料中对接受处罚经历明确披露。隐瞒情况者,不管何种原因取消其此次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安全生产管理内容和要求,公司按照国家、行业、正昊集团的有关要求、标准等严格执行。本规定未尽之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名词解释

  责任事故:本规定中责任事故是指除自然灾害等本公司内不可抗力以外,因工作人员违章或渎职行为而人为造成的人员伤害和经济损失的事故。

  生产工作中的违章现象分为四类:

  操作性违章:是指在生产工作中,操作者不遵守设备操作规程或不遵守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蓄意违章的不安全行为。

  指挥性违章:是指各级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设备或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或在缺少保证人身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进行指挥生产作业的不安全行为。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以及其它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管理性违章:是指生产工作的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规章组织生产或不按规章制度组织实施的不安全行为。

安全生产部制度考试终版3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一、常用工具

(一)工作时必须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不得任意代替。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牢固适用,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缺损的及时更换。

(二)有锋刃的各种工具(如刨、钻、凿、斧及各种刀类等),不准插入腰带上或放置在衣服口袋内;运输或存放时,锋刃口不可朝上向外,以免伤人。

(三)使用手锤、榔头不允许带手套,双人操作时不可对面站立,应斜对面站立。

(四)传递工具时,不准上扔下掷。放置较大的工具和材料时必须平放,以免伤人。

(五)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六)使用钢锯,锯条要装牢固、松紧适中,使用时用力要均匀,不要左右摆动,以免钢锯条折断伤人。

(七)使用板手、钳子时,应进行检查,活动部件损坏或活动不自如,不准使用,不要用力过猛,不准相互替代,不准加长搬手的把柄。

(八)使用滑车、紧线器,应定期注油,保持活动部位活动自如。不准以小代大或以大带小。紧线器钥匙(手柄)不准加装套管或接长。

  二、高空作业

(一)高空作业时必须在显明地位搁置路障标。

(二)在高空作业现场邻近停有车辆或有主要设施时,应尽可能移走。确定不能挪动时,应采用维护办法,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三)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身体检查,患有心脏病,贫血、高血压、癫痢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不得从事高处作业。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安全带。

(四)不准将吊绳、电缆等其它线缠在身上。

(五)吊装沉物时,保险监护员应及时禁止所有人员进入吊装运动范围内,严禁超载吊装。

(六)不准在六级强风或大雨、雪、雾天气从事露天高处作业。另外,还必须做好高处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如发现人的异常行为、物的异常状态,要及时加以排除,使之达到安全要求,从而控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

(七)作业人员乘坐施工或维护车辆时,不得坐在车帮上,不得在车上打闹,以防发生坠落事故。

(八)安全带及上杆工具

(1)使用安全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出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或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的,安全带上绳索磨损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坏的,均禁止使用。

  2.应与酸性物、锋刃工具等分开堆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他过热过湿之处,以免损坏。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皮带上各扣套要全数扣妥,皮带头子穿过皮带小圈。安全带的绳索和安全绳不得乱扣节,也不可吊装物件,以免损坏绳索。

  4.安全带每使用或存放一段时间应进行可靠性试检。试检办法是,可将200公斤重物穿过安全带,悬空挂起,无有伤痕、折断,扣紧处要牢靠,才能使用。

(2)切勿使用一般绳索或各种绝缘皮线代替安全带。

(3)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是否完好,勿使过于滑钝和锋利,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固。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予更换。其他同一般脚扣要求。

  4.搭脚板的勾、绳、板,必须确保完好,方可使用。

  5.脚扣试检办法是:

(1)把脚扣卡在离地面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最大力量猛踩。

(九)梯

(1)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弛,破裂、防滑胶垫脱落、腐朽的梯子,都不得使用。

  2.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的工具和材料。

  3.梯子上不得有二人同时工作。

(十)脚手架或升降车

(1)安装管式金属脚手架,禁止使用曲折、压扁或者有裂痕的管子,各个管子的联接部分要完好无损,以防倾倒和挪动。

(2)金属脚手架的竖杆,必须垂曲地稳搁在平地上,在安装置时必须保证地面垫平、垫实。

(3)安装金属足手架的地点,假如有电气配线的装备,在装置和使用金属脚手

  架期间,应该将它断电和装除。并且要设有防护栏杆和十八公分高的挡脚板。

(4)在脚手架上作业时,必须把保险带与F型立杆捆在一起,(5)在升降车上作业时,必须等到升降车上升或下降到位(停止)后进行工作或者离开。高处作业时人身体上必须用保险带与F型立杆捆在一起。

(十一)上杆

(1)上杆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有无折断危险,如发现杆根已折断、腐烂者或不牢固的因素,应进行加固,否则,切勿攀登。

(2)电杆周围是沥青路面或因地面冻结,无法检查杆根时,可用力推或肩扛电杆有无变化;同时,要顺着线路方向上杆。

(3)上杆前,应观察周围或附近有无电力线、电力设备或其他影响上杆及杆上作业的障碍物等情况。

(4)在杆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围杆绳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厘米以下,在杆上作业应戴安全帽。

  三、打洞

(一)在市区打洞时,应先了解打洞地区是否有煤气管、自来水管或电力光(电)缆等地下设备。如有上述地下设备时,应在挖到40厘米深后,改用铁铲往下掘,切勿使用钢钎或铁镐硬凿。

(二)靠近墙根打洞时,应注意是否会使墙壁倒塌,如有此种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三)室内作业打洞时,必须先了解清楚墙壁内有无电源线、电话线、光纤线及给排水管道。

  四、立杆

(一)立杆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员负责组织,明确分工。立杆前检查立杆工具是否齐全牢固,参加立杆人员听从统一指挥,各负其责。

(二)立杆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工作场地。在房屋附近立杆时,不要碰触屋檐,以免砖、瓦、石块落下伤人。在铁路、公路、厂矿附近及人烟稠密的地区,要有专人维持现场,确保安全。

(三)立起的电杆未回土夯实前,不准上杆工作。

(四)上杆解线和拆担前,应首先检查电杆根部是否牢固,如发现危险电杆时,必须用临时拉线或杆叉支稳妥后,才可上杆工作。

  五、在供电线及高压输电线附近工作

  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人员作业时,遇到与电力线交越处,应书面通知电力部门停电、验电并派专人看管。

(一)作业人员内应熟悉并注意供电线路设备,辨别高低压线路的要点是:

  1.高、低压线路电杆单独架设时,高压线路电杆之间的距离较低压的大,电杆也较高。

  2.高、低压线路同杆架设时,高压线路在上,低压线路在下;高压线路的横担较低压的长,线间距离较低压的大。

  3.高压线路的瓷瓶为针式绝缘子,为茶褐色,体积较大;低压线路的瓷瓶一般也为针式绝缘子,为白色,且体积较小。

(二)高、低压划分标准,我国习惯上以1千伏为界限,额定电压在1千伏以上的称为高压;额定电压为1千伏及以下称为低压。

(三)在高、低压电力线下方或附近作业,必须严防与电力线接触。在进行架线、紧线和打拉线等作业,应保证最小空中距离如下:

  35千伏以下线路为米;35千伏以上的线路为4米。

(四)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条时,没有辩明清楚该线使用性质时,一律按电力线处理。不得随意剪断。

(五)在拆除跨越电力线的通信线条时,必须事先与供电部门联系停止送电,拉闸断电后,须设专人看闸,作业前应验证经确属停电后,才能开始工作。

(六)开始上杆前,应沿电杆检查架空线条、光(电)缆及其吊线,确知其不与供电线接触,方可上杆。上杆后,先用试电笔检查该电杆上附挂的线条、光(电)缆、吊线、确知没有电后再进行工作。如发现有电,应立即下杆,并沿线检查与供电线接触之处,妥善处理。

  注:所有工程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上述各项条例,并严格按照条例执行。在施工过程中,遇到本《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未有的不安全因素,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与甲方或者公司联系,确定排除危险后方可施工。

  甘肃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