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写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范文 > 正文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问答题库3篇 中国石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2022-10-05 17:19:29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问答题库3篇 中国石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以供借鉴。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问答题库3篇 中国石油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问答题库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近日,中国石化发布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二者除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外,其他主要条款内容一致。《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 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 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八条 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置、无法使用的;

(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

(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二十)事故应急处置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第二十四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

(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应商、服务商的;

(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擅自变更资源配置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

(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

(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

(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

(七)违规代存、代销的。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第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节 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设置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第三十一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四)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五)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

(六)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七)违规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者对外融资、借款的;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授信,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九)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的。

  有本条第(四)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

(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

(六)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置股权的;

(七)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

(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调动、交流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

(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七)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称评定等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三)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注)、经费的;

(五)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节 贪污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节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二)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三)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

  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监察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直属企事业单位、分(子)公司,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驻国(境)外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制度,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监察局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问答题库2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纪律,加强管理,规范职工行为,维护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

  本规定所称职工,是指与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委派到国(境)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职工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应当承担政纪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理。

  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机关对职工处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所属分(子)公司有关职工处分的制度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教育与惩处

  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

  给予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及期间: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24个月;

(五)撤职,24个月;

(六)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

(七)解除劳动合同。

  降级,应当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撤职,应当撤销其现任所有职务,并在撤销职务的同时降低工资。撤职时按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一般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第六条 职工受到撤职及以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扣减薪酬;涉及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七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其所担任的行政职务自 — 2 —

  然撤销,停止执行原薪酬待遇,安排临时性工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适当的劳动报酬。留用察看期间,没有再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期满后重新确定工作岗位和薪酬等级;又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给予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用人单位应先征求工会意见,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九条 职工因违纪违规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荣誉、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按规定予以纠正;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条 职工受到留用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被评为先进、被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在受处分期间没有再违纪违规的,处分期满后,其晋升职务(职级)、岗位级别、职称等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满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原岗位级别、原薪酬等级或者档次。

  第十一条 职工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在分别确定其处分后,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职工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政纪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单位经人民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认定有违法行为、法律责任或者经上级认定有违纪违规行为,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有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职工,在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根据本规定应当给予降级及以上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六)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十七条 有本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有本规定减轻处分情形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下给予处分。

  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八条 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警示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的,按照权限和程序办理,并按有关规定实行领导职务禁入限制。

  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政纪处分一并使用。第十九条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职工被判处刑罚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于个别可以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报请有处分权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批准后,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并报股份公司备案。因上述情形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处分期间与刑期不一致的,处分执行期间以其中时间最长的一种为准。

  被判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

  第三章 违纪违规行为及处分 第一节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生产经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决定重大事项、安排重大项目的;

(二)不按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生产的;

(三)盲目购买设备和技术,性能、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者长期闲臵、无法使用的;

(四)违反计量、检验、分析等管理规定,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

(五)虚报、瞒报、篡改统计资料、管理系统数据或者谎报业绩的;

(六)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企业财产被贪污、挪用、盗窃、诈骗或者丢失、损坏、变质的。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不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命令、指示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的;

(二)制定或者采取与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有关制度相抵触的规定或措施,造成不良后果或者经上级机关、有关部门指出仍不改正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

(四)未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的;

(五)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

(六)未取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及相关证照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七)弄虚作假,骗取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八)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冒用安全生产相关证照的;

(九)未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导致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

(十)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十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或者未按规定审批、验收,擅自组织施工和生产的;

(十二)制造、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

(十三)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经营,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整改指令的;

(十四)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中介活动的;

(十五)利用职权干预安全生产装备、设备、设施采购或者招标投标等活动的;(十六)拒绝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十七)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证照、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十八)对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拖延工作,致使重要、紧急的文件、信息得不到及时有效处理的;

(十九)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或者擅离职守的;

(二十)事故应急处臵不力,导致事故进一步扩大或造成次生事故的;

(二十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十二)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

(二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十四)利用职权干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或者阻挠、干涉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二十五)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二十六)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擅自改变上级机关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二十三条 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 — 8 —

  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环境信息的;

(二)擅自拆除或者不按规定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三)因违规指挥、操作导致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的;

(四)发生环境事件或者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件或者事故扩大的;

(五)建设项目环评未经批复而擅自开工建设的。第二十四条 在招投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评标人,或者接受不具备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对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

(三)向他人透露标底及其他保密情况和资料的;

(四)招标人员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妨碍招投标的;

(五)擅自确定中标人的。

  第二十五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勘察、设计、施工或者监理单位的;

(二)违规发包、转包、分包工程项目或者指定生产商、供

  应商、服务商的;

(三)违反施工管理规定或者不按照技术要求施工的;

(四)在工程项目施工、验收过程中,不按规定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和验收的;

(五)在工程项目预算和结算的审核、审批中,工作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六条 在采购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确定供应商,或者不按计划、不在供应商网络内采购的;

(二)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等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或者虚报采购价格的;

(三)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四)在采购工作中失职,造成物资积压、浪费或者其他损失的;

(五)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的;

(六)在验收过程中,失职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违规支付预付款或者货款的。

  第二十七条 在销售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擅自变更资源配臵计划,或者擅自定价的;

(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

(三)向不具有资质的客户销售产品,或者违规赊销的;

(四)泄露价格调整信息,或者在产品提价前突击销售的;

(五)虚增损耗,或者违规处理质量等级下降的产品、废旧设备和物资的;

(六)对应收账款不按规定对账、催收,或者对异常应收款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追索的;

(七)违规代存、代销的。

  第二十八条 在合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的;

(二)签订虚假合同,或者未签订合同即预付款项的;

(三)违规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订立合同的;

(四)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对方追究违约责任,或者对方违约,不采取措施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

(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第二十九条 有其他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二节 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条 在会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

  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编造、提供、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信息,或者隐瞒重大财务会计事项的;

(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三)不按规定设臵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按规定录入信息,或者擅自调整系统数据,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

(四)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擅自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的;

(五)违规使用支票、汇票等票据,或者在票据丢失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违反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公款、携款潜逃等案件发生的。

  第三十一条 在资金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规调动、使用大额度资金,或者对外大额捐赠、赞助的;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

(三)截留、坐支、挪用、转移资金的;

(四)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的;

(五)违规开立、变更或者出借、出租银行账户的;

(六)违规在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存款或者变相存款的;

(七)违规进行委托贷款、委托理财或者对外融资、借款的;

(八)违规向客户提供授信,或者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九)违规从事外汇、股票、债券,以及金融衍生工具投资业务的。

  有本条第(四)项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先予免职,再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在投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规决策投资项目或者扩大投资规模的;

(二)采取化大为小、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自行审批投资项目的;

(三)对投资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三十三条 在资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对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权登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隐瞒资产真实情况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

(四)违规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或者无偿转让企业资产、主要业务的;

(五)违规出售科研成果、转让知识产权的;

(六)违规进行产权交易、处臵股权的;

(七)违规从事担保活动,或者对担保项目未进行有效监管造成损失的;

(八)在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或者擅自将企业资产交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无偿使用的。

  第三十四条 有其他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节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组织人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拒不执行上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不服从组织分配、— 14 —

  调动、交流的;

(二)擅自设立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超规格、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违规发放、虚报冒领薪酬和劳务费用的;

(四)违规决定人事任免的;

(五)违规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

(六)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或者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七)采用请客送礼、拉票贿选、谎报业绩等不正当手段谋取职务、岗位的;

(八)违规办理职工招聘录用、调动、晋级、考试、职称评定等事项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劳动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管理的;

(二)工作时间擅自脱岗,或者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三)无故旷工或者请假期满逾期不归且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工作期间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外事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及企业荣誉和利益的;

(二)因公出国(境)期间,擅自变更行程路线、增加往访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或者违规滞留国(境)外不归的;

(三)违规出国(境),或者未经批准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取得外国国籍的;

(四)公费出国(境)旅游,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出国(境)任务批件、证照、签证(注)、经费的;

(五)违反境外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外事纪律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节 贪污贿赂及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行为的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贪污、职务侵占、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资产等经济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 — 16 —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五节 违反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嫖娼、吸毒行为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有赌博、盗窃以及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以及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人员打击报复,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三条 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包养情人以及其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规超计划生育的,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六节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五条 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六条 对管辖范围内违纪违法行为长期失察或者发现

  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四十七条 因失职或者滥用职权,引发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或者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臵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给企业稳定和生产经营造成影响、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十八条 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一)违反保密规定,导致失密、泄密事件发生的;

(二)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或者企业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三)丢失重要文件、档案或者其他资料的;

(四)未经授权,在各类媒体上披露影响企业利益和信誉的信息的;

(五)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以及信息安全有关规定的。以谋取私利为目的泄密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九条 给予违纪违规职工处分,除本规定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由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对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对需要调查处理的问题,经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进行初步核实;

(二)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违规事实,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人陈述和申辩,征求所在单位或者部门意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移送审理;

(四)经审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呈报监察部门和单位领导集体研究,作出给予处分、其他处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将处分或者其他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部门和受处分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六)涉及受处分人职务(职级)、岗位、薪酬等变更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七)有关部门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档案;

(八)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立卷归档。

  第五十一条 受处分人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申请复核,上

  一级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分(子)公司可依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报股份公司备案。

  驻国(境)外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员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制度,并报上级单位备案。

  劳务派遣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按照劳务派遣协议处理,或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第五十三条 对安全、环境、质量等事故、事件,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参与调查,并依照本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股份公司监察部解释。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知识问答题库3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题库

  一、多项选择题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ABCD)

  A.集团公司总部机关 B.专业公司 C.所属企事业单位

  D.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所称管理人员包括(ABC)

  A.集团公司总部机关、专业公司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任命、聘任或者委派等方式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B.委派到参股公司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C.在非管理岗位履行管理职责的员工 D.一般操作和服务人员

  3.给予管理人员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ABCDE)A.依纪依规从严治企 B.纪律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民主集中制 E.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4.处分的种类包括(ABCDEF)A.警告 B.记过 C.记大过 D.撤职 E.留用察看 F.开除

  5.下列关于处分影响期的表述,正确的是(ABCD)A.警告,6个月 B.记过,12个月 C.记大过,18个月 D.撤职,24个月 E.留用察看,24个月

  6.下列关于留用察看处分表述,正确的是(ACDE)A.留用察看期一般为一年或二年

  B.留用察看处分的影响期为察看期满后24个月

  C.因违法犯罪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留用察看期最长可至五年

  D.担任职工代表的管理人员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E.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或者判处拘役、管制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的,如果缓刑考验期、管制期超过二年,留用察看期至缓刑考验期、管制期满之日结束

  7.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包括(ABCDE)A.主动交代本人违纪违规问题的

  B.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的违纪违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C.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D.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赔偿损失的 E.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8.受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ABCD)A.不得评选先进 B.不得列为后备干部

  C.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D.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

  9.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形包括(ABCD)A.在纪律集中整饬过程中,不收敛、不收手的 B.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规的

  C.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绝赔偿损失的 D.本规定另有规定的

  10.下列哪些情形属于主动交代(AB)A.在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

  B.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C.在初核、立案审查过程中,涉嫌违纪违规的管理人员能够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坦白组织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违纪违规事实

  11.下列行为中,哪些属于对抗组织审查行为(ABCDEF)A.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 B.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

  C.拒绝接受组织审查或者拒不提供有关资料、证据以及相关情况 D.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 E.包庇同案人员

  F.妨碍、阻挠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纪律审查

  12.下列关于处分运用规则的表述,正确的是(ABCD)

  A.管理人员在违纪违规受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有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从重处分

  B.管理人员在违纪违规受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故意违纪违规的,加重处分

  C.管理人员故意违纪违规受到处分,处分影响期满后又因故意违纪违规应当受到处分的,从重处分。

  D.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受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有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处分影响期应当合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13.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ABC)

  A.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人及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B.对于受到撤职以上(含撤职)处分的,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薪酬)等变更手续

  C.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分则规定了哪些方面的违纪违规行为(ABCDEF)

  A.思想政治作风方面 B.廉洁从业方面 C.组织人事方面 D.经营管理方面 E.财务资产管理方面 F.质量安全环保方面

  15.关于违纪违规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表述正确的是(ACD)A.直接责任者 B.主要责任者 C.主要领导责任者 D.重要领导责任者

  16.下列行为中,属于公开发表危害党和国家的言论的是(ABC)A.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B.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C.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

  D.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17.下列行为中,属于破坏党和国家的安定团结的是(ABDEF)A.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B.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C.领导人员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

  D.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

  E.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F.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

  18.下列关于违纪违规行为的表述,正确的是(BC)A.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一律给予处分

  B.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处分

  C.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

  19.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占用企业资产行为的是(ABC)

  A.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企业资产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

  B.占用企业资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将企业资产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C.个人借用公款、企业资金逾期不还,或者个人借用公款、企业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

  20.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是(ABCDEF)A.经商办企业的

  B.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C.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D.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E.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F.利用企业商业秘密、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等资源为本人谋取利益的

  21.下列行为中,属于利用中国石油资源和平台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是(ABCDE)

  A.将国有资产或者企业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的

  B.利用企业商业机会、科研成果、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利的

  C.与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的

  D.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

  E.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投资、经营活动的

  22.下列行为中,属于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的是(ABC)A.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 B.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 C.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行为

  23.下列行为中,属于公款旅游的是(AB)

  A.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 B.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4.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的是(ABC)A.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B.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C.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25.下列行为中,属于侵占行为的是(ABC)

  A.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B.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

  C.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财物

  26.下列行为中,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是(ABC)

  A.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B.以工作变动、子女升学、乔迁新居、庆生祝寿等名目宴请亲属以外的人员或者收受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礼品、消费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C.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等机会敛财的

  27.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的是(ABD)A.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或者在会议期间组织旅游、休闲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B.擅自提高会议标准、超计划开支,或者将会议费摊派、转嫁到所属单位或者合作单位的

  C.参会人员住宿费超标或者以参会为名变相旅游的

  D.违反规定举办庆典活动,或者在庆典活动中发放礼品、贵重纪念品的

  28.下列行为中,属于损害员工利益行为的是(ABC)

  A.对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B.对符合政策的员工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的 C.对待员工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29.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或者“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是(AB)

  A.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决策机构和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B.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30.下列行为中,构成违纪违规的是(ABC)A.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 B.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C.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D.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本人经商办企业的或者其他应当报告事项的

  31.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薪酬管理规定的是(ABCD)A.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

  B.擅自增加薪酬项目、提高薪酬标准,或者擅自设立津贴补贴项目、提高津贴补贴标准的

  C.在工资总额外列支任何工资性津补贴项目的

  D.未经批准领取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的

  32.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人事档案管理规定的是(ABCDE)A.故意涂改、伪造档案材料或指使、授意他人涂改、伪造档案材料的 B.私自、指使或者允许他人抽取、撤换、销毁档案材料的 C.将人事档案及档案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绝、拖延归还或归档的 D.将虚假材料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归入人事档案的

  E.个人违反人事管理权限私自保存、遗失他人的人事档案和档案材料的

  33.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护照管理规定的是(ACDFG)

  A.在出国项目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护照、签证或者出国经费的

  B.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

  C.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 D.未经批准使用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随地方团组出访,私自使用因公护照办理签证的,或者私自持因公护照因私出国(境)的

  E.违反规定滞留国(境)外逾期不归的 F.泄露护照申请人个人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G.持照人拒不上交护照的

  34.下列行为中,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是(BCE)A.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

  B.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虚列、多列、不列、少列成本的

  C.隐瞒资产不入账或者采取以租代购车辆、房产、设备等方式,形成账外资产的

  D.对应收账款不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不及时追索或者不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E.不认真执行会计监督、制约制度,导致贪污、挪用、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发生的

  35.违反物资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ABCDFG)

  A.无计划采购非应急物资,或者盲目制定物资采购计划,造成物资积压、浪费的

  B.不按规定权限采购物资,或者擅自采购未授权物资的 C.采购价格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 D.采购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而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E.在供应商资源库以外选择供应商的

  F.在物资采购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G.干预、插手物资采购管理事项,或者授意、指使、串通违规采购物资的

  36.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供应商、承包商管理规定的是(ABCDE)A.不按准入条件审核供应商、承包商资信,或者不按考核标准考评供应商、承包商的

  B.串通、协助供应商、承包商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私自更改、销毁、泄露供应商、承包商信息的

  C.擅自核发供应商、承包商准入证件的

  D.对供应商、承包商存在应当取消准入资格的问题知情不报的

  E.串通或协助供应商、承包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导致承包商骗取准入证或评为合格承包商的

  37.下列行为中,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是(ABDEF)

  A.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或者利用表外公司、账外公司设立“小金库”的

  B.截留、坐支、挪用资金的

  C.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D.擅自将公款或者企业资金借给个人的

  E.擅自动用、使用专项资金或者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F.违规使用票据,或者发现票据遗失、出错和票据不实等情况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损失的

  38.下列行为中,构成违纪违规的是(ABC)

  A.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 B.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C.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人员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D.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的

  39.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的是(ABC)

  A.重要税务争议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或者故意隐瞒、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给企业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B.对重大投资项目、企业设立、生产经营、收购、重组、退出、清算等,未按规定进行税收分析和纳税筹划,给企业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C.对外虚开发票配合其他企业及个人偷税的

  40.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资产管理规定行为的是(ABCDEFG)A.在资产重组、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企业资产违规转移到个人或者其他企业名下的

  B.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C.隐瞒资产真实情况,或者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登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D.擅自进行产权交易或者处置股权,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E.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转让、折股、出租、发包或无偿处置资产,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收购资产的

  F.擅自出售、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科研成果和知识产权的 G.擅自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的

  41.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销售管理规定的是(ABCEF)A.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服务的 B.越权制定或调整产品、服务价格的

  C.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赊销商品的 D.在促销费中列支促销宣传和布置促销现场所费用的

  E.对应收账款不及时催收、对账,以及对异常应收款项不及时追索或者不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的

  F.虚假销售或人为调整销售数量的

  42.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是(ABCDEFG)A.将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项目管理等任务交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B.转包或者违规分包工程的

  C.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D.不按照技术要求进行施工、监理,发生严重质量问题的

  E.未按规定进行项目结算、决算、竣工验收,致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F.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的

  G.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承包、发包、市场准入的

  43.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招标管理规定的是(ABCDEFG)

  A.对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不进行招标,或者进行虚假招标,或者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以及其他方式规避招标,损害公司利益的

  B.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信息的 C.与投标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D.暗示、授意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或者撤换、修改投标文件的 E.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F.在招标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G.干预、插手招标活动的

  44.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投资管理规定的是(ABCDE)A.弄虚作假获得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拆分项目规避审批的 B.计划外投资、超计划投资或者擅自改变投资计划的 C.未经批准或授权对外投资的

  D.擅自开工建设、扩大建设规模或引进范围、变更建设内容,造成投资损失的

  E.在投资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致使损失扩大的

  45.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合同管理规定的是(ABCDEFG)A.与合同相对人、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企业利益的 B.擅自拆分合同或者签订虚假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C.无授权、超越授权签订或者变更合同,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后果的 D.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资金风险的 E.隐瞒或不及时报告合同履行异常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F.擅自放弃或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经济损失的 G.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承担违约责任的 46.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法律与合规管理规定的是(ABCDE)A.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引起法律纠纷案件的

  B.未按照规定报告法律纠纷案件或未依法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处理的 C.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D.违反国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市场交易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E.未依法获取特定行政许可而擅自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 47.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股权管理规定的是(ABCDE)A.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规定,擅自进行股权投资、股权处置的 B.在股权投资过程中蓄意操纵投资行为、抬高投资价格,或者在股权处置过程中侵吞国有资产、故意低价转让或核销国有产权,损害公司利益的

  C.违规设立职工持股公司的

  D.股权管理人员越权审批或未按规定审批股权管理事项的

  E.受委派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和管理层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

  48.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质量、计量、标准化管理规定的是(ABCDEF)A.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或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的 B.质量检验、监造、监督、监理等机构出具虚假数据、虚假报告的 C.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或者对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干扰事故调查处理的

  D.破坏计量器具技术性能、伪造计量数据、利用计量器具作弊的 E.未执行强制性和已要求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企业标准的 F.在质量、计量、标准化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发生重大质量纠纷或重大质量事故的

  49.下列行为中,属于违反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的是(ABC)A.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B.对职业病危害虚报、瞒报的

  C.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业病防治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50.下列关于溯及力表述正确的是(AB)

  A.本规定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违规,而本规定认为是违纪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

  B.本规定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纪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二、判断题

  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不适用于在非管理岗位工作的员工。(×)

  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所称的领导人员是指指副科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含享受相应待遇人员)。(√)

  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修订后,处分的种类由八种调整为六种。(√)

  5.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被免职又未任新职务的,不给予撤职处分,给予降职处分。(×)

  6.对于应当受到撤职处分,但是本人没有职务可撤的,应当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处分的影响期为18个月。(×)

  7.担任职工代表的管理人员受到留用察看以上(含留用察看)处分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其代表资格。(√)

  8.受处分的管理人员,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评选先进,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称),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档次,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扣减其绩效薪酬。(×)

  9.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违规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10.领导班子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或者实施违纪违规行为的,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但是在违纪违规行为决定或者实施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除外。(√)

  11.违纪违规受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有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违规行为的,从重处分,其中故意违纪违规的,加重处分。(√)

  12.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受处分后,在处分影响期内又因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应当合并,处分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13.管理人员因违犯党的纪律受到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根据党组织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14.管理人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15.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有关司法机关提出追究政纪责任建议的,应当视情况给予相应处分。(√)

  16.被人民法院宣告缓刑或者判处拘役、管制的,其职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自然撤销,并应当给予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缓刑考验期、管制期超过二年的,留用察看期至缓刑考验期、管制期满之日结束。(√)

  17.违反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8.个人借用公款、企业资金逾期不还,或者个人借用公款、企业资金进行营利活动的,以占用企业资产论。(√)

  19.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0.拒不执行组织的任免、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

  21.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22.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

  23.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4.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组织决定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

  25.干预、插手物资采购管理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处分。(×)

  26.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27.违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工业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环境事件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28.违反用人原则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的,加重处分。(√)29.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转移资金或者利用表外公司、账外公司设立“小金库”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30.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员工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31.本规定施行前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纪违规,而本规定认为是违纪违规的,依照本规定处理。(×)

  32.管理人员不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3.违反薪酬管理规定,领取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奖励(含奖金和实物等)的,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

  34.对管理人员作出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对原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35.管理人员违纪违规应当受到撤职处分,在决定给予其撤职处分时,本人已调任其他职务的,应当撤销其现任职务。(√)

  36.管理人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37.本规定规定的只有开除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违规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

  38.对受开除处分的管理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

  39.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违纪违规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40.有违纪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或者具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免予处分情节的,可免予处分。(√)


相关热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