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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3篇(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题)

2022-11-07 08:52:41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3篇(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题),供大家参考。

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3篇(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题)

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1

  赢了网 遇到财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十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的;

(二)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购买物品的;

(三)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管辖范围内纳税人出售物品的;

(四)利用职权向纳税人介绍经营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购买、使用指定的税控装置的。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私分、挪用、截留、非法占有税款、滞纳金、罚款或者查封、扣押的财物以及纳税担保财物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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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匿、毁损、伪造、变造税收违法案件证据的;

(二)提供虚假税务协查函件的;

(三)出具虚假涉税证明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作出涉及税收优惠的资格认定、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要求当事人出示税收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而为其办理行政登记、许可、审批等事项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纳税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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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违反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税款的。

  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摊派税款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第十五条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致使国家税款遭受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或者虽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但未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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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赢了网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便利条件,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二)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或者以其他形式帮助其逃避税务行政处罚的;

(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的;

(四)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发票的;

(五)故意使用伪造、变造、非法买卖的发票,造成不良后果的。

  税务人员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的,从重处分。

  第十八条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九条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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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税务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税务行政主管部门。税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税收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税务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有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税、船舶吨税及海关代征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处分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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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四)企业、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规章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四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指定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五条 出卖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转让、交换以及赠送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六条 利用职务之便,将所保管的档案据为己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七条 因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八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 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不属于国家所有但保存在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2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心得

——提升法制意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刘昀

  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便于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局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人员进行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明确通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处分规定》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征税积极完善税收体制机制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依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地区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到有案必

  查有查必果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性。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深知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是勤“学”。将《处分规定》纳入平时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教育中纳入廉政教育学习的范畴。加强自学确保在实际工作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另外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是勤“思”。通过对照《处分规定》中的15类37种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认真思考改进税收管理提高执法水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式途径。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办事能力。从而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坚韧的意志品格、饱满的精神状态、严谨的思想作风、积极和谐的身心素质和较高的工作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要时刻保持敏锐性与时俱进将税收工作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提高群众对自身工作的满意度

  三是立“廉”。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干部。

  首先要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四自”方针来严格要求自己。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干部、好“公仆”。其次要严格遵守党章、准则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好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好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税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试题及参考答案3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