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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3篇 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规定

2022-11-05 10:15:19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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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3篇 教育部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规定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1

  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该规定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明确“五个严禁”:一是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文化课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也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学生参与有偿辅导;二是严禁在职教师以他人名义组织有偿家教活动;三是严禁在职教师为任何有偿家教活动提供和组织生源,或向学生宣传、推介有偿家教活动;四是严禁在职教师接受社会各种文化补习机构的聘请参与有偿文化补习活动,也不得为社会针对中小学生的补习活动提供任何便利;五是严禁在职教师未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受聘于其他单位(含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任兼职教师。

  凡违反该规定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经查实后,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分别由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建议有关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理:

  1.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清 退全部违 规所得。由所在学校或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和晋职晋级资格,取消当年获得的市、县、校级荣誉称号。是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给予免职处理。

  3.当年的考核及绩效考核只能评为“不合格”档次;三年内不得申报(或认定)高一级职称,已评定职称的,责成所在学校降低一至三级聘任专业技术岗位。

  4.对于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调离原学校(单位)。

  5.对屡教不改,继续违规参与有偿家教活动的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定追究其纪律责任。

  该规定还对袒护、包庇甚至纵容有偿家教行为,或在治理有偿家教活动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在全市普教系统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校长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校长的领导责任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2

  严禁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违规办班补课的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政行风建设、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根据《教育法》、《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中小学乱收费行为党政纪处分的暂

  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偿家教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及放学后等其它休息时间进行的校内外教学、辅导、为家长代管学

  生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教师为辽源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中小学(幼儿园)、教科研单位及大中专院校从事教育教

  学工作的在职教职工。

  第四条 在职教师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动员、诱导、暗示或强制所教学生参与有偿辅导或补课;不得故意留下课堂新

  课内容放到课外有偿家教。

  第五条 在职教师不得利用国家法定节日、寒暑假、双休日及放学后在校内外给学生补课,不准以各种名目租赁校外房屋举办“特长班”、“提高班”、“辅导班”等并收取费用。

  第六条 各级各类学校和在职教师不准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推销或组织学生购买教学辅导资料、学习资等。1

  第七条 在职教师不准相互为对方提供家教生源,不得为退休教师和社会其它人员介绍家教学生并从中获利,不得利用所教学科不同,在家中或在校外租用教室进行集体家教;不准受聘参加社会各类短期培训班、文化补习班等教学活

  动,也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任何便利。

  第八条学校领导不得默许、授意、纵容、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学校不得将校舍和场 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

  第九条 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给予下列处罚:

(一)对补课违规收入,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收缴;

(二)对于参与者,当年年终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等评优评先资格;系统或学校内部通报批评,并与绩效工资挂勾。

(三)对于牵头组织者,除本条

(一)、(二)款处罚外,三年内不能聘任高一级职称,并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四)对于明知故犯、顶风违纪、社会影响较大的教师除本条

(一)、(二)、(三)款处罚外,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原学校到边远学校。属于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教师的,取消荣誉称号。

(五)对因违规补课办班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对学校在职教师首次发生违规有偿补课问题,对学校和领导进行系统内通报批评;发生三次以上的,对学校主要领导进行行政问责;对默许、授意、纵容、指使班主任、科任教师在校内、外收费办班补课,或将学校校舍和场地出租、出借给校外人员开展以中小学生为对象的有偿补习活动的学校领导,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对发生群体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学校领导要实行行政问责,主要领导引咎辞职。

  第十条建立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实行投诉举报快速查处机制,公开举报电话:市教育局,;市政府纠风办,***。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辽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五不准”3

  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

  管理办法

  哈尔脑初中 哈尔脑初中关于禁止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工作的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和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从教行为,有效遏制有偿家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要求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教师违规补课、有偿家教是指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午休、放学后等休息时间,在校内或校外进行的学校教学计划外的教学活动,并通过教学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行为表现为:

(一)在住宅内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二)个人或与他人合伙租用场地进行教学活动并从中获利的。

(三)在校外办学机构(群团组织)中从事学科类教学并从中获利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其他教师或校外办学机构介绍有偿家教生源并从中获利的。

(五)利用职务之便组织或介绍其他在职教师到校外办学机构(办班点)兼课并从中获利的。

(六)利用工作之便从事与课外辅导相关活动为本人或者他人谋

  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经查实的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辅导)行为。

(八)在住宅内或其他场地进行教学活动的,视为有偿家教。第五条 禁止学校和教师参与以下活动:

(一)禁止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参与举办各类补习班。

(二)禁止教师私自在民办教育机构中兼职、兼课。

(三)禁止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四)禁止教师利用晚上、双休日、节假日在校内外租房或家中办班补课收费或变相收费。

(五)严禁学校和教师暗示、动员、强迫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六)学校不得向从事有偿家教的个人或组织租借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

  第六条 查处在职教师有偿家教可以通过突击检查、现场摄像、学生答卷、蹲点守候、定向问卷、跟踪查寻、图像指认、调查询问、个人交代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一)解聘所聘职称,调离教学一线,对违规所得进行清退或追缴,扣分当年绩效工资;

(二)取消评选选优资格,考核定为不称职,给予相应党政

  纪处分,并在全校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情节严重、违法犯罪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第八条 学校是整治在职教师有偿家教的主体。学校专项检查组要进行正常检查督查,责任到人,做到不留空白,对重点对象进行跟踪检查。主要是上门家访,另外暗访在外租房办班或在外兼课情况。发现问题,学校自查自纠,同时将相关情况上报教育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哈尔脑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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