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写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范文 > 正文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3篇(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

2022-10-25 11:06:36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3篇(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欢迎参阅。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3篇(知识产权保护 论文)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1

  网络知识产权制度漏洞及完善

  摘 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加速发展,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网络信息资源的特有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制漏洞度凸显,“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之争,是我们亟待思考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旨在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漏洞提出三个对策。

  关键字:网络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 避风港原则 知识产权漏洞

  引 言

  自今年3月15日,国内部分知名作家贾平凹、刘心武、韩寒、郭敬明、麦家、慕容雪村等近50位作家联合发出《3?15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这一事件被认为是“中国泛文学界第一次携手面对史上最大侵权盗版商”。自这个平台诞生之日起,围绕侵权、盗版、损害作者利益的争议就从未停歇过———也从未解决过。百度文库涉嫌侵权一事已广为人知,讨伐声、辩解声、道歉声响成一片,权利人维权索赔,侵权人辩解道歉,法律人见仁见智,背后挥之不去的背景问题则是:当代法制对信息网络应该如何监管,百文库**背后的知识产权制度漏洞该如何应对?

  一 网络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基于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是一种私权,本质上是特定主体依法专有的无形财产权,其客体是人类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所创造的精神产品。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是为了鼓励人们从事发明创造,并公开发明创造的成果,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知识传播与科技进步。知识产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2网络知识产权

  网络知识产权就是由数字网络发展引起的或与其相关的各种知识产权。著作权包括版权和邻接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商号等。而网络知识产权除了传统知识产权的内涵外,又包括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网络域名,数字化作品以及电子版权等。因此我们在网络上经常接触的电子邮件公共利益、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的概念的外延已经扩大了很多。

  在电子布告栏和新闻论坛上看到的信件,网上新闻资料库,资料传输站上的电脑软件、照片、图片、音乐、动画等,都可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网络资源相对于传统的文字资源有着自己独特的特征。一是数字化、网络化,这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二是信息量大,种类繁多,每天的IE浏览量堪称天文数字。三是信息更新周期短,网络信息节省了印刷、运输等环节,数据可以及时上传。四是资源庞大,开放性强,信息资源不受地域限制,任何联网的计算机都可以上传和下载信息。五是组织分散,没有统一的管理机制和机构。

  网络信息资源的这些特征决定了网络知识产权具有与传统知识产权完全不同的特点,如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是公开,公共的信息;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而网络知识产权则是无国界的。

  二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及网络知识产权漏洞

  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创意经济将成为21世纪的黄金产业,政策制定者应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尤其是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英国创意产业之父、创意集团和创意商学院的主席约翰·霍金斯在2005上海知识产权国际论坛上接受《第一财经日报》专访时如此说。

  在网络环境下,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而新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系统还很不完善,法律确认,保护的范围等还有争议,取证难等问题,也是受网络技术制约的,以及实现社会与网络社会道德规范的矛盾与冲突,导致了网络共建整体行为的失范,从而使不少现实社会中遵纪守法的网民成为网上目无法纪的匿名侵权人。

  首先,网络时代的到来使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收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传统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等特点在网络环境中基本已经都不存在了。取而代之的是特定网络环境下的作品数字化,公开公共化,无国界化等新的特征。传播形式发生很大变化,速度更加迅捷,而且作品一旦在网上被公开,其传播,下载,复制等一系列的行为就很难被权利人所掌握,即使发生侵权,也很难向法院举证。

  其次,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大量的作品正在越来越多和越来越快地从传统形式转换为网络形式,并上网传播,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出现作品的权利人以及传统形式的邻接权人与网络形式的传播者之间的权利冲突乃至纠纷。但是我国目前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尚未完善,虽然已经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约束网民的行为,但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和保守性,立法还远远不能适应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

  再次,人们在传统的社会现实与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观念存在差异很大。传统的社会,依靠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的监督,以及周围人们的提醒或者注视下,传统的法律和道德都会相对很好的被维护。而网络社会是一个相对非常自由的空间,所以任何人通过匿名的方式,都可以逃过道德,舆论的监督,从而是网络的监管很难得到切实的落实。“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之争与网络知识产权漏洞

“避风港原则”:国家为保护刚刚兴起的网络业发展,于2006年7月1日开始执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其中该条例中第十四条与第二十三条为网络版权侵权提供保护伞,却形成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漏洞。具体条例如下:

  第十四条 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二十三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红旗原则”原则是“避风港”原则的例外适用,红旗原则是指如果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就像是红旗一样飘扬,网络服务商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如果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移除链接的话,就算权利人没有发出过通知,我们也应该认定这个设链者知道第三方是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第二十三条就体现了这层意思,这个条文的前半句是避风港,后半句则是“红旗原则”的最好体现。“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简而言之,“避风港原则”就是“通知+移除”,权利人发现网站有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只要通知网站,网站移除侵权内容,就不再承担责任。而“红旗原则”就针锋相对,网络服务商必须“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盗版的存在,才能获得“避风港原则”的庇护。以此两原则为法律基础,著作人强调“红旗原则”,网络运营方依靠“避风港原则”,两项原则之争从而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显的更为复杂,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漏洞更为凸显。

  三 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漏洞的对策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有两方面:技术保护,法律保护,我们只站在法律角度谈一下如何应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漏洞的问题。对策如下: 1 明确“红旗原则”

“红旗原则”作为防止避风港原则滥用的补存条款,应该在法律争议中具有更大的法律效力,而与此相对应的应该是对“红旗原则”加以明确,界定并明确规定(网络服务商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中明知和应知,对此的法律条例细化明确化是解决网络知识产权“避风港原则”与“红旗原则”之争的核心。建议参考境外保护知识产权过程中使用的“三振出局策略”作为针对“避风港原则”的有效补充。“避风港原则”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商而言的原则,而“三振出局策略”针对的则是使用网络服务提供商平台的用户。该策略的规定尺度可松可紧。2 明确网络运营商的义务

  建议明确“立即删除”的时间界定针对目前广泛适用的“通知删除”中对于“立即”的时间界定,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按照惯例认定“立即”的期限为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如果超过这个期限还未履行删除义务,则理论上不再适用“避风港”条款免责。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条文中,对于这个时限未做合理明确的规定,导致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怠于履行自己的删除义务,反复拖延处理时间。建议法律明确要求网络运营商通过技术限制来保护网络知识产权,规范网络运营商对侵权行为的监督义务,发生网络知识产权是侵权人不是网络运营商的,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明确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赔偿

  制定合理的惩罚赔偿制度,既有利于产权方维护产权,打击非法行为,也有利于遏制侵权行为的嚣张气焰。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8号》

  李扬 《网络知识产权法》 湖南大学出版社

  陈明涛《网络服务提供商版权责任研究》 知识产权出版社

  常青 《网络时代知识产权法》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2

  知识产权自我见

  摘要:当今社会在科技,经济和综合国力方面的竞争日益激烈,知识产权制度作为激厉创新,促进科技投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机制,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具有重要地位,当然也给个人乃至社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本文通过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标权对知识产权进一步分析,理解。

  关键词:知识产权;法律;利益。

  世界上的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两大类。知识产权英文名“intellectual property”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是人的心智、人的智力的创造,是人的智力成果权,它是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领域从事一切智力活动而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国际上广泛使用的一个法律概念。

  著作权是一种权利,是以“作品”作为唯一客观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完全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概括来讲,著作权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在作品上诞生的一种法定性的权利。,专利权是指依法批准的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专用权。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一旦超过法律

  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护。《专利法》①规定,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定,发给专利证书。

  商标权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它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所组成以及由上述诸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

  发展中国家似乎把保护知识产权看作是件很高尚的事情,甚至是区分文明人和野蛮人的标志。我猜想,在人们的潜意识里,似乎保护知识产权就等于尊重知识、尊重知识分子。

  首先我们承认,保护知识产权能够提供激励机制,激发出更多的创新。林肯曾经说过,“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然而,真理再往前走一步就是谬误。知识产权并不是惟一的添加剂,与赤裸裸的利益相比,名誉和好奇心或许是更好的燃料。知识产权甚至不是让创新者获得利益的惟一工具,比如说,我们可以用悬赏制度奖励创新者,而市场本身就已经发明了相当精妙的激励机制。

  即使知识产权保护了创新者的利益,但是保护知识产权一定能够促进经济增长吗?很多学者担心:专利体系导致发明者努力改进已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通过.有专利,而不是创造出真正的新知识,因而资源被浪费。考虑到科技进程的积累性和互动性,对关键创新的强有力的保护可能会延误竞争者创造出对世界更有用的革新。许多人还问为什么所有的发明尽管其社会价值不同,却都获得同样期限的保护及为什么保护期限长达17或20年。

  在发展中国家,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能否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更值得怀疑。实际上,最近在发展中国家所作的关于对科技问题的研究表明,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最重要的新知识不是可以申请专利的那种。发展中国家最需要的知识并不是从世界角度来说真正新颖的知识,而是更适合当地情况的知识。为了进一步吸收更高级的科技知识,发展中国家必须首先模仿和复制,在这种模仿和复制的过程中,其实已经出现了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学习并掌握新的生产过程需要付出努力;追踪新的技术发展也需要付出努力;评价和选择适用的技术业也需要付出努力;把新技术应用到本国的生产条件中,需要在生产过程、生产工艺、组织安排做出调整;这些努力均表现为对技术能力的投资,并导致本国有效使用技术知识的能力的提高。遗憾的是,这些在模仿和学习的过程中积累的知识进步却无法得到专利体系的保护。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国家不得不用幼稚产业保护和其他工业政策措施来鼓励这种科技发展。与发达国家过去的做法相比,当代发展中国家在许多方面做的要好的多。随着经验的积累,发展中国家将

  日益明白TRIPs②并不是为它们的利益服务的,发达国家的消费者或许有一天也会明白,这一体系也不是为他们的利益服务的。当世界专利97%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时,使用这些专利所支付的成本要远远大于从这些专利支持中所得到的收益。

  最后,我阐述自己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首先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第二它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第三它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第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当然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

②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北京:法律出版社,.(英)卡尔·波普尔,舒炜光等译.通过知识获得解放.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 吴汉东.知识产权制度基础理论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李琛.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马晓莉.知识产权客体“学说”的比较分析.中国知识产权报,杨翰辉、刚、陈三坤。《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

  7.刘剑文,《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年12月。

论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论文3

  工程硕士论文

  论网络知识产权

  内容摘要: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与一般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所不同的是,BT的侵权不在于其软件技术本身。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我国目前的各类法律中对此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一向以打击侵权行为为主要手段。但笔者认为,需改变这种作法。网络是人们自由传播思想与言论的地方。我们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保护网络的自由、平等和共享。

  关键字:BT 网络知识产权 侵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标记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是蕴含创造力和智慧结晶的成果,通过法律的保护,它可以免受他人的窃用。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在网络媒介中的延伸。在网上传播作品是公共传播行为,它类似于广播的公共传播行为,与有线电视的传播没有本质的区别。著作权人当然地享有其作品的网上传播权。作品传播方式的不同,并不影响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传播的控制权利。

  一般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通过固定的服务器进行复制和下载,可以说下载的用户具有一定的非法盈利的目的。而使用BT下载是在个人用户之间进行共享,大多数用户没有进行非法盈利的主观意图,只是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够成了违法侵权行为。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

  互联网是一个建立在现代计算机技术基础上的相互协作的网络以及网络所承载的信息结合而成的集合体。从技术上讲,互联网是相互连接的IP网络的系统,是成千上万台计算机通过TCP/IP协议即时连接而成的。由于网络的使用,出现了与传统“物理空间”相对的“网络空间”(Cyberspace)概念,它是指基于Internet,为人们提供各种信息活动场所、又相对独立的非物理空间。网络上著作侵权纠纷的发生都与这个空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网络具有开放性、分散性和易于操作性等特点。网络的开放性让任何人都有在网络上(如BBS)发表言论的自由,从而给侵权者提供了一个相对自由的空间;网络的分散性决定了信息的传播有很多个渠道,因而无法实行集中的控制和管理;而网络的易于操作性使网络侵权行为的实施简单易行,鼠标轻轻一点,网络侵权行为就完成了。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其功能之强大是其他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要比传统的侵权行为要大的多。首先,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信息传输的快速性决定了网络侵权影响的范围之广,速度之快。在网络环境下,一条侵权言论可以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全世界每一个角落,其不良影响也会随之遍布全世界。其次,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困难。一桩网络侵权案件不仅涉及到网络内容的提供商(ICP),而且还会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IAP),如果载有侵权信息的网页被链接,其责任涉及范围还要更加广泛,其责任认定也将更为复杂。最后,由于网站内容容易被更改和删除,因此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取证非常困难。此外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免费网络资源,利用病毒和木马与网络资源绑定的方式,侵入一般网络用户的服务器或个人电脑,进行不法活动。这种情况越来越猖獗,从而严重危害了一般网络用 2

  户的隐私和个人机密。

  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以及争议

《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不需要支付作者稿酬,但需要标明作者、出处等信息。对采用网络下载又该如何界定呢?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新司法解释,该解释对IT界可能产生的影响涵盖了音乐、软件、产销盗版软件等各个方面。对于提供网络空间、服务器等的服务商来说,他们也可能被视为为知识产权犯罪提供条件和帮助。”软件下载的具体情况同MP3音乐文件类似,未经授权软件的下载提供者、网络服务商等可能都将面临定罪量刑的问题。

《解释》第十条规定了可以按照“直接经济损失和所失预期应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得利益计算赔偿数额”。在“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可以由法院在“人民币5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三、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对策

  香港制止盗版侵权活动的方法,包括通过搜索引擎搜索侵权的网站,依靠法律手段来打击网上非法拍卖盗版光盘和非法上载或下载电影的人,另外还通过教育来宣传盗版的危害。

  网络侵权问题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在我国目前的各类法律中对此还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一向以打击、压制侵权行为为主要手段。但笔者认为,需改变这种单一作法。在打击、压制的同时:

  1、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立法

  通过立法,使国家在打击侵权行为时有法可依。

  2、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宣传教育

  3、设立由政府主导的免费资源共享网站

  之所以网络用户会去下载一些侵权的网络资源,就在于现在大多数的资源一般都要收费,而侵权的网络资源则都是免费。这促使着网络用户蜂拥下载。如果在提倡购买正版的同时,由政府开设一些专门的免费的共享网站(当然不能有侵权的网络资源),为网络用户提供较为常用的网络资源,这必然会有效控制网络用户下载侵权的网络资源的数量。

  4、积极进行普法教育

  5、加强对网站的监管和控制

  以上的几点对策,不能单独地实行。因为产生侵权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只有综合点对策,把工作做全面了,才能更好地打击侵权行为,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对侵权的制裁应是“有效的、合适的、有劝阻性的”。中国也应朝这个方向努力。

  总结:网络是人们自由传播思想与言论的地方。互联网使得对作品的复制变得更为简单,传输的范围更为广泛,盗版侵权问题更加突出,如果失控了也就更为严重。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地说,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同样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犯。不能以为作品的传播手段不同,著作权就可以受到践踏,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可以随意被剽窃、抄袭。我们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保护网络的自由、平等和共享。在没有形成流量计费的事实和法律前提下,任何封杀BT的举动,都是明目张胆的侵略。

  参考文献:

[1] 郭金明,张国平:《试论网络侵权及其对策》,2005年版 [2] 黄勤南:《知识产权法》,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 蒋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 郑成思:《网络盗版和公众利益》,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2月10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


相关热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