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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县学法心得体会3篇(学法用法执法心得体会)

2022-06-26 14:04:00心得体会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依法治县学法心得体会3篇(学法用法执法心得体会),供大家参考。

依法治县学法心得体会3篇(学法用法执法心得体会)

依法治县学法心得体会1

  最近开展了学法知法活动。我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进一步增强了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也明确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宗旨,以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在各方面做学生的表率,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发展。因为这次学习活动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所以我利用业余时间和休息时间学习了《教师法》等重要理论,经过学习,本人受益非浅,对依法执教、关爱学生、无私奉献等概念的内涵有了更深层次的诠释。下头,我就具体谈一谈学习的感想:

  一是持之以恒、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教育理论的学习。此刻我们要应对新形势下新教育发展的需要,必须认真学好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等教育理论。学理论,就要抓住实质,在提高理论素养上下工夫,逐步加深对“教育即服务”、“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等重要思想的理解。并时时处处注意自我的言行举止,加强自我的依法执教意识。

  二是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提高自身各方面的知识修养。新形势下新的理论知识层出不穷,业务知识学习不能仅停留在学过、看过、听过即可,如果钻研不深不透,异常是在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上做得不到位,就会对工作产生不可预知的影响。我们应当时刻记住,仅有不断学习新的知识,不断加强业务进修,才能满足新时期对教师要求的“从经验型向知识型研究型的转变”,才能更好地做好服务于教育教学这项本职工作。

  三是工作作风上需严谨,在工作标准上要够严格,才能尽善尽美。比如加强横向联系,尤其是近两年来,我发现自我创新工作上做得很平凡,时时处处争一流的标准上把握不够,以后应多向有工作成绩的老同志学习。抓住学习活动的契机,进一步提高认识,从我做起,从此刻做起,从一切能够做的事情做起,对教育多一份执着,多一些奉献,少一些怨言。时刻以共产党员先进性、模范性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自我。献身教育事业,争做优秀教育工作者。

  四是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举止礼貌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教师的言传身教对学生而言至关重要,它对学生潜意识的影响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应当加强师德的学习,规范自我的言行,为祖国的教育事业出力。

依法治县学法心得体会2

  普法工作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是一项系统性、社会性、全局性活动,是一项提高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民心工程”,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长期不懈地抓下去。新时期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使普法成为公众的内在需求,在全民中树立法文化观念,全面推动普法教育活动的开展。

  普法是全民普法。普法不只是普法职能部门和普法工作者的"专利"。公民本身既是施教者也是受教者。普法不是由一群人向另一群人灌输法律知识,而应是一种互动的、双向的交流活动。此外普法是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保障公民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而意识的构成是自觉的主动的,不可强迫的,这就要求在普法活动中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体现人文和民本精神,使普法活动成为一项“民心工程”。

“以人为本”就要注重“因材施教”。普法教育的对象,范围广,层次多,理解本事千差万别,所以要根据不一样对象的特点,针对性设置与其社会主角相近的资料,采用不一样的方法和手段,突出地域特色、群体特点、个性风格,做到量体裁衣,分类施教。

“以人为本”还要坚持把握普法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增强时效性。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总是在必须的时空范围内活动,普法教育要取得预期效果,必须恰当地把握好时间和空间,了解人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思考什么、关注什么、需要什么,紧跟形势,服务中心,围绕热点,做到应时应景。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坚持普法创新,增强普法的艺术性。受教育者,虽本质上对法有渴望和需求,但实际上往往不喜欢枯燥的说教与老一套的做法。所以,仅有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加强趣味性、娱乐性、艺术性,才能使普法更具吸引力。要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说教与熏陶相结合,法理与情理相结合,寓教于乐,使普法教育受到公众实实在在的欢迎和喜爱。

  坚持“以人为本”需拓宽普法渠道和载体,增强渗透性。普法已走过了启蒙阶段,早期经常运用的集中式、灌输式和填鸭式的教育方式。现代社会信息传输面广量大、快速高效,所以,此刻的普法要多管齐下,讲究载体的多样性,强调新闻媒体、信息网络与声像、文字等实物载体有机结合,构建多形式推进、立体化覆盖的法律传播体系。要在渗透和结合上做文章,把法律知识渗透于司法实践中,渗透于法律服务中,渗透于日常生活中,使普法无处不在,无时不闻。

  坚持“以人为本”就要增强普法的科学性。20年的普法,使广大公民从对法律的无知,到对有关法律知识的耳熟能详;从过去把法律置于"事后",到此刻把法律置于"事前",都说明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有了极大提高,他们已不再满足于学一点法律条文,而是期望把"法治"精神贯穿到他们的生活中。所以,普法要及时适应这种变化,不能总是停留在"灌输条文"上,要提升层次,更新观念,把宣传法治理念、弘扬法律文化、倡导法治思想,作为普法的目的,贯穿于普法工作始终。

  坚持“以人为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内在需求。仅有满足人们的内在需要时,普法教育才能持之以恒和深化发展。从心理学角度来将,仅有普法的资料、形式贴合普法对象的个人需要时,他才会对其产生亲和力、认同性,从而引发进取的态度。所以,我们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喜闻乐见、寓教于乐的形式,培养公众对法律的兴趣,对法律知识、法律文化、法律思维的探索愿望,从而赢得广大民众的主动参与,使普法有机地融入公众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成为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不再是为了普法而普法。

依法治县学法心得体会3

“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是我们建设法治国家势在必行的一个重要举措。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作出决定:将现行《宪法》公布施行的日期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国家宪法日”不等同于“宪法宣传日”,设定这一特殊日子并不仅仅具有仪式性、象征性的意义,而是高扬依宪治国的旗帜,弘扬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长效化制度和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对于夯实宪法实施的社会基础、凸显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营造尊重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社会氛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设立“国家宪法日”,首先在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是法之统帅、法律之母,宪法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政体、根本制度、活动准则、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一言以蔽之,宪法权威决定着法律权威、法治权威。维护宪法权威有赖于全社会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宪法意识。目前,在一些领导干部中不同程度存在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宪法理念脆弱,宪法意识淡薄,在关系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问题上缺乏宪法自信,在实际工作中缺乏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自觉性。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生命和力量本质上来源于全体国民对它的深深信仰和至高尊崇。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国家宪法日”意味着是“宪法意识深化日”、“维护宪法权威行动日”。

  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

  设立“国家宪法日”,在于宪法的实施有赖于全社会宪法意识的培育。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凝聚了国家和社会的最高价值,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正如列宁所言:“宪法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并规定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和途径。国家与人民的关系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国家机构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必须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是宪法的基本精神。权利保障是宪法精神的核心内容。人民的权益要靠宪法保障,宪法的权威要靠人民维护。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从根本上讲,宪法的实施需要形成以宪法价值为核心的社会共识,需要将这种社会共识转化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宪法的权威要求现行宪法获得人民普遍服从、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国家宪法日”,也意味着是“宪法价值的信仰日”、“公民权利的宣言日”,“公权力的规范日”,经过年复一年持之以恒的努力,必将进一步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壮大主流思想舆论,进一步增强公民对国家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权威的良好氛围。

“只怕违法,不怕违宪”是错误观念

  设立“国家宪法日”,还在于宪法作为“法中之法”具有法律位阶的最高性、调整范围的广泛性、条文内容的高度抽象性、概括性,需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来认识其特殊的法律功能。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母法从宏观上、原则上、全局上对国家和社会生活进行系统调整和规范,是一切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其本身并不针对某一特定立法领域作出具体规范,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宪法为统领的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具体化,其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按照宪法思维,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同时也构成了对宪法的违反。然而,由于认识上存在误区,不少人存在“法律很近,宪法较远”的错觉,认为违反刑法、民法、诉讼法将受到法律制裁,而违反宪法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这种“只怕违法,不怕违宪”的模糊认识和错误观念如不及时矫正,将使至高无上的宪法在某种程度上成为“闲法”。由此,“国家宪法日”还意味着是“宪法宣传日”、“宪法知识普及日”、“宪法价值体验日”,通过庄严庄重、内涵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示范引领,普及宪法知识、培育宪法意识,使人民群众在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宪法宣传活动中感受宪法的崇高地位,在点点滴滴的现实生活中体验、认知宪法的价值,从而把遵守宪法作为指导、规范行为的最高准则,把维护宪法权威作为神圣的公民责任。

  诚如法国十八世纪启蒙思想家卢梭所言,“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