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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3篇 国家档案局8号令内容

2022-10-15 13:11:14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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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3篇 国家档案局8号令内容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1

  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近日,国家档案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验收办法》的出台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的档案检收工作实现制度化,对规范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验收办法》指出了项目档案验收的重要性与地位。《验收办法》不仅将项目档案验收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了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而且将其作为竣工验收的前提条件之一。《验收办法》规定,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验收办法》强调了项目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注重档案工作全程的跟踪指导,必须做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

《验收办法》明确了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主体。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主体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组织主体分为三个层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验收办法》规定了项目档案验收的申请条件。《验收办法》要求,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项目试运行各项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号等整理工作。以上条件全都具备,建设单位可以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办法》要求,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验收办法》确定了项目档案验收的形式。《验收办法》指出,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验收办法》还规定了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验收办法》明确,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工作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验收办法》还明确了项目档案验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本办法所称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各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贸易)部门。

  第三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将项目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工作领导责任制和相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第二章 验收组织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 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含中央管理企业,下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四)国家档案局对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进行监督、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档案验收前的指导和咨询,必要时可组织预检。

  第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的组成:

(一)国家档案局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国家档案局、中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二)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验收组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及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单位组成。

(三)省级及省以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项目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成。

(四)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项目,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应包括项目所在地的城建档案接收单位。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长由验收组织单位人员担任。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验收组。第三章 验收申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向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报送档案验收申请报告,并填报《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附件1)。项目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应在收到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九条 申请项目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

(二)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

(三)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

(四)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第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前,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应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附件2)进行全面自检。

  第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

(二)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

(三)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四)档案在项目建设、管理、试运行中的作用;

(五)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第四章 验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第十三条 项目档案验收以验收组织单位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项目档案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第十六条 检查项目档案,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第十七条 项目档案验收应根据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对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第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第二十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并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请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单位(法人)通报批评。造成档案损失的,应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其他建设项目的档案验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下载 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工作的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的监督、指导,确保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

  3.项目档案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了负责项目档案工作的领导和部门,实行了各部门和有关人员档案工作责任制,并采取了有效的考核措施。

  4.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要求明确,控制措施有力。

  5.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经过档案管理专业培训。

  6.采用先进信息技术,实现项目档案管理的信息化。7.保证档案工作所需经费,配备了计算机、复印机及声像器材等必备的办公设备,且性能优良,满足工作需要。

  二、项目档 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

  1.按照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结合项目产生文件材料的实际情况,检查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

  2.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项目档案的整理与移交符合DA/T 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及GB/T -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三、项目档案的安全

  1.档案库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档案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

  2.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符合标准要求。3.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符合耐久性要求。4.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2

  国家档案局令 第 8号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已经 2006年 9月 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 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 史面貌, 又便于保管和利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 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 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 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 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 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 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 工作参考的抄件等;(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 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 对稿, 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 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 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 考的文件材料;(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 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 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 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 种。定期一般分为 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 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二 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 文件材料;(三 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四 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 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五 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 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 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七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 材料;(八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 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 材料;(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 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 件材料;(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 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八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九下级机关报送的或以上计划、总结、统 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 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 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 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 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 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 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 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 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 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 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 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 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颁发的 《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 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 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 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 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大会发言, 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 政 协 委 员 提 案 及 办 理 结 果 , 简 报 , 快 报 永久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 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 料 30年

  讨 论 未 通 过 的 文 件 10年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 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 话、讨 论 通 过 的 文 件、参 加 人 员 名 册 永久

  10年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 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 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典 型 材 料、代 表 发 言 材 料、交 流 材 料、简 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为主办的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本机关为协办的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 结、决 议、决 定、纪 要 的 复 制 件 或 副 本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 制件或副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 材料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 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 , 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代 表 发 言 材 料、交 流 材 料、简 报、新 闻 报 道 30年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 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 时形成的文件材料 重 要 的 永久 一 般 的 30年

本 地 区、本 机 关 工 作 汇 报 材 料 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 件 , 中 长 期 规 划、纲 要 等 文 件 材 料 永久

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重 要 业 务 问 题 的 永久 一 般 业 务 问 题 的 30年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重 要 业 务 问 题 的 永久 一 般 业 务 问 题 的 30年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 件、最 后 草 稿 30年

机关联合行文的文件材料 本机关为主办的

重 要 业 务 问 题 的 永久 一 般 业 务 问 题 的 30年 本机关为协办的

重 要 业 务 问 题 的 30年 一 般 业 务 问 题 的 10年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大 事 记、组 织 沿 革 等 永久

简 报、情 况 反 映、工 作 信 息 等 10年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专 项 业 务 文 件 的

执 法 检 查 情 况 汇 总、通 报 , 整 改 通 知 等 永久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 材料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 准、管 理、验 收(评 估 等 文 件 材 料 永久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 件材料 永久

20年(含 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 照、资 质 证、资 格 证 等 的 审 批、管 理 文 件 材 料 永久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 证 等 的 审 批、管 理 文 件 材 料 30年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中 形 成 的 备 案 文 件 材 料 10年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 的文件材料 重 要 的 永久 一 般 的 30年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年 度 和 年 度 以 上 的 计 划、总 结、统 计 材 料 永久 年 度 以 下 的 计 划、总 结、统 计 材 料 10年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一 般 活 动 的 总 结、一 般 问 题 的 调 研 材 料 10年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 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 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 谈记录 30年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 编 制、印 信 启 用 和 作 废 等 文 件 材 料 永久

人 事 工 作 制 度、规 定、办 法 等 文 件 30年 人 事 任 免 文 件 永久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受 县 级(含 以 上 表 彰、奖 励 的

受 县 级 以 下 表 彰、奖 励 的 30年 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受 到 警 告(不 含 以 上 处 分 的 永久 受 到 警 告 处 分 的 30年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 职、离 退 休、死 亡、抚 恤 等 文 件 材 料 永久

人 事 考 核、职 称 评 审 工 作 文 件 材 料 永久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 信及存根 永久 职 工 名 册 永久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工 作 报 告、总 结 , 换 届 选 举 结 果 永久 重 要 专 项 活 动 的 报 告、总 结 等 永久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 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情 况 反 映、工 作 简 报 10年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重 要 的 永久 一 般 的 30年

保 卫 部 门 的 安 全 检 查、调 查 记 录 10年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有 领 导 重 要 批 示 和 处 理 结 果 的 永久 其 他 有 处 理 结 果 的 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房 产、土 地 所 有 权 和 使 用 权 的 文 件 材 料 永久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 文件材料 重 要 的

  永久 10 年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30 年 10 年 30 年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 机 关 财 务 预 算 一 般 的 重 要 的 一 般 的 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 年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永久 10 年 手续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 永久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 一 般 的 重 要 的

  住 房 情 况 统 计、调 查 表、职 工 住 房 申 请 30 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 年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 10 年 一 般 的 重 要 的 的文件材料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 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 文件材料 10 年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30 年 10 年 和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重 大 问 题 的 专 题 报 告

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3

  国家档案局9号令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已经2011年11月11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 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冬权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为了建设覆盖人民群众的、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国家档案资源体系,划定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贯彻科学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法开展档案收集工作,将属于本馆收集范围的具有长久保存价值的档案收集进馆。

  第二条各级综合档案馆依法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的档案:

  1.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2.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3.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4.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6.各民主党派机关;

  7.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各级综合档案馆可全部或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县级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

  第三条新中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内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著名人物的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本行政区内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

  经协商同意,综合档案馆可以收集或代存本行政区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也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等形式获取。

  第四条各级部门档案馆,收集本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形成的档案,但其中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档案,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五条各级专门档案馆,收集本行政区内某一专门领域或特定载体形态的专门档案或档案副本。

  第六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档案馆,收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国有企业发生破产转制,事业单位发生撤销等情况,其档案可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综合档案馆接收。

  第七条省级以上(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档案,省级以下(不含省级)档案馆接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含30年)的档案。

  第八条档案馆要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收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有条件的档案馆应根据国家灾害备份的要求,建立电子文件备份中心,开展电子文件备份工作。

  第九条档案馆在收集档案时,应同时收集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立档单位历史的资料,收集有助于管理和利用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

  第十条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1986年2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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