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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2022-10-13 11:26:58综合范文

第一篇: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一、首要条件是在岗职工,其次是困难职工。

二、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我们奈曼旗低保线是人均每月650元。

三、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150%(650×150%=975)以内,即低保边缘户(含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未及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范围的职工家庭),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家庭。

四、因职工本人或家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月家庭人均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1950元以内(含)的在岗职工家庭、灵活救助(有事实劳动关系: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表)人员家庭。

五、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而导致生活困难,必须具备的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3倍(即1950元)以内(含);

2、突发重大疾病的只限于2017---2018年的,且必须具备住院诊断书、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且住院花费金额较大;

3、突发事件、意外伤害只限于2017---2018年的,且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六、所需要提供的附件:

(1)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申请书(个人签字)(2)单位贫困证明(盖章、领导签字)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4)劳动合同和人事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表(行政、事业单位的提供工资表)

(5)本人家庭从业人员工资收入证明(连续6个月)(6)致困原因引起的支出证明(因病致困的提供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和住院自费票据复印件);因子女上学致困提供学费票据和大学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因各种自然灾害和重大意外事故致困的家庭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计算家庭收入时,如果有劳动能力但无工作的,除60周岁以上老人(离、退休有工资的除外)和学生没有收入外,其余有劳动能力的都按有收入计算,女职工最低按每月500元,男职工最低按每月1000元。

第二篇: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认定标准

为加强对全省困难职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状况,根据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管理的实施意见》(冀工发〔2009〕23号)及《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做好首批“脱困无望”职工生活救助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字〔2010〕11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对困难职工认定及档案管理等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工资、失业保险金、养老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因家庭收入过低难以维持生计或因伤病、子女就学、受灾等造成刚性支出过大,不经救助无法摆脱其困难处境的职工及其家庭。对困难职工,依据其困难程度分为三类,即一般困难职工、特困职工、极困职工(原脱困无望),统称为困难职工。

1、一般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职工及其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职工。(编号为K承XXXX,K为大写)

(1)政府认定的低保家庭,经政府救助后生活仍然困难、入不敷出的职工;(2)尚未享受政府低保待遇,但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对这些职工,在核实其困难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的同时,工会组织应主动帮助其向政府申请低保救助,经政府救助后生活状况明显改善者,可按脱困处理)

(3)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0%以下的,由于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害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

(4)由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遭遇突发性灾难或意外事故等原因,家庭刚性支出过大,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经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下同)或事故损失超过其当年家庭全部的收入50%以上,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

(5)因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确需救助的职工。

困难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籍,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期限为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工会组织,且符合上述标准的务工人员。

2、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一般困难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特困职工。(编号为T承XXXX,T为大写)

(1)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

(2)因本人或家庭成员患病,已连续两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3)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3、极困职工的认定标准:(编号为J承XXXX,J为大写)

特困职工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极困职工:

(1)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已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4、各市总工会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困难职工、特困职工的认定制定细化、量化标准,具体标准可视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年调整。极困职工由各市级工会上报省职工服务中心审核认定。

二、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程序

困难职工的申请和认定,遵循申请、审核、公示、审批和建档五个程序。

1、申请。职工及其家庭符合困难职工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基层工会提出申请;职工未提出申请,但经基层工会走访认为其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帮助其申请申报。

2、审核和公示。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依据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入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进行严格审核,并在本单位或社区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确认符合困难职工标准的,按工会隶属关系报上一级工会。

3、审批和建档。基层工会上报的困难职工申请,按工会隶属关系由县(市、区)总工会审批认定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为其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省、市总工会通过软件对电子档案进行审核,并进行经常性抽查核实。

对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应当遵循“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工作程序。因情况特殊,不能按照上述规范程序认定为困难职工再进行帮扶,又确实急需救助的职工,经核实本人身份、困难情况,可由本人填写救助申请表,报县级以上职工服务中心主管领导批准后酌情帮扶,并立即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建立临时救助档案。

三、困难职工及档案的管理

做实并规范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是各级工会掌握困难职工群体状况,为困难职工提供帮扶服务的基础和依据,各级工会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对困难职工及其档案的管理工作,应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

1、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和组成: 困难职工档案由四部分组成:

(1)原始档案即纸质档案。由《困难职工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本复印件以及有关原始证明材料等组成,主要内容包括:本人及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工作单位及岗位职务、月收入等)、困难程度、致困原因、技术特长、就业要求、帮扶需求等。

(2)电子档案。是指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的功能设置,将困难职工原始档案的主要内容录入软件,并按照软件管理权限,逐级审核上报,实现信息化管理。

(3)综合统计资料档案。主要是与档案建立、管理和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有关的各类报表和数据统计资料等。

(4)工作资料档案。主要是在开展各种帮扶救助和送温暖活动以及相关的调查研究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资料,新闻报道资料,图标、照片、音像资料等。

2、困难职工档案的管理权限:

困难职工原始档案即纸质档案由基层工会及建档单位建立和管理。电子档案即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由全国总工会管理,各级工会按照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和软件的功能、设置的管理权限,履行其录入、审核、上报等职责。综合统计资料和工作资料档案由各级工会依据其职责、权限,按照有关规章制度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建立、管理和定期上报。

职工家庭成员在不同用人单位工作,分别向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申请为困难职工且获得认定的,形成的原始档案可分别由所在用人单位保管备查,并由最先上报到其共同上级工会的基层工会负责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其他基层工会应在其保管的原始档案材料中注明情况。

3、困难职工证和困难职工档案编号规则:

各市总工会应为所管理的困难职工统一配发《困难职工证》。困难职工得到帮扶救助后,所在基层工会或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在《困难职工证》的登记表页上逐项签注,记录救助时间、救助款物金额、困难职工签字等信息。

我省困难职工档案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时,一般困难职工档案号前加字母K;特困职工档案号前加字母T、极困职工档案号前加字母J。各市县总工会困难职工编号的数字号段由省总工会依据全国总工会规定分配。

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建立的困难职工电子档案,应以困难职工家庭为单位建立,一户一档,避免重复建档、重复统计。

各建档单位工会对困难职工进行批量帮扶救助的,应于实行救助后10天内,将帮扶信息及时录入帮扶软件中相应的模块;对困难职工个别帮扶救助的,应立即将帮扶信息录入帮扶软件中相应的模块。

4、完善对困难职工及档案的动态管理制度:

各级工会应完善对困难职工及其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的制度,做到随时发现、认定随时建档,随时变化随时调整,随时脱困随时注销。

已建立档案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系统软件的困难职工,因所在用人单位破产、重组、撤销及其他原因失业,困难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其档案转入新用人单位基层工会管理。上述困难职工未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原建档基层工会无法对其继续履行管理职责的,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协调,将其档案转入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乡镇、街道工会管理;乡镇、街道工会不具备管理条件的,由所在地县级职工服务中心管理。困难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困难职工档案的原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档案移交给新的用人单位工会。新用人单位工会应依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对其困难程度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保留档案,不再符合条件的,应认定为已脱困,予以撤档处理。

5、各级工会均应建立档案借阅、查询、使用制度,严格执行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登录授权制度,加强密码管理。对私自损毁、擅自涂改、伪造档案和因工作失职造成档案丢失的人员;和擅自下载、复制、扩散困难职工个人及家庭信息等有关数据的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领导责任。

6、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员队伍建设:

已建立困难职工档案的工会组织均应指定一名档案管理员,专门负责本级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的建立、有关数据的输入、更新及报送工作;同时负责对下级工会报送档案数据的存储、统计、汇总和审核工作。

档案管理员人选应相对稳定,定期接受专门培训,具备一定的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社会保障和帮扶工作等方面的政策法规,能熟练使用、维护帮扶软件系统。

档案管理员每周用于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工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个工作日;各市总工会要建立所辖县(市、区)工会和基层工会档案管理员名册并上报省总工会保障工作部,省总保障部对各县(区)总工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每年对工作突出的档案管理员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7、各级工会应当为困难职工及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经费。配备适用的电子计算机及配套的先进技术设备,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实现并完善档案微机化、网络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并发挥其信息共享、分类查询、项目统计、数据分析和网上报送的作用。

第三篇: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解答困难职工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解答困难职工特困职工认定标准

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以下,未享受政府“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救助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下,但因疾病、工伤致残、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租房等原因造成支出过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大病、重病,当年自付医药费占家庭年收入50%以上,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边缘户”的;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和生活必需品造成严重损失并影响基本生活的。

特困职工的认定标准为: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省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家庭子女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地平均补差标准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职工住院看望、去世抚慰、困难补助的有关规定

各部门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持久地实施送温暖工程,把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忧解难工作落到实处,促进校园安定和谐,根据工会福利费使用的有关规定,经校工会研究,决定调整我校在职职工住院看望、去世抚慰、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做出如下规定:

一、职工住院看望

职工因病住院治疗,工会组织看望慰问,经费标准为100-200元。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和校级领导因病住院,所在部门工会要及时向校工会报告,由校工会进行看望。

2.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和正处级干部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负责人代表校工会进行看望。

3.其他人员因病住院,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进行看望。

4.春节期间因病在长沙市内市级和省级医院住院的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向校工会报告,校工会邀请有关部门领导代表学校进行看望。

上述各条除第3条经费从部门工会福利费支付外,其余各条所需经费均从校工会福利费中支付。

二、职工去世抚慰

1.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含已离退休人员)去世,职工因公牺牲(经校及以上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2000元。

2.在职职工因病或意外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1000元。

3.在职职工的父(母)或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去世,给予其家属一次性抚慰金300元。

上述各条所列抚慰金,由职工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派专人及时到校工会办理并发放。

三、职工困难补助

1.职工本人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凭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申请一次性临时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2000-3000元。

2.职工父母家庭遭受突发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凭父母家庭所在地乡(镇)政府、社区管委会的证明,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申请条件参照第1条。

3.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癌症、尿毒症等)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肢体残缺、器官破损等)并住院治疗,凭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3000元。

4.职工的未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身体伤害并住院治疗,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和住院治疗费用结算单复印件,可提出临时性补助申请。

5.职工本人家庭经济困难(人均收入低于长沙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长期因病无法正常工作等),可申请临时性困难补助,补助标准为500-1000元。

四、困难补助申办程序

1.职工本人向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提出申请,如实填写《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同时提交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2.部门工会领导作为困难职工的第一知情人和帮扶者,既要满腔热情地受理职工的申请,又要认真负责地了解和反映真实情况,在《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和建议,并指定专人到校工会逐项办理,确保把有限的经费及时发放到需要帮助的职工手中。

3.校工会汇集各部门工会报送的申请,根据实际情况评定困难补助。困难补助每年集中评定两次,即每学期期末评定一次。

五、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原“中大教工字〔2004〕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各附属医院工会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附件:1.职工困难补助申请表

2.职工抚慰金申请表

第四篇: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标准

困难职工救助工作标准

一、时间安排

分各单位调查摸底阶段和省交通工会审核、救助两个阶段。

二、摸底的范围

1、在档的困难职工情况(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和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因其他因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2、职工因患重大疾病一年自负医疗费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原始单据、职工所在单位及社会医保部门已受理的单据、社会医保部门规定的药品及医疗项目);

3、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同户口、无工作单位)患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的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医疗费原始单据,并且自费额超过8000元的);

4、困难企业年内连续六个月以上欠发职工工资造成生活困难的。

三、申报材料

职工个人申请书(家庭人数、工作单位、本人工资数、家庭总收入数、造成困难的原因);救济表(救济表要认真填写,单位意见栏要填单位意见并盖公章);符合要求的医疗单据等。

四、具体要求

1、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对困难职工、重大病职工、零就业家庭职工(个体经商、经营企业户不包括在内)的走访、调查,全面把握本单位困难职工的实际情况;

2、要在深入细致的走访调查基础上,拿出本单位对困难职工的救助方案,向党委汇报,争取行政资金对困难职工进行救助,并对职工救济的情况要填表报送省交通工会;

3、对需上报省交通工会救助的,要按要求严格把关,如实申报,不漏报、不误报、不弄虚作假;

五、注意事项

1、药费单据系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正式单据,医疗部门或单位受理过的单据(商业药店单据,住院费中输血、用件、床位、取暖费、陪护等不在此范围);

2、有合同医院但因救急而在其他医院住院就诊的单据,按医保部门完全不受理的单据的20%核算自费额;

3、异地就诊的医药费不能核算自费额;

4、各单位要打印总表(姓名、单位、自费额、救助额、困难档案号、会员档案号)一式三份,带U盘;

5、没上交工会经费、不足额上交工会经费的抓紧上交,否则不予操作。

第五篇: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北京商业地产网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发布时间:2012-04-04 21:26:08 文章来源:北京商业地产网

有一篇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介绍的太贵复杂了,这里是百度来的一篇介绍,较为通俗易懂一些,转发过来给大家看看: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细则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条 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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