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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3篇(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022-11-01 19:24:41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3篇(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供大家阅读。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3篇(重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

  管理办法明起执行,公积金可用来救急

  核心提示

  从4月1日起,采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最低比例将由5%上升到10%,商品房期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则由10%上升到20%。此外,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及贷款条件均有变化。这是记者昨天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的。

  贷款期最长计算到70岁

  新制定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将从4月1日起执行。

  原规定表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受借款申请人的年龄限制。新规定中,借款人的贷款期限最长计算到借款人70周岁,同时不得超过30年。若贷款人理想贷款年限为30年,其最晚贷款年龄是40岁。

  申请人必须缴过公积金

  贷款申请条件更严格。新规定实施后,想进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在职期间缴纳过住房公积金才能被批准。

  在新规定中,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变得更加宽松,更加关注低收入人群,将进城务工人员和低保户都纳入进来,如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等6种情况也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此外,以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一直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才可办理。新政策在这方面没有变化,还将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按户办理。

  商品房公积金一年一提

  公积金在提取方式上也出现了一项重大变化。新政策实施后,只有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住房贷款每个季度能够提取一次公积金,普通商品房贷款只能每年提取一次。专业人士认为,这更突出了住房公积金的保障功能。

  买自住房才可提公积金

  新政策规定,只有购买自住住房时才可提公积金。而原政策中,无论是投资还是自住,只要购房都可提取公积金。链家市场研究中心总监金育松认为,这是为了抑制利用公积金进行楼市投资行为,从而使公积金政策真正惠及中低收入家庭。

  记者调查

  商品房实际首付比例最低20%

  目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期房的,要求最低购房首付款为房屋评估值的10%;贷款购买其他性质住房的,要求最低购房首付款为房屋评估值的5%。新规定中,将贷款购买商品房期房的首付比例将由10%上升到20%,其他性质住房的首付则由5%上升到10%。

  但记者调查发现,实际上,商品房申请贷款人最终所支付的首付款应该是在不低于最低首付比例的前提下由开发商来规定。目前,许多开发商都将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的比例定在20%至30%。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统一办理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也可使用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加盖开发商财务专用章的首付款收据。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合同;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须提供首付款发票或全额增值税发票。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不再提供首付款凭据,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三、注意事项

  1.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职工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1年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本息提取。

  3.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职工以骗提住房公积金为目的,办理购房网上签约后退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提取资金,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骗提职工予以处理。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一、提取条件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统一办理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购房合同; 2.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新建商品住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或《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2.增值税发票。

(三)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四)购买我市行政区域外二手房的,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 2.增值税发票。

(五)购买房改房的,需提供房改房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改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六)购买拆迁安置房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材料、缴款收据或契税完税凭证。

(七)购买拍卖房的,需提供房屋拍卖确认书、购买拍卖房的发票或收据、房屋所有权证。

(八)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保障性住房销售部门签章的购房合同(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部门出具的准购证明文件、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三、注意事项

  1.公积金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本息提取。

  2.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职工以骗提住房公积金为目的,办理购房网上签约后退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提取资金,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骗提职工予以处理。

  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首付款提取。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计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

(二)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二、提取要件

  须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统一办理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购买我市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或含有计税依据的契税完税凭证。

  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二)购买我市行政区域以外二手房的,首次提取须提供: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2.借款合同。无法提供的,可使用加盖不动产登记机关或贷款银行印章的借款合同复印件;职工提供抵押贷款合同的,须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途等要素。

  3.增值税发票。4.不符合首付款提取条件的,还应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以后各次提取时只须提供最近一年内的银行还款凭据。

  借款人配偶提取的,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三、注意事项

  1.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职工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1年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本息提取。

  3.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职工以骗提住房公积金为目的,办理购房网上签约后退房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追回提取资金,并按照国家及我市有关规定对骗提职工予以处理。

  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提取

  一、提取条件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二、提取要件

  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只需填报提取申请表格,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统一办理的,只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未参贷的配偶办理时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职工以异地公积金贷款办理提取的,不能取首付款,只能提取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参照商业贷款还贷提取方式提供材料。

  三、注意事项

  1.每年只能办理一次提取手续(前后提取时间间隔1年以上),销户提取和提前还清贷款除外,职工结清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在结清贷款之日起1年内再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2.公积金贷款职工(含参贷人、配偶)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还清前,除销户提取外,只能办理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的本息提取。

  3.职工存在骗提套取行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终止办理该笔提取业务,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取消职工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及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并纳入征信系统,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3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公积金发[2008]1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四条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六)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定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的;

(八)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

(九)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内的;

(十)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

(十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第三章 提取额度及次数

  第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及次数为:

(一)符合第二章第四条

(一)至

(六)款规定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四)职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额;

(五)职工或其配偶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达到成本租金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六)缴存人为农民工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七)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年提取一次;

(八)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总额。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九)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预算或决算等有效文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职工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工资收入证明、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税费交款凭据。

  配偶支付租赁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十一)缴存人为农民工的,需提供农村户口证明。

(十二)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直系亲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十三)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住院专用收据(加盖医院收费专用章)。

  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在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本人首先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核实后,由单位经办人员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代为职工统一办理提取手续;离职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已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本人持身份证、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中心办理提取手续。代领的,还需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在职职工所在单位及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十条 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单位或个人制造虚假证明套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市中心将责令其限期退回所提款额及产生的收益,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5月15日印发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的规定

  渝住公积金委发[2009]1号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管理,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渝府发[2006]124号)等规定,现就公积金管理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公积金缴存问题

(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可缴存公积金。有固定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其所在单位及农民工个人都应按照在职职工的缴存标准按时缴存公积金;无固定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其个人按月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市城镇经济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比例在现行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公积金。缴存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本人上一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缴存比例在现行规定范围内自行确定。

(三)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比例、缓缴、补缴时限等日常事务审批工作。

  二、关于公积金提取问题

(一)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可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个人公积金账户。

(二)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简称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付清购房价款,在签订购房合同一年内或办理房屋权证一年内,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实际支出额度。

(三)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

(四)职工或其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和偿还额度内的,可每年提取一次,当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应偿还的贷款本息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应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五)缴存人为农民工、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的,可以每年提取一次本人帐户余额。

  三、关于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问题

(一)在本市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公积金个贷的首付款比例由30%降为20%。

(二)在本市城镇购买商品住房,借款人及参贷人实际可贷最高额度,按其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确定。但个贷单笔最高限额为20万元;夫妻双方参贷后,个贷总额不得超过40万元。

(三)在本市城镇购买商品房住房,公积金个贷还款期限由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最长不超过30年。

(四)还清公积金个贷的职工,可按照规定继续申请公积金个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