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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专题询问办法座谈发言共4篇 人大专题询问会议

2022-06-30 07:34:22讲话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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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专题询问办法座谈发言共4篇 人大专题询问会议

县人大专题询问办法座谈发言共1

  宁波市江东区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

(草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依法履行询问职权,促进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被询问单位作出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专题询问是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一种形式,一般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有组织地开展。对某个议题提出询问称为专题询问。

  第三条 专题询问坚持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主体是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也可以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五条 专题询问对象是指询问议题涉及到的“一府两院”或其相关部门,包括上级部门在本区设立的垂直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专题询问议题应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题, 并结合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委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相关区人大代表提出 1

  的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专题询问的程序:

1、确定专题询问议题、对象;

2、制定专题询问实施方案;

3、开展专题询问前的调查活动;

4、召开专题询问会;

5、其他工作。

  第八条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委制定,与“一府两院”或其相关部门会商,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于召开前一周送受询问单位。受询问单位按照专题询问的工作要求,及时认真地做好回答专题询问应询的各项准备工作。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委承办专题询问的具体事项,区人大常委会其他工委配合。

第九条

  召开专题询问会时,“一府两院”及其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接受询问。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到会接受询问。询问所提问题要紧扣询问议题、重点突出、具有针对性,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询时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当场不能回答的,说明原因后,可在会后再以书面形式答复询问人,并在会后一周内抄送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相关工委。

  询问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单位应当按时如实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例外。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就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个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由一个部门主答、其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条 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应询、敷衍塞责的,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一条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相关工委对专题询问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意见,经审核后函告受询问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并作为常委会作出相关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重要参考,及时留档保存。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县人大专题询问办法座谈发言共2

  市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指市人大常委会针对某一特定问题或工作领域相关情况,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海事法院进行询问,是依法履行监督职权的一种具体方式。

  第三条 专题询问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议题应当是事关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一般可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确定。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上旬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办公厅)汇总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除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任会议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题的七日前,提出与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临时性专题询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第六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协助开展专题询问工作,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方案。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主任会议决定,承办专题询问的有关具体工作。

  开展专题询问应当成立专题询问工作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主任担任组长,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任成员,负责指导、协调专题询问工作的实施。

  专题询问工作组可聘请专家学者或专业人士担任咨询员。

  第七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拟制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专题询问工作实施方案包括:询问的目的、询问的议题、询问人和被询问人建议名单、时间、地点、会议议程、主持人、参加(列席)人员、旁听人员和新闻报道等内容。

  询问人建议名单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推荐或者个人报名的方式产生。(原第十条第一款修改调整至此)

  第八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围绕专题询问的议题,可以根据下列途径了解情况,拟定询问的主要问题:

(一)市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与询问议题有关的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研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询问议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议案、建议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五)通过调研、代表座谈会、群众来信来访、征求意见函和媒体网络等收集的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

(六)其他途径汇总的意见中比较集中的问题。

  第九条 办公厅一般应在召开专题询问会议一个月前,将询问目的、时间、地点和主要议题等相关事项通知被询问机关。在专题询问会议召开的七日前发出正式通知。

  临时决定的专题询问的相关事项由办公厅在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通知被询问机关。

  第十条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上进行。对于突发性、特别重大的事项,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安排专门会议进行专题询问。

  在专题询问会议前,可以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分组审议。

  第十一条 专题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根据专题询问所涉工作,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宁波海事法院院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被询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对同一问题可以补充询问一次。(原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归并)提出询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在被询问机关职责和询问议题范围内询问。提出的问题应当重点突出、事实清楚、客观公正、条理清晰。

  被询问人应当如实准确地回答询问人提出的问题,不能推脱或者回避问题,不得对询问人提出反问。

  被询问人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前书面答复。(原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调整至此)

  第十三条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政府部门的,应当以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答复,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补充答复。

  第十四条 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整理形成专题询问文字实录,经主任会议研究通过,以专题询问意见的形式交由承办机关研究处理。

  承办机关应当在收到专题询问意见的三个月或主任会议指定的时间内,将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先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确定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原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调整至此)

  第十五条 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被询问机关在询问答复中提出的具体事项进行重点督办。

  被询问机关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不力、工作不到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依法采取其他监督方式督促落实。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专题询问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或者作出决议、决定。

  第十七条 专题询问情况,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县人大专题询问办法座谈发言共3

  XX县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区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推动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一府两院”)改进工作,提高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和《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专题询问是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的一种形式,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法定权力。

  专题询问采取区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三条专题询问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四条专题询问工作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区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区人大办公室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五条专题询问内容包括区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区“一府两院”、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以上驻XX县各单位的专项工作。

  第六条专题询问活动,由主持人、询问人、被询问人和列席人员参加。参加人员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指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区人大代表。

  被询问人指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区“一府两院”、区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以及市以上驻XX县相关单位。

  被询问人应当派出主要负责人到会接受询问。主要负责 1

  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后,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经主持人同意,被询问单位其他工作人员可以作补充说明。

  第七条专题询问议题由主任会议提出,于开展询问的常委会会议举行前1个月书面通知被询问人。

  第八条被询问人应当于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0日前将涉及专题询问的工作报告送交区人大办公室。区人大办公室应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7日前送交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区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日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区人大办公室汇总并转交被询问人。

  询问人要求开展走访、调研或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以便对询问议题有更深入了解的,区人大办公室和相关工委应当及时安排并给予后勤保障。

  第九条专题询问会,一般不超过2小时。询问人提出询问,一般不超过3分钟。被询问单位的人员回答询问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条专题询问活动采取“一问一答”或“随问随答”的方式开展。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被询问人要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区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其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一条专题询问结束后,可以由相关工委根据询问情况,整理形成专题审议意见,转交被询问人研究办理。并在下一次常委会上报告办理结果。

  对专题审议意见办理落实不力、不到位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二条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县人大专题询问办法座谈发言共4

  接受人大询问表态发言

  尊敬的李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各位委员:

  我代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表态发言。

一、端正态度,正确对待专题询问。询问权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是人大监督权的题中应有之义。人大的询问,是人大法定监督权的一种外化载体,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性的庄严之问。专题询问的都是相关领域的热点、焦点问题,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有利于政府部门有针对性地改进工作。为此,我们将做到端正态度,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把推进工作和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作为做好专题询问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二、明确重点,抓好各阶段工作落实。准备阶段,明确应询要求,深入调查研究,为专题询问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询问阶段,充分准备,认真答复询问人提问。整改阶段,剖析原因,改进工作,解决问题,及时反馈,做到有询问、有答复、有结果,问不止于答,确保专题询问意见得到切实办理。

三、举一反三,努力开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以此次专题询问为契机,注重询问成果的转化,紧密联系自身工作实际,认真查摆工作的方方面面,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抓紧弥补。让全县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在人大监督下能够多多“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努力开创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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