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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合同立法 职工踊跃参与立法7篇(劳动合同法的立法)

2022-10-13 13:32:00合同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关注劳动合同立法 职工踊跃参与立法7篇(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以供参考。

关注劳动合同立法 职工踊跃参与立法7篇(劳动合同法的立法)

关注劳动合同立法 职工踊跃参与立法1

  环境立法应关注农村

摘要: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环境保护法和单行污染防治法体系,偏重于城市环境污染治理,未将农村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列为重点.法律上虽涉及农村环境问题和污染治理,但大多为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或是规则不完善,缺少实施系统的支持,对农村环境管理和污染治理的具体困难考虑不足.作 者:杨文涛 ?作者单位:?期 刊:农村工作通讯? ?Journal:NEWSLETTER ABOUT WORK IN RURAL AREAS?年,卷(期):,?(12)?分类号:?

关注劳动合同立法 职工踊跃参与立法2

  两岸劳动合同立法比较

  洪碧华

  是大陆劳动立法年,通过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加上1994年的《劳动法》,《社会保险法》(草案)及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已经形成比较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劳动法》虽然是劳动基本法,但是大部分属于原则性的规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支持。更重要的该法颁布已,许多规定早已过时,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审判实践中《劳动合同法》经常被引用,劳动法较少适用,建议应当尽快修改完善。台湾地区没有制定专门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制主要体现在《劳动基准法》及其《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中。它们分别制定于蒋经国主政时期,都在第二章专章规定劳动契约。实施20多年来,虽经6次修正,但关于劳动契约的规定基本不变,对台湾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一、劳动合同的立法宗旨

  大陆制定《劳动合同法》,是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争议与对抗”伴随整个立法过程,究竟立法要平等保护还是倾斜保护?山西洪洞县“黑砖窑”和各地“矿难”事件,加速了《劳动合同法》通过。强势企业与弱势员工形成明显反差,促使立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并且加重企业违法成本。台湾《劳动基准法》是“保障劳工权益,加强劳工与雇主关系,促进社会与经济的发展。”表明该法提供的是最低劳动标准,凡是双方商定的劳动条件低于法律规定标准的,视为侵犯员工权益。

  二、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

  大陆的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仅指“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等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而台湾的适用范围宽广,几乎囊括所有劳雇关系。它采取列举加兜底式,包括农林渔、工商贸等三十一个行业。

  从劳动用工主体看,台湾的雇主外延范围较大,而大陆的比较狭窄,采取列举加排除式,仅对企业里的劳动关系产生效力,排除了广大的农业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家庭保姆等。并且严格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后者不适用劳动法。

  三、劳动概念和术语的区别

《劳动基准法》第2条对劳动名词进行了解释,与大陆的相比较,发现两岸的许多劳动法律用语不同。如大陆叫《劳动法》,台湾叫《劳动基准法》,大陆叫“劳动者”、台湾叫“劳工”;大陆叫“劳动合同”、台湾叫“劳动契约”。大陆叫“经济补偿金”、台湾叫“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一)劳工

  台湾的劳工是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大陆则主要使用“劳动者”一词,劳工多在阐述国际条约或是外国劳动法时使用。二者意思基本相同,大陆劳动法中的劳动是人们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它属于劳动雇佣关系,不是指一切劳动,不包括志愿者无偿的义务劳动和单个家务劳动。差异正如前文所述,并非所有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

(二)工资

  台湾规定劳工因工作所获得之报酬,包含工资、薪金及按时计、计日、计月、计件、以现金或实物等方式给付之奖金、津贴,及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其中的“其它任何名义之经常性给与”,由劳基法施行细则第10条详细规定。大陆的“工资”,又称“薪水”,是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支付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严禁以发放实物代替货币工资的。台湾的工资比大陆高,相差大约3-5倍。

(三)事业单位

  台湾把事业单位解释为适用本法各业雇佣劳工从事工作之机构。大陆事业单位有其特定的用意,它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大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要参照公务员的人事制度管理而不是适用劳动法,但职工除外。

(四)主管部门

  台湾规定的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在大陆,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这些“劳动工作”包括劳动就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工时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争议处理、劳动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

  四、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

  大陆把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的、无固定期限的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三种。台湾把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及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不定期契约:(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未立即表示反对意思者;(2)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九十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三十日者。前项规定于特定性或季节性之定期工作不适用之。

  大陆为了更好保护劳动者权益而特别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应当订立长期劳动合同。对年老体衰者予以特别照顾,避免用人单位只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把老职工一脚踢开。

  大陆还区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前者一般是由劳动者个人同用人单位签订;后者一般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荐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二)劳动合同的立法原则

  大陆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具有约束力,双方都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按《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法、采取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台湾法没有对此问题进行详尽的规定,对于劳动关系的约束,大陆要严格一些,并带有一定政治色彩。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大陆劳动合同分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两部分。必备条款包括双方自然情况、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地点、内容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此外,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密和福利待遇等事项。台湾的劳基法没有对劳动合同的条款进行详细的规定,但在劳基法施行细则的第7条规定了劳动契约应约定13种事项。相比之下,大陆对劳动合同条款的规定要宏观一些,台湾的规定很详尽,更加明确具体,便于操作,更能保护订立合同时弱势的一方。

(四)保密与竞业限制

  大陆在《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了劳动者负有保密与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对企业的高管和高级技工,增加竞业限制条款,员工在工作期间及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二年内,不得从事跟原企业相同行业的工作。保密协议既是员工的法定义务,又是职业道德问题,与是否支付封口费、保密费无关。

  台湾在《营业秘密法》中规定受雇人于职务上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雇用人所有。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受雇人于非职务上之研究或开发之营业秘密,归受雇人所有。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终止和解除的含义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重要环节,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两岸都对该问题进行了极为详尽的规定。

  两岸对“终止”术语的使用范围是不一致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合同期满、劳动者死亡和单位破产等6种情形。台湾法上没有区分终止和解除,统称之为终止,其内容包括了大陆法终止的一部分,当然更多的是大陆劳动合同法里的解除的规定。台湾虽然有制定一部《大量解雇劳工保护法》,但是却因为该法的适用条件过份严格,以至于极少被适用。尤其是发生全球性金融危机,裁员成为必然。

  2.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预告解除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39规定了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违反规章制度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台湾劳基法规定,劳工有虚伪意思表示、对他人施暴或被判有期徒刑等情形的,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相比之下,台湾劳动者于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或是对于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它共同工作的劳动者,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预告解除合同。此外,大陆劳动者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利用假身份证、假毕业骗取就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预告解除合同。

  3.用人单位可以经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劳动基准法》规定,出现歇业或转让、亏损或业务紧缩、发生不可抗力等情形,雇主才能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可见,两岸关于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法律文字上虽有较大差别,但是实际内容基本一致、大同小异,至多只是立法技术上的细微差别。

  4.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提供劳保条件、不支付工资、不缴纳社保费等情形下,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台湾规定雇主缔约时有虚伪意思表示、对劳工施暴、有恶性传染病及不依约给付工作报酬等情形的,劳工可以“炒老板尤渔”、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5.预告期间

  大陆的预告期为三十天。台湾要依工作年限而定,有十日、二十日、三十日。劳工于接到预告后,为另谋工作得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其请假时数,每星期不得超过二日之工作时间,请假期间之工资照给。

  6.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台湾法规定了劳工名卡应记录的事项,保存期限至少为五年;若劳工请求发给服务证明书的,雇主不得拒绝。大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相关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障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按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然后领取经济补偿金,将档案转至新单位或者人才中心或者街道办事处。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五、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大陆专章规定集体合同制度,而台湾没有。

  1.集体合同是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协议。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双方订立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2.集体合同的意义。对劳动者来说,它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有效手段;对用人单位而言,它有利于减少损失、降低劳动力管理的成本;对于政府来说,它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劳资双方的自主解决纠纷的协议,减轻政府的压力,有利于保持劳资安定和社会稳定;()从发达国家实践经验看,集体合同制度的发展迫使工会改变原来的斗争和生存策略,在劳资关系的协调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劳动合同法》第57-67条,规定了劳务派遣,很适合大陆实际情况,有先进性的一面,这是未来的劳动用工模式。台湾的劳务派遣现在还只是草案,专家担心这部法律的制定,会使不定期劳动合同模式被劳务派遣所代替。因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直接的劳动关系,容易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通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协议,把单位临时工的劳动关系转移到劳务派遣单位,然后再通过劳务派遣形式聘用原单位职工。这就是被员工戏称为“卖猪仔”的把戏。

  总之,两岸劳动法制存在差异,曾经是“亚洲四小龙”之一的台湾市场经济体制较健全,法制比较完备,值得大陆立法机关学习借鉴。大陆有《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但是尚未制定《劳动法实施细则》,须加大立法力度,不断完善劳动合同法制,规范劳动用工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在大陆的七万多家台资企业和台商服务,实现两岸法制统一和祖国统一大业。

关注劳动合同立法 职工踊跃参与立法3

  参与分配是指债权人依据已生效的金钱债权的执行依据,向法院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后,其它债权人向执行法院请求就执行所得的金额共同受清偿的一种债务人还债程序?我国仅通过司法解释对参与分配的条件、程序和分配原则作了规范性解释,这使得参与分配制度不具有可执行性?笔者于下文就参与分配在国外的立法体例问题-也即是国外对于参与分配的处理方式问题-进行介绍,并对这些立法例的优缺点进行分析,以期对我国的有关立法有所借鉴

  一??简述三种立法体例

  平等主义

  不管债权人是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或申请参与分配债权人,也不管参与分配的时间先后,债权人地位平等,均以自己的债权额比例分配的立法体例,称之为平等主义?平等主义是基于债权人平等的原则,以及债权人共同分担损失的法律思想?进而言之,除实体法上有担保权或其它优先权者外,债权人的地位完全平等,以债务人的总财产为共同担保?一旦债务人的`总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的债务时,应使债权人按其债权额平等受偿?共同分担债务人无法全部清偿全部债务的风险,以符合公平

  优先主义

  以债权人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或申请参与分配的时间先后,决定债权人之间分配的先后优劣的立法体例,称之为优先主义?优先主义基于努力行使其权利的债权人,应该得到奖励的法律思想,而建立的立法体例?其立法理由是:债权人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密切注意债务人的信用,并且在清偿期届满时全力维护自己利益的人,应当得到报偿?优先主义认为唯有努力维护自己利益的债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样才能确保真正的平等?否则,如果采取平等主义的话,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密切注意债务人信用的债权人因其它债权人的简单的申请参与分配而分享其成果?尤其是在债权人通过各种手段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且所付出的努力较多时,其成果却被其它债权人随意瓜分,显然有失公平

  折衷主义

  折衷主义是由最初申请强制执行的当事人和一定时间内参与分配的债权人,构成第一集团;其后再参加的债权人构成第二集团?第一集团的债权人较第二集团的优先受偿?但同一集团的债权人之间者平等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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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劳动合同立法中的公平原则

摘要:劳动合同关系是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核心,缔结劳动合同的双方是否应在公平自愿的前提下订立合同,决定了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的属性。在劳动合同立法中,确立公平原则有其特定的经济基础、社会基础和法律基础,也有其特殊的实践意义。所以,建议在起草制定劳动合同立法中明确公平原则,并将其贯彻在立法始终。

  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合意,它体现了缔约当事人之间就各自为订立合同而实现的目标达到了相互利益的一致:合同还是平等主体之间就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的合意,它代表着缔约当事人应在合同履行中各自应履行的行为和应承担的义务达到了共识。从一般意义上去理解民事法律关系或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合同,已有社会所认同的权威的、统一的理论标准,然而从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劳动意义上去理解合同上的公平,并将之贯彻于劳动合同履行中,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及在实践中的推广。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明确各自的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作为契约的一种类型,它与普通民事、商事合同有着诸多共性,但作为特定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它又具有其独立的特色。劳动合同中缔约双方处于平等的地位,但又当然地具有截然不同的身份,在利益的取向上是完全对立的、互补的。其典型特征就是缔约双方分别为雇主和雇员的特定身份,以及在人身关系上带有的与人身依附相似的隶属关系。所以在劳动合同中一方面呈现出对缔约双方相互自主选择(即所谓双向选择)的肯定,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在特定劳动场所里雇主对雇员的统一管理(即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平等是相对的,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绝对的,但这决不意味着劳动合同关系中不要公平原则,某种意义上说,在我国现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劳动合同的公平原则还有其特殊的社会意义。

  本文意图应用简洁的语言和简明的逻辑分析,来阐述在劳动合同立法中应规定公平原则,确认公平的思想。

  1、劳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的经济基础

  劳动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劳动力与劳动力使用的关系,其基础条件是将劳动力视为商品,所以也可以说劳动关系是劳动力的交换关系。劳动者将自己的劳动能力以商品交换的形式让渡于劳动力的使用者,劳动力使用者(企业或称用人单位)为此支付对价,这一对价的水平应维持在维系劳动力的载体劳动者的生存、繁衍以及满足其社会标准的精神和其他物质享受之上。以政治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在这一交换过程中,还会产生一特定产物,即劳动力的剩余价值。针对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言,这是产生剥削的基本要素;但对于社会主义社会来说,除部分转化为企业利润外(某种意义上可理解投资成本回报),大部分还是被转化为社会资源,用于公共目的(即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说)。用经济的标准来衡量,这种交换也应当是公平的。概括说,社会劳动是一种生产活动,也是一种商品交换活动,提供了法律上公平的基本条件,作为劳动力商品交换关系的契约,劳动合同也具有公平的经济基础。

  这一推理,也可以用更简单的方式来表述,即劳动是一种经济活动,是商品经济过程中的一种特殊行为,劳动关系中存在着商品交换关系,商品交换要求实现公平,所以,确立劳动关系存在的劳动合同中完全可以具有公平的经济基础。

  2、劳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的社会基础

  讲公平首先是社会的公平,同时也强调社会成员个体间的公平,公平原则的社会基础表现在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对立统一上。法律上的公平并不是一般意义上在权利和义务主体之间的绝对公平,它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平衡相应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求社会成员群体利益的均衡。当然,这种公平也必须体现到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上,这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公平,是约束双方公平程度的框架和尺度。权利义务双方应在这个框架和尺度范围内自由地约定自己订立合同所需实现的经济目的。在任何一个劳动关系的契约中,也必然地要体现社会公平对个体公平的约束,又会体现缔约双方所追求的在法律允许幅度内的公平。

  第一,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谈公平原则要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条件,这要求:

  首先,劳动者人身的解放和劳动力私人占有被肯定,从法律上说,即确定了劳动关系的参与者的法律主体资格,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都提供了此前提条件。

  其次,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禁锢被破除,在我国取消或正在取消的城市和农业劳动人口的就业差别,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劳动人口流动,以及破除劳动者官本位的特殊身份和等级身份等,为劳动力商品市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第二,在劳动合同关系上谈公平原则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社会环境,这要求:

  首先,合理的劳动用工制度的形成,如我国劳动制度改革及确立用人体制上破除“终身制”、“铁饭碗”的劳动合同制。

  其次,确立建立劳动关系所需要的劳动合同的法律形式,如我国《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已经成为目前城镇劳动力参与劳动活动、获得劳动报酬,确立劳动关系的产生和存在的一种法定的正式载体。

  第三,从特殊性讲,即要求对出让劳动力商品的劳动者个人消除就业终身制的限制,使其有了选择自己所期望就业的权利和辞去不符合自己意愿的工作的权利;吸纳劳动者的具体企业则对应有了改变计划体制下统包统配、劳动力单位一企业所有的权利,有权自主地雇用劳动力和解雇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员工。

  第四,有了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以消除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异带来的对公平的不利影响和补救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行为导致的另一方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权益瑕疵。

  3、劳动合同关系中公平原则的法律基础

“公平原则”源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是对自愿原则即契约自由原则的完善和补充。它实际上要求不仅实现民事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上的公平,也要实现一种社会公平,所以公平原则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在劳动合同关系上有无必要贯彻公平原则,或者说劳动合同上的公平有无法律上存在的意义,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首先,因为劳动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活动,所以劳动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的基础。人们对社会关系上的平等的追求,必然首先体现在劳动活动中的平等,因此法律所保护和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具有社会平等的基础。

  其次,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关系虽然现在分属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调整,但它们之间又有着天然的联系,劳动体系是从民法体系中繁衍、变化和发展而来的新的.法律体系。从合同的基本原理和合同立法的基本原则上,两法相通,可相互借鉴。同时最重要的是,两个部门法的法律价值观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

  第三,从立法体例上说,就合同法对合同订立、变更、履行、解除、无效、违约处理等方面的规定看,与劳动法中对劳动合同对应问题的规定大体相同(从我国的立法例上看,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规定更为简洁,但笔者认为这正是劳动法立法上的不足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可以肯定地说,两者从本质上均未否定公平原则。

  第四,从

立法技术上看,劳动法的粗犷和内容上过于原则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表现出来,相对于相当完备和具有丰富的合同法来说,学习借鉴甚至“拿来主义”并无不可。劳动合同立法中可借鉴的内容包括法律原则中的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等。在法律规定上,关于合同订立的要约和承诺过程、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合同的有效和无效标准,合同履行的原则,合同变更和解除的程序要求,违约责任确定与承担等,都可以参考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融会以劳动法的特定要求。由于劳动法在相关规定上的简单化,目前各地用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示范文本来解决合同标准问题,千差万别存在许多不足。

  第五,最关键的问题是劳动合同关系中决不否认公平的基础,劳动合同订立也广泛地包括追求社会公平和当事人地位上平等,及利益共享的目标。

  当然,理论界对劳动法中沿用普通民事法律的原则也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劳动法与民法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法律部门,所以根本无从谈起共同适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之间无一般意义上的借鉴关系。笔者不太同意此种观点,因为从大的方面来看,劳动关系中的劳动合同关系还属于私法范畴(劳动法中涉及公法的范畴更多地体现在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缔约双方有充分的相互选择权,并应严格遵守平等互利的基本合同规则。借用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并赋予其劳动法意义上新的内容,从本质上不会影响劳动法的独立性。而且,民法中成功的经验被引入劳动合同制度中,是立法和司法技术上节约成本的最佳选择。

  4、劳动合同关系中确认公平原则的社会实践意义

  在当前发生的劳动争议中不乏因片面强调对一方利益的维护而导致违背公平原则的现象存在,在下可试举几例加以说明:

  如企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对受雇人员收抵押金、担保金的做法;

  如企业以变通方式,缩减了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基准(例:《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规定职工一年内连续旷工15日或累计旷工30天,企业可给予除名处理。有些企业以违纪解除合同的方式将处理的时限缩短到几天);

  如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高额违约金或强迫受雇人员放弃合同约定利益(如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待遇和额外商业保险等)的情形;

  如在企业规章制度中,任意制定合同限制条款,随意对规章制度进行不利于受雇员工方面的解释;

  如劳动者滥用权利,侵害企业财产权,进行不正当经营行为(如利用合同漏洞或企业管理漏洞,从事竞业禁止行为和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等)。? 在处理上述各种违法、违约行为时,目前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由于法律规定上过于原则,而各种行政性解释受时间、地域、行业、劳动者身份等的影响,任意性过强,甚至一些规定、办法、批复等内容冲突,时效陈旧,标准不一。这不仅会造成法律标准的不一,使法律失去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会造成社会的不安定和人们思想认识上的混乱。无疑,对经济建设有百害而无一利。

  在完善劳动合同立法的同时,规定劳动合同中的公平原则和其他原则有利于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有利于稳定社会,促进生产发展。更重要的是,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内容的规定过于原则,在处理劳动争议的实践中,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所以完全有必要在补充完善劳动法的同时,增加立法原则和基本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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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等主义和优先主义

(1)执行程序的迅速?采用平等主义的国家,因有多数债权人参与分配,分配程序复杂,执行程序难以避免迟延?但采取优先主义的国家,债权人为取得优先受偿权,故急于申请执行,但是在法院实行了强制措施、债权人的受偿权已经得到保障后,往往不热衷于迅速继续执行,反而使执行程序迟延

(2)对债务人的影响?在平等主义下,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因为预期有其它的债权人参与分配,故在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求法院查封的财产往往超过其债权额,因此无法严格贯彻超额查封禁止的限制?然而在优先主义的立法例中,债权人为取的优先权,争先向法院申请使用强制措施?这容易使债务人一时无力清偿债务,从而导致破产

(3)债权人之间的平衡?采用平等主义的国家,因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努力执行所得的金额,有毫无付出其它债权人分享,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难以称得上公平?但是在优先主义中,只是因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间上的快慢,就发生受偿次序上的重大差别,对于后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来说也未必公平

(4)对民事信用的影响?在平等主义下,因其它债权人可以参与分配、平等受偿,一般债权人(无实体法上优先权的债权人)常常无法全额受偿,难免影响金融机构或债权人对债务人进行一般信用借款(不附带担保的借款)?但采用优先主义的,因顾虑债务人的财产如经其它债权人先为查封,将难以受偿,同样将影响对债务人为一般信用的借款

(5)与破产制度的关系?破产是对债务人中财产的一般的强制执行?债务人一旦破产,债权人应当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平等受偿?破产制度,有只有商人才能破产的,称为商人破产主义?有不问商人或非商人均准许破产的,称为一般破产主义?在采用商人破产主义的国家,非商人无法宣告破产,为使其它债权人由平等受偿的机会,故多采用平等主义?反之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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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制度建设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在形成。面对社会的这种变化,要做到在立法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应当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各方利益能够充分表达的机制

●要充分发挥现有公众参与途径和形式的作用,需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可反复使用的行为规范

●应当在鼓励公众参与的同时,确定各个体权利的边界。在利益表达机制建立时,要注意各方权益的平衡,要防止因一方权利扩张而影响他人权利行使的现象出现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时,坚持走群众路线,使立法能集中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较准确地反映社情和民意,具有较高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设定了市民旁听制度,还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通常是在法规草案经过一审以后,便将其在媒体上公布,同时公布接收意见的电话号码、电子信箱和来信地址,用一个月的时间接受来自社会的意见。在常委会审议的各个阶段,都召开座谈会听取各方意见,对一些有分歧、有争议的议题,则通过论证会,选择最恰当的方案。立法听证会则让立法活动向公众开放,使公民有了参与立法的直接途径。通过这些方法所获取或所形成的意见,是立法的重要参考或依据,对提高立法质量起了积极作用。

  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在形成,这些群体的利益日趋独立,而且都期望通过立法体现自己的利益和意愿。可以说,整个社会对立法的关注程度是前所未有的。面对社会的这种变化,要做到在立法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确应当提高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建立各方利益能够充分表达的机制。

  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有关立法民主的规定并不少。比如,《立法法》中就有对听证会、论证会的原则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向社会公布法规草案的做法也作过规定。这些规定为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支持。

  但是,现有制度供给还不能适应公民参与的现实需要,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关操作的规定还嫌不足。以听证会为例,一些基本的问题尚未解决,比如,哪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听证,哪些法律法规则不必经过听证;什么机构有权决定举行听证会,听证的主体和内容怎么确定,等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听证会的`效果自然打折扣,有的甚至会变成为了听证而听证,为了造势而听证,很好的立法民主形式成了花拳绣腿。此外,还需靠制度来进一步帮助提高公众对法规草案的知晓程度。法规草案的内容要借助于大众媒体才能走向社会,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加强,媒体功不可没。不过,相关媒体可给予更多的关注,特别是一些受众更广的媒体。有的媒体关注了,但对法规草案的介绍似走“偏锋”,有时为了吸引“眼球”,题目做得很“跳”,但与公众利益相关程度不高。这方面应有改进的余地。当然,法规草案解读不够,公众对文本的争议点了解甚少,对文本是否塞进了“部门利益”、损害了公众利益,无从知晓,这也往往是他们对法规草案反应平淡的原因。

  为了提高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实效,有必要从完善制度着眼,改进有关工作。应当全面认识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是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立法的公众参与,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部分,也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客观需要。法律法规要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愿,必须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目前,虽然法律规定了公民可以向国家权力机关反映自己意愿的多种途径,但总体而言,途径还不够,况且法律规定的有些途径还没充分发挥作用。在立法阶段比较充分地吸收各方意见,除了能使法律法规更好地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外,还可以提高法律法规的知晓度,有利于法律法规的实施,消减有法不依、执法不力的现象。

  应当注重操作层面的制度设计。要充分发挥现有公众参与途径和形式的作用,需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可反复使用的行为规范,以避免有些环节的操作总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法律尚无明确规定,但实践中又确实需要的规则,要加紧制定,使各项操作有章可循。制定规则不要期望一步到位。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是长期的实践,会不断提出新的问题,产生新的经验,因此,规则可随着实践的深入不断完善。

  应当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要求。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听取选民意见,代表选民利益,向选民负责,是应尽职责。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并不是让每个公民直接到人大常委会立法,而是让公民了解立法过程,有更多的机会表达自己利益和意愿,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市人大常委会开辟公民参与的各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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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劳动合同立法 职工踊跃参与立法7

  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立法研究

内容摘要:职工持股在海南省的企业改革过程中起到过重要作用,但由于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以遵循,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问题,迫切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来规范和约束。目前诲南省职工持股的最突出矛盾是制度建设问题,文章将从理论和实践这两个角度来阐述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着重探讨职工持股在立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职工持股;立法;职工持股会;现代企业制度

  一、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状况

(一)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操作方法

  第一,先破产,后改制。例如,原海口市电力成套设备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主客观原因,造成严重亏损,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12月13日,经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该公司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到3月12日破产程序终止,该公司依法整体破产后,由职工集资购买破产财产而组建新企业即“海口威特电气有限公司”。新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将原公司经评估后认可的2100万元净资产全部折股,由在职的371名职工认购(国家发给每位职工的破产安置费共1600万元全部用于买股,两者相抵后还有500万元的份额,则由职工自愿出资购买)。新公司成立后几个月,其产值和销售额比改制前最好年份还增加15%左右,每月实际利润从亏损50万元上升到盈利18万元。这种做法适用于那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

  第二,先购股,后改制。例如,原海口荣达企业公司在改制前已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设备老化,产品滞销,在职职工121人,而通常上班在岗的只有50人左右,许多人长期在外不归,或领取85%的工资长期居家。为了摆脱困境,他们经国资部门评估后,将全部资产净值折股(每股1万元),在公司内部向全体职工招股认购。由于公司的历史遗留问题太多,困难太大,有三分之二的职工不愿入股而选择提前退休或买断工龄的方式离去。最后剩下的34名职工集资55万元把全部股份(即产权)买下,并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推举新的董事会,组建新企业即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海口新明实业有限公司”。新公司承担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对不愿人股的职工继续留用,也可让其“买断工龄”或提前退休;还允许已人股但要求外出另谋生路的职工下岗待聘,在下岗待聘期间仍拥有一名股东的权益和任务。

  第三,在改制时,把经国资部门评估认定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净值折股,由企业内部所有职工共同认购,再按照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改制。在全省国有中小型企业中率先实行股份合作制的儋州市春江糖厂就是采取这种办法。

  第四,企业内部职工购股可以分步到位。如海南定安茶根糖/―到1994年已有38年厂史,效益一直较好。1995年以后,由于原材料价格和白砂糖价格“双放开”,市场竞争激烈,1995年到19榨季,一下子亏损510万元。为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变化的需要,年以后。他们把净资产全部折成股份,由内部职工购买。考虑到职工的实际承受能力,购股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全厂职工共同买下全部股份的30%;第二步再买10%,剩下的第三步全部购完。第一步购买的30%,其股金分三年付清。改制后,该/―各方面效益都有较大提高。

(二)海南省企业内部职工持股的特点

  海南省实行内部职工持股的企业主要集中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和中小国有企业,其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职工股的比例-一般分为三个档次,企业总股本在5000万―2亿元之间的,职工股可占企业总股本的35%左右,企业总股本在1000万-5000万之间的,职工股可占企业总股本的49%,企业总股本在1000万以内的,职工股可占企业总股本的50%以上。第二,职工股资金来源―一个人出资不得低于个人认股额的60%,其余40%可向企业借人,可以由公司非职工股东担保向银行借,也可以将公司公益金划转为专向资金借给职工。第三,职工股实行“两不”,郎不能继承,不能交易。职工脱离公司时,由职工持股会回购转为预留股份,卖给新来的员工,主要为了鼓励在职职工努力工作。第四,职工股由工会持股会托管,它们不以职工自然人的身份在工商局登记注册,而以工会社团法人的身份登记注册。这样可以将分散的自然人身份集中起来,在企业中占较大的比例,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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