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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3篇

2022-10-13 17:34:30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3篇,以供参考。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3篇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1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建科[2009]261号

  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管委,天津市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指导北方采暖地区做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我部制定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请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 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2009年7月1日前开始实施改造的项目,技术方案应满足《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2009年7月1日后确定改造技术方案或2009年10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建设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

(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四)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改造项目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

(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三)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五)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六)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七)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第九条 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对和抽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

(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有关资料报送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原则上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应全部抽验,抽验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每个市(区)改造项目的30%。

  第十一条 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对各地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附件1: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

  一、改造工作量

(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量。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

  式中: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内容包括门窗节能改造、外墙节能改造及屋面、楼梯间节能改造,对应的工作量系数分别为:严寒地区40%、50%、10%,寒冷地区50%、40%、10%。

  2.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的传热系数仍未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建筑,计算公式如下:

  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 式中:

  未达标项的修正系数=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未达标项的实测传热系数

  注:(1)未达标项的传热系数限值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围护结构传热系数检测方法参见《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JGJ132-2001)。

(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为适应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后引起的流量及水力平衡变化所进行的必要的改造,所采用的改造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形式相适应。具体工作量计算公式如下:

  热源及管网改造的核定改造工作量(㎡)=管网改造所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θ1+θ2)

  式中:θ1为锅炉房或热力站计量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已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θ1取值为70%;对于未安装该项计量装置的项目,θ1取值为0;θ2为热源及管网调控装置安装的工作量系数。对于改造后热源及管网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θ2取值为30%;对于不满足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要求的项目,θ2取值为0。

  二、节能效果系数

  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以热源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以热力站为单位,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系统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力站节能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

  节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节能量(%)=(改造前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改造后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热环境修正系数/(改造前能耗×对应的气象修正系数)

(一)能耗(千克标准煤)=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电耗(千瓦时)注:按火力发电煤耗计算,每年各不相同,为便于对比,以国家统计局每度电折合千克标准煤,作为电力折算标准煤系数。

(二)采暖能耗确定原则

  1.改造后采暖能耗根据热源、热力站或建筑楼前热计量装置计量确定。

  2.改造前的采暖能耗如有计量装置的,按计量装置计量数据确定,对于无计量装置的,按照以单栋建筑、热力站、热源为改造单元的实际情况依据同类型、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理论计算或通过计算机软件模拟的方法确定。

  计算方法参见

(三)。

(三)改造前无计量装置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 1.以单栋建筑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建筑楼前热计量装置读数(J)/(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注:根据《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 2589-2008),1千克标准煤(1kgce)的低位发热值为J。

(2)理论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24×采暖期天数×建筑物耗热量指标×改造面积/(标准煤热值×室外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

  注:公式中各参数的计算方法及取值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2.以热力站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热力站计量装置读数(J)/(一次网输送效率×锅炉运行效率×)

(2)理论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改造区域内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参照以单栋建筑为单元的计算方法(2)。

(3)参考热力站运行记录的采暖能耗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水的比热?水流量?热力站的供回水温差?锅炉运行效率?记录间隔时间??一次网输送效率

  3.以热源为单元:

(1)参考计量装置的计算公式: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热源计量装置读数(J)/(锅炉运行效率×)

(2)理论计算:

  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改造区域内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

  注:各单栋建筑的采暖能耗计算方法参照以单栋建筑为单元的计算方法(2)。

(3)参考锅炉房运行记录的采暖能耗计算公式:

??水的比热?水流量?锅炉的供回水温差锅炉运行效率??记录间隔时间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

(4)参考耗煤量的计算公式:

??耗煤量(千克)?低位发热值采暖能耗(千克标准煤)??

(四)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根据两部制热价中固定热价所占比例确定,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5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1,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3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固定热价所占比例为20%的,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为。

(五)气象修正系数

  某地区能耗的气象修正系数(%)=该地区的标准度日数/该地区对应采暖季的度日数

  注:(1)各地区的标准度日数参见《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

(2)各地区对应采暖季的度日数由所在城市气象部门提供。

(六)热环境修正系数

  1.对于改造前进行了建筑热环境测试的项目,计算公式如下:

  热环境修正系数(%)=(改造后室内的平均温度-该地区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改造前室内的平均温度-该地区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注:各地区对应的采暖室外平均温度由所在城市气象部门提供。

  2.对于改造前未进行建筑热环境测试的项目,参照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根据用户对改造后室内热环境的满意程度,即“不满意”、“较满意”、“满意”、“非常满意”四档,各档对应的分值分别为、1、、,计算公式如下:

  热环境修正系数(%)=∑(分值×对应档的实际统计人数)/调查总人数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2

  附件1: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创新改造模式,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推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确定的亿平方米改造任务,实现节约1600万吨标准煤。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逐级分解国务院确定的改造任务,落实具体项目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将国家分解的工作任务进一步分解到所辖各市(区、县),并将分解结果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2、各地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具体改造项目,确定项目时应坚持以下几点原则:

(1)按照《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建筑能耗数据 1 采集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既有建筑信息和能耗信息进行调查,优先将节能潜力大的项目确定为改造对象。

(2)采取入户调查、问卷调查、集中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居民、产权单位、供热单位等对实施改造及投资改造的意见,优先将各方主体改造意愿统一、改造资金落实的建筑确定为改造对象。

(3)应以热源或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为整体,进行统一规划和设计,同步实施改造。

(4)对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5)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应力求与城市旧城区改造、建筑物修缮、城市及区域性热源改造等相结合进行。属于城市拆迁范围内的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二)确定城市改造实施方案

  1、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制定落实本地区改造任务的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1),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2、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在所辖市(区、县)制订的实施方案基础上,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附件2)及项目基本情况表(附件3),报住房和城乡建

  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组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1、灵活选择融资模式

  各地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充分调动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产权单位、居民个人及金融机构等各方面力量,通过企业自筹、受益居民投入、财政支持等方式筹措资金,进行热源及管网热平衡、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薄弱环节等方面的改造。总结国内外实施改造的经验,改造的投资主体和回报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类:

(1)供热企业改造模式。供热企业投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通过降低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成本,收取新增用户的入网费和采暖费实现投资回报。

(2)节能服务公司改造模式。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改造,可从与供热企业协议的热费价差及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作为收益回报。

(3)单一产权主体改造模式。产权单位投资改造,可通过改造后节省的能源费用实现回报。

(4)居民自发改造模式。居民个人参与投资改造,可通过实施热计量收费降低热费支出获得收益,同时可改善居住环境。

(5)国际合作项目改造模式。改造主体通过申请国际政府间贷款、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等,获得改造资金。

(6)组合改造模式。以上几种模式的不同组合,例如供热企业、能源服务公司、居民在政府支持和协调下共同实施节能改造,供热企业负责一次管网的改造投资,能源服务公司负责室内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的投资,居民负责门窗等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投资。

  2、实施节能改造

  各地应参照《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另发)制定改造技术方案,并经必要的技术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节能改造。节能改造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建筑室内采暖系统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应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应优先实行热源计量和楼栋计量。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以温度调控和热计量为手段、实现建筑节能为目的,不应仅局限于热量收费。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既要满足室温可调和分户计量的要求,又要满足运行和管理控制的要求。改造的供热采暖系统,必须明确一处供热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热费决算位置,并在该位置上安装热量表。

(2)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锅炉、热力站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

  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锅炉房、热力站应对燃料消耗量、供热量、补水量、耗电量进行计量,动力用电、水泵用电、照明用电宜分别计量。燃气锅炉改造时应优先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当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3)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应首先考虑透明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

  4、开展全过程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对改造的施工过程进行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对实施主体结构节能改造的项目,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照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优化选择施

  工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部分必须满足现行强制性节能设计标准的要求,当地建设主管应对改造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四)加强节能改造考核

  各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委托能效测评机构对所辖地区改造项目的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节能效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汇总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委托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对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节能量和供热计量实施情况进行抽样复评,对达不到预期节能目标的项目,分析原因,限期由责任方完成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预期目标的,不给予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奖励。

  三、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 957号)文件要求,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的核定将以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为基本依据。

(一)关于改造工作量的核定。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三项,对应的权重系数分别为60%、30%、10%。其中:

  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内容包括建筑外墙、门窗、屋面、地面及楼梯间等。改造后的主体部位传热系数、门窗气密性应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

  2、室内供热系统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既有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实际系统情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及温度调控改造方式。改造后应具备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的条件,达到用户可以自行调节室内温度的目的。

  3、热源及供热管网热平衡改造。包括热源、热力站、管网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此项改造为适应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对热源及管网热力、水力工况造成的影响而进行,其改造工作量按对应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改造、室内供热系统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进行折算。

(二)关于节能效果的核定。节能效果根据实施改造后的节能量确定。

  1、改造前建筑采暖能耗基线的确定。计划2008年采暖期前实施改造的项目,其能耗基线可依据同类型、同种供热形式的建筑能耗统计数据确定。计划2008年采暖期之后实施改造的项目,应在采暖季开始之前,在其对应的热源、热力站、改造建筑及小 7 区内其他非改造建筑楼前安装热计量装置,通过计量确定改造对象在改造前与改造后的采暖耗能。

  2、在保证相同室内温度的前提下,以热源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源端的节能效果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15%的,节能效果系数为;以热力站为单元,对其所覆盖区域内的供热系统、建筑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热力站节能量高于4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节能量高于3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1;节能量高于20%的,节能效果系数为。

  四、进度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8年6月1日前将分解到所辖各市(区、县)的工作任务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8年6月15日前,将所辖各市(区、县)第一批和第二批启动的改造项目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备案。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8年6月30日之前,制定完成改造实施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8年采暖期开始前完成第一批改造项目,完成第二批项目供热计量装置安装。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各地应加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一研究、协调、部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可委托当地墙改节能办、供热办等机构负责。

(二)经济激励机制。中央财政已设立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专项资金,对实施改造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各地财政应按照国发[2007]15号文件规定,对该项工作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究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经济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三)建立技术支撑体系。各地应依托当地技术能力强的大专院校、建筑科研机构等,为节能改造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完善适应本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的政策措施、技术标准、实施指南等。

(四)考核评价

  1、国家层面考核。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将纳入全国建筑节能专项检查的考核范围,重点审定各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结果将向社会公示。财政部将检查各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对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

  2、省级层面考核。各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领导责任考核机制,将节能改造目标及任务落实到各级管理机构及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中。应对所辖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工作任务完成进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市级财政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

  3、城市层面考核。各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考核改造项目工作量、节能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国家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每年要定期公布各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

  附: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编写提纲)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汇总表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基本情况表

  附1: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方案

(编写提纲)

  一、城市既有居住建筑基本情况及能耗情况

  二、城市承担的改造任务、改造规划及改造计划

  三、改造项目技术方案综述

  四、改造项目融资模式综述

  五、节能环保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六、保障措施情况,包括组织保障体系、城市供热体制改革进展情况、技术及标准配套情况、改造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等。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3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提出的工作任务,做好北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工作,制定本验收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亿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计划的项目验收。

  第三条

  2007年10月1日后竣工的既有居住建筑不得列为改造对象。

  第四条

  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与分户热计量改造必须同步实施,并率先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不进行分户热计量改造、不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不得通过验收,不得拨付中央奖励资金。

  第二章

  验收依据

  第五条

  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 1 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建城[2008]211号);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18号);

(六)《供热计量技术规程》(JGJ173-2009)。

  第三章

  验收条件

  第六条

  项目需达到以下条件,方可验收:

(一)2009年7月1日前开始实施改造的项目,技术方案应满足《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要求;2009年7月1日后确定改造技术方案或2009年10月1日后竣工的项目,应满足《供热计量技术规程》的要求。

(二)项目按照经批准的技术方案完成相应改造内容,改造项目质量符合要求,并由建设单位完成了自查自验;

(三)改造工程资料完整(包括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主 2 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产品、计量及调控装置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财务决算文件等);

(四)建设资金按计划执行,配套资金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改造项目已安装分户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并实施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 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

(二)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三)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四)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

(五)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六)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

(七)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第九条 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能效测评机构及有关专家,共同组成验收工作组,对改造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汇报,审查项目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资料;

(三)检查改造工程,对工程质量验收工作进行核对和抽查,对改造工作量、节能效果进行评估;

(四)验收组对项目情况进行评议,形成项目验收意见。验收意见应有验收工作组全部成员签字认可;

(五)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验收工作组应该出具验收合格意见。对未能通过验收的项目,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条件具备时重 4 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市(区)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将项目验收有关资料报送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查。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抽样复验,原则上承担改造任务的市(区)应全部抽验,抽验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少于每个市(区)改造项目的30%。

  第十一条 省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通过验收的项目进行汇总,填写《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附件2),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国家级能效测评机构对各地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审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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