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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文件3篇 浙江省卫生部门

2022-10-13 16:48:30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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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文件3篇 浙江省卫生部门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1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粤卫?2007?30号

  关于印发《2007-2012年广东省 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省麻疹控制工作,确保如期实现2012年消除麻疹目标,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6?441号)要求,结合实际,我厅组织制定了?2007—2012年广东省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2007—1012年广东省消除麻疹行动计划

  一、背景

  实施免疫规划是控制乃至消灭疫苗针对传染病的主要策略。继人类消灭天花之后,消灭脊髓灰质炎即将成为现实。世界卫生组织(以下简称WHO)将麻疹列为下一个拟被消除的传染病。

  麻疹是一种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性极强,易引起暴发流行。麻疹病毒只有一个血清型,抗原性稳定,人感染后可产生持久的免疫力;人是唯一宿主,且有安全有效的疫苗可预防。因此,消除麻疹在理论和技术上都是可行的。WHO美洲区已于2000年成功消除麻疹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目前,WHO欧洲区、东地中海区分别提出2007年、2010年消除麻疹的目标,2005年我国所在的WHO西太平洋区所有国家承诺2012年消除麻疹,2006年11月,卫生部下发了?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

  随着麻疹疫苗的广泛应用,特别是实施儿童计划免疫后,我省麻疹预防控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麻疹发病率比实施计划免疫前有大幅度下降,20世纪90年代与计划免疫前的1978年相比,麻疹发病率与死亡率均下降了95%以上,尤其是1998年实施4—7岁儿童接种麻疹疫苗后,1999年麻疹发病率降至/10万的历史最低水平。近年来,由于我省对外交流频繁,流动人口较多,一些地区计划免疫工作不够落实等原因,使我省麻疹局部暴发时有发生,麻疹疫情有回升趋势。2006年全省麻疹报告病例数、发病率分别为例、/10万,分别比2005年(例、/10万)增长%、%。因此,消除麻疹是我省今后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任务。为实现我省消除麻疹的目标,根据?2006—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计划?,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二、目标和工作指标(一)目标。

  到2012年,全省麻疹发病率控制在1/100万以下(不包括输入病例),无本地麻疹病毒传播。通过消除麻疹工作促进免疫规划工作发展。

(二)工作指标。

  到2010年:

  1、麻疹发病率比2006年下降80%以上;

  2、以县为单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常规免疫2剂次接种率达到 93%以上:

  3、在入托、入学儿童中,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3%以上;

  4、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

  5、麻疹暴发疫情调查率、血清学确诊率和病原学检测率均达到100%:

  6、以地级市为单位麻疹发病率在1/10万以下时,麻疹疑似病例个案调查率达到100%,血清标本采集率达到80%以上;

  7、建立省、市(地)和有条件的县三级麻疹实验室网络,网络实验室达到WHO认证标准。

  到2012年:

  在20l0年的基础上,达到以下工作指标。

  l、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以县为单位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常规免疫2剂接种率达到95%以上;

  2、在入托、入学儿童中,2剂麻疹疫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三、策略和技术措施

(一)免疫预防。

  提高人群免疫力,减少麻疹易感人群是消除麻疹的关键。国外的经验表明,要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人群麻疹免疫力应达到并保持在95%的水平。提高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率是基础,可以通过加强常规免疫服务和开展麻疹强化免疫等措施实现。

  1、加强麻疹疫苗常规免疫工作。

(1)确保高水平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率。

  提高常规免疫接种率是控制麻疹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合理确定基层接种单位的免疫服务形式,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及时做好适龄儿童发现、报告、登记工作,使适龄儿童建卡、建证率达到98%以上。各地要严格执行麻疹疫苗常规免疫程序,以县为单位麻疹疫苗2剂次常规免疫接种率达到95%以上,努力提高2剂次尤其是第1剂次麻疹疫苗接种及时率;加强疫苗和冷链管理,保证接种质量,提高免疫成功率。

(2)做好麻疹疫苗新免疫程序过渡工作。

  第2剂次麻疹疫苗接种的目的是,对未接种儿童和初免失败儿童提供再一次接种的机会。适时进行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有利于提高儿童接种率和免疫成功率。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已将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时间由原来的4周岁调整到18~24月龄,每剂接种剂量由改为。各地要做好新旧免疫程序的衔接工作,在2004年和2006年麻疹疫苗查漏补种的基础上,尽快完成2~4岁儿童的麻疹疫苗第2剂次接种工作。

(3)加强常规免疫接种率监测。

  建立和完善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管理系统。承担预防接种服务工作的单位,应定期对常规免疫接种状况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发现低接种率和免疫空白地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接种率报告不及时、不准确的地区,应通过抽样调查等方法进行综合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改进。

  2、严格执行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制度。

  各地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落实省卫生厅和省教育厅?转发卫生部和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粤卫?2005?254号)要求,将托幼机构和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纳入预防控制传染病管理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并加强人员培训,切实落实各项措施,确保预防接种证查验和未种儿童补种工作的开展。

  3、做好特殊人群麻疹疫苗接种工作。

  加大对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儿童知边远贫困地区儿童的管理力度,制订相应的对策,采取多种预防接种服务形式,提高适龄儿童麻疹疫苗接种率。粤西、粤东和粤北要抓好边远山区儿童、计划外生育儿童以及外流返乡儿童的入册和麻疹疫苗接种及补种工作;对边远贫困地区儿童要采取定点接种和入户接种相结合的预防接种服务方式;接种单位做好本地外出儿童管理,掌握儿童外出、返回时间,及时转卡;利用春节等节假日期间组织对长期外出儿童进行查漏补种或索查外地的接种资料。珠江三角洲要抓好流动儿童的麻疹疫苗预防接种,制定针对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措施,加强对流动儿童管理;对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要按照现居住地管理的原则,保证其与本地儿童享有同等的预防接种服务;对主动搜索到的适龄流动儿童,应当及时登记,建立接种卡(簿)、证,实行单独的卡(簿)管理,并及时接种;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方,可设立临时接种点,提供便利的接种服务。

  加强对新入学大中专学生、集体生活和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等的麻疹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状况评价,及时做好相应人群的预防接种,预防和控制麻疹暴发。

  4、适时开展麻疹疫苗强化免疫。

  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是短期内迅速提高人群免疫力,阻断麻疹病毒传播的有效手段,包括初始强化免疫和后续强化免疫。初始强化免疫是指根据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在一定范围、短时间内对高发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种。后续强化免疫是指初始强化免疫结束后,每隔3~5年,在一定范围、短时间内对高发人群开展的群体性接种。确保接种率达到95%以上。

(1)初始强化免疫。

  目前初始强化免疫目标人群主要是8月龄~14岁所有儿童。以市为单位,近5年年平均麻疹发病率高于5/10万的地方,或虽然发病率为1/10万~5/10万,但14岁以下儿童麻疹病例占70%以上的地方,要根据适龄儿童麻疹疫苗免疫接种情况和本地麻疹控制实际情况,适时对8月龄~14岁儿童开展麻疹疫苗初始强化免疫活动。

(2)后续强化免疫。

  开展过初始强化免疫的地市,可根据当地免疫规划工作状况、麻疹流行病学特征和消除麻疹工作进程,确定是否开展后续强化免疫。后续强化免疫目标人群一般为8月龄~4岁所有儿童。

  5、定期开展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

  要将查漏补种作为常规免疫和强化免疫的一项重要补充工作内容,及时发现零剂次免疫和未全程接种的儿童,并予以补种。近年来,流动人口占麻疹发病的50%以上的地区要定期(半年1次)开展8月龄~14岁儿童“扫荡式"麻疹疫苗查漏补种;适龄儿童的麻疹疫苗抽查接种率低于90%的地区应组织麻疹疫苗查漏补种工作。查漏补种重点地区:(1)免疫规划常规工作薄弱地区;(2)流动人口相对密集的镇、街道或村、居委;(3)民办学校;(4)近年来麻疹病例增多并发生过麻疹暴发的镇、街道或村、居委。

(二)监测管理。

  开展麻疹监测的目的是了解麻疹的流行病学特征,评价免疫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为制定有效预防控制策略提供依据;加强预测预警,及时发现疫情,采取针对性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1、做好常规报告工作。

  传染病法定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疫情报告人,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等规定进行报告。

  已经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应按照网络直报要求尽快报告;对个别尚不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应采取最快的方式进行快速报告,城市必须在6小时以内,农村必须在12小时以内报至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应认真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及时寄出。

  如发现在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7天内发生10例及以上疑似麻疹病例,应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

  2、加强流行病学监测。

  各地应积极开展疑似麻疹病例(发热、出疹并伴有咳嗽、卡他性鼻炎或结膜炎症状之一者,或任何经过培训的卫生人员诊断为麻疹的病例)监测,对报告病例开展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和进行实验室诊断。发生麻疹暴发时应重点做好疫情的监测。

(1)标本的采集与运送。

  医疗机构在发现麻疹或疑似麻疹病例时,应负责采集合格血标本(“合格血标本”指在患者出疹后4~28天内采集,血标本无明显溶血现象,无污染,分离的血清量大于,标本冷藏运输(℃)或冷冻保存(-20℃)。上述条件不符合其中任何一条则为“不合格血标本”。3天内采集的血清标本,如麻疹IgM阴性,需在7~10天后采集第2份血标本。),填写标本送检表;血标本分离血清后应放置4℃冷藏,并及时将血标本或血清送达辖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未就诊的病例由调查人员负责采集血标本。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收到标本后,48小时内将血清(冷藏条件下)和标本送检表送至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血清学实验室。

  当发生麻疹暴发疫情时,应按相关要求采集患者出疹早期鼻咽拭子、尿液或血液等标本,及时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进行病毒分离。

(2)病例调查和个案管理。

  应对所有疑似麻疹病例进行个案调查。个案调查应由经培训合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并在接到报告后48小时内完成。调查人员在开展个案调查时,同时应对患者居住地或活动地进行调查,搜索其它病例,了解麻疹病毒传播情况。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及时收集疑似麻疹病例个案调查表,并应按有关要求将调查资料通过网络逐级报告,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3)主动监测。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乡镇(社区)预防保健组织的专业人员定期到辖区内各医疗机构,进行病例搜索,以发现漏报的疑似麻疹病例。

  3、建立和完善麻疹实验室网络。

(1)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网络的建立。

  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网络由省、市(地)级和有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组成。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负责麻疹病毒分离,组织开展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的质量控制和考核认证,为市级实验室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负责血清标本的检测。有条件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医疗机构,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考核合格,可承担麻疹血清学检测工作。

(2)血清学检测。

  市级(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ELISA)进行麻疹IgM检测,对麻疹抗体阴性的标本应进行风疹IgM检测以进行鉴别诊断;血清学检测应在收到标本后3天内完成,按规定逐级报告和反馈实验室结果。

(3)病原学检测。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收到鼻咽拭子等标本,应及时进行麻疹病毒分离,分离到的毒株应在14天内送国家麻疹实验室。

(4)健康人群抗体水平和免疫成功率监测。

  各地应根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和消除麻疹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健康人群的麻疹免疫水平和麻疹疫苗免疫成功率监测,以评价人群免疫状况和免疫效果。

(5)实验室质量控制与管理。

  各级麻疹实验室应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并参照世界卫生组织麻疹实验室认证标准,合理配置相应设备和技术人员,建立规章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职能考核和实验室检测质量现场认证,确保实验室网络正常运行。

  4、开展麻疹疫情的预测预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指定专人,对辖区内网络直报系统麻疹疫情进行实时监视和分析,及时发现暴发疫情。同时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历年麻疹疫情资料、接种率及人群免疫状况等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对当地麻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应根据预测结果,及时制定和部署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三)暴发疫情控制。

  麻疹暴发是指在一个局部地区,短期内突然发生较多的麻疹病例。暴发是相对的,只要麻疹发病超过平常水平即认为是暴发。以村、居委会、学校或其他集体为单位,在10天内发现2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麻疹病例;或以乡镇、街道为单位10天内发现5例以上有流行病学联系的麻疹病例时,可视为暴发疫情。麻疹暴发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1、核实疫情,明确诊断。

  县级以上调查人员应及时赶赴现场,核实疫情,开展相关调查,结合病人临床表现、流行病学资料等进行初步诊断。采集现症病人的血清标本,及时送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麻疹实验室检测,明确诊断。

  2、开展病例调查与搜索。

  当发生麻疹暴发,对每1例麻疹病例都应进行调查。麻疹流病学现场调查内容包括病例个案调查、当地人群麻疹疫苗接种状况、居住环境、人口流动等内容。同时对当地各级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单位开展病例主动搜索,必要时开展社区病例主动搜索。

  3、及时开展应急接种。

  当发生麻疹暴发后,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患者居住地周围的易感人群开展麻疹疫苗应急接种。应急接种应根据麻疹疫情的流行特征和当地免疫状况等,确定应急接种范围和接种对象,并在短时间内完成,接种率应达到95%以上。应急接种的实施应严格执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4、加强疫情监测。

  要加强托幼机构和学校、厂矿、大型施工工地等集体单位疫情监测工作。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到相关单位核查晨检记录或出勤记录,及时了解因病缺课、缺勤或医疗机构就诊情况,并进行相关流行病学分析,提出防控措施建议。加强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防止疫情蔓延。

  5、做好疫点消毒及个人防护。

  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开展对疫源地(包括病家)和周围环境的消毒处理。托幼机构、学校、影剧院等人群聚集场所要搞好环境卫生,保证空气流通。负责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采样和医疗救治的工作人员要加强个人防护,及时接种麻疹疫苗。

(四)加强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管理。

  1、对麻疹病例进行在家或医院隔离,减少与他人接触,原则上隔离至出疹后5天,并发肺部感染者延长至14天。同时应加强麻疹病例的护理和治疗工作,预防和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2、密切接触者包括患者的看护人员、家庭成员,以及托儿所、幼儿园、学校里的同班者或处在同一工作、生活、学习环境中的人群。对密切接触者自接触患者之日起21天内,进行医学观察,尽量减少其与他人接触,一旦出现发热、出疹等症状和体征,要立即报告。

  对无麻疹疫苗免疫史的密切接触者3天内应接种麻疹疫苗,可预防发病或减轻临床症状;有条件者6天内可注射免疫球蛋白,4周后再接种麻疹疫苗。

(五)预防医院感染。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具有发热、出疹等症状的患者进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管理办法?,收治麻疹患者的医院必须具备隔离条件,独立设区,病房内通风良好。认真落实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避免发生麻疹的医院感染。

(六)开展风疹控制工作。

  风疹与麻疹流行病学特征相似,临床不易鉴别。风疹的发病增加麻疹监测和控制工作的难度。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在开展消除麻疹活动的同时,应有计划地开展风疹控制工作。

(七)开展健康教育。

  要把麻疹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利用预防接种日和其它公众聚会活动,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向公众宣传消除麻疹策略和措施,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方法,鼓励其自觉接种疫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加大经费投入。

  消除麻疹是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将其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的实施,保证达到本行动计划所要求的目标和工作指标。各地要高度重视消除麻疹工作,成立消除麻疹领导小组,将消除麻疹所需经费列入专项工作经费。在保障免疫规划工作经费的同时,将消除麻疹增加的疫苗及注射器购置经费、工作经费和冷链装备补充经费等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切实落实基层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补助。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部门合作。

  建立消除麻疹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财政、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建设、广电、科技、公安、人口计生、宗教、民委、疫苗生产企业等部门和单位间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共同开展消除麻疹有关工作。要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麻疹疫苗常规免疫、强化免疫、监测和疫情处置等工作经费。会同宣传、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科普宣传,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免疫规划和消除麻疹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做好幼儿园、学校儿童入托、入学查验接种证工作,对未接种疫苗的儿童要及时补种麻疹疫苗;指导教育部门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

  工作规范(试行)?做好疫情报告工作。协调其它部门落实各自职责,做好消除麻疹相关工作。

(三)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综合防治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服务人口配备基层防保人员,充实免疫规划专业人员,制定培训计划,结合岗前培训和继续再教育等方式,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社区保健单位和乡村卫生院(室)从事免疫规划及其相关工作的人员,逐级分期、分批进行专业培训、知识更新和技能考核,提高免疫规划工作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综合防治能力。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麻疹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麻疹防治工作纳入本单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认真做好疑似麻疹病例诊断报告、标本采集、医疗救治、感染控制等工作。

(四)开展消除麻疹的应用性研究。

  各地应针对消除麻疹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包括流行特征、免疫策略、免疫效果评估、实验室快速检测等,积极开展应用性研究工作,为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策略和措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五、督导和评价

  各地要根据本行动计划制定本地行动计划,每年要组织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检查,定期对本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考核、评估,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省卫生厅将对各地行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主题词:卫生

  防疫

  行动计划△

  通知

  抄送:卫生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教育厅,各地级以

  上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广东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7年3月2日印发

  校对:疾控处

  林

  立

(共印60份)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2

  甘肃省卫生厅文件

  甘卫农卫发〔2011〕320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

  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和收费行为,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逐步提高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1 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和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甘卫农卫发〔2011〕290号)的精神,在总结评价农村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按病种付费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进一步扩大新农合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病种范围(以下简称重大疾病)并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

(一)重大疾病病种范围

  在去年白银、平凉市开展白血病、先心病成功试点的基础上,今年在全省全面推行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终末期肾病、先天性耳聋等疾病医疗保障水平的试点工作。从医保、救助等方面对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给予必要支持。以后结合基金收支、临床路径制定等情况,继续扩大重大疾病病种数。

(二)定点救治医院

  根据执业范围、技术准入及实际收治能力,择优选择服务能力强、诊治条件好、技术水平高的省级医院作为重大疾病首批定点救治医院,确保重大疾病患者的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

  以后随着各级医院诊疗技术水平提高和技术准入,逐步增加其定点救治的重大疾病病种。

  重大疾病范围(含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及相应的定点救治 医院见附件1。

  二、补偿范围、办法及补偿标准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患者,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患者须参加新农合。

  2.患者疾病诊断、年龄及主要治疗方法须同时符合本方案规定的重大疾病范围。

  3.患者须在定点救治医院救治。

  4.患者按规定治疗方法治疗所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

(二)重大疾病患者以下医药费用,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

  1.重大疾病患者不在定点救治医院治疗、采取非本方案规定的治疗方法,均不列入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范围,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2.在一个参合内,重大疾病患者因非规定的重大疾病再次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3.主要费用已由其他项目予以减免的重大疾病患者,不再享受本方案规定的补偿政策,剩余费用按新农合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进行补偿。

(三)重大疾病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费用支付 1.依据卫生部临床路经诊断治疗方案及近年医药费用水平,确定各重大疾病病种平均医药费用的定额标准(以下简称定额标 准)。

  2.新农合基金付费。按照前款确定的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按照70%的支付比例,对每例重大疾病住院患者实行定额付费(打包付费)。

  各重大疾病病种定额标准及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见附件2。3.重大疾病患者付费。以当次住院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按项目计费)为基数,重大疾病患者按30%的自付比例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

  4.新农合基金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不受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与诊疗项目目录限制,且不计入患者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

  5.特例。因自动出院、转院、死亡等特殊原因,重大疾病患者中途退出主要治疗且医药费用未达到定额标准的50%,按实际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新农合基金与重大疾病患者分别按照70%、30%的比例支付。

  三、住院、报销与结算流程

(一)重大疾病患者携带参合证(或卡)、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凡证件不齐的重大疾病患者,须回当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参合与年龄的证明),定点救治医院审查患者参合身份与实际年龄,对确诊为按病种付费范围的重大疾病患者,开具入院通知单,标注“新农合重大疾病”,按重大疾病类别进行管理。

(二)重大疾病患者入院时,按该病种定额标准的30%预交住院费用(当实际住院费用超过定额标准时,原则上按相同比例续缴预交金)。重大疾病患者出院时,按当次住院实际医疗费用的30%,结清个人自付费用,其预交的住院费用多退少补。

(三)定点救治医院严格执行卫生部确定的重大疾病临床进行诊疗。诊疗结束,完整填写(或HIS系统自动生成)两份《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附件3),签字、签科室公章后,交医院农合办。院农合办审核盖章(一份留存,一份在结算时交患者所在地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并按有关规定上报重大疾病医疗服务及基金补偿信息。

(四)定点救治医院申请新农合结算方式。对已经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与其它住院病例一并结算;对未开展即时结报的新农合统筹地区,定点救治医院农合办提交重大疾病患者的①《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②出院小结;③全额费用发票,定期向患者所在地的新农合统筹地区经办机构申请拨付新农合基金应定额支付的费用。

(五)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收到定点救治医院重大疾病结算申请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按照新农合基金定额支付标准,向定点救治医院拨付资金。

  四、组织管理

(一)省卫生厅根据卫生部临床路径或诊疗规范,对定点救治医院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省卫生厅确定重大疾病范围、定 点救治医院、定额标准、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自付比例、住院与补偿结算流程。对重大疾病实际医疗费用水平进行监测与定期评价,随重大疾病实际费用水平、高值耗材价格、医疗服务价格标准等重大调整或变化及时调整定额标准,建立定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二)定点救治医院应严格审查与确认患者参合身份、实际年龄以及是否符合重大疾病范围。对不符合重大疾病范围的患者应做好政策解释工作。承诺并严格按照卫生部确定的重大疾病临床路经进行诊疗和收治患者,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与收费行为,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主动接受监管。定点救治医院不得拒收、推诿危重重大疾病患者;不得将重大疾病范围之外的病种(或治疗方法)升级或串换为重大疾病范围内病种(或治疗方法),增加新农合基金支出;不得减少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中包含的诊疗项目与服务内容,损害患者的利益;不得将重大疾病规范化诊疗方案包含的医药费用通过外购处方、门诊处方、门诊检查、外院检查、分解住院、分解费用等各种方式排除在住院医药费用之外,让患者自付,增加患者经济负担。

(三)定点救治医院违反上款规定,按病种分别累计,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以下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以下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责令整改;对造成患者医药费用增加在1万元(含)以上或造成新农合基金流失在1万元(含)以上的,除追回损失资(基)金外,省卫生厅依法依规给予暂停或取消该病种定点救治医院资格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四)各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广泛宣传、告知参合农民重大疾病范围、定点救治医院、管理及补偿政策,积极引导重大疾病患者到定点救治医院就诊;负责审核与结算重大疾病患者新农合定额补偿费用,简化相关程序,及时拨付定点救治医院的垫付资金。

(五)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厅农村卫生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1年7月30日起实施(即:2011年7月30日前入院的重大疾病患者按照统筹地区原补偿方案执行)。

  联系人:蒋雪萍 0931- 附件:

  1.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范围及定点救治医院

  2.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各病种平均医药费用定额标准及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

  3.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农合补偿结算单 主题词:农村卫生 重大疾病 救治 通知

  主送: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 抄送:卫生部农村卫生管理司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3

  浙江省卫生厅文件

  浙卫发〔2006〕291号

───────────────关于申报2007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单位:

  为认真做好2007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重点

  2007年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将优先安排对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意义大,创新性、应用性较强的研究项目,申报重点如下:

(一)重大疾病的诊断、防治关键技术:如恶性肿瘤、心脑血管性疾病、糖尿病、肺部疾病、传染性疾病等的早期诊断、干预和治疗技术研究;我省高发恶性肿瘤的规范化治疗方案研究;精神疾病、老年疾病、遗传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妇女和儿童重点疾病等的防治和康复技术研究等。

(二)公共卫生和相关领域技术研究:重要传染性疾病(艾滋病、肝炎、结核病、血吸虫病、禽流感等)和新发、突发及常见、多发传染病疫情及相关研究;重点地方病、环境因素和生活习惯导致的相关疾病的预防控制研究;高发、突发职业危害的快速反应和救治标准化方案研究;我省常见寄生虫病防治方案研究;食品、饮用水等的安全性评估方法和检测技术研究;伤害的预防控制和危险(害)因素监测技术研究及生物安全、血液安全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研究。

(三)医药生物技术领域和药物领域的研究:医学分子生物技术、蛋白质组学、基因诊断治疗等新技术研究;重要疾病免疫保护研究;新药创制和研发;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出血热、流感等疾病的疫苗、联合多价疫苗及基因工程药物的研制等。

(四)软科学研究:卫生改革发展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如健康促进、农村和社区卫生保健、环境与健康关系以及卫生政策管理等问题的研究。

(五)城乡社区卫生服务关键和适宜技术推广研究等。

  二、申报类别

  2007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包括: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省医药卫生重大科技计划(省部共建计划)、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计划、省医药卫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计划、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省医药卫生软科学研究计划。以上各类计划除省部共建计划采用限额申报的办法外(名额分配见附件),其它不作名额限制。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的科技实力和研究基础,能为课题任务的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

(二)申请人:

  省部共建计划申报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较全面的基础理论知识及相应研究基础,从事与所申请的课题有关内容的研究达二年以上,年龄原则上副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55周岁,正高级职称人员不超过60周岁。

  除省医药卫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人不得超过40周岁,其他各类计划申报人不超过60周岁,不设定职称限制。

  四、程序和要求

(一)各类计划按单位组织申报,不受理个人申请。

(二)今年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继续实行网上申报的方式(网址:www..com),自本文下达之日起,即已开通受理。

(三)因项目评审和合同管理需要,申请者在网上申报的同时,仍需同时上报纸质申请(报)书。省部共建计划请填写《卫生部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一式10份;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软科学研究项目,请填写《浙江省医药卫生科学研究基金申请书》一式3份;省医药卫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项目,请填写《浙江省医药卫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专项科研基金申请书》一式3份,并附近三年来发表的论文、获得的各种科技奖励等科研业绩的复印件,装订成册1套;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重点支持适合农村和社区推广应用的卫生科技成果,请填写《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成果重点推广项目申报书》一式3份,并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已应用的证明和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装订成册1套。上述各类计划表格请在网上下载,要求用A4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四)申报项目需进行查新检索(推广项目除外),卫生部及本厅批准认可的检索部门所出具的查新检索证明有效,浙江中医药大学和省高等医学专科学校申报的项目可在本院(校)检索(省部共建计划除外)。查新要求检索近10年来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请上报纸质检索报告原件1份,并把检索结果准确填写在网上申报表的有关栏目内。

(五)根据我厅《 关于加强浙江省医药卫生动物实验工作的若干意见》(浙卫发〔1999〕249号)的有关要求,凡需使用实验动物的研究项目,必须应用清洁级以上的医学实验动物并附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

(六)凡已承担我厅2项以上(含2项)计划在研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的项目,将不予支持,请各单位务必做好审查工作。

(七)各类计划的申报时间为自发文之日起,截至2007年1月底,逾期不予受理。

(八)因专家评审需要,每项申请项目请交纳评审费200元。请各申报单位统一将评审费缴(汇)至浙江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地址:杭州市庆春路216号,浙江省卫生厅大楼五楼5013室),帐户:浙江省医学科技教育发展中心,帐号:,开户银行:华夏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力量,突出重点,集成优势,积极做好2007年省医药卫生科技项目申报的组织工作。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对上报项目认真进行审查筛选,以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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