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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6篇(借贷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2022-10-10 09:36:00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6篇(借贷纠纷的民事起诉状),供大家参阅。

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6篇(借贷纠纷的民事起诉状)

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1

  原告:胡启华,男,出生年月日,汉族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中街**号

  电话:******

  被告:北京市某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某某大厦**座**室

  电话:******

  法定代表人:左俊伟

  案由:欠款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30640元;

  2、依法判令被告负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10月份,原告向被告出售砂石料。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供货后长期欠款,累欠原告货款人民币30460元,并出具欠条。原告多次催要货款,被告无理推脱,毫无付款诚意。现原告的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起诉,望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并判如诉请。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2

  原告:夏金树,男,汉族,1976年2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六里屯中街***号,电话:******

  被告:薛磊光,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华贸商务楼**室。电话:******

  案由:工程款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20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4月16日,原告同被告签订了《劳务合作协议书》,负责华贸中心丽思卡尔顿酒店的刷漆和贴壁纸等工作,工程现已全部结束,工程款总额280400元。被告实际支付原告2484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32000元整。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3

  原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系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浙江省泰顺县泰寿路9号。

  法定代理人曾某某,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小平,男,1959年4月18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住泰顺县司前镇回澜南路9号。

  委托代理人魏维荣,男,1967年7月26日生,汉族,出生于浙江省泰顺县,系原广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副经理,现住泰顺县罗阳镇桃花园M幢603室。

  被告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住址景宁鹤溪镇城北开发区16号。

  法定代理人周跃华,系某某学校负责人。

  请求事项

  1.要求被告向原告退回工程履约保证金壹佰万元(¥1000000元);自2月6日每日以应支付款0.5%计算违约金。

  2.被告按月利率2%从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因兴建景宁畲族自治县某某学校的综合楼,于205月2日与原告就该综合楼的兴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对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内容进行约定。后,原告依约定分二次向被告汇入工程履约保证金分别为人民币贰拾万元(¥00元)、人民币捌拾万元(¥800000元),合计壹佰万元(¥1000000元)。之后,被告以某某综合楼不具备开工条件,多次拒绝原告进场施工建设。为此,原告于年11月14日授权委托公司副经理陶小平、魏维荣二人前往被告处,进行协商约定,并签署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于202月6日、年3月20日分别退款柒拾万元、叁拾万元给原告;被告按月利率2%从2006年11月14日算支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被告违约的,每日以应支付款5%计算违约金。至今,被告违反《协议》的约定,拒绝还款和支付利息。

  综上,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双方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履行的义务,并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合法有效。依照《民法通则》、《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告依法应当承担还款付息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诉请为盼!

  此致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4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现住地址),联系电话:*

  被告:**,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案由:劳动争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12个月的双倍工资共**元(*×11个月=**元)。

  2、判令被告为原告补交社会保险金(从*年*月至*年*月)。

  3、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金**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经过应聘,自*年*月*日开始,到被告公司销售部门工作,任职**,工作期间原告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但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签定书面劳动合同,也未替原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手续,原告向被告提出纠正未果,*年*月*日双方劳动合同解除,被告未给予原告任何补偿。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向原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并办理社会保险。重庆*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期间内作出仲裁裁决,根据该法第43条规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遂起诉至贵院。恳请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纠正被告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判决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日

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5

  答辩人李某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中心支行诉被告xx有限公司、杨某甲、李某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答辩人的起诉状副本已收阅。现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等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因未告知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该抵押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该抵押有效的前提,必须是其他共同共有人的书面委托或亲笔签字。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在未告知答辩人李某甲的情况下,私下擅自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也未取得答辩人李某甲的`同意,故被答辩人和被告杨某甲将答辩人李某甲的家庭共同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及合同无效。

  二、被答辩人提交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无限责任担保承诺书》上的签名和捺印均不是答辩人李某甲本人所为,答辩人亦未提供相关的书面委托,被答辩人对此均不知情。法院可对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或调取银行的监控录像予以证实。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贷款纠纷民事起诉状6

  答辩人: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65号,法定代表表人:刘锋杰,职务:董事长,电话:0546-8301065。

  被答辩人:陈宝生,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城翡翠园小区10号楼。电话:13589510620。

  答辩人就陈宝生诉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

  二、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 因徐风乾与济南板厂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供货商不承担发票费用,现查明加盖的项目部印章系伪造,我公司对其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提供服务须提供相应发票,济南板厂理应承担该发票费用。因此,合同中关于不承担发票的约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借款6000元用于开发票,此款项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综上,我方对被答辩人诉求的40000元借款予以认可,被答辩人诉求的6000元借款于法无据,我方不予认可,此款项被答辩人可与济南板厂协调处理。被答辩人关于偿还6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此致

  沂源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