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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见证书3篇(婚姻见证书怎么填)

2022-10-09 13:20:56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婚姻见证书3篇(婚姻见证书怎么填),供大家赏析。

婚姻见证书3篇(婚姻见证书怎么填)

婚姻见证书1

  见证书

()樊太见字第号

  申 请 人:

  甲方:

  乙方:

  见证事项:

  经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 前面的《》见证。

  经查,双方协商一致,于年月日自愿签订的前面的《》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签字属实。预于见证。该合同自双方签字,见证之日起生效。

  见证人:

  樊城区太平店法律服务所

  年月日

婚姻见证书2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29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沙岗村村民委员会与滕州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签订的《沙岗社区室外给排水消防工程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9月17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2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马艳清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3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王培芝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4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任微微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5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杨平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6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刘绍仲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7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胡安桐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8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杨玉珍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9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李媛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0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马西荣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1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田贵娥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2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朱秀英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3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钟世娟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4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李现娥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5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任振颖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6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朱金苓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7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王运奎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8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张利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19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赵俊利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20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谢道美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见

  证

  书

  2013柴(见)第21号

  经审查,柴胡店镇教委对滕州市原民办代课教师马西霞的调查摸底材料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字、盖章(捺印)均属实。

  特此见证。

  见证人:

(法律服务所印章)2013年7月2日

  小

  结

  柴胡店法律服务所接受沙岗村委会的委托,主持沙岗社区室外配电工程的竞标活动,我们严格按照竞标程序组织本次竞标,严格把关,严格审查,阳光竞标,最终确定了入围单位和中标单位,使本次竞标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项目竞标活动,时间长,程序多,还需要和多方协调,沟通,我们开展竞标活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全所参与,得到当事人的肯定。

  小

  结

  柴胡店法律服务所接受沙岗村委会的委托,主持沙岗社区室外给排水工程的竞标活动,我们严格按照竞标程序组织本次竞标,严格把关,严格审查,阳光竞标,最终确定了入围单位和中标单位,使本次竞标活动得以正常开展。

  项目竞标活动,时间长,程序多,还需要和多方协调,沟通,我们开展竞标活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全所参与,得到当事人的肯定。

  小

  结

  柴胡店法律服务所接受柴胡店镇教委的委托,参与我镇原民办教师的调查摸底情况,这是一个新生事物,而且时间紧,涉及调查人数多,涉及材料多,我们接到委托后,经过协商确定了调查摸底的基本内容和情况,然后进行分组和教委重新组合搭配,再进行内部分工,克服了一些问题,高效的完成了此次调查摸底工作,也为我们以后开展类似工作积累了工作经验。

婚姻见证书3

  签一份中老年婚姻见证书

▲ 再婚能否成功是衡量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 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排除老人再婚障碍的首要问题;

▲ 契约能否维护中老年再婚女性利益?

“已是6月天了,家住北京海淀区的61岁老人毛尚清(化名)还捂着长裤长褂,戴惯了帽子的他,头上顶个厚帆布帽。老伴数月前去世了,毛尚清发现,没有了老伴,自己连夏天的衣服都找不到。”

  这是《中国新闻周刊》记者记录下的一位丧偶老人,这位老人只是我国4554万60岁以上丧偶老人中的一位。

  去年,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数字显示:北京城区人口的平均预期寿命为岁。根据这个数字来推算,现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如果丧偶,等待他们的可能是近20年或者更长时间的孤独。

  再婚是独身老人的养老良方

  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副教授陈功说:“对于老年男性来说,妻子过世后,他们难以自理家务,生活感觉空虚,失掉了从原来夫妻关系中得到的慰藉和支持。而对于老年妇女来说,丈夫去世不仅意味着失去家务分工和互相依赖,而且还可能造成经济困难。”

  由此可见,得到配偶的情感慰藉不仅是老年人的基本需要,也是影响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而让丧偶老年人重新获得配偶特有的情感支持,是他们消除心灵创伤,避免心身疾病的好办法。

  同时,伴侣和婚姻生活对于老年人,还有着更为重要的作用。老年问题专家、天津社会科学院研究员郝麦收认为:“老年人再婚的养老意义已经大于婚姻意义,夫妻养老日益成为社会转型期最主要的养老方式。”一部分老年人在退休后社会活动减少,丧偶使他们脱离了与亲属、朋友、邻居的交往,这一点在男性老人身上尤为突出,本文开头的那位老人就是典型的一例。另外,由于家庭规模不断趋于小型化和核心化,使得年轻人和父母更趋向于各自独立居住。伴侣就成为老年人生活中最主要的交往对象。

  因此,老人再婚能否成功是衡量独身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然而,老年人再婚的失败率却非常之高。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老年庭10年来案件的统计数字表明,老年人再婚又离婚的达到老年人离婚案件的60%。

  这些老人再婚不成功的问题到底在哪?我们如何帮助他们拥有美满的婚姻?这是值得社会关注的问题。

  公平约定可避免日后纠纷

  一个闷热无雨的傍晚,刚刚再婚的任老伯正准备和老伴吃晚饭,忽然,女儿冲进来大吵大闹。71岁的任老伯知道女儿此番的来意仍是冲着他的这套房子,无奈中老人只好放下手中的筷子和女儿“理论”,可是,一时怒起的女儿竟拿起一个茶叶罐向老父亲的新婚老伴掷去,茶叶罐砸到了任老伯的头上,鲜血顿时涌了出来……

  对于许多单身的老人来说,老有所“伴”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通往红地毯的道路往往阻力重重。从大量的社会新闻中可以看到,子女因财产问题干涉老人再婚的不在少数。中国人民大学人口研究所杜鹏教授说:“这是因为子女担心家庭财产将来会落入继父母之手,从而影响到自己的继承利益,以及担心继父母年老生病乃至身故需要有较大的物质和精神的投入。”

  为了避免再婚后的经济纠纷,也为了让子女安心,越来越多准备再婚的老年人走进了公证处。据《千山晚报》报道,近两个月来,有100余位老人办理了公证,再婚老人占了近八成。所涉及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房屋、财产两方面。

  但是,房屋、财产状况千差万别,有一些情况公证处并不受理。比如,如果再婚一方的住所是承租房,公证处就不予公证。所以,一些再婚老人只好自己进行简单的书面约定或口头约定。虽然书面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这些自行订立的约定,往往由于内容不明确、保存不好,在日后发生财产纠纷时起不到保护老人权益的作用。

  如何解决老人再婚牵涉的财产问题,已经成为排除老人再婚障碍的首要问题。为此,从事老年问题研究多年的郝麦收在7年前进行了一个有益的尝试——与天津市老年工作委员会合作,开办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专为再婚老人提供婚前财产见证服务。他表示:“见证不仅不受房产性质的限制,而且同样能够达到避免经济纠纷的效力。”

“婚前财产见证”对于避免老年再婚家庭的经济纠纷,效果如何?7年来,有多少老年人成为它的受益者?记者走访了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

  据悉,再婚见证是在双方老人平等协商及与子女达成共识后,在见证师的见证下,签署“老年婚姻见证书”。

  记者翻开了一本大红色封面的见证书,这对年龄相差8岁的老人是这样约定的:双方承诺遵守“三不变”原则,即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亲子关系三个方面婚后保持不变。也就是说,婚前财产各自所有,由各自子女继承,再婚后赡养与护理的关系不变。

  而见证书中重要的内容是双方老人就婚前财产归属和婚后生活规则进行详细约定。记者看到,仅“婚前住房和婚后住房”一项,双方就约定了五条:

  一、婚前男方拥有带产权的、建筑面积57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

  二、婚前女方拥有30平方米的住房(见产权证复印件),现由大儿子暂住;

  三、再婚后,女方住男方处;

  四、婚后若发生不可调解的矛盾而离异,女方回原来自己的住房居住;

  五、如果男方先谢世,男方同意女方住到再婚或故世,男方住房由男方子女继承。女方在男方谢世后的居住期间,对男方住房不得转租、转让、转卖,住房所有人不能改变。如果女方回自己的住房居住,男方住房则交给男方子女继承。”

  双方对婚前储蓄、婚后生活费和医疗费等方面也进行了详细的约定:

  一、婚前各自储蓄,为婚前财产。婚后,各自婚前的储蓄本金和储蓄利息仍归个人所有。

  二、婚后,按照夫妻应当相互扶养的原则,每月男方拿出1000元,女方拿出600元作为婚后的月生活费。共同的生活费由双方共同管理。一方去世后,由生活费形成的积蓄和用共同积蓄购买的财产,归在世方受用和处置。

  三、双方患病需要治疗时,医疗费主要由社会医疗保险费支付。双方患病需要护理时,第一护理人是老伴,第二护理人是各自的子女。大病费用,本人是第一承担人,自己的儿女是第二承担人,老伴是第三承担人。”

  此外,两位再婚老人还就后事处理、亲子关系等事宜进行了约定。

  记者看到,“婚前财产见证书”中约定的内容几乎涉及了婚姻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经济问题。据郝麦收介绍,再婚见证处成立7年来,共为200多个老年再婚家庭做了见证,至今有95%的家庭仍保持在稳定状态。女方获益时常明显少于男方

  无疑,“婚前财产约定”为老年人再婚排除了许多障碍,并设置了一定的保障,对于促进老年再婚家庭的稳定有着进步的意义。但是,记者在采访中看到,一位已经做过婚前财产约定的老年妇女仍对未来的日子充满了不安。

  72岁的封静远(化名)虽然对4年的再婚生活比较满意,但她仍然担心大她10岁的老伴去世后,难逃被老伴儿女“赶走”的命运。“结婚前,我们就约定好了,我住到他这来,如果他先谢世,我可以一直住到我去世;我死后,这套房子再由他的孩子们继承。虽然这么约定了,可是这房子的房契一直保存在他儿子的手里,如果老伴去世了,他的儿女把房契上的名字一改,让我搬走,我一点办法也没有呀。再说了,人老了有个熟悉的地方才安心。现在,我和这里的邻居、社区的大夫都很熟络,还参加了小区附近的老年大学书法班,我离不开这里了……我特意跑到律师事务所去咨询,律师说,不太了解见证机构,但从见证书上看,如果我老伴去世后,他的儿女让我搬走,我即使拿着见证书,官司也不好打,因为这只是我们俩人签订的契约,没有儿女的签字。”

  为此,封静远和老伴商量过多次,要求再去见证处,让双方儿女补上签字。可是他的老伴就是不愿意“惊动”儿女,他认为,有没有儿女的签字并不重要,“见证书上盖着天津市老年再婚见证处和天津市老年婚姻研究所的章,你还担心什么呀。”

  实际上,并非封静远杞人忧天。根据一份针对老年再婚夫妇年龄的统计报表显示:老年再婚夫妇中男性年龄多大于女性。在70~74岁再婚男性中,有70%的人比配偶大10岁以上。这种现实预示着:通常老年男性先故去,将留下老太太独自生活多年。

  由此看来,婚前约定带给双方老人的利弊并不均等。以封静远夫妇为例,我们为他们各自的利弊得失开出了一份清单:

  男方所获的利益:

  1.获得了情感慰藉;

  2.得到了老伴的照顾;

  3.消除了自己子女的顾虑;

  4.减轻了自己子女的养老负担。

  弊端:空缺(我们没有看到明显的不利方面)。

  女方所获的利益:

  1.获得了情感慰藉;

  2.得到了一部分生活照顾;

  3.老伴在世时,避免了与男方子女发生经济冲突。

  弊端:

  1.替老伴的子女承担了大量的赡养及照护工作;

  2.老伴去世后,有可能因为老伴子女反目,迫使她离开熟悉的生活圈子,从而使她生活质量大大降低;

  3.老伴去世后,依然要靠自己的子女来承担她的生老病死。已经获益的男方家庭却无须付出。

  从这份清单中,我们得到了清晰的结论:协议双方的利益并不均等。男方为最大利益的获得者,而女方付出多,得益少。

  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研究员徐勤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婚前见证这种形式无疑为调试和解决再婚老人的经济纠纷起到了积极的服务作用。但是它毕竟还是个新的尝试,有一定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在再婚生活中,老年妇女付出的比男性老人多得多,而她们的生活质量普遍较男性老人差,面临的困难及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也比男性老人多得多。

  记者在天津就采访到一位承担繁重家务劳动的再婚老年妇女。赵秀(化名)再婚前一直独自住在儿子的一居室,结婚后,她就搬到了老伴的小平房。“过去我虽然独身,但我的生活很规律,很轻闲,可再婚后我却成了他家的保姆。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么脏乱的家:十几平方米的小屋,顶棚上糊的报纸不仅泛着黄,还被虫子蛀了很多洞。茶壶、茶杯里茶锈斑斑,几乎看不出本色;床单、褥子脏得像五彩旗一样。搬过来后,我就拆洗被褥、踩着两把椅子给顶棚糊报纸、自己拌洋灰磨院子里的地。因为冬天洗床单、洗衣服,手指头受了寒,到现在还直不了。”

  再婚老年妇女往往是家务劳动和家庭照料的主要承担者,有时要面对三重负担:照料老伴、照料晚辈及自我照料。可是,她们却缺少老伴的照料,特别是遇到老伴先故,而她也到了需要他人照料之时,她所能得到的人力及财力资源都将极其有限。

  针对这种情况,多年来一直关注老年妇女生存状况的徐勤特别批评了一些男性老人:“在一些男性老人头脑中大男子主义思想还很强,他们在家庭中处于主导地位,家庭生活以自我为中心,只关心自己。”据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所做的调查显示:老年妇女平均每天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在城市是小时,在农村为小时。而她们的主要任务是帮助配偶。

  学会用好遗嘱公证

  显然,处于弱势的再婚老年妇女没有精力和体力“讨个说法”来保护自己的权益,更不愿和对方子女发生冲突,而一味地拉着对方子女做见证也不太实际。那么,有没有一种更好的途径既能保护再婚老年妇女的利益,又能避免与子女发生冲突?记者请教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田岚,她表示:“如果再婚一方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很可能发生很多变数。以上文中提到的封静远为例,虽然她在婚前签署了约定书,但这只是对于婚前财产和婚姻存续期内的生活进行了约定,而没有详细约定身后财产的处置问题。为了保全女方的利益不受侵害,他的老伴最好到公证处做一个附条件的遗嘱公证,写明如果男方先去世,男方子女不立即执行继承,该住所由女方继续行使居住权,直至其去世或再婚。”

  为了了解遗嘱公证的详细情况,记者又采访了北京市公证处副主任陈中京,他说:“遗嘱公证是立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无需跟子女商量。立遗嘱人所处分的财产可以是动产、不动产和其他有价证券,但必须为立遗嘱人所有。若是为了保护老伴的居住权,立遗嘱人在遗嘱中不仅要写明子女继承住房的前提是保证继母生前居住权,还应写明遗嘱执行人为其老伴。需要注意的是,遗嘱公证书最好由公证处、子女和老伴各持一份。这样就能很好地保护弱势的一方。”

  那么其他的财产如何立遗嘱?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的蔡从云律师告诉记者:“立遗嘱不局限于财产的分配,财产所有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事。比如,再婚的男方老人有一笔婚前存款20万元,女方老人无退休金,无存款。而男方又担心自己去世后,老伴的赡养问题,那么他可以将20万元全部留给老伴,也可以在遗嘱中注明其中的多少数额由女方继承,其余部分由自己子女平分。”

  采访中,我们欣慰地看到见证处、公证处、律师事务所等机构都可以为维护再婚老人权益提供帮助,同时我们也发现,再婚老年妇女较男性老人付出的更多,而生活质量却很低,我们希望,这些机构能更多地维护再婚中老年妇女的利益。

(来源: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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