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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3篇(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2022-10-07 16:04:14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3篇(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供大家参阅。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3篇(员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多少)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1

  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本文是由本人编辑,通过这些年从业的经验,以及网上百度百科,百度知道等多个相关知道平台,问答平台整理总汇而成,都是社保相关的常见问题,可以做到基础知识普及的作用。由于内容比较多有数百个,就每个部分开个来一个文档。

  1. 什么是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又称社会保险费费基,它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基础数据。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缴费额的多少,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高低,缴费基数高社会保险待遇就高,反之就低。

  各地的社保基数根据各地的社平工资而定。每年社保基数都会更改,一般是在4、5月份,或是6、7月份,各地不一。但总体而言是每年提高。也就是说每年缴交的费用都会稍有提高。所以社保宜早不宜晚。

  2. 缴费基数如何确定?

  职工个人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政策规定,当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时,以上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2005年最低缴费基数为880元);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2005年最高缴费基数为4400元),超过300%的部分,不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也不作为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基数。

  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时,补缴的基数按照职工各的实际工资收入和有关规定确定。

  对于新参加工作(包括职工流动到新单位)的职工,其用人单位和职工以职工本人取得的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

(1)缴费基数的高低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度性养老金和补贴组成。一方面缴费基数低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因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以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储存额(包括本金和利息)为基数,按照1/120计发。而个人账户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11%记入,包括: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8%);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目前为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3%);上述储存额的利息。如果缴费基数低,必然影响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同时影响养老保险待遇。另一方面缴费基数低影响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职工退休时

  职工本

  职工97

  过渡性养老金= 本市上年职工 × 人平均 × 年 底 前× 1%

  月平均工资

  点工资

  缴费年限

(2)缴费基数的高低影响医疗保险待遇。对医疗保险待遇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个人账户上。政策规定,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利息等。划入标准为: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年满45周岁的职工按照用人单位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年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100%退休待遇的老工人(以下简称“老工人”),按照本市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的%划入。如果缴费基数低,划入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金额就少,就会影响职工待遇。

(3)缴费基数高低影响工伤保险待遇。我市政策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10级伤残的,按规定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待遇时,以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来确定工伤待遇。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而确定本人工资时,以本人工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即月均缴费基数,作为本人工资。很显然,在伤残等级确定之后,工伤待遇的多少是由缴费基数的高低决定的。

  4. 为什么要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签字确认?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高低,影响职工社会保险待遇,事关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有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法规,为了自身利益,采取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的手段,为职工少缴保险费,严重侵害职工权益。在工作中,常有职工反映,自己的工资收入高,但单位申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低,由于事先不知道,导致医保账户存储额少、退休后养老待遇低,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制度,可提高缴费透明度,使职工掌握所在单位为自己缴纳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事前监督,防止因少报缴费基数而影响职工待遇,特别是退休后的养老待遇,可以更好地防止用人单位违规行为的发生,维护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5. 缴费基数职工签字确认的范围有哪些?

  实行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签字的范围是:已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涉及参保职工180多万人。

  6. 如何进行缴费基数职工签字确认?

  社保交流群三(二七一六五四五一零)

  职工签字确认前,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缴费基数进行预核定,并依据预核定的情况,生成职工确认单,交用人单位组织职工本人签字确认。本人要根据自己的工资收入和基数确定要求进行核定。

  7. 职工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怎么办?

  职工本人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调整,并交参保职工本人确认。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基数又不予调整的,本人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按照有关规定,当自己知道或应当知道社保权益受到侵害超过60日的,劳动保障仲裁机构将不再受理。因此,广大参保职工对自己的签字要重视,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的要及时纠正。

  8. 参保职工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签字确认异议,单位又不予调整时,向哪里投诉

  参保职工对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有异议,经向单位反映,未按规定处理的,可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保中心反映,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一、办理变理登记的事项

  用人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4.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

  7.隶属关系;

  8.开户银行帐号。

  二、办理变更登记须提供的资料

  办理变更登记应携带下列证件、资料:

  1.变更社会保险登记申请书;

  2.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

  3.社会保险登记证;

  4.填写《天津市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

  5.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间

  社保分中心每月的20日至月底(具体时间由各分中心确定)办理变更登记。

  一、缴费方式

  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按月申报缴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其社会保险费应合并申报。社会保险费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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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缴费申报时间、内容和方法

  1.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8日前,向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保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经社保分中心审核后,用人单位可在办理缴费申报的同时缴费,也可在申报当月的9日至15日缴费。

  2.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同时办理养老保险费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的申报,在申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要同时申报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

  3.大额医疗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于每年一季度将全年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2005为每人60元)一次性交单位所属社保分中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从养老金中代扣代缴;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缴纳的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由用人单位从退休费中代扣代缴。

  三、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

  按月向所属社保分中心报送《天津市社会保险费征集申报表》;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报与《缴费人员增减名册》、《离退休人员增减名册》相对应的《天津市社会保险费补(减)征集申报名册》及社保中心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处理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委托银行进行托收。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补齐欠费和利息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2

  关于统一2011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京社保发〔2011〕25号

  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和市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元),现就统一2011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201元。

  二、凡是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元。

  三、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941元。

  四、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521元。

  五、凡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680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农民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缴费的农民工,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照12%缴费的农村劳动力参照城镇职工标准进行缴费。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

(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336元、失业保险费元。

(二)医疗保险

  1、不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元,其中基本统筹元、大额互助元。

  2、享受医疗保险补贴人员:个人月缴费为元,其中基本统筹元、大额互助元。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

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3

[典型案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工资

[案例]

  陈某是某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对员工的工资分配实行结构工资形式,即将工资分解成基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根据具体考核计算每月工资。由于企业生产经营随着市场情况不断调整变化,陈某的每月工资收入变化也较大。为了确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公司与陈某约定:以基础工资的标准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陈某虽然对公司的说法有异议,但为了能够在公司长期工作下去,因此也就同意了公司的做法。于是,公司就按双方约定的数额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年后,公司在合同终止时通知陈某不再续订劳动合同,陈某对公司不再续用自己感到失望。在办理离职手续时,陈某向公司提出了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与自己工资收入不符的问题,希望公司予以解决。公司表示双方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已有约定,公司按约定为陈某缴费不存在问题,对陈某的要求予以拒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

[双方理由]

  陈某认为:自己在公司工作多年,公司没有按自己的实得收入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公司认为: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有变化而与员工约定缴费基数,公司严格按约定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不同意陈某的要求。

[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该规定,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确定的法定义务。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工资总额的规定是:“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在该规定中,确定的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是:“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以上规定对有关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和不列入工资总额部分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是具体计算工资总额的法定依据。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 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前款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职工工资收入是指缴费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因此,当事人以约定缴费基数的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违反了按工资总额及职工工资收入核定缴费基数的规定,因此该约定因不符规定而无效;公司缴费基数统计中未列入奖金、津贴、补贴等几部分劳动报酬,而这几部分均不属于可以不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范围,因此,这几部分均属于应当计入缴费基数的统计范围,由此产生的社会保险费少缴部分,应当按规定补缴。据此,陈某可以要求公司补缴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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