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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思考3篇 关于同级监督的思考

2022-10-07 12:32:13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思考3篇 关于同级监督的思考,供大家品鉴。

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思考3篇 关于同级监督的思考

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思考1

  发挥人大代表监督作用之我见

  赵欣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础,也是人大行使监督权的力量源泉所在,其作用能否得到充分发挥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能否得以实现。由于人大代表连着两端,一头是国家,一头是人民群众,把国家和人民联系在一起,人民通过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监督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因此,如何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在监督中的积极作用,是加强人大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性的必然要求,是做好新时期人大工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保证。

  一、当前制约人大代表发挥监督作用的主要因素

  1、代表素质不高,履职能力较差

  当前一些代表素质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不高,对政策、法律法规理解不深,掌握不够,缺乏监督所具备的法律知识、专业知识;二是代表的文化水平不高,难以归纳、反映群众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三是有的代表“代表意识”淡薄,履行代表义务的责任感不强,仅仅当个见了面握握手、听报告拍拍手,分别了挥挥手,表决时举举手的“会议代表”,难以参与决策。

  2、代表与选民联系不经常,了解情况不够,不能充分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有的代表仅仅是选举时与选民见个面,没有密切联系选民,没有经常到选民之间走访调查了解情况,倾听选民的呼声和建议,还有的代表可能自己是哪个选区的代表都不知道;甚至有的选民不知道自己选的代表是谁。这样,代表与选民之间缺乏联系,缺乏交流,当人民群众遇到问题时不知道,不找代表反映,而是习惯性地找政府。

  3、代表之间联系不多,难以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由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集体行使权力,代表们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等,受代表联系不够,交流不多,难以得到积极广泛响应。

  4、代表履职受到环境影响从而制约了代表发挥监督作用。一是大多数的代表事联得多,他们本身在各行各业中从事自己的工作,从客观上没有过多的时间来执行代表的职务。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政务活动公开、透明度不高,难以保证人大代表的“知情权”、“知政权”,这样人大代表难以行使监督权。三是对代表执行职务的质量和能力没有一个明确的量化考核标准和监督标准,使代表缺乏一种内在动力,难以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

  二、提高代表素质,为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提供一个好的平台

  充分认识代表监督在人大监督中的地位和作用,地方人大常委会应把加强代表监督作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和基础工作来抓,加强常委会与代表之间的联系,提高代表的组织程度,形成一套科学、快捷的联系网络,依法鼓励代表向本级人大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以改善人大监督工作。常委会开展活动期间,有计划地让众多代表参与进来,为代表提供发挥监督作用创造充分的条件,地方人大联工委应充分发挥好代表与选民、代表与代表之间、代表与人大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同时,人大常委会应对代表在发挥监督作用中遇到的问题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和帮助

  1、增强代表的履职意识,提高监督水平。人大代表素质不高,职权意识淡薄、履职能力不强,难以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要真正发挥代表的监督作用,关键在于提高代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严把代表入选关。一是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和产生机制,将具有较强的代表意识和执行职务能力,高素质的选民选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二是进一步加强代表的学习和选民培训,提高代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从而增强代表监督工作力度和工作水平。

  2、建立长效的代表与选民联系的工作机制。加强代表和选民之间、代表与代表之间、代表和人大常委会之间的联系,让代表工作在选民的监督之下,使监督工作进一步增加透明度。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代表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在人大常委会、代表、选民三者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监督互动机制。

  3、加强制度创新,为代表监督活动提供一个良好外在环境。一是建立代表监督活动有效的保障机制,确保代表在法律上、时间上、经费上等方面行使代表监督权时有可供操作的具体办法。二是加大政务公开力度,保证代表的“知情权”、“知政权”,使代表能全面、真实、准确了解“一府两院”的工作。三是扩大专职代表的数量,建立确保兼职代表的工作时间制度,使代表有时间履行自己的代表职责;四是制定代表工作量化考核机制,开展选民旁听人大会议、代表述职、代表小组视察等活动,使代表既有动力又有压力,增强监督工作实效。五是改进人大代表提建议、批评、意见等常规性的监督手段,适时运用和激活“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

  4、加大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进一步培养和提升代表的法律素养、民主素养,使之与公民的民主实践形成互动效应,加强人民对人大代表的认知感、认同感,使越来越多的民众将人大代表视为排忧解难的主心骨。

  5、为代表监督活动创建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人大常委会应当利用现有媒体信息传播速度快捷的优势,及时报道、反映人大代表在人大监督中的活动,使人大监督与舆论监督有机结合,增强监督实效。只有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依法规范监督形式,严格执行监督程序,努力增强监督实效,才能把常委会监督工作和代表监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结出丰硕的监督之果。

  通联:会同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赵欣

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思考2

?浅论发挥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

  吕建彬(已刊发过)

[摘 要]监事会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是目前国有改制企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必须进一步规范监事会的设置,明确监事会权责,创新监事会工作模式,增强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和实效性。

[关键词]监事会;国有企业;监督;途径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企业重组改制步伐逐步加快。但不少国有改制企业存在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的问题,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并没有根本性改变,突出表现是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发挥不充分。因此,加强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监督职能发挥的研究,对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范监事会的设置,确保监督的权威性

  监事会是针对公司最高决策与经营机构而设立的监督机构。但有的国有改制企业监事会的设置极不规范,严重影响了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发挥。要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就必须规范监事会的设置,确保监督的权威性。

  一是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保证监事会监督的客观公正。一个监督机制是否有效,最根本的就在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及监督人本身的独立性。只有当监督机构独立于监督对象时,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国务院2000年颁布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实行回避原则,不得在其曾经管辖的行业、曾经工作的企业或者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的监事[1](P1)会中任职。国务院为了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后,于2003年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代表本级政府负责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监事的人选,推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监事会主席的人[2](P1)选。但在国有改制公司监事会组成过程中,这些规定并未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有的是由原企业纪委负责人出任监事会主席,原公司领导大部分进入董事会,剩余的成为监事会成员,然后选择一两名职工代表作为职工监事(主要是从企业所属单位工会主席中产生)。同时,监事会主席或监事在公司内一般还兼任其他党政职务。因此,国有改制公司监事会主席与董事长、总经理实际上仍是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任命的同一党政领导班子的成员。在行政级别上监事会主席一般比董事长、总经理低。处于被监督地位的董事长、总经理掌握着监事甚至监事会主席的职务任命、业绩考核等大权。监事会实际上成了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监事会,造成监事会监督职能的弱化。要保持监事会的独立性,应逐步取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政级别,将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管理人员有机结合起来,从政府部门、社会中介机构推选政治立场坚定、责任心强、懂经营、财务、审计、法律等专业知识,能胜任监督职责的人担任监事会主席或监事,保证监事会的独立性,从而敢于对公司的最高决策权和经营管理权进行监督。

  二是改善监事会人员专业技术结构,提高监事会监督质量。监事会担负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情况、检查企业财务等专业性较强的监督职责。这对监事会主席、监事的业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事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监事会成员掌握履行监督职能所必须的业务技能。必要时可从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监事会主席助理或监事,改善监事会人员的专业技术结构,保证监事会具有履行监督职责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是设立监事会专职办事机构,保持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

[1](P1)业监事会一般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1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由于目前对国有改制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决策权限缺乏明确的界定,其自由裁量权过大。企业监管方面的任何疏漏都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从而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强化监事会的日常监 督职能,对企业的最高决策权、经营权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但监事会没有自己的常设办公机构。一般是采取与纪检监察部门一体化办公的方式,由于办公人员各种行政隶属关系复杂,不利于监事会日常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为了保证监督工作的连续性,监事会应设立由专职监事为成员的办公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监督事务,保证监督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明确监事会权责,提高监事会监督的主动性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监事会职责及相应权限规定的较为原则,应进一步细化监事会职责及其相应保障措施,并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司实务的发展,不断加以修订完善,提高其可操作性。

  一是要明确监事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注意的事项,增强监事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国有企业的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都不是企业财产的真正拥有者,他们的经济利益与经营资本数量、风险程度、资产增值额等没有直接的对等关系,但作为国有企业的直接领导者,事实上却拥有对企业的资产使用、利润分配等的直接控制权。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很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从而使监督者对公司决策者和经营者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采取不作为甚至纵容的态度。因此,应对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完善或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应注意的事项。同时,在对监事会整体权责进行明确的情况下,对监事个人的监督权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对于监事会或监事应监督而没有进行监督的事项,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增强监事会成员的责任感,防止由于监事会成员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

  二是要明确监事会履行职责的保证措施,确保监事会职责的有效履行。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监事会履行职权的方式、程序、经费来源等规定较为简单,致使监事会职权的落实存在较大困难。例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

[1]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但这一规定对于保证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能所必须的知情权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国有企业应制定完善确保国有企业监事会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制度、企业文件和资料送达制度、企业财务报表报送制度、监事会咨询回应制度等规章制度。国有企业主要经营、财务、统计报表、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文本等资料、文件在报送董事会的同时,必须抄送监事会。此外,虽然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会有对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检查的权力,但并未规定监事会进行监督检查的条件及程序,对董事会或经理层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纠正存在问题时应采取何种措施。因此,应明确规定监事会具有董事会经理层违法行为制止权。董事或经理不在公司授权范围以内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令或章程的行为,致使公司发生显著损害时,应授权监事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等方式予以制止。

  三是要加强对监事会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监事会依法全面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有关职权的行使不仅是其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履行的义务,应加强对监事不作为或不依法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在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监事会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并有义务将其核对、调查情况向股东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监事会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对董事、经理违法违规和违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有关建议和处理意见,而且应明确规定监事会因不能及时、合理和有效行使监督权而使公司或第三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国有企业监事会的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以考核评估的结果决定监事的去留,并确定其报酬。由于监督不力给企业带来损失,在追究经营者责任的同时,要由监事会承担连带责任。

  三、创新监事会工作模式,增强监督的实效

  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经验较少,涉及监事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也还不完善。因此,国有企业监事会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就必须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增强监督的实际效果。

  一是要健全完善监事会各项工作制度,实现监督的规范化。为了避免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要建立健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规章制度,明确本企业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的主要职责,对监事实行分工负责制度,保证监事会职责的有效履行和工作质量的逐步提高。同时,要定期召开监事会会议,收集整理监事监督信息,研究企业各项重大决策草案,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经营管理人员反馈监督信息,督促整改存在问题。

  二是要坚持做到程序监督和实体监督并重,提高监督效果。重点监督检查企业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董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在决策和经营活动中是否按规定程序办事,在执行决策中是否忠实履行职责,是否发生挪用资金、违章拆借、擅作担保、转移资财、伪造业绩等违法行为,纠正损害企业和所有者利益的行为。同时,要定期开展会计季报、年报或会计账簿的检查工作;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财会制度和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审计部门或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如果审计结果认为董事会违反制度规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三是要正确处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做到参与不干预。国有企业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行使监督职责时,要敢于坚持原则,对认为违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拒不接受和改正存在问题的要及时向股东会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同时,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尽职而不越位,不能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四是要加强与企业内外部监督部门的联系,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监督。监事会在监督工作中要做到依法监督、合理监督、公正监督,积极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服好务,争取企业党政组织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加强与企业内部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外部司法、税务、审计等监督部门的联系,形成监督合力,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EB/OL].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Board of Supervision to Perform the Duties and Function

  LYU Jian-bin;YI Yan-an(Sinopec Shengli Oilfield Corporation,Shandong Dongying )[Summary]State-owned enterprise board of supervision to full perform the duties and function is very difficult on the current perform the duties and function,the board of supervision must to be constituted strictly according to the law,confirmed the duties and function,innovate the working,tone up the independence,luminary and effect of supervision.[Keywords]Board of Supervision;State-owned enterprise;Supervision;Approach

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的思考3

  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的几点思考

  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强化“一把手”监督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大事,是巩固和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的务实举措。笔者以*县如何开展“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工作为切入点,结合近年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就如何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县开展“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的经验做法

  2022年以来,*县委自觉肩负起落实“两个责任”的政治责任,突出抓好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两个“关键”。县纪委监委实施“六个一”举措,综合运用述责述廉、日常监督、主动约谈、追责问责等措施,进一步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

(一)建立一张公开清单。

按照“谁任命、谁授权”“谁用权、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包含各单位“一把手”权力来源、权力责任、权力运行流程的公开清单。通过县抵边监督“一库通”智慧监管平台、县人民政府官网将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健全一批管理制度。

将述责述廉作为加强对“一把手”监督、推进“红脸出汗”常态化的重要抓手,制定出台《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工作制度》,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6次,主动听取乡镇、县直单位党委(党组)书记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汇报27次,有力推动“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制度化、常态化。

(三)提醒一批“关键少数”。

建立“四种形态”规范运用机制,聚焦贯彻落实上级重大决策部署、“一岗双责”、党风廉政建设等内容,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带头对下属、乡镇党委书记、县直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和轻微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提醒谈话268人次,有力推动“关键少数”主体作用的发挥。

(四)强化一套监督方式。

制定《2022年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清单》《*县贯彻落实〈加强新时代政治监督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推行“日常监督+固定监督周”工作机制,各乡镇纪委、县纪委监委各派驻机构每月最后一周通过清单管理模式对本乡镇、综合监督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情况、“三重一大”事项、民主集中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30余次,督促问题整改158个,下发纪检监察建议书3份、整改通知书22份,责令书面检查8人,印发督查通报7期。

(五)严查一批典型问题。

严格“一案三查”,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等问题,对违纪违法人员零容忍,形成强烈震慑。全县共处置各类问题线索526件,立案查处159人,其中查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13人。

(六)开展一系列警示教育。

持续开展“用身边案警示教育身边人”活动,充分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村级广播、电视夜校等方式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开展集体约谈会、警示教育会10余场,县处级领导到县直部门讲廉政党课14次,及时提醒督促“一把手”严格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民主集中制等各项制度。以“六个一”为工作抓手,督促案发单位深化深化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推进标本兼治,全面开展队伍整顿。

  二、*县开展“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存在的难点问题

  从纪检监察机关近几年查处的案件来看,单位“一把手”、科级领导干部等违纪违法行为还不同程度存在。2022年,全县立案查处“两个责任”落实不力问题13人,占案件总比8%。笔者认为目前*县开展“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存在的难点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一把手”责任意识还不够强。

近年来,*县贯彻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等一系列领导干部监督制度,但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一些主观空间,个别“一把手”责任意识还不够强,主观上定力不足,组织生活制度落实不严。如县供销社党支部领导班子对待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2016组织生活会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内容与上一大部分雷同,2016、2017班子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照搬照抄网络文章,甚至出现未召开2017组织生活会却捏造组织生活会记录的情况。

(二)监督管理措施还有欠缺。

个别党委(党组)同级班子成员思想政治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对干部监督手段不多、方式单一,存在“老好人”思想,对一些“苗头性”问题不能及时纠正,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出现不便监督、不愿监督现象。如县疾控中心原主任方某某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疾控中心滥发、乱发补助及干部职工违规报销加班费、虚列下乡补助共计元。

(三)社会监督还存在盲区。

社会监督也是“一把手”监督的重要一环,“一把手”权力公开清单已向社会进行公示,但群众、社会和媒体对“一把手”如同“雾里看花”,缺乏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只是对涉及自己的利益问题才会投诉举报,而对“一把手”不作为不担当事件不会产生回应。

(四)监督能力还有待提升。

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政治思维还不够强,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还有待提升,对一些业务工作上的薄弱环节和不足,没有认真分析研判,查找背后是否存在政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不严、监督不力等问题。

  三、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创新,*县查处“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数呈逐年递减态势,2022年查处“一把手”及领导班子成员的案件数同比下降25%。在调研基础上经过认真分析研究,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来强化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

(一)落实监督职责,增强“一把手”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严肃惩处和警示教育相结合,采取通报曝光、案件剖析、警示教育、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督促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强化自我监督、内部监督,使各级“一把手”明纪法、知敬畏、守底线,牢固树立相互监督既是责任也是义务的意识,主动配合和真心实意接受同级组织监督。健全完善“一把手”履职权力清单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清单,明晰界定权力边际,减少推诿失责和不作为不敢担责,减少权力运用失控,防止腐败发生。

(二)强化同级监督,增强权力监督的针对性。

深化同级组织成员的权力观、政绩观和监督观教育,坚持和完善班子运行机制、“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推动党委(党组)“一把手”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贯彻执行自治区纪委监委“三谈一访”、“三述一评”制度机制,探索建立*县“一谈两报三书”制度,创新谈心谈话、监督检查、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巡视巡察整改等措施运用,建立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系统,构建“一人一档”廉政档案库,切实做到全方位监督、立体化监督、全程化监督。

(三)做实社会监督,增强权力监督的广泛性。

进一步明确“一把手”权力公开清单的内容,突出工作职责、工作目标、重大问题决策、涉及群众利益和公益事业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处理、监督结果“五公开”,充分发挥群众、舆论监督作用,织密群众监督网。

(四)提升监督质量,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

坚持依规依纪依法,贯通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始终站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实现党长期执政的政治高度,从政治视角去审视、分析、甄别问题。坚持把监督工作与现代化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贯通融合起来,推动解决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梗阻、政策性创新等制约高质量发展的问题,为“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