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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操作行为规范实施方案共3篇 规范员工操作行为

2022-10-06 12:32:57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职工操作行为规范实施方案共3篇 规范员工操作行为,供大家参阅。

职工操作行为规范实施方案共3篇 规范员工操作行为

职工操作行为规范实施方案共1

  职工行为规范

  为规范管理,打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树立单位形象,特制订本行为规范,所有职工共同遵守:

  1、职工应爱岗敬业,维护本单位形象和利益;遵守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2、遵守本单位作息时间,严禁无故迟到早退;严禁工作时间不请假外出或办私事;

  3、遵守本单位着装要求,严禁穿奇装异服或有损单位形象的服装;上班期间须穿工作服、正确佩戴工牌;夏季女同志严禁穿短裤、拖鞋式凉鞋上班,男同志严禁穿短裤、无袖背心上班;

  4、单位女职工宿舍一般只供中午休息使用。除单位通知全员防汛,或有特殊情况需要夜宿的,需要部门领导批准方可夜宿,其余情况女职工严禁私自夜宿单位。

  5、工作时间不得脱岗、串岗、聊天,不得浏览无关视频及网页或上网聊天、玩游戏、看电影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

  6、工作时间办公室保持安静,禁止高声喧哗,打闹,不能使用音响等扬声设备。

  7、严禁工作时间到茶社、歌舞厅、足疗馆、美容院、洗浴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

  8、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

  9、在单位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严禁打麻将和赌博。

  10、爱护单位财产,严禁蓄意损坏、据为私有;如有以上两种情形者,必须照价赔偿。

  11、严禁参与败坏社会风气、扰乱社会秩序的“黄赌毒”等活动;

  12、严禁无中生有、捏造歪曲事实、以讹传讹,诬告、陷害以及利用其他形式诽谤他人;

  13、节约用水、节约用电;随手关闭水龙头,下班或长时间不在办公室随手关闭空调、电脑、电灯等用电设备。

  14、严禁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做出有损单位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15、严禁其他有损单位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16、本单位职工相互监督行为规范。奖惩:

  1、每年评选出两名行为模范,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和精神奖励。

  2、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100元到500元不等的罚款,款项从工资里扣除;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开除。

职工操作行为规范实施方案共2

  职工行为规范

  一、服从领导,遵守公司的一切规章制度。

  二、令行禁止,未经领导批准的,一律不准私自行动,应请示

  领导,遵照指示办理。

  三、职工应尽职尽责,精诚合作,敬业爱岗,积极进取。

  四、职工应严格保守公司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

  五、职工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与工作无关的活

  动。

  六、职工不得损坏或非法侵占公司的财物。

  七、在公众面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端庄,行为检点,谈吐得

  体。切记每位职工的言行,是公司形象和风貌的体现。

  八、职工之间要团结合作、互相信任、互相学习、沟通思想、交流感情。

  九、遵纪守法,遵守公共道德,对外交往要有礼、有利、有节。

  十、工作时间九不准:即不准聊天吵闹、不准无故离岗串岗、不准打私人电话聊天、不准唱歌听音乐、不准看闲书玩游戏、不准上班时间接待亲友或办私事、不准迟到早退旷工、上班时间不准喝酒、不准渎职失职延误工作。

职工操作行为规范实施方案共3

  通防区

  职工行为规范

  一、指导思想:促进通防区及其工作人员按章办事,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工作环境,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科区。

  二、具体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通防区及其工作人员按章办事,防止和减少工作过错,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工作环境,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科区,根据袁店一井煤矿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通防区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行为纠偏问责,是指因通防区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或者违反权限和程序实施的工作行为,影响管理秩序和效能,贻误通防管理工作,或者损害通防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的活动。前款所称不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和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第四条本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劳动纪律、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全心全意为全矿职工服务。

  第五条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岗位责任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绩效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以及层级监督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应当做到公开、公平、高效、诚信。

  第六条职工行为纠偏问责应当坚持权责统一、公平公-1-

  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问责:

(一)涉及本单位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事项,不按规定程序决策的;

(二)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汇报、申报的;

(三)社会涉及面广、与全矿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未按规定请示、汇报的,或应当由上级机关决策的事项不按规定程序提交上级决策而擅自作出决策;

(四)违反程序,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

(五)因工作失误造成工伤责任事故、集团财产损失、生产资料浪费,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干扰和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影响科区和谐的;

(六)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

(七)不贯彻落实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作出的决定和命令;或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八)对上级领导的工作任务、目标和交办事项,消极应付,措施不力,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影响通防区工作整体推进的;

(九)在上级对口职能部门安排部署的中心工作和专项检查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参与责任单位不配合,工作脱节,推诿扯皮的;

(十)采取行政措施违法或不当引发集体上访或其他群体性事件,或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对涉及职工合法利益的重大问题不及时解决、或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能够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

(十二)对领导安排的工作不支持、不配合、不协助,或互相推诿、扯皮的;

(十三)未遵守首问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认真受理和办理,或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事项,不告知办理途径或不转送相关部门,延误工作的;

(十四)未遵守岗位职责制,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工作计划、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的;

(十五)未遵守服务承诺制,工作效率低下,服务质量差,职工反映强烈的;

(十六)未遵守公开办事制,不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公开与告知义务的;

(十七)未遵守责任追究制,对内部管理出现的问题放任不管,对本单位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者对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十八)未遵守保密工作制度和档案印章管理制度,泄露企业秘密及相对人的个人隐私,或者违反规定擅自对外发布公文,或者将禁止公开的信息擅自公开的,或者保管文件、档案、案卷不善致使文件、档案、案卷损毁或者丢失、泄密,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章的;

(十九)未遵守公文管理制度,向上级报告或者对外发布有关情况,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十)不履行层级管理职责,越级安排部署工作导致工作失误,或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报告、请示,延误工作的;

(二十一)未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擅离职守、上网玩游戏或炒股、未经请假办理个人事务的;

(二十二)违反矿及科区相关文件制度的;

(二十三)授意、指使、纵容本部门工作人员阻挠、干

  预、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二十四)其他违反规定,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职工行为纠偏问责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行为,导致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的内容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二)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六)承办人(责任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或不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或者批准人指令承办人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作出指令的人员负直接责任。审核人作出的指令经批准人同意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行政行为纠编问责的方式分为:

(一)训诫或者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停职离岗培训或送工资科(组织部)待岗;

(五)处分。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适用。

  第十条本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受到问责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一年内受到问责3次,均负有直接责任的,考核按规定评定为不称职;

(三)对年内3次以上受到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信访工作问责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规定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