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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标通知书3篇(废标通知书怎么写)

2022-08-04 16:19:00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关于废标通知书3篇(废标通知书怎么写),以供借鉴。

关于废标通知书3篇(废标通知书怎么写)

关于废标通知书1

  “废标”是如今人们常见的词语。但是,对此,有关的法律法规没有统一的确切的定义。实际上,人们所说的“废标”,是指有关的投标文件被拒绝,被彻底否定而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标而言的各种情况。

  所以,“废标”的说法,实际上包括了“流标”;“无效标”;“没有实质响应的投标”;“不合格”的投标等等多种概念。

  本文的概念是:以开标时的唱标为分界,被拒绝的不能参加唱标的投标文件,称之为“被拒绝的投标”;而参与唱标,而后被认定是没有实质响应的投标文件,称之为“被废标”。实际上,这也不是一个科学的概念。

  “废标”还可以分成“法定废标”(指的是法律规定的条件没有满足而导致的废标)和“约定废标”(指的是招标文件特别约定的要求,没有被响应而导致的废标)。

  废标问题,在目前的招标投标中相当普遍的存在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影响着招标投标的科学和公正;不仅仅种类繁多,而且原因和解决办法也比较复杂。本文暂不详细讨论。

  下面,主要谈谈笔者学习有关法律,而对于法定的拒绝投标的一点认识。

  第一、学习法律规定,看看拒绝投标有那些情况:

  《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规定: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 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政府采购法》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其他有关的部委政令;地方省市的条例、政令很多,由于他们的法律等级阶次较低,无法和国家的法律相比,而且各不相同。本文暂不将其列入“法定”范围。

  如此看来,在开标唱标前被拒收的,法定情形只有一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废标”应该是什么含义?

  如果实际投标人数不足三家,不能开标。笔者理解,一般来说,这属于“招标失败”:或者由于事先确定的招标文件有某种倾向性;或者条件确定的不适当;或者是由于涉及到某些专利或者吸引力不强采取了不适合的招标方式……。

  认真分析,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18号令中所说的“无效标”,应该是与“有效标”相对应的概念。有效标指的是基本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无效标则是指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投标。

  笔者还是赞同laochan的分析意见: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应该是“有效标”;“有效标”不一定是“合格标”……

  特殊情况下,本来涉及到的供应商不是很多,项目适合邀请招标方式,却被迫采取了公开招标方式。如果没有后续的灵活处理方法,很容易造成被动。现在,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了在

  不同情况下的各种处理办法,大家做起来就比较好办。

  这种情况,实际属于“流标”;不是“废标”。

  如果,由于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这是属于采购人或者“政府部门”的问题。一般说来,能够比较早的知道。如果是在开标前或者投标时候才知晓,那是很不正常的。按说,应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进度,对潜在的投标方进行适当地补偿或者赔偿。

  这种情况,属于招标项目取消;也不是“废标”。

  如果,开标后,发现投标文件有种种实质性问题,如: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没有授权人签字;投标文件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数额不足或者日期不足或者内容不符合要求;技术、商务的关键条款不满足招标文件;交货期或者完工时间不符合要求,等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定其投标。这是也有许多人称之为“废标”;实际上,是判断其投标文件没有实质。响应招标文件,从而不合格。

  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做出这种判断的,是评标委员会。

  第三、对投标时诸多“废标”问题的粗浅分析

  首先,上述法律没有规定,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密封就算“废标”,更没有规定“投标文件没有按照规定密封就算费标”。我们应该如何理解?

  以笔者的观点,国际上,普遍要求的是递交密封的投标文件。这是为了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主要是对投标文件的关键部分特别是价格等条款保密,以利于充分地竞争。但是,密封不良的投标文件被拒绝,恐怕只有当今的中国了。

  笔者记得,在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内的机电设备招标文件是这样规定的:“要求密封投标。如果采取邮递或者其他办法,密封外包装有破损,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泄漏的,招标公司不承担责任,”(大意)。

  笔者以为,那才是对待“投标文件密封问题”比较合理的说法和做法。

  各个有关的招标投标法规规定了投标文件的外包装和密封要求,这本来是一种规范做法,便于开标工作,而且,有利于投标方对其投标文件保密;笔者始终想不明白:为什么投标人本应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变成了对其的惩罚性措施:便成了对其宣判“死刑”的铁证?!(“废标”,等于判其“死刑”啊!)

  笔者因此质疑:我们不光是要研究那么多的细节“废标”条款;而且,我们还需要追问:密封不良的投标文件为什么拒收?其理由何在?

  从更加人性化的角度出发,从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过:招标代理准备好若干外包装袋子和胶水等物品,如果遇到投标文件分类不妥或者需要重新包装的话,给予其提供方便。(参见:《招标工作人员应该注意的20个细节问题 》一文)如果各个招标代

  理公司都那么做,由此引起的废标争议会少很多。

  “废标”问题值得深入研究,还涉及到区分责任:究竟是招标人引起的;还是投标方引起的?监管部门对此的处理,显然应该有所不同。

  Ps

  第一、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七部委第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一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算不算”法定拒绝投标文件“的一种情况??

  招标投标法中只有这一种情况: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但是其他法规里面却不只这一种情况!

  第二、“约定拒绝投标文件”的情况也是存在的,例如,唱标前能确认投标人没有提供投标保证金。

  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招标人没有权利予以拒绝,如果没有提交,应该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时予以废除!

  Ps

  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我以为,第一条即本文所述,不再多说;

  第二条,从道理上讲,我以为是有问题的:

  分析:

  1)从规范的角度来看,确定“废标”的,应该是各部委,那样才有利于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标准和规范。

  而该条文的规定,由于没有说招标文件的要求是什么,所以实际上导致全国范围,甚至省市范围里的废标条件极不统一也极不规范;

  2)由我的体会文章看,这一规定不符合国际惯例;

  3)为了尊重投标人的劳动,为了尽可能促进竞争,确定“约定废标条件”的权力不可随意下放。而该文件的规定实际上是把这一权力给了招标人。而如果对招标人没有任何制约的话,就会任意的滥用此权力。造成市场上废标做法五花八门,极不统一,又不合理的局面。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Ps

  1、对于“废标”的说法,确实没有很严格的定义,对于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就是招标采购项目不成功,在工程建设项目“废标”的说法就太广了。到底谁的说法对,一直没有正式的说法。我们只能从说话人的角度来理解“废标”。

  2、对七部委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楼主不认同这观点。 我个人观点:拒收,不予受理,不等同于永不受理,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接受,退回给投标人,投标人密封好后,再送,若还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还是接受的。并不是判“死刑”了。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七部委30号令第三十九条(已交的,可以拿回来修改)、四十一条(妥善保管)。

  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因为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被评标委员会按“废标”处理的规定。到了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密封的,就是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投标人认为造成其投标信息外泄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追究招标人责任的。所以,招标人拒收(检查发现没有密封,退回)这类投标文件是应该的。

  在政府采购项目,如在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五十六条,“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即评标阶段),发现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的,按照无效投标处理。就写得不严谨了。严格来说,就是写错了,这规定是不合理不合法的。

  

关于废标通知书2

  废标的各种法规规定

  一、20170714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

  第二十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文件的全部投标偏差。 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2017050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7部委第30号令

  第十九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20170601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三十二条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未密封的;

  (二)未加盖法人或者单位公章和未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名的; (三)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填写或者字迹模糊不清的;

  (四)未提供有效投标文件的。

  开标时没有按照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作废标处理。

  废标不得参与评标。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评标工作规则:

  (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二)对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或者说明。澄清或者说明必须符合原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实质性内容。

  (三)对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作废标处理。

  (四)对内容存在下列重大偏差,实质上不能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确定为废标:

  1.不能满足完成投标项目期限;

  2.附有招标人无法接受的条件;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质量要求、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

  4.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五)对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遗漏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细微偏差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

  四、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版

  附录B 废标条件

  B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废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废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

  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B1.废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B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B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B1.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B1.4 在形式评审、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响应性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B1.5 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在投标文件中更新的资料,未能通过资格评审的(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B1.6 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B1.7在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B1.8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B1.9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0.6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关于废标通知书3

  XXXXXXXXXX有限公司:

  XXXXXXXX塑料管材(PPR管)第三、四包,地热管材第三包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于20xx年8月29日在XXXX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开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确定贵单位为中标人。

  依《中标通知书》规定,要求贵公司于五日内到我单位与我方签署经济合同。另外,贵公司在投标书中“项目工期”一项中也承诺“根据采购计划,准时供货”。而贵公司至今即未与我方签署合同也未按计划供货,已给我方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故我方根据《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有关文件的相关规定废除贵公司的中标资格,并且保留追究贵公司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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