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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6篇

2022-07-23 16:39:00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6篇,供大家赏析。

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6篇

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1

  第十七条严格木竹加工企业的审批,凡新(扩)建木竹加工企业,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事先提供原材料来源的可行性报告,报市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审核和审批。

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2

  第七条 凡运输木、竹及其产品或半成品,必须持有木材运输证。

  第八条 木竹生产者或经营者提供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规费缴纳凭证、原材检尺码单等有效凭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签发木材运输证。

  第九条 木竹经营者运输木竹途经检查站时,必须自觉接受检查。检查站要严格履行职责,依法进行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立即登记放行;对违法违规的,应按照《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3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木竹交易市场的监管,严把木竹经营市场准入关,杜绝木竹交易中的垄断行为,防止出现不正当的竞争。

  第十九条林业、公安、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木竹交易中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压级压价、坑农害农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木竹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物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木竹市场价格动态,定期发布木竹市场价格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违法违规从事木竹采伐、运输、加工、经营者,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4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林权所有者依法自主销售木竹,严禁区域封锁和地方保护。

  第五条 各地可根据林木资源情况,按照就近就便、相对集中的原则,设立木竹收购点(交易场所,下同)。鼓励和引导木竹生产者和经营者到收购点进行公平交易,做到明码标价、挂牌收购。

  第六条 凡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允许跨区域、跨地段到木竹收购点进行收购,也可委托依法登记的民间协会组织或其他经纪人代收代购。木竹交易价格随行就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

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5

  第十四条取消市、县(市、区)、乡(镇、场、街道)、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

  第十五条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第十六条林业规费按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征收标准计征。在“四旁”空闲地、坡耕旱地等宜林地营造的速生丰产林,林业规费按不超过基价5%的标准计征。

宜春市木竹经营市场管理暂行规定6

  第十条 森林资源流转必须按照规定权限,报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国有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在报经审核批准前,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二条 对林农的山林流转,由林农提出申请,村协会或村委会签署意见,附身份证复印件及林权证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流转手续。

  第十三条 国有、集体森林资源的流转必须依法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对林农或其他所有者森林资源的流转是否进行资源资产评估,由转让人、受让人双方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