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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自查报告共3篇 关于耕地保护的自查自纠报告

2022-07-18 08:34:59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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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自查报告共3篇 关于耕地保护的自查自纠报告

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自查报告共1

  被征地农民生活现状调查报告

  长沙分校本部2010年春季“一村一大”农村行政管理专业李炳坤

  指导教师胡党生

  我镇压位于岳麓科技产业园前沿地段,随着大河西先导区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片土地被征用,被征地农民人数逐年增加,农民赖以生存的土地逐步失去,农民的生活方式将进行彻底改变,征拆农民失去土地这一重要的生产资料,劳动力就业转移和社会保障问题成为现实生活中急需解决的大事。通过几年的拆迁,失地农民的生活状况到底如何,为此,就失地农民生活和就业问题做了专题调研:

一、征拆前基本情况

  征拆前的我镇属望城县管辖,地理位置位于望城县的最南边,有10个行政村和2个社区居委会,农业人口人,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农业大镇,年人平均收入不足4500元,1000村民中私人购置小车的不足十辆。

二、征拆后基本情况

  2003年成立含浦科技产业园,开始引资进行开发建设,首先在学士、白鹤、联丰三个村的部分村民组进行征地拆迁,先后引进了湖南工业学院、湖南省中医药大学、南方大学、计算高科等五所高等院校,以及凯达财信、汀湘十里、米兰春天等十家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总计征地拆迁面积亩,被拆迁农民4852人,拆迁房屋1458栋,有22个村民组被全部征收,占被征收人口的60%,有40%的被征地农民还余有少量土地可供耕种。

三、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偿及社会保障情况

  我镇因原属望城县管辖,从2003年至2008年所征用的土地都是按照长沙市60号令标准的70%进行征拆补偿安置的:耕地土地费及安置补偿费合计元/亩,房屋征收价为每平方米232元,征拆面积亩,征拆人口4320人,土地加房屋征收人平补偿金额为余元,被征地农民住房采用集中安置,由科技产业园统一完善地基,交失地农民自己建房,一般二代三口之家分配地基120平方米,三代五口之家分配地基180平方米,建筑楼层为四至五层。按当时物价计算成本,一般失地村民建设好安置房后资金略有结余,少数农民因建房还负有一定的债务。

  2008年6月份我镇根据长沙市的区划调整划归岳麓区管辖,按长沙市103号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进行征收的1080亩,征拆人口380人,采用货币安置,人均总计征收款为余元,征收价格大大提高。

  2008年以前的失地农民,政府没有任何社会养老保障待遇(除全国性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外),且按60号令应留给失地农民8%的生产安置用地到目前为止还未落实到位。2009年以后103号令征收的失地农民,都统一购买社会养老保险,失地农民满60岁至少可领取800元以上的养老金,使老年人生活有了基本的保障。

四、失地农民人员安置和就业情况

  我镇按长沙市60号征拆令进行征拆的农民有4320人,截止2009年底征拆农民住房基本建成,用上了自来水,看上了有线电视,过上了城市生活。从失地农民年龄结构和就业情

  况调查发现:年龄在18岁以下的有 785人,占%,18-40岁的1675人,占%,40-60岁的1230人,占%,60岁以上的老人630人, 占%。18-60岁的劳动力人员中,已在企业或其他单位务工的有768人,占劳动人口的%,从事个体经营、自谋职业的656人,占%,无正式工作单位、季节性打临工的585人,占%。从房屋利用情况来看,有35%的失地农民不同程度有房屋租赁收入,位置较好租赁收入较高,有10%的失地农民靠租赁收入就已收回了建房成本。但由于受种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还有大部分房屋无人租赁。

五、存在的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后,从根本上改变了祖祖辈辈遗传下来的生活习惯,失去土地后再就业是农民面临的一道难题,社会保障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从目前来看,被征地农民及乡村普遍存在下面一些问题:

(一)劳动力就业观念、素质与实际工作岗位难以对接:被征拆的农村劳动力一方面普遍存在着文化素质低,就业技能差,40岁以上人员表现最为突出。调查显示中老年农民原本是当地农业劳动的主力军,失去土地后,要通过市场化就业和自主择业来解决劳动就业问题,往往非常困难。不论是厂矿企业还是宾馆饭店都不会招聘四五十岁以上的失地农民。政府一方面安置下岗职工就已经十分困难,对失地农民的安置问题也存在很多困难,所以几乎没有为失地农民安排就业岗位。其次,青壮年失地农民就业也不容乐观。在被调查的失地青壮年农民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的占%,由于文化程度低、素质差、劳动技能单一,在招工用工市场化的情况下,难以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即使就业,大多只能从事于加工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强体力岗位。收入少,职业不稳定。而且一些制度限制了失地农民,让他们很难流动和发展;另一方面就是就业要求过高,小钱看不上,过分强调工作强度,路途远近,工资待遇等条件,造成高不行低不就,据镇劳动保障站统计,拆迁地与非拆迁地农民就业相比,拆迁农民就业率比非拆迁地农民就业要低15%,如落户安置小区旁边的湖南明旺实业有限公司,今年提供就业岗位120个,且优先拆迁农民,但实际拆迁农民去应聘就业的不到30人只占25%。在相当一部分人群中受年龄影响,他们学习务工技术,掌握技能的能力差,直接影响就业和劳动报酬,而外出务工的大多数从事文化较低,劳动强度大的粗工、力气工,干活累、时间长、工资低,还不如在家。因此每月1000-1500元工资的工作岗位他们根本看不上;年龄较大一点的,劳动强度大的干不下,技术要求高的干不了,再就业就更加困难。

(二)农民的观念落后,思想丞待转变

  受传统小农经济观念的影响,有着在着在家千日好,出门时时难,宁愿在家守着宅基地过日子,也不愿出去闯一闯,缺乏长远打算,加之拆迁后很多农民一夜变富,成为拆迁富翁,但他们缺乏心理准备,对未来的城市生活缺少理性安排和考虑,以为征收后口袋充实了,生活过得去,何必上班人辛苦,再说上班不自由,不如打打麻将,日子过得蛮滋润,正是这种小富即安的思想,使得不少被征地农民没有就业愿望。

  消费观念也有较大的区别,有一部分拆迁群众已经意识到今后的日常生活成本将大大提

  高,米、菜、水等原来不需买的现在全部要购买,对生活构成了很大的压力,但还有少部分拆迁人员盲目消费,攀比消费,比如购小车、高消费旅游、红白喜丧乔迁寿宴大搞排场。%的被调查者购买轿车不为实际需要,只是出于从众心理。

  生活习惯一时难以改变,很多拆迁群众都保留着农村生活习惯,公共意识比较淡薄,不适应城市生活方式。小区环境卫生状况较差,白色垃圾乱丢乱倒现象严重。如小区个别居民还在沿用煤炉生火过冬,圈养鸡鸭、占用公共场地操办丧事等不文明行为。与商品房小区相比,安置小区环境卫生普遍存在脏乱差现象。

(三)拆迁安置后续工作及社会保障不到位

  由于2008年以前征收都是按长沙市60号令的70%进行的,征收价格较低,部分拆迁的村民组还有土地,又分到一点征收款,相对而言生活较征收前还有一定的改善,而全部征收的失地农民,因征收单价较低,部分原条件差、房子少的农民,把土地、房屋等全部征收款都用于了安置房建设,已没有了资金结余,,还有少部分的家庭还有负债,又因受年龄、身体、劳动能力条件的限制造成就业困难,这部分人群面临着生活困难,而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薄弱,且我镇原征收时属望城县管辖,按望城县的标准执行的。现区划调整划为岳麓区,由于体制的变化,8%生产安置用地一直没有得到解决,造成农民多次上访,引发矛盾纠纷和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机制落实不到位,到目前为止,所有按原长沙市60号令的70%进行征收的失地农民,都没有统一办理养老保险(2010年7月1日起执行的60元/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外)失地农民老有所养难以得到保障。

六、解决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要合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问题必须综合考虑,统筹兼顾;既要有利于推进大河西开发与建设,又要从保障农民的生活需要出发;从政策上解决征地费用偏低,就业困难等实际问题。还要从保障农民长远利益着想,各级政府应探索制定更加完善、更加优惠、更加实切可行的社会保障体系政策,从根本上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活和出路。以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

(一)加强教育引导,转变观念、提升素质

  发挥舆论宣传引导作用,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扬先进典型,加强对拆迁农民的市民化教育,引导更新生活理念,培养文明生活习惯,树立科学理财观念,促进拆迁农民尽快适应、融入城市生活,共享城市发展的文明成果。积极倡导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为拆迁农民提供高品质、高水平的文化服务和精神食粮,强化拆迁农民的责任意识和公众意识。

(二)加强技能培训,增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能力

  被征地农民文化程度低、缺乏技能是他们的共同特点,文化程度低一时难以改变,但技能是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培训和岗位培训得到提高的。应对被征地农民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对他们实施技能援助,一是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职业教育资源,建立专门的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可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岗位培训、创业培训、转岗培训等多种培训形式,以定向培训、订单式培训、就地就近培训为主提高培训质量。通过开展有针对性的培

  训指导,转变拆迁劳动力就业观念,增强上岗技能,提升综合素质,实现劳动力安置和产业发展需求的有效对接。二是要加强对拆迁劳动力就业跟踪服务,建立就业台账,强化就业指导,随时掌握就业状况,最大限度地促进就业。三是加大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大力发展安置小区服务产业。服务产业主要以商贸、物流、交通等第三产业,以小城镇的核心区域、居民集中居住的拆迁安置区为中心,发展商贸流通业,利用地理位置和门面的优势,规划建设小区商业网点,搞好各种专业市场和集贸市场建设,鼓励县外商贸流通企业来发展连锁超市、物流配送、餐饮旅馆、农副产品批发等经营活动;发展各种社会服务业、搞好能促进农产品流通的市场中介组织,通过壮大中介组织,促进农副产品流通,开拓农产品市场增强小区对生产要素的凝聚力。加大自主业的扶持力度,向自主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积极支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较好的解决劳动力就业。

(三)积极探索建立长效保障机制,维护农民长远利益

一是加快落实原按长沙市60号令征拆农民8%的生产安置用地工作;二是加快推进拆迁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完善公司管理、集中理财、购置资产等运作形式,积极创新集体发展的新模式、新途径,使股份分红成为拆迁农民增收的基本途径,保证农民的长远收益。三是加快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对接,有关部门对拆迁农民社会保障问题要专题研究,尽快实现农村保障体系向城镇保障体系的转移对接,确保拆迁农民实现城镇社会保障全覆盖。四是加强指导,规范房屋出租管理,针对拆迁农民大量出租房屋的实际,要超前研究制定相关的指导性意见或办法,确保拆迁农民稳定的出租收入。

(四)加强综合管理,争创文明城市。安置小区管理主要抓好建筑管理、绿化管理、环卫管理、环境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管理队伍,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大教育宣传力度。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向居民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环境保护、城镇公共管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拆迁农民的环境意识、公德意识和管理意识,开拓创新,齐抓共管,不断提高交通道路、社会治安、计生及流动人口等到方面的管理水平,引导农民积极支持,参与管理,形成人人争当文明居民,个个参与城市管理的良好风尚,共同推进文明城市建设。

  总之在社会发展的新时期,我们要更加关注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搞好城乡统筹就业,在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上必须全盘考虑,做到有机结合,双管其下,全方位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促使经济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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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自查报告共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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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化进程中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刍议

  作者:邢姝媛

【摘 要】 本文分析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要使得征地有法可循,各法律条文具有可操作性;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征地补偿基金,真正落实“以土地换社保”制度;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使其具有一技之长,提高再就业能力;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使土地更加高效利用,农民利益得到保障。

【关键词】 城市化进程;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

  随着城市发展带来经济用地的扩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在土地征用过程出现了大量失地、少地农民的生存保障问题,如果失地农民补偿安置问题解决不好,则会造成极大的不安定因素,是政府建设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问题。但目前的征地过程中,农民的补偿安置出现了很多问题,如征地制度不健全、对失地农民补偿标准低,安置方式单一,地方政府、乡村集体组织对补偿金不合理的留存等,使得失地农民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生存保障。因此,本文通过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存在的问题

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补偿费偏低

  对于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青苗及其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偿费组成,按该标准每亩土地补偿款也只有3-8万元,一些发达地区高一些,但与每亩20-30万甚至上百万元的出让价相比,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因此在我国,实际发到被征地农民手中的补偿费远低于市场价值,同时也低于城市居民的生活保障。尤其是随着现代社会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上涨,与征地前口粮、蔬菜、部分水果等不被计算入支出相比被征地农民农转非后生活开支明显增加,对于拿着低微补偿款的农民来说,面对城市高昂的消费费用力不从心。

2、安置渠道窄,社会保障体系不完整

  目前,对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绝大多数是一次性货币补偿,其他安置方式所占比例小。但这种方式对于部分农民来说,可能会因为拿到一大笔钱而进行不节制的消费,绝大部分的征地补偿款转化为消费资金,比如拿到征地补偿款后优先考虑盖房、买房、婚嫁、买车等大额支出,这种行为对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不利。甚至有部分人进行一些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形成社会不安定因素。而只有少数的人进行再投资生产,以赚取利润。可见,大多数失地农民对现金消费量的短期化行为导致货币补偿起不到生活保障的作用。

  同时,被征地自谋职业人员基本被排斥在城镇社会保障制度范围之外,按照规定,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全额领取安置补助费后,自行解决社保问题。但是,实际调查显示,集体或政府基本没有提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而被征地农民个人或有组织的参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的人数很少。另外,一部分人还没有意识到今后的养老问题,一旦补偿金用完了,基本生活费怎么办。

3、补偿费用在政府、集体、农民个人之间的分配管理不明晰

  政府对征地补偿费的管理与分配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制度安排,基本上是地区各自为政,比如补偿费的标准、各级如何分配基本上是地区自行制定。同时,乡镇、村集体对征地补偿费留存比例过大,使得原本就低的补偿费发到农民手中就

  更少了,补偿费的发放、支配随意性较大,同时还滋生了农村腐败。如以征地价格加上地方各级政府收取的费用为 100,最终发放到农民手中的约占 5%~10%,而村集体经济组织大约占 25%~30%,而政府及其各部门则占到60%~70%。可见,征地收益绝大部分留存于各级政府、集体手中。但目前很多村集体没有真正实行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因此,这部分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督,并且有些村干部依靠手中权力大肆挥霍甚至有部分直接收归自家囊中,引起农民的不满和大量的上访。

4、被征地农民再就业难

  被征地农民安置主要采取一次性交付安置补助费后,由农民自谋生计的货币安置方式,直接就业安置很少。据调查了解,西安被征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转移的比例低于期望就业转移劳动人口所占的比例,年龄越大向非农部门成功转移的概率越小。在就业形式非常严峻的当前,对于文化水平低、缺乏一技之长的农民,再就业中绝大多数是临时工、做小生意、或靠吃补偿款生活,缺乏提供一个长期、稳定、又能维持生活所需的工作机会。

  上述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不合理现象的出现是目前我国土地征用法律制度建设和监督体系不健全所致。如单向、垄断的土地流通制度,使得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形同虚置,出现所有权代表和执行主体之间界限不清晰的问题,因此,执行主体相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征地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如现行土地征用程序基本上是内部程序,对于征地补多少、怎么补等问题,完全由政府说了算,农民没有参与制定标准的机会和话语权;另外,对于征地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裁决规定过于原则,往往导致被征地农民告状无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及安置方式等也缺乏监督。

二、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国内外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经验的总结,现提出以下建议:

1、发达国家的经验与启示

  对于大部分发达国家,征地的法律法规具有明确、严格、详细的规定,同时有社会各界、各级组织(如议会、法院、新闻媒体、民间组织等)多层次监督体系。并且,在发达国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常谨慎,要求政府必须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为目的才能执行征地程序,而且要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主体平等、双方自愿互利为原则,按照土地的市场价格和被征地后相关损失进行补偿,并对失地农民以后的生活问题作出相应的安排。虽然发达国家是以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制为前提条件,但对我国的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第一,必须使得征地有法可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明晰且具体详细,使得各个法条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必须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应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为失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等。同时,设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三,各级政府、乡村集体应组织被征地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工作,使其具有一技之长,如现在紧缺的电焊工、泥瓦工等,增强失地农民再就业的能力。

2、国内各地区处理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的经验与启示

  国内各地区在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实践中有很多探索和创新,积累了很多经验和教训,为解决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提供值得借鉴的经验与启示。第一,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是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一种主要的制度创

  新模式, 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是农民自主建设制度与政府政策引导合力作用的结果,这是对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但目前这种模式还没有普遍应用。因此,建议在经济发展较好,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尝试将分散的农村土地以股份形式集中起来,农民以股东身份参与进来, 并按股份比例分红,突出股权, 弱化行政手段,使土地更加高效利用, 让土地效益充分发挥出来,农民利益也能得到保障,这是一条值得探索的方式和途径。

  第二,建立征地补偿基金,真正落实“以土地换社保”制度。被征地农民以拥有的土地资源作为保障,尤其是使用乡村集体留存的部分补偿金,为本集体农民谋求长效福利,以弥补一次性货币补偿安置的不足,使失地的农民权益从根本上得到保障。具体措施:依据各个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分层次建立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和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体系,采取不同年龄阶段实行不同的保障标准;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招商引资时将吸纳失地农民就业作为重要条件,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造条件和就业机会,同时,要注意避免短期行为即刚就业就失业的现象出现,建立土地使用与安置就业挂钩的协商机制;另外,对于从事个体经营、自我创业的失地农民,各地区可视具体情况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总之,要通过创设一个严格、透明、具体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环境,建立健全失地农民再就业培训机制,构建失地农民就业信息服务平台,帮助失地农民获得就业信息和择业指导等措施,积极有效地保护被征地农民权益。

【参考文献】

[1] 田富强.西安失地农民就业安置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 武小岩.针对失地农民的生存保障研究[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3] 胡凌云.发达地区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浙江大学,

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自查报告共3

  切实维护征地拆迁农民合法权益新政策

  2013年12月10日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

  北京拆迁律师解析征地拆迁新视角,征地拆迁政策改善进行中,有望13年12底能够改善完成,将会把不合理不合法的规定去掉,添加上对拆迁征地参与者的约束,只要是违法不合法使用不正常手段那就会从严从重处理,其实这个政策是好政策,就是不知道执行者会不会按照这个政策来执行。我们看看关于这个这个政策内容吧!

  为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今日,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关于扎实推进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清查整改工作的通知》,通过清查整改,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已批准征收土地且已具体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要尽快提高相关补偿费用标准,原则上应于2013年12月底前足额支付到位。

  据了解,今年10月中旬我省部署开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专项清查整改工作。我省将在前期自查清理的基础上,加大对自查清理阶段发现问题的整改力度,确保逐一整改到位。

  通过清查整改,我省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已批准征收土地且已具体实施征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低于法定标准或未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的,要尽快提高相关补偿费用标准,原则上应于2013年12月底前足额支付到位;安置住房逾期尚未交付的,要明确整改工作的进度安排和具体措施。

  同时,我省要求,要确保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核查处理到位。对省政府移交的问题线索,各市要确保逐一核查处理到位。经核查属实的违法违规征占土地等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要限期依法、依规立案查处到位。对于重点线索,无论是否属实,均要向省政府提交核查报告。对各市核查情况不属实的,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特别是对《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发布以来,依然采取暴力方式征占土地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或经多次整改仍未取得实效的,从严从重处理。各地对自查清理的土地征收管理文件,要视不同情况分类处理。对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土地征收管理文件,需要修订、废止的,应于2013年12月底前完成修订、废止工作。

  北京拆迁律师点评:我们国家的政策始终出来的都很好,但是总是不太完善,因为每条政策都是在实践中进行完善的,所以说每条政策的出台和完善都需要几年甚至十几年,按照这个新闻上说的应该是非常好的政策,针对征地拆迁惠农惠民的政策,好政策就害怕执行者不按照政策来执行,所以我们不好评价什么,我们也只能高度的赞扬省政府办公厅对于征地拆迁政策的完善,我们还需要待政策出台后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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