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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共4篇(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2022-06-20 05:01:58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共4篇(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以供参考。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共4篇(公司劳动用工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共1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

  制度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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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乌鲁木齐市宏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用工

  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进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共40小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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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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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10:00至13:30,下午15:00至19:30。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公司批准;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1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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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它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的,年休假10天;满 不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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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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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它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公司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公司,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公司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提升工资 晋升职务

二、惩处

  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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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薪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它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它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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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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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3.报总经理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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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能够经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经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 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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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共2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

  1 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

  2 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3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4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5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6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7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

  8 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9 五、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内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内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范围内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内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内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内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内审批。

  10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内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围内,特殊情况要超越此范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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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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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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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长兴鑫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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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共3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必须尽义务;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义务,详见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围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围,特殊情况要超越此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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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8月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共4

  巫山县铜鼓小学

  劳 2011动 用 工 规 章 制 度

  01月

  01日

  年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一、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学校全体职工。

二、学校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学校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学校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事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学校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学校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共40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二、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学校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学校(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学校批准;单位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2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学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学校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学校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学校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学校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学校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学校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学校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学校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学校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学校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学校,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学校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晋升职务

二、惩处

  学校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学校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学校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校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学校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学校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学校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学校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校;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学校。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学校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学校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学校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学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学校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学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学校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学校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学校工会意见; 3.报校长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交还所持有的学校财物(含学校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学校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学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学校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五、本规章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