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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规定(修订稿)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2022-06-13 13:45:17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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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规定(修订稿)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张双楼煤矿生产管理规定(修订稿) 为规范生产管理,明确责任,强化职能,实现生产经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生产管理的整体水平,明确管理责任和服务职能,做到奖罚有据,有章可循,确保良好的工作秩序,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 第 1 1 条 本规定适应全矿原煤生产线各单位。

  第 第 2 2 条 生产管理、责任主体的考核以生产技术科为主,其他职能科室协助执行。

  第 第 3 3 条 为及时落实考核结果,生产技术科及具备考核职能的科室将所有考核在每天早调会上进行通报并交企业管理科。

  第 第 4 4 条 全矿各生产单位应服从生产技术科统一协调,完成各项生产任务。各单位及职能部门尽职尽责为安全生产服务,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第 第 5 5 条 生产技术科是全矿的安全生产指挥中心,在生产副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行使生产指挥权,并按矿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各单位应服从生产技术科生产管理行使的奖罚权。

  第 第 6 6 条 生产技术科应当好矿领导的参谋、助手,做好日常生产安排,把握生产关键,及时向矿领导提供安全生产信息。

  第二章 调度管理 一、调度值班制度 第 第 7 7 条 所有参加矿调度值班人员必须在早调会后(8:00)到矿调度室向值班调度员报到,值班调度员负责考勤。矿领导因事外出由替班人员替班,部门人员外出由部门负责人安排同等级别人员替班。

  第 第 8 8 条 值班人员必须 24 小时在矿,离矿 1 小时以上者,必须经

  值班矿领导同意,并将所在位置报矿调度室。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 元/次。

  第 第 9 9 条 值班人员必须严格服从矿调度室统一指挥配合处理各类事故。因不执行调度指令造成事故范围扩大或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 第 0 10 条 矿调度值班人员由当日副值班长统一进行分工。因井下生产关键需现场跟班的,值班人员必须服从矿调度室统一安排。矿调度值班人员应按时参加三班调度班前会,带班人员必须参加当班调度班前会,无故不参加调度班前会的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

  第 第 1 11 条 矿调度值班下井人员,上井后必须按规定填写当班带班作业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未发现问题或处理问题不当而造成安全生产事故者,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 第 2 12 条 矿调度值班人员严禁班中饮酒,值班期间不得从事与值班无关的工作,发生突发及其它事故时,必须深入现场指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

  二、 调度汇报 第 第 3 13 条 各采掘单位班长、跟班干部、瓦安员每班向矿调度室汇报当班安全生产情况不得少于 3 次(接班后半小时、班中及交班前)。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20 元/次;班中、班后汇报内容失实,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因没有把握住当班安全生产而影响下班作业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第 第 4 14 条 隐瞒或汇报生产事故失实,避重就轻,一经查实,当班班长、跟班干部、瓦安员罚款 100 元/次。

  第 第 5 15 条 当班发生生产事故,跟班干部、班长、瓦安员必须在10 分钟内汇报矿调度室。否则,视其情节,对责任人罚款 50~100元/次。

  第 第 6 16 条 凡不服从矿调度室正常安排、调度,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 100~500 元/次。

  第 第 7 17 条 工作场所出现隐患,当班未及时处理,也未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责任人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罚。

  第 第 8 18 条 出现各类事故,矿调度员在接到汇报后必须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部门,由于工作失职,延误处理事故时机的,对责任人罚款50 元/次,情节严重者,按矿有关文件规定处理。

  第 第 9 19 条 基层各单位值班人员、调度员必须服从矿调度室统一指

  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不及时向本单位值班干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或传达矿调度指令者,对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如因安排不及时,影响生产、造成隐患或安全事故,对责任人按矿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 第 0 20 条 各辅助单位值班干部,必须服从矿调度室安排,亲自或组织有关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帮助采掘单位处理生产事故,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次。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当班值班干部应及时按程序协调处理。非本单位事故原则上由事故单位自己组织处理,处理不了的可由矿调度室通知相关单位协助处理,并由事故单位支付相应的劳务费。

  第 第 1 21 条 无正当理由拒绝矿调度指令,不按规定程序反映问题的,对责任人罚款 100~200 元/次,情节严重者报矿处理,并对单位主管罚款 100 元/次。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 第 2 22 条 早调会制度 1、所有在矿的矿领导及各单位主管科、区长(书记)每天必须按时(早晨 7:25)参加矿早调会。缺席罚单位主管 50 元,迟到罚参加者 20 元。

  2、为便于考核,到会科、区长应在开会前在签到薄上签字。

  3、会议程序:当班调度员汇报前一日矿井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安全监察科汇报前一日安全隐患、查岗查夜、不规范行为等信息及落实整改情况;生产技术科汇报前一日安全生产情况;其它职能科室依次汇报当日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及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生产技术科科长分析总结安排生产关键;有关矿领导安排当日及近期的重点工作。

  第 第 3 23 条 生产会制度 1、矿每周一、四下午 15:30 在矿生产会议室召开生产会,参加人员有采掘区队、生产辅助单位及机关有关科室主管科、区长,主管科、区长不在矿时,由党支部书记或指定副职代替参加,参加人员要自带笔和记录本并做好记录。生产会缺席一次罚单位行政主管 50 元/次,迟到一次对参加会议者罚款 20 元/次。

  2、会议程序:生产技术科各专业组通报上次会议需解决问题的解决情况及未解决原因;各采掘区队、生产辅助单位主管区长依次汇报需要矿协调解决的问题;生产技术科协调、安排各单位的任务;有

  关矿领导布置相关工作。

  3、生产会安排的各项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不兑现的对责任者每次罚款 100 元,并在下一次生产会上进行通报。凡同一项工作被连续通报三次的,生产技术科根据情节每次给予 200 元罚款,对不服从生产会安排的单位责任人罚款 100 元/次。

  第 第 4 24 条 调度班前会制度 1、每天 6:00、14:00、22:00 分别召开一次矿井早、中、夜调度班前会,会议由当班值班矿领导主持。参加人员有当日值、带班矿领导、矿调度值班人员、值班调度员及采掘区队、生产辅助单位当班班长和当班跟班干部。凡迟到或不参加会议者,分别罚款 20 元和 50 元。

  2、会议程序:首先由值班调度员通报一工作日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布置当班的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然后由科室值班干部、矿值班矿领导强调和部署当班工作重点。

  3、每天三班调度班前会前由当班班长按单位生产计划安排如实填写生产任务单并交矿调度室,当班班长上井后到调度室填写当班实际完成工作量,凡不按规定填写生产任务单的,罚跟班区长、班长 50 元/次。跟班区长、班长严格执行班中三汇报制度,未按规定执行的,罚跟班区长、班长50 元/次。

  第 第 5 25 条 现场会制度 1、由生产技术科通知召开现场会的时间、内容、地点、参加单位及人员。

  2、对于矿组织的各类现场会,各单位必须相关领导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无故不参加对单位主管罚款 50 元/次。

  3、现场会必须由生产技术科形成会议纪要,明确完成期限、质量要求及考核标准,未及时形成纪要,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

  4、对现场会安排的工作,各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完成,因故不能完成的必须提前将原因反馈给生产技术科分管科长和有关矿领导,以便协调解决。无故未完成安排的工作,对参加单位主管领导和参加会议者每项罚款 20~50 元。影响生产的按生产事故考核办法予以处罚。

  第 第 6 26 条 技术例会制度 1、生产技术科每周二、周四下午 16:30 组织召开分专业技术例会,各单位技术主管必须按时参加。技术主管不在矿时,必须指定其他技术员代替参加,每缺席一次给予 50 元罚款,每迟到一次给予 20 元罚款。

  2、会议程序:首先由各单位汇报本周技术重点和难点,然后由生产技术科技术主管传达集团公司及矿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总结上

  周技术工作,安排本周技术工作难点,对下周技术工作进行超前预控分析。

  3、各单位技术主管必须如实汇报上周及本周技术重点和难点,对下周工作预想,对于知情不报予以罚款 100 元。造成后果的,按徐矿集团管理人员履职考核办法追究责任。

  4、技术措施应在拟开工前一天送交有关部门审批,未及时审批的罚技术员 100 元。因技术措施失控,技术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相关技术人员的责任。

  5、生产单位在工作面过断层、老峒、顶板破碎带、钻孔及冒顶、初放、收作、更换煤机、溜子、支架等大件时,必须由分管副总以上矿领导组织现场会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及时编制好技术措施并传达贯彻签字,若发生被职能部门提醒、催要相关技术措施的,罚技术员 50 元/次。

  6、生产单位技术员应积极进行技术创新,每季度至少有一项技术创新,否则罚主管区长、技术员各 200 元。

  7、单位技术员必须在召开技术例会时如实填写技术日志和相关图纸,否则每缺一次罚款 50 元。

  第 第 7 27 条 矿井顶板分析会议制度 1、每月月初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矿井顶板分析会议。各专业分管副总工程师;生产职能科室分管副科长、技术主管;生产技术科各专业分管副科长、技术主管;基层生产单位及辅助生产单位主管区长、技术主管参加会议。

  2、会议程序:地质测量科预报下月度矿井地质条件变化情况;防冲科汇报上月度矿井防冲工作落实情况,本月度防冲重点工作安排;基层单位技术主管汇报上月度顶板管控安全重点及顶板管理措施兑现完成情况,本月度顶板管控安全重点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技术科技术主管总结上月度顶板管理工作,安排本月度顶板管控重点;矿领导对上月度顶板管理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强调本月度顶板管理安全控制重点,部署本月度顶板管理工作重点。

  3、生产职能科室、生产技术科各专业科室、基层生产单位及辅助生产单位的顶板管理必须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由各单位技术主管在参加会议时将本单位顶板分析材料统一上报生产副矿长。对未上报顶板分析材料的,罚单位技术主管 100 元/次。

  4、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指定一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代替参加会议,对无故缺席会议的罚款100 元/次,迟到的罚款 50 元/次。

  5、矿井顶板分析会议由生产技术科调度组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生产副矿长签发后留档,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到各单位。

  第 第 8 28 条 矿井超前预控协调会议制度 1、每月月初由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矿井超前预控协调会议。各专业分管副总工程师;生产职能科室分管副科长、技术主管;生产技术科各专业分管副科长、技术主管;基层生产单位及辅助生产单位主管区长、技术主管参加会议。

  2、会议程序:计划设计科通报上月度矿井生产计划完成情况,本月度生产计划安排变更情况。地质测量科预报月度矿井地质条件变化情况;防冲科预报月度采掘头面防冲安全控制重点;基层单位技术主管预报月度超前预控安全变化重点及预控措施;技术科技术主管总结上月度超前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分管专业超前预控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矿领导对上月度超前预控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强调本月度超前预控管理安全控制重点,部署本月度超前预控管理工作重点。

  3、生产职能科室、生产技术科各专业科室、基层生产单位及辅助生产单位的超前预控管理必须形成书面汇报材料,由各单位技术主管在参加会议时将本单位顶板分析材料统一上报生产副矿长。对未上报顶板分析材料的,罚单位技术主管 100 元/次。

  4、参会人员必须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指定一名技术员以上管理人员代替参加会议,对无故缺席会议的罚款100 元/次,迟到的罚款 50 元/次。

  5、矿井超前预控协调会议由生产技术科调度组负责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生产副矿长签发后留档,并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下发到各单位。

  第 第 9 29 条 其它专业会议制度 1、因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专业会议,被通知单位的各科长、区长、技术员要按时参加,例如地质条件发生变化,抢险救灾,顶板分析会、车皮管理协调会、工程质量检查碰头会等,否则给予 50 元罚款。

  2、要求:参加会议的人员开会时必须带好笔记本,做好记录,自觉维护会议纪律和秩序,不准做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事,凡吵闹会议室、办公室、调度室,扰乱正常会议秩序的,每次罚款 100 元。

  第 第 0 30 条 其它 1、各单位应严格按生产会、调度会、协调会、班前会、现场会审等会议的要求,及时向职工传达,并组织实施。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100 元/次。

  2、 对于有关领导或部门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200 元/次。

  第四章 生产事故调度处理 第 第 1 31 条 汇报制度 1、当班发生事故时,跟班干部、班长和瓦安员应在发生事故10 分钟内向调度室汇报,说明事故的情况,包括原因、影响范围、预计影响时间、处理方法和需要矿协调的事项等内容。

  2、调度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事故类型立即向技术科分管科长及科长、副总工程师、生产矿长、矿长等逐级汇报。

  第 第 2 32 条 生产事故的处理 1、生产事故的分类:机电运输事故、顶板事故、防尘系统事故、原煤主系统等事故。

  2、事故处理的一般规定 ①凡发生生产事故,由调度室与区队确认事故类别,预测事故处理时间,向分管领导汇报确认后,由调度室通知相关人员处理事故。

  ②处理事故人员接到通知后 20 分钟内必须下井,临时安排人员35 分钟内必须下井。

  ③发生机电运输事故的基层区队干部应立即组织处理,预计处理时间在 1 小时以上的分管区长到现场组织处理,2 小时以上的职能部门分管科长到现场组织处理,预计 4 小时以上的机电科长、单位主管区长、机电副总等领导到现场组织处理。

  ④凡发生顶板事故的单位,单位主管区长、技术科采煤科长、安监科分管科长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处理,顶板事故影响在 4 小时以上的,技术科长、安监科长、采煤副总等领导要赶到现场组织处理。

  ⑤防尘系统发生事故,分管区长要到组织处理,1 小时以上的区长及调度值班人员到现场组织处理。

  ⑥原煤主运系统发生事故,分管科区长要到现场组织处理,1 小时以上的主管区长和调度主任要到现场组织处理。

  3、事故追查 ①成立事故追查小组,组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副组长:分管采掘副总、机电副总、安全副总、技术科长;成员由采煤副科长、调度副主任、掘进副科长、机运副科长、准备副科长、运搬工区、通风工区、皮带工区区长及分管区长、机电科科长及分管科长、调度值班人员组成。

  ②职责:

  凡完不成任务,不按时开停机,均由矿调度室负责追查;因早班检修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处理,应由当班跟班干部汇报调度室,调度室主任向生产线矿领导汇报经同意后,不列入事故考核。

  机运事故 2 小时以内的由机电副总牵头,机运科长,分管机运区长参与追查; 顶板事故 4 小时以内由采煤科长牵头负责追查,4~8 小时内的由采煤副总牵头追查; 通防、主运系统 2~4 小时以上由机电、安全副总牵头追查; 顶板事故超过 8 小时、机运事故超过 4 小时以上由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牵头追查。

  4、事故处理程序 ①发生生产事故后当班调度员应立即通知当天值班矿领导,影响半小时以内的事故汇报技术科分管领导,分管副总、生产副矿长,影响一小时的汇报矿长。主系统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汇报矿生产线各位领导。

  ②不论事故影响多长时间,调度室必须调度到发生事故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③发生机电事故时,调度室要及时调度到专业处理人员所在位置,并通知其做好准备。

  ④为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调度室应及时通知供应、机电,实业公司等相关人员。

  ⑤当预计需要配件时,调度室应当即通知到设备、材料相关管理人员,做好准备。

  5、事故的调度 ①调度室对事故处理分析预计影响时间在 4 小时以上的应立即通知通讯科到事故现场安装通讯电话,做好事故处理全过程记录,包括时间、领导交办事项与落实情况。

  ②处理过程中调度室对所调动的人、物等应每 15 分钟调度一次其所在位置与动态情况,并及时反馈到生产线矿领导。

  ③当所调动的人、物等没有按预定计划执行任务时,立即反馈到生产线矿领导。

  第 第 3 33 条 生产事故处理原则 1、按照机电设备“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维修和处理事故”的原则。必要时,由调度室统一安排有关单位协助使用单位处理事故。对不服从调度室安排或不及时参与处理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电气事故处理原则:凡采掘单位第一分断、控制站以内发生的漏电、接地等事故,属区队维护查处范围。高压属于机电工区处理。较为复杂的事故,由单位提出,由调度室协调安排相关单位协助处理,事故单位的维护员必须在现场共同检查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 元/次。

  3、基层单位发生事故后,必须及时组织人员处理,采掘单位发生 2 小时以上的机电事故,机电区长必须下井处理。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

  4、值班调度会同当日部门值班人员,负责对各类事故的座谈分析,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张贴通报。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

  5、调度室通知的事故追查,各单位要组织好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否则,对单位主管和缺席者罚款 50 元/天。

  6、机电工区机电事故追查组要根据安排,及时组织机电事故追查分析会,并提供相关的分析资料。否则,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次,对单位主管罚款 50 元/次。

  7、发生三级以下生产事故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 300 元,其他责任人罚款 200 元,当班班长 100 元,事故单位党政主管、跟班干部或分管区长各罚 200 元,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1%进行罚款。有“三违”行为的由安监科进行追查处理。

  8、发生二级生产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 500 元,其他责任人罚款 300 元,当班班长 200 元,事故单位党政主管、跟班干部或分管区长各罚 300 元,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2%进行罚款。有“三违”行为的由安监科进行追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矿处理。

  9、发生一级生产事故的给予直接责任人罚款 1500 元,其他责任人罚款 500 元,当班班长 500 元,事故单位党政主管、跟班干部或分管区长各罚 1000 元,事故单位按直接经济损失的 3%进行罚款。有“三违”行为的由安监科进行追查处理,情节严重的报矿处理。

  第 第 4 34 条 相关考核 1、事故率规定 (1)综采面: 小时/万吨;炮采面:1 小时/万吨。

  (2)岩巷、煤巷:岩巷 1 小时/100 米,煤巷 2 小时/100 米,综掘头 4 小时/100 米。

  (3)机电工区:主井 小时/万吨,副井 小时/百米;区域性供电及其它生产事故为 小时/万吨。

  (4)运搬工区:排矸系统 小时/百米。

  (5)皮带工区: 小时/万吨。

  (6)通风工区: 小时/万吨。

  (7)洗运科: 小时/万吨。

  (8)选煤厂: 小时/万吨。

  2、生产事故的分级 (1)一级生产事故:指影响整个矿井生产 2 小时以上或一翼采区 4 小时以上的及影响两个头或一个主采面 8 小时以上的。

  (2)二级生产事故:指影响整个矿井生产半小时以上或一翼采区 2 小时以上的及影响两个头或一个主采面 4 小时以上的。

  (3)三级生产事故:指影响一个掘进头或一个主采面生产 2 小时以上的。

  3、生产事故考核:

  ⑴、凡执行万吨、百米进尺事故率考核的单位,综采、综掘及炮采每节约 1 小时嘉奖 200 元,每超 1 小时罚单位 200 元;生产辅助单位每节约 1 小时嘉奖 500 元,每超 1 小时罚单位 500 元。

  ⑵、凡不按规定汇报的每次扣罚 50 元;不填写任务单的罚 50 元/次,弄虚作假者罚 100 元/次。

  ⑶、跟班区长、班长、瓦安员漏报的罚 50 元/次。出现生产事故瞒报、迟报、假报,每发现一次对各罚 100 元。

  ⑷、因辅助单位设备备件、材料供应存在质量问题的,必须在 8小时之内汇报调度室,调度室逐级上报技术科长、分管副总、生产副矿长;有关责任单位接到处理通知后应在 8 小时内回复矿调度室,24小时后未回复的,罚责任单位 500 元;责任单位无法解决的直接给主要领导汇报。设备备件在规定时间不到货的对责任单位罚款 100 元/次。

  ⑸、综采急需的备件、材料在规定时间内不来矿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

  第五章 各专业管理规定 (一)生产计划 第 第 5 35 条 生产技术科、计划设计科、企业管理科每月 5 日前对全矿生产单位、辅助单位计划完成情况及节点工程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劳动工资科按考核结果核算其工资总额。凡完不成矿下达生产计划的单位,按相关规定考核。

  第 第 6 36 条 各单位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地质条件变化或

  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需经生产技术科组织相关人员现场会审后经分管矿领导同意报矿,矿办公会研究后执行,凡因生产事故影响完成的由影响单位包赔。

  (二)采煤 第 第 7 37 条 新工作面投产前,各采煤区队必须提前 1 周打报告向通风工区申请安装监测监控设备,各采煤区队必须认真组织生产,完成当月矿下达的计划指标。

  第 第 8 38 条 备用设备须及时到位,确保生产,否则罚责任单位 300元,如因备用设备不到位造成影响时间加长的,作为事故考核时间。

  第 第 9 39 条 工作面浮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工作面浮煤不得超过30mm,分层开采严格按规定采高进行考核,误差不超过±100mm,否则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 100 元,并折吨扣产;综放面每发现一架放不干净罚责任人 50 元,并责令现场派人清理放煤。工作面管路密封坏、管子爆不及时停泵处理忙于组织生产的,罚跟班干部、班长各 50 元;损坏侧护板、护帮板的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损坏 630 溜子耳朵每节罚区长 200 元,损坏 630 以上溜子耳朵每节罚区长 500 元,损坏支架顶梁的每架罚区长 500 元; 第 0 40 条 为强化工程质量管理,采煤现场人员在日常检查中若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责任人 100 元的处罚,每推迟一天加罚 50 元。

  1、泵压低于规定值,系统管路出现漏液且不及时安排处理,乳化液配比不符合要求的; 2、端面距超过规定值,不及时安排处理的; 3、特殊支护不齐全,不执行全承载支护; 4、其它支护措施不兑现的; 5、两道积水、浮碴、杂物。

  6、不实现自动排水; 7、两道有大于 1cm 的浮矸、浮煤; 8、巷道底板不平整。

  9、管线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吊挂,管路漏水、漏液、漏风的; 10、物料设备未上架码放或码放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未挂标志牌的; 11、巷道漏顶、失修未及时处理的; 12、巷道积水(长 5m,深 )未安装水泵排水或排水不净,造成轨道被淹、人员过不去;水泵被埋,水养子未挖净的; 13、回收的塑料管随便割断,造成每节小于 50m 的; 14、所用仪表损坏不能正确示数的;

  15、采煤面上下出口未按规定要求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或虽有加强支护措施但仍不能有效支护顶板的; 第 第 1 41 条 油脂管理要符合规定,否则罚区长 50 元,罚责任人 50元。

  第 第 2 42 条 两道旧设备必须及时回收(小型设备 3 天内回收上井,大型设备 5 天内回收上井,到期限未回收上井的每拖延 1 天加罚单位100 元,主管区长 50 元),回出的工字钢、单体、轨道、旧道板必须码放整齐,存放在指定位置并有标志牌,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材料员50 元。

  第 第 3 43 条 综采工作面通讯、安全设施要始终保持完好,发现一次或一处不正常使用的,罚机电副区长 100 元,包机人 100 元。

  第 第 4 44 条 工作面应保持规程所规定的采高,发现一次超高或低于采高时罚单位主管 100 元,责任人 150 元。

  第 第 5 45 条 工作面出现冒顶事故的,罚区长责任人 200 元、跟班区长、班长各 500 元;情节严重的,按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进行追究。

  第 第 6 46 条 凡因不负责任、人为造成损坏设备、电缆等事故影响生产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第 7 47 条 工作面喝死溜子、溜子断链子、皮带拉断等责任事故的,罚区长、书记各 200 元,烧坏电机的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第 8 48 条 如检修不到位造成事故的一次罚机电副区长 200 元,罚区长 100 元。

  第 第 9 49 条 两道治水不力,造成拉水煤的发现一次罚区长 100 元、责任人 100 元。

  第 第 0 50 条 每月 25 日前单位必须及时提交材料计划及综采配件计划,否则每缺一次罚单位主管和机电副区长每人 100 元,罚材料员100 元,罚机电技术员 50 元。

  第 第 1 51 条 根据工作面倾角变化及时组织调面,凡造成机头搭接不合格的每次罚区长 100 元,罚技术主管 100 元。

  第 第 2 52 条 要做好两道维护工作,两道超前支护不够数,发现支护不完好,在限定时间不整改的罚单位主管 50 元。

  第 3 53 条 工作面短孔注水纳入各单位正常生产工序,并按规定正常注水。工作面架间防尘和煤机喷雾始终保持完好并正常使用,凡不正常使用的,每次罚机电副区长 50 元,包机人 100 元。

  第 4 54 条 工作面出现大块矸石或煤块(×× )、木料、水煤、金属网、塑料网、锚杆、塑料袋、棉丝等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50~500 元/次·块,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规定执

  行。

  (三)掘进 第 5 55 条 所有巷道掘进前,必须在施工地点挂好巷道爆破图表、支护图、各类避灾路线图等(包括技术管理牌板、料场挂牌、离层仪各岗位责任制牌板),巷道断面图必须注明各种管路铺设、电缆、皮带位置,施工时严格按图要求进行,否则罚主管技术员 50 元。同时井下图牌板必须符合要求,否则罚主管技术员 50 元/块。

  第 第 6 56 条 架棚巷道由于整体加固使用不好,打眼装药、放炮不规范等原因造成放炮倒棚事故,罚区长、主管技术员每人 100 元。

  第 第 7 57 条 掘进巷道超挖 100mm 以上、欠挖的,每次罚放炮员、跟班区长、班长、技术员、区长、书记、打眼工各 100 元。

  第 第 8 58 条 锚喷巷道锚杆间距超过规定,锚杆角度小,喷浆料配比不符合要求,搅拌不匀,喷厚不够等,每次罚主管区长 100 元。

  第 第 9 59 条 锚网巷道铺网不按要求搭茬联网,每次罚验收人员 50元,区长 50 元。岩巷头水沟必须按设计施工,新挪移扒矸机两天后,水沟离扒装机不得超过 10m,超过规定的,罚区长 20 元/天。

  第 第 0 60 条 锚杆盘、锚索盘必须编号管理;滞后迎头不超过 20m,有一次不符合,罚区长、技术员每人 20 元。

  第 第 1 61 条 临时轨道带线铺设并达“三上”要求,达不到“三上”要求发现问题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整改好,否则罚跟班区长、班长及技术员 50 元。

  第 第 2 62 条 材料存放必须分类上架码放保持整齐,长短不一物料保持一头齐,同一规格物料不得码放在两处,周围环境必须清洁,安全间距符合规程规定,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罚区长、书记各 50 元。

  第 第 3 63 条 小硐室施工,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有明确尺寸,支护正规,清理干净,并不得堆放杂物,否则每个罚区长 50 元。

  第 第 4 64 条 管理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工程质量等问题,必须在要求期限内进行处理,否则对区长、书记各罚 50 元/次。

  第 第 5 65 条 流动设备、安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正常使用,否则每查出一次罚区长 50 元。

  第 第 6 66 条 岩巷头迎头放炮周边眼眼痕硬岩时应大于 80%以上,中硬岩时应大于 60%以上,软岩时应不大于设计轮廓。否则每次罚区长、书记、放炮员各 50 元。

  第 第 7 67 条 锚杆托盘必须紧贴煤(岩)壁,锚杆外露不小于 10mm,不大于 40mm,吊挂撅顶道的锚杆外露长度 30mm~40mm,否则有一个不合格的,罚区长 5 元,累加计算,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第 第 8 68 条 井巷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由生产技术科准备组组织施工单位、巷修工区、工资科、安监科进行验收,验收标准按巷道断面设计进行,对达不到验收标准的,按工程质量暂扣部分工作量,直至完全达到要求后,方可支付剩余工作量,同时填写巷道移交单交给综准工区,机电设备硐室(变电所、泵房等)移交机电科。经联合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回收运输设备,否则不得回收。

  第 第 9 69 条 因现场施工质量低劣,造成锚杆支护失效,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 50 元。

  第 第 0 70 条 因工程质量低劣,造成返工的,返工工资不予结算,同时双倍赔偿浪费的材料费用,另罚工区 1000 元。

  第 第 1 71 条 掘进头必须配备扭矩扳手,以便现场能随时监测锚杆扭矩,无扭矩扳手的,罚区长 20 元;检查及瓦安员验收工程质量时凡无扭矩扳手的,工程质量均定为不合格品工程。

  第 第 2 72 条 煤巷迎头锚杆扭矩不得小于规定值,小于规定值的必须及时进行二次紧固,否则罚验收员 20 元/个。

  第 第 3 73 条 施工单位必须提前一周打报告向通风工区申请安装监测系统,掘进单位每天早班要对备用风机试运转不少于 30 分钟,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 第 4 74 条 掘进头锚杆、锚索、钢带、网未按质量标准化要求施工的,顶板破碎未采取挂网措施的,巷帮超挖严重巷道成形差的,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设备、开关、电缆上浮煤未清理,积尘未擦干净的,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巷道内有浮煤(矸)杂物,文明生产环境差的,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

  第 第 5 75 条 掘进工作面出现大块矸石或煤块(×× )、木料、水煤、金属网、塑料网、锚杆、塑料袋、棉丝等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50~500 元/次·块,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规定执行。

  第 6 76 条 综掘机检修及使用 1、工区执行日检制度,并填写检修记录,对检修记录缺失或未及时填写的罚责任人50 元/次。

  2、现场人员必须按照使用说明书正规操作综掘机,因个人误操作或野蛮作业造成综掘机部件损坏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因机械事故影响正常掘进 8 小时以上的,每次罚责任人 200 元。

  3、掘进头出现溜子断链子、皮带拉断、电机烧坏等责任事故的,罚区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 200 元。

  (四)生产准备

  第 第 7 77 条 工作面的安装与拆除,工资科必须订立单项工程计划,工程结束经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工资科共同验收合格的,按现场会纪要支付计件工资。

  第 第 8 78 条 安装拆除前由生产技术科认真编制工作安排进度和考核细则,各单位必须按时完成各项工作,否则按工程量考核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 第 9 79 条 工作面安装拆除过程中,各单位必须爱护设备部件,不得野蛮操作,不得损坏。否则,由责任单位按设备及部件的原价 100%进行赔偿。安装的工作面所有设备必须确保完好,保持期一个月,一个月内因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相关单位负责包赔各项费用。

  第 第 0 80 条 工作面安装拆除过程中,由生产技术科准备组制定支架布置方式、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办法,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同时视情节轻重,罚施工单位 200~1000 元(有相关专门考核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考核)。

  第 第 1 81 条 (1)井下所有修护巷道均制定专门修护设计,并组织现场会审、下达专项材料计划,否则不准开工。(2)安装及井巷修护工程的质量及文明生产,由生产技术科、安监科共同检查验收与采掘等同考核。(3)修护工程必须按施工合同书要求,由生产技术科组织安监科、工资科严格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弄虚作假的每次罚 100 元。

  第 第 2 82 条 各单项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料净,由生产科、安监科、工资科负责验收考核。

  第 第 3 83 条 拆除、安装工作面或修护地点出现大块矸石或煤块(×× )、木料、水煤、金属网、塑料网、锚杆、塑料袋、棉丝等进入原煤生产系统,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罚款 50~500 元/次·块,造成事故的按事故规定执行。

  (五)机电科 第 第 4 84 条 主井检修时间:8:00~12:00 老副井检修时间:10:00~12:00 新副井检修时间:12:30~15:00 第 第 5 85 条 综采(综掘)周检由机电科负责,凡工区不能进行的,在工区提出申请后,由机电科安排专人解决。机电科不安排解决的,每缺一次罚责任人 50 元,罚科长 100 元。

  第 第 6 86 条 责任范围内的压风管路、排水管路出现跑风跑水不及时处理的,罚责任人 50 元。

  第 7 87 条 未能按时对电气设备正常进行检修的,每次罚责任人 50元。

  第 第 8 88 条 明确包保制度,实行挂牌管理,包保范围出现机电事故的罚责任人 100 元/次,没有明确包保的罚主管科(区)长 200 元。

  第 第 9 89 条 责任范围内的固定场所不得空岗或脱岗,否则,每次罚主管科长、分管科长、责任人各 100 元。

  第 第 0 90 条 无停电工作票,且未经批准检修报告而停电检修的均视为违章作业;有停电工作票的,施工前必须请示矿调度室,不请示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超时的每超 10 分钟罚责任人 50 元,其影响时间纳入事故考核。

  第 1 91 条 按照设备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如因管理不善造成机电设备的损坏、丢失按原价赔偿。

  第 第 2 92 条 负责安装的所有设备,如因安装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根据影响时间每小时给予单位 100 元的罚款。

  第 第 3 93 条 下井支架及设备排错顺序或因捆扎不实出现事故的罚分管科长 100 元,并支付其它处理单位人员的工资。

  第 第 4 94 条 单位值班干部、机电调度员、值班电工拖延处理事故时间,处理事故不及时影响生产的,罚责任单位 50 元/次。

  第 第 5 95 条 行吊由机电科管理、维修、使用,如因管理不善、维修质量差或无人开行吊的,每次罚科长 100 元。

  第6 96 条 井下所有机电设备和电缆的使用管理实行包机制和挂牌制。各使用管理单位每月底必须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机电设备包机责任人名单报井调度室,以便于机电事故追查处理。同时,要在设备电缆使用现场张贴悬挂明显的包机责任牌板和标志牌,否则罚责任单位主管领导 50 元/次/处。

  第 7 97 条 对于机电设备管理、检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罚款 50~500 元/次,对责任单位主管领导罚款 50 元/次。

  1、采煤面每天检修时间小于 4 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2、掘进头每天检修时间小于 2 小时的,未有检修记录的; 3、机电工区月度内未对综采面所属系统全面检修一次的,未有检修记录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矿调度室的; 4、机电工区未执行煤机、掘进机周检制度的,未将检修记录经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报矿调度室的; 5、下井设备在安装使用后 24 小时之内出现非人为故障的,检修后在下一班发生事故的,综采面、综掘头周检后 24小时内发生事故的;

  6、机电设备放在有积水或淋水的地方,未采取防水措施的; 7、私自拆除挪用在用机电设备、电缆的; 8、下井机电设备无编号或编号不清的,达不到完好标准的或未办理相关手续的; 9、刮板运输机回煤坑数量不足、不合格或清理不合格的(切眼溜子、转载机除外); 10、乳化液配比浓度低于规定标准的; 11、未使用电缆钩吊挂电缆,皮钩子吊挂信号、通讯、监测线或吊挂不符合质量标准化要求的; 12、电缆甩火时,直接截断的。

  (六)运搬工区 第 第 8 98 条 一吨矿车、叉车、平板车、特种车辆等矿用车辆按《矿用车辆使用和管理规定》执行。

  第 第 9 99 条 早班要坚持正常的检修,如因检修不到位造成甩轮对或其它机电事故对责任人罚款 50 元,影响时间纳入事故考核。

  第 第 0 100 条 一吨矿车未装满矸子的,按每辆车罚款 10 元,考核责任单位。

  第 第 1 101 条 猴车不按规定时间行车,罚责任人 50 元/次。

  第 第 2 102 条 不按时下料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没有按料单下够数量的,每次罚责任人 200 元;影响生产的,赔偿被影响单位损失。

  第 第 3 103 条 及时运送料、设备到指定位置,否则罚责任人 50 元/次,影响生产的每次罚 100 元,并赔偿被影响单位的损失。

  第 第 4 104 条 运输大巷各施工区域内的各种车辆,必须挂好三环链,发现不挂的罚责任人 50 元/个。

  第 第 5 105 条 建立正常的大巷轨道检查制度,保证运输大巷的轨道达标,一处不合格罚分管领导 50 元,区长、书记各 200 元。

  第 第 6 106 条 凡架线段内歪倒的各种车辆,8 小时之内必须拿上道处理完拉走,否则每拖延一天罚单位 200 元。

  第 第 7 107 条 物料经翻滚笼进入前仓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找不出责任人罚单位 100 元。井下所有小煤车不得进入矸石山,-750以下小煤车必须经新副井上井再经老副井下井后卡入翻滚笼,小煤车进入矸石山的每车罚责任单位 100 元、责任人 50 元。

  第 第 8 108 条 因开飞车、撞车、急刹车等人为因素造成的掉道,罚责任人 50 元/次,影响时间纳入事故考核。

  第 第 9 109 条 各类车辆掉道复轨执行《车辆掉道复轨作业管理规

  定》。

  第 第 0 110 条 矸子山发生钓鱼、掉道或因走山不及时影响生产,罚责任人 100 元/次,如因上述原因造成车皮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的,包赔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第 第 1 111 条 处理井上、下各类事故要及时,如因值班干部、运输调度员安排不及时而拖延时间的,罚责任人 100 元,其影响时间纳入当月考核。

  第 第 2 112 条 严格落实车皮供应动态管理办法,每天对车皮供应情况进行分析,不落实、不分析有每次罚分管区长 50 元。

  第 第 3 113 条 平、斜巷轨道质量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进行铺设。生产技术科、安全监察科的机运组负责对全井轨道运输进行检查监督,确保轨道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责任单位 50~200 元/处,责任单位主管、分管领导 20~100 元/处。

  1、轨距、轨缝、接头平整度、水平超过规定的; 2、轨枕布置不规范均匀,间距超过规定以及调斜、腐烂未及时处理更换的; 3、轨道接头缺扣件,螺丝不齐、松动,出现无眼轨道未及时处理的; 4、轨道中心线、高低、弯道曲率半径不合格的; 5、轨枕浮离不实、道床不密实整洁、轨枕面未露出的、轨道悬空道; 6、斜巷上下滑板未使用正规罗锅道及塌腰道的; 7、同一条线路内使用两种以上轨型,未分段铺设、有杂拌道(异型轨道长度小于 50m)的; 8、轨道未按规定安装地滚、站滚、耙绳轮,造成钢丝绳磨损的。

  (七)通风工区 第 第 4 114 条 无故停水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分管区长 100 元;对主采区队影响生产超过 1 小时的罚区长 100 元,分管区长 200 元。

  第 第 5 115 条 老区、独头盲巷、火墙封闭等按规定时间进行考核,每拖后一天罚责任单位 200 元,同时罚主管责任人 50 元/天。

  第 第 6 116 条 因管理不到位、风量不足影响生产的,罚区长 100 元/小时。

  第 第 7 117 条 通风工区必须根据各采掘单位的申请报告,按时保质保量安装好各采掘头的安全监测监控设备。人为造成瓦斯积聚每次罚区长 200 元;必须做好无尘化管理工作,每天早调会通报各单位无尘

  化情况,不通报、不考核的每次罚区长 50 元。

  第 第 8 118 条 通防设施未及时安设的,每次罚单位 200 元,并罚责任人 50 元。

  第 第 9 119 条 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相关安装、回收等工作的,每拖延一天罚 100 元,影响生产的,按相应条款进行处罚。

  第 第 0 120 条 通风工区负责井下主干防尘管路、采煤面两道防尘管路、注水管、注浆管的管路安装与维护,每出现一次跑水 1 小时以上,纳入事故考核。

  第 第 1 121 条 皮带机道、采煤工作面两道、掘进巷道等处防尘管至少每隔 50 米安装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 100 米至少安设一个三通阀门,各转载点处必须安设三通阀门,每缺一个罚责任人 50 元。

  第 第 2 122 条 通风工区对井下通防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凡破坏设施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追查,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一次不追查不处理罚主管科长 50 元。

  第 3 123 条 对损坏的通防设施应及时处理,每拖延一天罚区长、书记各 50 元。

  第 第 4 124 条 负责全矿井下的调风、配风及监督检查;砌筑风墙不留电缆穿墙管的,一处罚责任单位 200 元。

  第 第 5 125 条 主皮带运输道冲尘必须在早班 9:00~12:00 进行,否则每次罚单位 200 元,冲尘员 50 元/次。冲尘必须使用雾化装置,不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责任人 50 元 第 第 6 126 条 井下处理事故人员必须在半小时(特殊情况除外)内赶到事故现场,否则对值班干部、值班调度员、责任人各罚 50 元/次。

  (八)皮带工区 第 第 7 127 条 系统检修与矿井主提系统同步进行,且每周必须与采掘同步进行周检,并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设备进行检修,无检修报告,进行检修影响生产的,每小时罚责任人 50 元,罚区长 100 元;正常检修每超 1 小时罚区长 50 元,责任人 100 元。

  第 第 8 128 条 不按规定时间安装、回收皮带的,罚责任单位 200 元。

  第 第 9 129 条 皮带安装完,在规定试运行时间内,不能正常运行而影响生产的,罚区长 100 元/小时。

  第 第 0 130 条 皮带托辊、三节鞭,缺少或不转每个罚责任人 10 元;生产单位需要的皮带配件、设备不能及时供应的每次罚区长 50 元,如影响生产的,罚单位 500 元/班。

  第 第 1 131 条 不得向溜煤眼冲水,严禁用水冲代替清理或除尘,发

  现一次按高压红线处理,由此而造成窜仓的,罚单位 500 元~1000元。因此造成水仓淤煤,由皮带工区支付清理工资;造成安全隐患或事故的,追究单位主管的责任。

  第 第 2 132 条 主运输皮带机道清理,每天早班 12 点前完成,不得影响通风除尘,拖延则责任自负;所有皮带机尾、沉淀池必须及时清挖,每发现一次清挖不合格的,罚区长 50 元,罚责任人 100 元,如因此造成皮带打滑、跑偏影响生产,则包赔被影响单位的工资。

  第 第 3 133 条 单位管理不善造成木料、铁料、网片等杂物进入煤流系统的,责任单位按每件 10 元支付给皮带工区处理费用,单体、刮板、链条等配件按原值支付给皮带工区处理费用,造成埋机头、堵仓、撕皮带等事故,按“三违”追查。

  第 第 4 134 条 对采掘单位出的大块煤、矸砸坏皮带的作出罚款并索赔损失。

  第 第 5 135 条 采掘单位拉出的水煤,影响皮带运转的,对责任单位处以 200 元/次的罚款,被处罚单位要落实责任人。

  第 第 6 136 条 采掘单位与主皮带搭茬处清理不好,造成皮带不能运行或撕坏皮带的,按生产事故追查。

  第 第 7 137 条 对各单位使用的皮带接头实行编号管理,新增加皮带当日内不编号,台帐不建立的对责任单位区长每次罚 100 元,每拖延一天加罚 100 元。

  第 第 8 138 条 井下胶带回收截割长度小于 50 米的,新皮带按原值、旧胶带按原值的 60%考核责任单位,并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次。

  (九)供应科 第 第 9 139 条 修复或自制加工产品不能使用的,每次罚责任人 100元,影响生产的按链环责任制考核。

  第 第 0 140 条 不听从调度指挥、未及时安排铲车、吊车、货车,每拖延 1 小时罚责任人 50 元。

  第 第 1 141 条 急用物资需派车而未及时安排出车的,每拖延 1 小时罚责任人 100 元。

  ( ( 十) ) 洗运科 第 第 2 142 条 洗运检修时间与主提检修同步进行。

  第 第 3 143 条 煤质管理超标找不到责任单位的,罚责任人 50 元/次,找不到原因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

  第 第 4 144 条 水份超标要及时分析原因,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第 5 145 条 煤质管理文件所要求的工作不落实的,每项罚单位 100元。

  第 6 146 条 每天必须向矿调度室提供当日煤质表,否则罚责任人每次 50 元。

  ( ( 十一) ) 地质测量科 第 第 7 147 条 采掘工作面地质预报不准确每次罚责任人 100 元,罚单位 500 元。

  第 第 8 148 条 漏发水害预报通知单,每次罚责任人 50 元。

  第 第 9 149 条 因填图不准确误透老空区或因地质资料不清,每次罚责任人 200 元。

  第 第 0 150 条 不及时给中腰线造成差线 以上罚责任人 100 元。

  第 第 1 151 条 按规定组织探煤厚,漏打一次罚责任人 100 元;如因采掘单位未及时配合施工探煤厚孔,每次罚工区 200 元。

  第 第 3 153 条 采掘头面出现变化及时深入现场分析地质情况,提供所需资料,拖延者罚 50 元/次。

  第 第 4 154 条 未及时填采、掘交换图,拖延 2 天罚责任人 50 元。

  第 5 155 条 本文未涉及到的问题,由相关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共同商定。

  第 6 156 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生产管理各类文件自行废止。

  工厂订货受理管理规定

  生产设备管理规定

  文明生产管理规定

  生产计划管理规定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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