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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汇报共3篇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不予奖励的情况是

2022-06-03 09:16:36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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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汇报共3篇 举报人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不予奖励的情况是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汇报共1

  城阳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有效线索,将风险隐患控制、化解在早期和影响较小阶段,切实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省金融办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9 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金办规?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城阳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本细则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城阳区。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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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5000 元的按 5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给予奖励, 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3000 元的按3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 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 元的按 2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九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条 城阳区接受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为城阳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公安、市场监督、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应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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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奖励、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拨付发放相应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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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汇报共2

  城阳区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有效线索,将风险隐患控制、化解在早期和影响较小阶段,切实维护区域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 号)、省金融办等 6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金办发?2016?8 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9 号)和《关于印发青岛市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青金办规?2017?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城阳区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本细则对涉嫌非法集资的举报对象必须是注册地在城阳区。

  第二章 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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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或线索,对查处工作提供帮助,但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八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涉案金额、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5000 元的按 5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给予奖励, 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 3000 元的按3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 万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涉案金额的‰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2000 元的按 2000 元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九条 对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奖励数额可由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十条 城阳区接受涉嫌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为城阳公安分局,举报电话为:110。区公安、市场监督、行业主(监)管等部门应将通信地址、电子信箱、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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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举报奖励复审工作,并报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奖励、发放奖金。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采取集中处理方式,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对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和奖励。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十八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五章 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区防范打击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意见,拨付发放相应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举报奖励资金要确保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举报奖励档案应包括举报受理情况、核查处理情况、初审意见、复审意见、奖励领取记录、资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三条 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部门应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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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工作汇报共3

  安徽省保险领域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安徽省保险业防范非法集资工作,调动社会公众发现并举报保险业涉嫌非法集资线索的积极性,有效防范安徽省保险业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书信、电子邮件、电话、QQ、来访等方式,对涉及安徽省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举报或提供线索,经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从业人员是指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保险代理销售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领域非法集资是指以下情形:

  (一)主导型。保险从业人员(含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在职,查处时已离职人员)以伪造、私刻保险公司印章,向社会公众出具假保单、虚假理财协议、自购或作废收据代替发票、手写欠条等方式,骗取社会公众资金的。

  (二)参与型。保险从业人员(含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时在职,查处时已离职人员)参与销售经司法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虚构理财产品、投资项目,允诺高额收益,向社会公众进行集资的;

  (三)被利用型。业外机构及人员利用与保险机构合作的事实,虚构、夸大或歪曲保险保障责任,误导社会公众信任度和安全性判断,销售经查证属实涉嫌非法集资产品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统一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保险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电话举报:0551- 信件举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28楼2810室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来访举报: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88号万豪广场A座28楼2810室 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

  电子邮件举报:fbxqz@ QQ举报:QQ号

  第二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实名举报人应当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匿名举报人有领取举报奖励意愿的,请保存好能够证明举报者身份的相关证据材料。 第八条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或证据;

  (二)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司法机关、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掌握;

  (三)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

  (二)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和披露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条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处属实并依法处理结案后,有证据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重大突破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举报奖励总金额不超过单个案件举报奖励金额。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举报人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在政府其他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同时举报同一案件并获得奖励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标准应根据举报案件的性质、涉案金额和举报线索查证结果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含税,下同);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8万元;由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认定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二)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但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公安机关未予立案,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1万元的奖励;

  (三)被举报的非法集资案件涉及本奖励办法第四条第

  二、三款的情形,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由监管部门依法处理的,给予举报人人民币50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三条 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举报人;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由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合安徽保监局组织人员进行排查。

  第十四条 经排查举报线索不属实的,在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举报人,并说明情况;经排查举报线索属实但未涉嫌犯罪的,由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置;经排查举报线索属实且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应在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置或司法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奖励决定。

  第十六条 对已做出奖励决定的举报,由反非法集资日常工作办公室及时以书面及电话形式通知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涉及案件的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负责筹措,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案件涉及多家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公司的,由每家公司经司法认定的涉案金额在总涉案金额中的比例承担相应奖励资金的筹措工作。

  第十九条 举报奖励部门将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励申请、奖励通知、奖励领取记录、奖金发放凭证等。

  第二十条 参与举报奖励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漏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法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处置属涉密内容,不接受对奖励情况的咨询。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诬告陷害他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谎报线索等行为骗取奖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防范暨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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