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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报告3篇 银行会计分析报告

2022-11-06 18:54:18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商业银行会计报告3篇 银行会计分析报告,供大家品鉴。

商业银行会计报告3篇 银行会计分析报告

商业银行会计报告1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年4月24日 财金[2003]57号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加强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约束,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有效维护存款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逐步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我部制订了《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有商业银行向新闻媒体公布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时,必须使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指标和计算口径,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

  二、国有商业银行原则上应按照本办法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报告。对目前暂不具备条件按本办法向社会公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的,可对本办法要求的披露内容作适当简化,不得披露虚假财务会计信息。

  三、国有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向主管财政机关和有关监管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附件: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 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编制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银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主管机关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封面至少应当载明银行的法定名称、“财务会计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在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录应编制在显著位置,并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八条 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 银行将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时,银行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全文刊登在该行网站上,同时至少在一种财政部指定报纸上刊登。

  第十条 银行在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后,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主要办公地点和营业场所,以便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查阅。

  第十一条 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财务会计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银行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使董事会相应权利的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行长负主要责任,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内容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十三条 银行应在财务会计报告文本扉页刊登(但不限于)如下重要提示:本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关注。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银行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银行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银行法定中、英文名称。

  抵债资产金额,预计处置损失。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末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金额、户数、当年损益。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银行应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二)境内外、本外币业务合并反映。

(三)银行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他业务数据和指标,包括存、贷款总量和增量、市场份额等,但需注明资料来源。

(四)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东情况

  第二十六条 银行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银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三)对银行控股股东(包括银行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银行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银行董事会组成、左右银行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

  银行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

  况。

(四)其他持股在5%以上(含5%)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机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披露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及行级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行长,下同)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以及兼职情况。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董事、内部监事如在银行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报酬情况

  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现任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津贴,住房、汽车及通讯职位消费等)以及兼职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

  银行应列明不在银行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内部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本银行的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三)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

  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本员工情况,包括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长期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的数量,专业构成(如信贷人员、储蓄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行政及后勤人员等),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总额及银行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员工人数和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本机构情况,包括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8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银行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生在本的涉及银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对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三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托管、合并、分立、新设分支机构等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银行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银行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银行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银行的影响。

(四)存贷款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存贷款金额、利率政策、贷款担保方式、关联交易额占银行贷款

  业务的比例。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第四十五条 银行应披露年末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信用证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承兑汇票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

  第四十六条 银行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解聘原因。并披露报告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七条 银行、银行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审计、中央银行、财税等部门部署的全国性检查、处罚等情形,应当说明接受检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上述部门对银行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银行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的比较式利润表、该的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表采用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银行,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银行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被投资企业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至少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说明。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112-

商业银行会计报告2

③期初余额录入:根据实习资料所给录入期初余额,注意有辅助核算的在明细中录入,是数量金额式的应先录金额再录数量。

④日常业务操作:内容与手工相同,在这里不再阐述。但要注意这里填制的凭证需选择适当类型(现金、银行、转账),并且凭证可以修改,删除,审核凭证和主管签字均可成批进行。科目汇总时直接输出即可。

⑤固定资产模块:进入模块时要进行初始设置,录入固定资产卡片。计提折旧和资产增减可直接在此模块生成凭证。

⑥记账:在凭证均已签字之后就可以记账,用拥有此权限的用户登陆进行操作。完成后,就可以先转账定义,然后转账生成结转损益,分两部分:结转收入和结转支出。之后再进行记账操作,最后再填制计算、结转所得税的两张凭证。(注:结转所得税的凭证可以直接转账生成)。

⑦对账与结账:在所有工作结束后就可以进行结账操作。先到固定资产模块进行月末处理—对账,之后再结账,然后再到总账系统进行对账,接着即可进行最后的结账操作了。⑧财务报表:用友U8已提供了财务报表模板,但其为旧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与新制度不符,因此需要进行修改或是全部重编。这里三张表为:

Ⅰ利润表:从格式—报表模板中引入新企业会计科目中的利润表,按试验资料所给的报表模式对其进行调整,然后修改(转载自中国教育文摘 商学院 财务管理

  班级1140

  4学生姓名贺季平

  指导教师金花玉

  成绩评定

  一、实习目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会计综合模拟实训,能够使学生系统、全面地掌握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和方法,加强学生对会计基本理论的理解,将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实务工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会计模拟实训的内容包括从账簿建立、原始凭证的填制与审核、记账凭证的编制到总账和明细账的等级,从日常会计核算、成本计算、期末结账到会计报表的编制,能使学生对所学会计知识进行一次综合检验,对培养意识、提高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习时间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六周——第十七周三、实习地点 实验楼607

  四、实习内容(可参照以下内容)

《初级财务会计》实践教学是以一个中型工业企业——长春市万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2月份的经济业务为例,通过设置账户、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工作环节,全面地、系统地、连续地完成企业基本业务处理。

(一)实习操作过程

  1)根据公司业务和原始凭证,填写上月发生的总账和明细账余额

  2)根据公司发生的业务,以及参照原始凭证,来编会计分录,然后填制记账凭证

  3)根据记账凭证,绘制丁字帐,然后填写各项明细账

  4)根据记账凭证和丁字帐编制科目汇总表

  5)根据科目汇总表汇总表数字登记总分类账

(二)操作要领

  1.期初建账:

(1)建总账时

  总分类帐的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提供总括资料的账簿,总分类账簿只能以货币作为计量单位。

(2)建明细账时

  同样要服从总账建立时的要求,与此同时,与总账相比明细账更加的分散繁

  琐,有的需要在分户帐中开设账户,而有的则需在后边的多栏式明细账中开设,同样明细账的记录也需要根据明细账余额表中的期初余额来填写

(3)建日记账时

  普通日记账一般只设置借方和贷方两个金额栏,一遍分别记入各项经济业务所确定的账户名称及借方和贷方的金额,也称为两栏式日记账,或叫分录簿。特种日记账主要有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库存现金日记账是顺序登记库存现金收、付业务的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是用来序时反应企业银行存款的增加,减少和结存情况的账簿。

  2.审核或填制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填制要本着其填制要求来填制。具体要求有:记录要真实,内容要完整,填制应及时,书写清楚、正确、规范,以及金额数字的具体填制要求等等。而原始凭证的审核则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真实性审核,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核,完整性审核与正确性审核。

  3.编制记账凭证

  收款凭证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业务的原始凭证汇表来填制的。付款凭证是根据有关现金和银行存款的付款业务,以及货币资金之间相互收。付业务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的。转账凭证是根据有关转账业务的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的汇总表填制的。单式记账凭证是把一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借方会计科目和金额,贷方会计科目和金额,分别填制记账凭证。

  4.登记日记账,(1)在日期一栏登记库存现金实际收付日期

(2)在凭证号一栏登记收款凭证或付款凭证的种类和编号

(3)在摘要栏登记该笔业务的简要说明。

(4)在对方科目栏登记库存现金收入或支出的对应账户名称,一般根据凭证中的对方科目填写。

(5)在收入及支出栏登记库存现金的收入金额和付出金额,应计算当日库存现金的收入和库存现金付出的合计数。

(6)在余额栏填写库存现金的收入和支出后,逐笔写出库存现金余额,每日一

  结

  5.登记有关明细账

  根据管理要求和各种明细分类账记录的经济内容不同,明细账的种类主要有三栏式,数量金额数,多栏式三种格式。

  三栏式明细分类账只设有借方,贷方,余额三个金额栏,不设数量栏,用来登记秩序反应金额的经济业务。

  数量金额数式明细账要求在收入(借方),发出(贷方)和结存(余额)拦下分设数量,单价和金额三个小栏,以便同时提供货币信息和实务量信息。多栏式明细分类账,是根据应以业务的特点和经济管理的需要,在一张帐内按有关明细账科目或项目分设若干专栏,用于登记明细项目多,借贷方单一且无需数量核算的收入,费用,利润等业务的帐薄。

  明细分类账的登记,可以直接根据原始凭证,记账凭证逐笔登记,也可以根据汇总原始凭证逐日,定期汇总登记

  6.编制科目汇总表

(1)取得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及经济业务具体情况编制汇总原始凭证,并由会计人员审核;

(2)按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及汇总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由会计主管人员审核;

(3)按审核后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逐笔库存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审核后的转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

(4)按审核后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定期(一般为10天)汇总,将汇总后的余额填写到科目汇总表中;

(5)期末,根据科目汇总表中的数据登记总分类帐;

(6)在期末,将日记账、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帐中相应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

(7)进行试算,试算平衡后编制财务报表。

  7.登记总账

  总账的登记需借助编制好的科目汇总表,由科目汇总表进行逐笔登记

  8.对账

  在登记完总账之后,要跟先前的明细账进行核对,同时需总分类账户之间也应核对,还应该同凭证进行核对,以保证凭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9.结账

  结账前,要检查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是否已全部登记入账,按需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调整和结转有关账项。最后要编制结账分录并计算本期发生额合计和期末余额。

  10.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要根据总分类账户和明细分类账户的内容,并通过计算编制具体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利润表

  11.整理归档

  对所有填制的凭证,账簿,报表进行整理,并装订成册。

  五、实习体会

  我们在第十六周进行实训,这次实训的形式让我觉得很新颖,引发了我学习的兴趣,也促使了我们重视团队精神的重要性,我们组一共七个人,每个人都很努力地编制会计凭证、填制原始凭证、编制科目汇总表,登帐、建账。这次的实训使我们巩固了之前上课老师教的知识,加强了我们的实际操作能力。

  作为一名未来的会计人员,我们现在刚刚起步,往后会学到更多的东西,并且有很多东西需要我们自己去挖掘。况且会计学科是一门实践操作性很强的学科,所以会计理论教学与会计模拟实训如同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两者有机衔接、紧密配合,才能显著提高我们掌握所学内容的质量。还有就是作为一名未来的会计人员,我们应该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因此我们学校本着理论结合实际的思想,让我们学习培训课使我们不仅在理论上是强的,在动手能力更是强者。只有这样我们在毕业后走出校门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也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了自身的许多不足:比如自己不够心细,经常看错数字或是遗漏业务,导致核算结果出错,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在培训中几乎每一笔业务的分录都是老师讲解但实际工作中还须自己编制会计分录,在这方面我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今后还得加强练习。总之,此次实训我受益匪浅,很感谢老师的悉心指导

  会计本来就是烦琐的工作。在实习期间,我曾觉得整天要对着那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而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登账登得错漏百出。愈错愈烦,愈烦愈错,这只会导致“雪上加霜”。反之,只要你用心地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梁启超说过:凡职业都具有趣味的,只要你肯干下去,趣味自然会发生。因此,做账切忌: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做任何事都一样,需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那才会到达成功的彼岸!

商业银行会计报告3

  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办法(试行)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财政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商业银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行为,保护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第三条 银行必须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和本办法编制并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同时鼓励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四条 银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主管机关依法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五条 财务会计报告数据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以人民币万元为单位。

  第六条 财务会计报告封面至少应当载明银行的法定名称、“财务会计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并在加盖单位公章的同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财会工作的负责人、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目录应编制在显著位置,并应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八条 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财务会计报告报送主管财政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及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九条 银行将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时,银行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全文刊登在该行网站上,同时至少在一种财政部指定报纸上刊登。

  第十条 银行在财务会计报告向社会公开披露后,应当将财务会计报告原件或具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备置于主要办公地点和营业场所,以便存款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查阅。

  第十一条 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加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银行未设立董事会的,由行使董事会相应权利的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负责,行长负主要责任,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负次要责任。

  第十二条 主管财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的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管。

  第二章 财务会计报告披露内容

  第一节 重要提示

  第十三条 银行应在财务会计报告文本扉页刊登(但不限于)如下重要提示:

  本银行董事会及其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行长及行领导班子成员,下同)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未设立董事会的,为本银行副行长及其他行级领导班子成员,下同)对财务会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董事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关注。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会计师事务所为本银行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或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银行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存款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注意阅读。

  第二节 银行基本情况

  第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如下基本情况:

(一)银行法定中、英文名称。

(二)银行法定代表人。

(三)银行注册地址,银行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和传真,银行国际互联网网址。

(四)银行选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名称,银行财务会计报告主要备置地点。

(五)其他有关资料:银行注册或变更注册登记日期、地点;银行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税务登记号码;银行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三节 财务会计数据

  第十五条 银行应披露本实现的利润总额、净利润、可供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营业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前损益调整。

  银行在披露“以前损益调整”时,还应同时说明调整的主要项目以及涉及金额。

  第十六条 银行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银行前3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包括以下各项:净利润、资产总额、实收资本(或股本)、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等。资产利润率、资本利润率、资本增值率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利润率=净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资本利润率=净利润/[(年初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年末实收资本或股本总额)/2]×100%

  资本增值率=[(本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上末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之和]×100%

  第十七条 银行应披露本资产质量和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按五级分类的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3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率。银行也应披露按四级分类的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的数额和占比,以及后三类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同时银行还应披露呆账准备的计提方法、比率和数额、各项准备的年初余额和年末余额,本呆账核销数额,以及本年已核销呆账的回收数额。

  第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本表内应收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增加数额、本年收回数额和年末余额。

  第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本应付利息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应付利息具体提取方法、年初应付利息余额、本年提取应付利息、本年已付利息、年末应付利息余额,以及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应付利息保有率计算公式如下:

  年末应付利息保有率=年末应付利息余额/年末付息存款余额×100% 第二十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所有者权益各项目变动情况,并逐项说明变化原因。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披露末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以及计算方法。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末应消化而尚未消化的各种历史包袱,包括(但不限于)未提足的应付利息、未冲销的表内应收利息、未核菹的呆账、未摊销的房改损失、待处理案件损失、待结安诉讼费、待摊销各种挂账费用、待处理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损失等项目和金额。

  第二十三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末抵债资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债资产金额,预计处置损失。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截至末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和自办实体金额、户数、当年损益。

  第二十五条 银行主要财务会计数据和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编制合并财务会计报表的银行应以合并财务会计报表数据填列或计算以上数据和指标。

(二)境内外、本外币业务合并反映。

(三)银行也可以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或图形表方式,提供与上述会计数据相同期间的其他业务数据和指标,包括存、贷款总量和增量、市场份额等,但需注明资料来源。

(四)数据的排列应该从左到右,左边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四节 股东情况

  第二十六条 银行按以下要求披露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持有本银行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的名称、年末持股数量、内股份增减变动情况。

  如前10名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以上列出的股东情况中应注明代表国家持有股份的单位和外资股东。

(三)对银行控股股东(包括银行第一大股东,或者按照股权比例、银行章程或经营协议或其他法律安排能够控制银行董事会组成、左右银行重大决策的股东),若控股股东为法人的,应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若控股股东为自然人的,应介绍其姓名、性别、年龄、主要经历及现任职务。

  银行还应比照上述内容,披露该股东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四)其他持股在5%以上(含5%)的法人股东,应介绍其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行业属性、注册资本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机构情况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披露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长及行级领导班子成员、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行长,下同)的情况,包括:

(一)基本情况

  现任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任期起止日期以及兼职情况。如为独立董事,需单独注明。董事、内部监事如在银行任职,应说明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报酬情况

  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决策程序、报酬确定依据。现任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福利,补贴,津贴,住房、汽车及通讯职位消费等)以及兼职报酬。独立董事的津贴及其他待遇应分别单独披露。

  银行应列明不在银行领取报酬、津贴的董事、内部监事的姓名,并注明其是否在本银行的其他关联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三)在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内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及离任原因。第二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本员工情况,包括全部在职员工(含正式员工、合同员工和长期临时人员,不含短期临时人员)的数量,专业构成(如信贷人员、储蓄人员、技术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行政及后勤人员等),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总额及银行需承担费用的离退休员工人数和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本机构情况,包括省级分行或直属分行、地(市)级分行、县(市)级支行户数,境外机构(包括代表处和营业分支机构)户数,营业网点个数等。

  第六节 银行治理结构

  第三十条 银行应说明银行内部治理的实际状况和决策机制。第三十一条 银行应介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

  第三十二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对董事、内部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及激励机制、相关奖励制度的建立、实施情况。

  第七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三条 银行应介绍报告期内召开的股东大会和监时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包括:

(一)股东大会的通知、召集、召开情况。

(二)股东大会通过或否决的决议。

(三)选举、更换银行董事、监事情况。

  第八节 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四条 银行董事会应介绍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以及在经营中出现的问题与困难及解决方案。

  第三十五条 银行董事会应分析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利润、资产质量比上年增减变动的主要原因。

  第三十六条 如果经营环境以及宏观政策、法规发生了重大变化,已经、正在或将要对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银行董事会须明确说明。

  第三十七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银行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银行董事会应披露新的经营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收入、费用成本、利润计划,及新的经营目标,如存、贷款的增加、市场份额的扩大、成本升降、研发计划、固定资产购建等,为达到上述经营目标拟采取的策略和行动。

  第三十九条 银行应披露董事会日常工作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的会议情况及决议内容。

(二)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包括董事会对股东大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报告期内银行利润分配方案,资本或股本转增方案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银行应披露本利润分配方案或股本转增方案。

  第九节 监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内部监事会的工作的情况,包括召开会议的次数,各次会议的议题等。内部监事会应对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银行依法运作情况。银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银行董事、行长执行银行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法规、银行章程或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银行财务的情况。监事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意见及所涉及事项作出评价,明确说明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银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银行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价格是否合理,有无发现内幕交易,有无损害部分股东的权益或造成银行资产流失。

(四)关联交易是否公平,有无损害银行利益。

(五)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监事会应就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说明明确表示意见。

  第十节 重要事项

  第四十二条 银行应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发生在本的涉及银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该事项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对尚未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陈述其进展情况或审理结果及影响。对已经结案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说明其执行情况。

  如报告期内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明确陈述“本银行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第四十三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收购、托管、合并、分立、新设分支机构等重大事项的简要情况及进程,说明上述事项对银行业务连续性、管理层稳定性的影响,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说明所涉及的金额。

  第四十四条 银行应披露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如果发生的交易属不同类型,应按以下要求分别披露:

(一)购销商品、提供劳务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及关联交易事项对银行利润的影响。可以获得同类交易市场价格的,应披露市场参考价格,实际交易价格与市场参考价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银行还应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持续性作出说明。

(二)资产、股权转让发生的关联交易,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资产的账面价值、评估价值、转让价格、结算方式及获得的转让收益,转让价格与账面价值或评估价值差异较大的,应说明原因。

(三)银行与关联方存在债权、债务往来、担保等事项的,应披露形成的原因及其对银行的影响。

(四)存贷款业务方面的关联交易事项,至少应披露以下内容:关联交易方、存贷款金额、利率政策、贷款担保方式、关联交易额占银行贷款业务的比例。

(五)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第四十五条 银行应披露年末对外提供担保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信用证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未到期承兑汇票总额及其到期垫款总额。

  第四十六条 银行应披露聘任、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解聘原因。并披露报告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情况。

  第四十七条 银行、银行董事会及董事如在报告期内有受审计、中央银行、财税等部门部署的全国性检查、处罚等情形,应当说明接受检查及处罚的次数、原因及处罚结论。如上述部门对银行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第十一节 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

  第四十八条 银行应披露审计报告全文、经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及其附注。第四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表包括银行报告期末及其前一个末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该两的比较式利润表、该的现金流量表。财务会计报表采用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

  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银行,除提供合并会计报表之外,还应提供银行已审计的会计报表以及未予合并的被投资企业的已审计的会计报表。被合并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是财务会计报告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至少应对比较式报表的两个日期或期间的数据均作出说明。会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说明。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第五十一条 银行应当披露以下备查文件:

(一)载有法定代表人、主管财会工作负责人(如设置总会计师,须为总会计师)、财会机构负责人(财会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的会计报表。

(二)载有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的审计报告原件。银行应当在办公场所备置上述文件的原件。当主管财政机关要求提供时,或股东依据法规或银行章程要求查阅时,银行应及时提供。

  第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银行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进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主管财政机关可依据《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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