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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3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2022-11-05 20:45:56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3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供参考。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3篇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1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的安全管理内容、检查与考核。本标准适用绥芬河龙江商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2、引用标准

  国务院373号令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锅[2003]207号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 劳动部1996年第276号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1年第8号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1号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第151号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第46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国质检2001年第2号令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三同时”管理制度

  3、定义

  3.1 锅炉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3.2 压力容器

  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3.3 气瓶

  是指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3.4 压力管道

  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职责

  4.1 安监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运输、修理和报废等过程中的安全监察。

  4.2 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采购、安装和委外修理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检验、内部修理和报废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3 物资管理部负责液化气瓶及所购买其它气瓶的采购、保存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负责监督外部供货单位的气瓶在储存、检验、充装及发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4.4 使用单位负责锅炉、压力容器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5、管理内容

  锅炉、压力容器的采购、安装、使用、检验和修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条例、规程、规定、规则。

  5.1 采购

  5.1.1 设备部购置锅炉、压力容器(容积在1立米以上或者易燃、毒性、腐蚀性介质)前应进行方案评审论证。方案评审论证必须有安监部参加并提出意见。

  5.1.2 设备部购置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是经省级以上安全主管部门批准并具有锅炉、压力容器设计、设备相应等级的厂家设计、设备的定型产品。

  5.2 安装与验收

  5.2.1 由设备部组织,有安监部、公司工会等参加的评审组对安装方案进行评审,安装方案通过后,方可组织安装。

  5.2.2 设备部负责审查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的资质。锅炉压力容器安装单位必须有省级及以上安全部门颁发的安装许可证。

  5.2.3 在安装过程中,设备部及相关部门、使用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对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安监部对安装质量进行监察。设备部在组织锅炉、压力容器的耐性气密性试验以及锅炉安装的初步验收时,必须通知安监部参加。

  5.2.4 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设备部组织安监部、公司工会进行验收,并报请市锅炉检验所和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参加。

  5.2.5 验收合格后,所有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按国质检锅[2003]207号《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办法》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使用。

  5.3 使用

  5.3.1 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5.3.2 使用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日常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的所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市安全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后,方可上岗操作。

  5.3.3 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工作的所有人员,必须熟知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知识,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和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5.3.4 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等各种安全附件及连锁装置必须完好、灵敏、可靠、定期校验。锅炉安全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手动排气试验,锅炉低水位联锁和超压联锁保护应每月进行一次信号模拟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5.3.5 锅炉在使用中必须对水质进行化验,严格执行锅炉水处理的有关规定并执行Q/QCG 02100—038的规定。

  5.3.6 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必须严格执行Q/QCG 02100—024的规定。

  5.3.7 气瓶在采购、充装、储存、发放、运输、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3年第46号《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

  5.3.8 气瓶不得超期使用;气瓶瓶帽和防震圈必须带齐全并应有防倒、防晒、防振动措施;氧气、乙炔、丙烷、液化气等燃气和助燃气体气瓶使用中必须保证与火源的距离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丙烷气瓶的距离要保证5米以上。

  5.3.9 压力管道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部1996年第140号《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规定。

  5.3.10 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有危及安全的情况,必须立即向生产设备部和安监部报告,生产设备部立即组织处理。

  5.3.11 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必须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停用和备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应采取防腐保养措施。

  5.3.12 热水炉(茶炉)和热水箱、罐必须敞口使用。热水箱、罐如果加盖板,盖板不得压紧,以免形成密闭。

  5.4 检验

  5.4.1 生产设备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人员,必须经市安全主管部门培训并取得检验证后方可上岗,检验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5.4.2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1年《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Q/QCG 02100—024的规定,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按程序进行检验。

  5.4.3 使用单位必须掌握锅炉、压力容器的检验期限。对到检验期不能停台的锅炉、压力容器,应向生产设备部提出书面申请,提前半年进行检验。

  5.5 大修

  5.5.1 锅炉必须按公司规定6年进行一次大修,如有特殊情况,大修期可以提前是。5.5.2 不经批准锅炉、压力容器不得改造。

  5.6 应急救援预案

  生产设备部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对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和评审,并进行动态评价与更新。

  5.7 事故处理

  5.7.1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严重事故后,应按国质检2001年第2号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5.7.2 锅炉、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采取最迅速的方式向公司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及公司分管安全领导报告。公司应立即向市技术监督局(锅炉科)报告。

  5.8 报废

  5.8.1 使用单位发现锅炉、压力容器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设备部检验站报告,经检验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5.8.2 生产设备部应及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5.8.3 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处理,由生产设备部负责组织实施,使用单位配合,报废处理过程中必须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监督下进行处理,生产设备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报废凭证的保存。

  6、检查与考核

  6.1 使用单位应制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考核制度,并严格按制度进行检查和考核。6.2 安监部、生产设备部对锅炉压力容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组织整改并按公司经济责任制进行考核。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2

  锅炉、压力容器规章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规章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1、单位领导对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负全责,其分管领导每月至少到锅炉房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2、锅炉房管理人员每周至少对锅炉房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一次,并作好记录。

  3、司炉人员应持有效的《司炉操作证》操作锅炉,其职责如下:

  a、认真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安全规定和锅炉安全操作规程,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b、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c、认真按时填写运行记录,保持运行记录簿的完整清洁。d、有权制止任何人违章操作,有权拒绝执行任何人的违章指挥。

  e、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报告锅炉主管负责人。f、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到文明生产。

(二)交接班制度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应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进行全面检查和调整、对环境卫生进行清扫,接班人员未到不得离开锅炉房。

  2、接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

  3、接班人员在听取交班情况介绍后,查阅各项记录,在交班人员陪同下进行全面检查,经核对锅炉及附属设备运行正常,工具齐全方可进行接班,并在接班记录上签字。

  4、交接班前或交接班时发生事故,由交班人员负责处理,事故未处理完之前不得进行交班。

  5、在交接班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或可疑情况,接班人有权拒绝接班,并应向主管领导汇报。

  6、交接班结束后双方应在记录上签字,交接班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三)巡回检查制度

  1、锅炉房负责人和锅炉操作人员均有责任对锅炉及附属设备按规定路线和内容进行巡回检查。

  2、巡回检查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发现异常情况应增加检查次数。

  3、巡回检查的路线一般由炉前到炉后、炉下到炉上、由仪表、附件到管道,由锅炉间到辅机和附属设备间。附属设备的巡回检查按照汽水系统、燃烧系统、烟风系统的顺序,从头到尾进行检查。

  4、检查的主要内容有:锅炉受压部件可见部位有无鼓包、变形、渗漏;燃烧室内燃烧工况良好无异常响声;鼓引风机是否良好;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和仪表是否灵敏可靠;管道、阀门是否严密;阀门开关是否灵活;水泵运转是否正常;附尘器是否磨损等等。

  5、司炉人员应认真按时填写巡检记录,此记录至少应保存一年。

(四)锅炉及辅机的安全操作规程

  1、司炉工应熟练掌握所操作锅炉及附属设备的结构、性能及操作方法。

  2、锅炉启动前应对受压元件、炉墙及烟风道、安全附件、保护装置及仪表、汽水管道及阀门等进行全面检查,经确认合格后方可进行启动。

  3、锅炉启动前,先排气上水,当水位达到最低安全水位后,可点火加煤。在此过程中应检查汽水系统各阀门的位置是否正确,省煤器旁通烟道或循环管阀门应打开,水质应符合国家标准。

  4、锅炉启动时应先开引风机后开鼓风机,升压应当缓慢,随时注意观察水位,当压力升至时应冲洗水位表。

  5、正常运行时,应根据负荷的变化,适当调节给水量、给风量、给煤量和煤层厚度,适时进行清炉,保持汽压、水位和燃烧稳定。

  6、每班至少应冲洗水位表一次,定期排污一次。一般每周应对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及超压联锁保护装置进行试验。

  7、定期排污应在高水位、低负荷情况下进行,排污过程中应有专人监视水位,排污后要检查排污阀是否关严,严禁用加力杆、敲击等方法强行开启排污阀。

  8、锅炉压火应在高水位时进行,压火过程中,司炉工不得离开锅炉房,并随时监视水位。

  9、遇有特殊情况需紧急停炉时,不得使炉温降低过快,从炉火熄灭到放水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炉水温度高于70℃不得将锅炉内水放尽。

  10、当锅炉发生严重缺水时,应立即停炉,严禁向炉内进水,也不许向外排汽。

(五)水质管理制度

  1、使用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水处理设备的操作和化验工作。

  2、水处理工应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水处理操作证》。

  3、使用单位应根据《水质标准》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各项规章制度,确定锅炉给水,炉水及蒸汽的品质指标。

  4、应定期对原水各项指标进行化验,每天应定时对炉水,给水等各项指标进行化验,并将化验结果及时准确地填入《水质化验台帐》。

  5、水处理工应根据炉水化验情况,督促,指导司炉工进行排污工作,认真做好水处理设备及仪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保持水质化验用标准溶液的可靠性,并定期将水样送指定检验部门进行检测,做好登记记录。

(六)设备附件维修保养制度

  1、锅炉设备维修分定期大、中、小修三类。小修按时间需要随时安排;中修每年一次,其内容至少应包括清除受热面内外部水垢、烟垢,清除炉膛、烟道内的焦渣,校核安全附件,修理附属设备及电气设备,仪表的检修及校验;大修期限应根据检验情况而定。

  2、应编制检修计划,指定专人负责,重要修理(包括受压部件修理等)须报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3、锅炉上压力表应每六个月校验一次,安全阀应每年校验一次。

  4、锅炉设备检修完毕后,应做好验收工作。

  5、锅炉停炉期间,要认真做好停炉保养工作。

  6、锅炉设备、附件经检修、校验等工作后,应做好记录。

(七)安全保卫制度

  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外单位来锅炉房参观学习或培训必须经单位领导或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锅炉房,同时做好记录工作。

  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或进行水质分析。

  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混入造成事故。

  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自行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8、消防器材、门窗齐全可靠。

(八)清洁卫生制度

  1、交班前,交班人员应清扫室内外卫生。

  2、接班后,接班人员应冲洗水位表,擦试控制柜、压力表、温度计。

  3、负压运行的锅炉应防止正压燃烧,以免炉膛内烟火喷出。

  4、保持设备与地面整洁,无积灰积水灰场、煤场整齐堆放,煤、灰堆的断面应呈梯形。

  5、休息室应整齐洁净,各种操作记录及制度应保持完整、整洁。

  6、锅炉房内的设备、管道、墙壁、门窗等应每周进行一次彻底清扫,并应保持各照明完好,亮度足够。

  7、锅炉房内严禁浆洗和凉晒衣物,不得堆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如摩托车、自行车等),不得在设备上烘烤杂物及做其它与工作无关的事。

锅炉、压力容器管理制度3

  浙江

##皮革有限公

  司

[2004]4号

  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防止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公司财产安全,促进教学、科研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1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含蒸汽发生器)、压力容器(如压缩空气罐)、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以及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公司内使用的机动车辆。

  本办法所称特种作业人员,系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电工、焊接工、切割工、电梯司机和行、吊车司机及挂钩工、公司内使用的机动车辆驾驶员、锅炉司炉工、锅炉水处理工、压力容器操作人员等,及其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保养、改造、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和复审等。上述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由公司各使用单位负责。设备处安全办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章 特种设备购置

  第四条

  特种设备购置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

##皮革有限公司仪器设备管理细则》和《浙江

##皮革有限公司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办理申购审批手续。其中购买单价≥10万元的特种设备之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审批。由公司谈判、签定合同,入公司固定资产帐;应当同时向设备处安全办申报。

  第五条

  公司购置的特种设备,其设计、生产单位必须是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改造

  第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取得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

  在安装新购置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独立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之前,应当先将安装单位的安全资质证书、安全施工方案与安全保证体系(含施工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应证书复印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与监督检验证明等有关资料,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报告。同时书面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确认由使用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安全责任书后,方可施工。

  安装结束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进行校验和调试,并且向具有特种设备检测检验资格的机构申请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且将安全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维修、日常维护保养,在签订合同前,应先将维修、维护保养单位资质证书、维修、维护保养合同文本内容、维修人员的资质证书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审查。经审核同意后,签署生效。

  第九条

  改造锅炉、电梯、起重机械、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应按照新安装特种设备审查报批、持证施工、检测验收、建立档案等进行。

  第十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经检验合格,负责该项目施工的单位,必须在30日内,将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原始资料及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四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等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且定期自行检查,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安全性能年检的周期按有关规定执行:锅炉一年;电梯一年;起重机械二年;铲车、叉车、电瓶车、手扶拖拉机等限于公司内使用的机动车辆一年;压力容器根据核定的安全状况分别为一、三、六年;压力管道、各类气瓶应按相应的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的定期检验周期执行。逾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否则视为无证运行或使用。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停止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申请安全检验,经复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申请予以报废,并且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前,使用单位应当向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书面报告,并且按公司有关规定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办理相应的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处理与注销手续等。

  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费、检测费及日常维修等费用,应当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五章 特种作业人员

  第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立即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锅炉司炉工操作证四年复审一次,锅炉水处理工操作证五年复审一次。逾期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自动失效,继续从事特种设备操作或管理工作视为无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聘用退休的特种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的(凭区、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检查证明),可以从事特种作业的指导或示范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顶岗作业,年龄应控制在男63周岁和女53周岁以下。

  第二十三条

  凡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在初复审合格后,应当及时到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办理登记手续。特种作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调动,应征得本单位安全负责人同意。调离本工种,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原作业的,应当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处安全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四条

  公司对特种设备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日常维护保养、报废,以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严格、规范,使用效益高的单位与个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公司有关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违反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按条例规定,予以罚款等处罚;凡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锅炉系指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压力容器系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 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OC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表压)的气体、液体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浙江

##皮革有限

  公司

  二OO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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