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写范文网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 > > 综合范文 > 正文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组织部3篇(北京大学组织机构)

2022-11-05 13:30:00综合范文
  • 相关推荐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组织部3篇(北京大学组织机构),供大家阅读。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组织部3篇(北京大学组织机构)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组织部1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文件

  山 东 省 人 事 厅

  鲁人办发〔2008〕65号

  关于2008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

  根据省属事业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鲁人发[2006]23号)和《关于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鲁人发[200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08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开招聘的组织

(一)招聘方案的制定

  招聘单位根据增人计划,按照岗位需求,编制本单位的招聘方案,并认真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统计表》(见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备案。招聘方案要根据不同等级、不同类别岗位对工作人员的需求,分类编制,主要对如何组织招聘、信息发布、招聘时间、考试办法以及 考核体检等内容统一作出计划安排。

(二)招聘的组织方式

  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新进人员,要按照不同等级的岗位和专业要求,采取不同的方式组织进行。

  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初级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信息的发布、网上报名和笔试的组织由省人事厅负责;资格审查、面试、考核体检等工作,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

  招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人员,采取专业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根据备案的招聘方案,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实施,招聘信息必须在规定的网站、按规定的时间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其中招聘中级管理岗位人员的,须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对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因涉密、专业特殊等不宜公开或难以形成竞争的岗位,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可采取直接考核或简化程序的方式组织招聘。

  省直属高等院校的招聘,采取招聘方案备案后自行组织的方式进行。

(三)招聘的时间安排

  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自行组织的公开招聘,时间安排和招聘程序应按审核备案的招聘方案,根据招聘单位工作需要分期分批组织实施,年内完成。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统一组织的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公开招聘,3月开始,7月完成。

  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的招聘

(一)招聘范围和条件

  应聘人员年龄应在40周岁(1968年4月1日以后出生)以下并具有山东省常住户口(全日制普通高校择业期内未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不受生源地限制),并具备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岗位要求。

  属在职人员应聘的,其工作单位应在山东。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报考,须征得定向、委培单位同意。在读全日制普通大中专学校非应届毕业生,现役军人,曾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应聘。应聘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

  二、招聘岗位

  招聘单位按增人计划和岗位空缺情况确定招聘岗位,并填写《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统计表》,经省人事厅审核汇总后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 要明确、具体,易于操作和界定,并对是否允许相近专业人员报考作出规定;同一主管部门下属不同招聘单位的相同、相近岗位,可予以适当归并,集中招聘;各岗位进入面试人数按不低于1:3的比例,根据招聘计划由招聘单位自行确定。报名结束后,对应聘人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1人的,原则上取消招聘计划;计划招聘2人以上的,按规定的比例相应核减计划。招聘计划一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未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

  招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和初级管理岗位人员采取统一时间、网上报名、网上缴费的方式进行。

  报名时间:2008年 4月24日-28日。

  查询时间:2008年 4月25日-30日。

  具体办法是:

(1)个人报名:报名人员登陆指定的报名网站(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com),如实填写、提交相关个人信息资料。每人限报一个岗位,应聘人员在资格初审前多次登陆填交报名信息的,后一次填报自动替换前一次填报信息。报名资格一经招聘单位初审通过,不能更改。

(2)单位初审:招聘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资格初审工 作,在报名期间查看本单位的网上报名情况,根据应聘人员提交的信息资料,对前一天的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公布初审结果。对符合应聘资格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不符合应聘条件而未通过初审的人员,要说明理由;对提交材料不全的,应注明缺失内容,并退回应聘人员补充。如果招聘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不含报名当天),未对报名人员信息进行处理,则视为初审通过。网上报名期间,招聘单位要公布咨询电话并安排专人值班,解答应聘人员的咨询。对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招聘单位应留存应聘人员的报名信息,以供资格审查时参考。

(3)网上缴费。报名人员在网上提交报考信息后,可在第二天至查询时间截止之日前登陆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通过资格初审的人员,要于2008年4月25日-30 日登录山东人事考试信息网(www..com),进行网上缴费,逾期不办理网上缴费手续的,视作放弃。缴费成功后,下载打印《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和《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以备参加面试时使用),并于2008年5月13日-17日登录该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考务费的收取标准为:每人每科40元。

  2、资格审查

  对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应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在面试人员名单确定之后,需按 招聘信息公布的要求,向招聘单位提交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及《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报名登记表》、《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诚信承诺书》、1寸近期同底版免冠照片2张。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非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户口簿,是在职人员的还要提交有用人权限部门或单位出具同意应聘的介绍信;应届毕业生应聘的,提交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机构的证明材料和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历证明,并能够正常毕业。取得面试资格的应聘人员在面试前3天仍未向招聘单位提交有关材料的,则视为弃权。经审查不具备报考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取消其面试资格。因弃权或取消资格造成的空缺,按笔试成绩依次递补。

(四)考试内容和方法

  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1、笔试

  笔试考一科,非医药卫生类应聘人员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医药卫生类应聘人员考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试题由省人事厅统一命制。公共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主要为国家的法律法规、政治经济理论、时政方针、公共管理、科技知识、省情省况等基础性知识和综合写作;综合基础知识的考试内容主要为公共基础知识和医药卫生专业基础知识两部分,分别占整个试题分数的40%和60%,其中专业基础 知识部分按医疗、药检、中医、护理四类分别命题。笔试采用百分制计算应聘人员的成绩。笔试设定最低合格分数线,由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根据应聘人数和考试情况确定。

  笔试采取统一考试、统一标准、统一阅卷的方式进行。

  笔试时间为5月18日 上午 8∶30-11∶00

  2、面试

  面试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具体组织实施。达到笔试合格分数线的应聘人员,根据招聘计划和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按招聘信息公布的比例依次确定面试人选。笔试合格人数出现空缺的岗位,取消招聘计划;达不到规定招聘比例的,按实有合格人数确定。面试人选确定后,由招聘单位张榜公布并通知本人。笔试成绩不带入面试,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根据面试成绩确定。

(五)考核体检

  按照面试成绩,根据招聘岗位,由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招聘人数倍的比例,确定进入考核体检范围人选,并依次等额组织进行考核、体检。同一招聘计划出现面试成绩并列应聘人员的,则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人选。对考核、体检不合格人员造成的空缺,可从其他进入同一岗位考核范围的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根据实际需要,考核体检工 作既可先进行考核也可先组织体检。体检应在省级医院进行,体检可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聘单位应成立考核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考核工作,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被考核对象,并写出书面考核意见。考核、体检工作由招聘单位或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六)签订聘用合同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拟聘用人员,经7至15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聘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提出聘用意见,报省人事厅备案。符合聘用条件的,由省人事厅发放《事业单位招聘人员通知书》,双方按规定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受聘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期满合格的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受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含择业期限内)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

  三、监督检查

  招聘单位要最大限度地实行政务公开,及时面向社会公布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主管机关将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公开招聘工 作的监督检查,对在公开招聘过程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四、组织领导

  省属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各界比较关注,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政策规定,坚持标准条件,严格工作程序,确保公开招聘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岗位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流动 事业单位 招聘 通知

  山东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8年3月28日印发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组织部2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文件

  校党组?2010?4号

  关于印发《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 通 知

  各党委、党总支:

  现将《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推进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切实提高学生党员档案管理水平,根据中组部《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和《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归档范围

  学生党员的档案自申请人向党支部提交入党申请书起开始建档,按照发展党员程序,归档材料主要包括:

  1.入党申请书;

  2.思想汇报(含预备期思想汇报); 3.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4.反映学习成绩的相关材料; 5.综合政审材料(或外调政审材料); 6.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

  7.团组织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推

  荐表; 8.入党志愿书;

  9.预备党员考察鉴定表; 10.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

  11.奖励材料:各级党组织授予优秀共产党员等各种荣誉称号的登记表和嘉奖通报等相关材料;

  12.处分材料:党员所受党内处分的决定,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组织意见、延长预备期的有关材料等;

  13.其它材料:民主评议党员鉴定表,党校培训的相关材料,党员的退党申请书、党支部大会讨论并宣布对其除名的决定等相关材料,其它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二、材料要求

  1.所有材料均应按照《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要求填写;需手写的应使用黑色水笔或钢笔,要书写端正,字迹清晰;用印要规范正确。

  2.需打印的材料均用16K打印纸,需书写的材料均用规范稿纸。

  3.思想汇报须本人亲笔书写,不得打印;综合政审材料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被审查人情况,落款时两名审查人均须亲笔签名。

  4.档案材料形成后应按“归档范围”1-13的顺序排列。

  三、档案的保管 1.各党委(党总支)要选派1名政治上可靠、作风正派、原则性和责任心强的中共正式教工党员管理学生党员档案。

  2.要设置带锁专柜集中保存学生党员档案,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盗等工作。学生党员档案材料要使用统一的档案袋,按年级、专业、支部分类保管,统一制作档案目录。

  3.要严格遵守保管、查阅、借阅、转递等档案管理制度。4.应归档的材料须认真甄别,及时归档,要做到材料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材料归档时要在目录上填写材料名称、份数及页数。

  5.档案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管好学生党员档案,一般每隔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档案发生丢失、损毁的,要追究档案管理人员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四、档案的利用

  1.校内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党员档案的,应派1-2名正式党员携带单位介绍信,经主管学生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办毕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2.本单位因工作需要利用学生党员档案的,经主管学生党员档案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办毕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

  3.利用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必须坚守现场,严格遵守查阅档案规定和保密制度,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

  4.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学生党员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予以严肃处理。

  五、档案的转递

(一)档案的转入

  1.入学前系党员者,入学后由所在党委(党总支)进行档案审查,审查合格者交于档案管理人员保管;不合格者与原党组织联系补全材料后交于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2.入学前系入党积极分子者,入学后由所在党委(党总支)进行档案材料审查,审查合格者交于所在党支部保管,不合格者与原党组织联系补全材料后交于所在党支部保管。

(二)档案的转出

  1.正式党员档案转出时,由党员所在党支部整理核实,党委(党总支)终审后安排专人密封,装入学生人事档案转递。

  2.预备党员或入党积极分子转出时,档案由党员所在党支部整理核实,党委(党总支)终审,安排专人密封,装入学生人事档案转递;或密封后转递至学生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党组织。

  3.学生党员暂缓就业者,经所在党委(党总支)同意,并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后,可将组织关系和党员材料暂时保留至原党组织,就业后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六、有关要求

  各党委(党总支)要高度重视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对现有的学生党员档案进行自查整改,并认真做好查漏补缺,使学生党员档案管理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校党委组织部不定期进行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检查结果纳入单位党建考核。

  主题词:学生党员 档案管理 规定

  中共河南理工大学委员会组织部 2010年4月23日印发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组织部3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文件

  川人发〔2006〕43号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参照管理的条件

  根据组通字〔2006〕27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应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要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公务员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作为授权依据的法律、法规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与行政法规有同等效力的政策性法规文件。

  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主要是指党委系统担负的党的领导机关工作职能和政府系统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依据法律、法规等的授权情况和党委、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制定的“三定”规定(方案)或规定的主要职责确定。

(二)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把握政策规定,确定参照管理的范围和对象,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扩大范围。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不得列入参照管理。

  二、规范参照管理的申报和审批

(一)审批程序和权限

  省委直属事业单位和省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委组织部审核,省委审批后,报中共中央组织部备案;市(州)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市(州)党委审核后,由市(州)党委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县(市、区)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和党委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党委组织部、县(市、区)党委和市(州)党委组织部审核后,由市(州)党委组织部报省委组织部审批。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省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市(州)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市(州)政府人事局、市(州)政府审核后,由市(州)政府报省人事厅审批;县(市、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先后报县(市、区)政府人事局、县(市、区)政府和市(州)政府人事局审核后,由市(州)政府人事局报省人事厅审批。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垂直管理部门统一向省人事厅申报。其中,市(州)、县(市、区)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由省人事厅审批;省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参照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审核,省政府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二)申报材料

  申报参照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一式三份); 3.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4.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包括规定其职能职责的文件); 5.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6.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其他要求

  公务员主管部门在审核或审批事业单位参照管理过程中,应就该单位是否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和是否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分别征求机构编制部门、财政部门意见。

  对于公务员法实施以前列入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批准列入参照管理范围;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并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

  对特殊需要列入参照管理的省级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从严掌握的原则,由省委、省政府提出意见,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已列入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因法律、法规修改和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不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审批机关,由审批机关及时作出不再实行参照管理的决定。

  三、认真做好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实行参照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我省有关规定,适时完成人员登记、职务与级别确定和工资套改等工作。登记工作应当在核定的事业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对象、条件和程序进行。

(一)登记的对象和条件

  登记对象必须是批准参照管理的单位中在编在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且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新录用的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事业单位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后违规进入的人员以及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不予登记。

(二)登记的具体办法

  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予以登记;对不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按以下办法登记:对现担任领导职务和副处级及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对现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登记考试,考试合格并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在单位编制和职数空缺内予以登记,考试或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并调整工作岗位。新审批参照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登记也要严格按此办法进行。

  具有“依照管理的公务员(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是指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中按照规定过渡的人员,根据《四川省党的机关工作者录用办法》(川组通〔1996〕54号)和《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公开考试录用的人员,根据中组部《关于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中组发〔1983〕10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选调应届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基层培养锻炼的通知》(组通字〔2000〕3号)通过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的选调生,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规定调任的人员和因机构改革、工作需要等原因从机关具有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中分流或调入的人员。

(三)登记的程序和管理权限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部门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市(州)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由主管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省垂直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比照上述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各市(州)应在完成参照管理工作人员登记审批30日内,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连同登记备案说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及其参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四)登记工作的要求

  1.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规定条件,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集中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后,严格按公务员制度管理,及时开展人员登记等工作。对省属其他事业单位新申请参照管理的,原则上在省级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结束后,再开展申报、审批工作。

  2.对原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州)、县(市、区)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由各地在开展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时,进行认真清理,提出是否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对审核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尽快按规定程序报批;对审核不符合参照管理条件的,各地要及时变更其人事管理制度,并做好相关工作。对各地其他事业单位新申报参照管理的,可在七类机关公务员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审核和报批。

  3.事业单位批准参照管理后,对应当参加登记考试的人员,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适时组织全省统一的登记考试。考试具体时间和要求根据工作进度另行通知。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是公务员法实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使参照管理工作与实施公务员法的其他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控制参照管理范围。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规范运作,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工资福利保险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的管理,确保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

  1.四川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报批表

  2.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

  3.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事厅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公务员法实施

  参照管理

  事业单位

  通知

  四川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6年11月27日印发


相关热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