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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3篇 浙江省著名商标废止

2022-11-01 19:16:33综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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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3篇 浙江省著名商标废止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1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浙月第江26一

  省日章

  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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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行

  会)则(1997年4月20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4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工作,有效保护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科学的原则。第四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市(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浙江

  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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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提高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对在创立浙江省著名商标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第二彰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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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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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效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第七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实行自愿原则。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其所在的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自申请之日起前

  三

  年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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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

  料。

  第九条 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部的,退门回

  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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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

。第十条 申请人对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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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第十一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

  材

  料

  并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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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

  明

  理

  由。

  第十二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计划与经济、科学技术、国有资产、技术监督、商检、物价、对外经济贸易等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及有关专家组成。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人数为二十一人至二十七人,按

  单

  数

  确

  定。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论证,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对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是否具备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进行评审表决。第十三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须经评审委员会全管体委理员

  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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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以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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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

。第十四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任期和评审的具体程序,由省工商行政第十五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认具有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的,予以认定并公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一三))

  申违

  请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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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作

  假序的的。

(二)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局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第十六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三个月内,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延续;符合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确认延续,每次延续有效期

  为

  三

  年。

  第十七条 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除按规定收取评审费、公告费外,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其他费用或者收受物品。评审费、公告费标准由省物价部门核定。第三章

  保

  护

  和

  管

  理

  第十八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后,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四)法律、法

  规

  规

  定的其

  他

  情

  形。

  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前,他人已经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登记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两年内请求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是否予以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十九条 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第二十条 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第二十一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浙

  样江、”

  标字

  志词

。第二十二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档案,监督检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使用、保护情况,查处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

  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时,其许可使用合同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并报国家商标局、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变更注册人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在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六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该商标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护以资浙格,江应省

  公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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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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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商

  规标告定

  重的新声

  认誉定

。: 第二十七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应当加强对商标的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并予

(一)在推荐、评审和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浙江省著名商标资格未按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延续或者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重新认

  定的;

(三)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已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三、四、五、六项规定条件的;

(四)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超越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商标管理规定和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改正的。第四

  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损害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权益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

  三

  条的规

  定

  处

  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消除有关字样、标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字样、标志无法消除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外,没收或者责令销毁有关物品。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浙江省著名商标推荐、评审、认定和保护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取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构成五犯

  罪章的,依

  法

  追

  究附

  刑

  事 责

  任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中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按本条例规定重

  新

  认

  定。

  1997年4月26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2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主体的要求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关于申请商标的要求

(一)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规范使用满三年;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

(二)对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对转让前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不满三年的,受让后须连续使用满三年。

(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关于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

  4、近三年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关于主要经济指标的要求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产值、销售额、净利润、税收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领先;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大宗商品销售额连续三年达1亿元以上;

  2、传统品牌商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商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额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直接原料的加工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4、对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省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欠发达地区申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经济指标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要求

  1、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省,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其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宣传,近三年广告等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关于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的要求

  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熟悉和掌握《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注重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对商品的生产(或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

  四、不予认定的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产值、销售额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的。

(三)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

  1、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4、近三年申报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因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社会和劳动保障纠纷、严重偷漏税、企业缺乏诚信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六)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以下(含B级)的。

(七)违反省著名商标认定程序的。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原认定商标不予延续确认:

  1、原认定商标不再使用的;

  2、要求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无关联性的;

  3、原认定商标已转让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确认申请的;

  5、原认定商标到期未续展的;

  6、不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3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主体的要求

  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关于申请商标的要求

(一)自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规范使用满三年;历史悠久、知名度较高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使用满一年以上。

(二)对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三年,受让后使用满一年。对转让前没有使用或者使用不满三年的,受让后须连续使用满三年。

(三)申请人名称必须与《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相一致。

  三、申请认定商标的使用、管理情况

(一)关于核定商品或服务的要求

  1、商品的生产经营和服务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商品(服务)的质量在省内或国内同行业中排名在前,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品(服务)近三年经国家、行业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

  4、近三年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二)关于主要经济指标的要求

  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近三年的产值、销售额、净利润、税收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省同行业领先;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大宗商品销售额连续三年达1亿元以上;

  2、传统品牌商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商品年出口额应占年销售额50%以上)、服务业和以农产品为直接原料的加工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连续三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4、对特殊商品的销售额指标,可根据企业在本省行业中的实际情况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确定。欠发达地区申报浙江省著名商标的,经济指标在同等情况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要求

  1、销售市场(或服务区域)基本覆盖全省,并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其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2、注重宣传,近三年广告等宣传费用的投入占年销售收入的2%以上。农产品、中间产品可适当降低比例。

(四)关于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的要求

  商标注册人有健全的商标内部管理机构,熟悉和掌握《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知识,注重依法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对商品的生产(或服务)实施标准化管理,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服务)管理体系。

  四、不予认定的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存在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产值、销售额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两年呈下降趋势,且幅度较大的。

(三)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意识的:

  1、质量抽查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

  2、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3、没有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率较高的;

  4、近三年申报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安全生产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的;因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社会和劳动保障纠纷、严重偷漏税、企业缺乏诚信等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向国家商标评审委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六)企业的信用监管评价等级在B级以下(含B级)的。

(七)违反省著名商标认定程序的。

  企业发生以下情形的,原认定商标不予延续确认:

  1、原认定商标不再使用的;

  2、要求延续确认的商标与原认定商标无关联性的;

  3、原认定商标已转让的;

  4、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确认申请的;

  5、原认定商标到期未续展的;

  6、不符合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

  五、《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七日

  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规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根据《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省著名商标的申请、初审、评审、认定、公告依照本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章 申请

  第三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媒体发布本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公告。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其商标符合省著名商标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基本条件》对申请人填报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和提供的《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进行核查,并分别在《浙江省著名商标辅导培训报名表》上签署意见后统一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条 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申请人进行集中辅导培训。

  第五条

  经辅导培训,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向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基本情况:①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②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③核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④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和商品质量等情况;⑤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⑥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二)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确认);

  2、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

  4、商标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宣传该商标的有关材料。

  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五)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核定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核定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和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

  3、核定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

  1、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

  2、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明材料。

(七)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产值和销售额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省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省级以上获奖情况证明材料;

  6、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证明材料。

(八)申报商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况。

  1、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情况;

  2、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

  3、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环保纠纷等情况;

  4、是否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无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

  5、有无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等情况。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2)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以上材料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 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核实汇总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收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统一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征询意见。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将以下材料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以局行文方式报送“初审推荐报告”;(2)《XX浙江省著名商标申报(延续确认)汇总表》;(3)企业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4)申报商标标识和《XX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电子文档。

  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申请人对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按《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必须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九条 三年有效期满需延续确认的省著名商标,可通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浙江省著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本程序适用于延续确认商标。

  第四章 考察与评审

  第十条 评审委办公室负责对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报的《初审推荐报告》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并主动联系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评委,做好书面反馈审查意见工作。对申报企业近三年存在不良记录的,应商请相关部门提供企业违法或处罚文书(凭证)。

  对在审核、评审中认为需要到实地进行考察的商标,可以组织评委到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委办公室综合各方面意见后,提出评审建议,由评委在评审会议上进行评审表决。对因情况复杂,存有争议的申报商标,可给予暂缓认定或个别补充认定。

  第十一条 浙江省著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按照《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规则》执行。第十二条 因商标侵权及申请中国驰名商标等特殊情况,需要认定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可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调查、审核,并书面征求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意见后,直接予以认定并发布公告。

  第五章 认定公告

  第十三条 经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和延续确认的浙江省著名商标,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文公布。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延续确认公告,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门户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发布。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制订下发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二○○八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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