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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文合集3篇 离任干部审计材料

2022-10-27 19:59:08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文合集3篇 离任干部审计材料,以供借鉴。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文合集3篇 离任干部审计材料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文合集1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研究

  安徽省肥东县审计局

  摘要:在充分掌握了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主体、审计内容等后得出,无论是中介组织还是社会公众,实际都可以采用不同的方式变为审计主体。笔者根据自身工作经验,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进行了相关探索研究。

  关键词:领导干部 自然资源资产 离任审计

  当前,深入分析和研究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的离任审计调查的手段,提高党委、政府对自然资源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利用效益最大化,对加快审计工作的建设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审计主体

(一)中介组织接受委托,参与对领导干部开展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实际中,我们应从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质量、成本等角度出发,加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力度,而由于在职审计工作者能力有限,目前还无法解决这些专业性强的问题,并且由于审计机关及相关机构的审计能力不强,要想确保审计的科学性、有效性,同时,全面了解自然资源资产使用过程中领导干部的监管能力,这就需要国家审计机关及审计机构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及时提供一批技术过硬的自然资源资产人才。

(二)社会公众也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参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通过发挥社会作用能够更好的维护资源环境,而由此构建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协同机制,已经成为了目前国际比较常用的手段。在当前颁布实施的《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国际环保文件中均明确指出加强培养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审计机关应积极鼓励社会提供大量完善的关于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项目计划,确立审计方案时,必须全面落实公众的实际所需,审计工作开展过程中,应聘请一定数量的群众担任审计员,在审计评价过程中提出自己的真实想法,提高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阶段性审计结果、最终审计结果等手段的透明化,以确保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有社会公众的全面参与,同时发挥其监督生态环境的职能作用。

  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容

(一)审计自然资源资产法规政策执行情况

  首先,对现行的公共政策及自然资源资产规划目标实施过程进行审计;全面检查实际运行的自然资源资产规划是否达到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否有效完成了环境治理及保护目标等任务。其次,加强对生态保护及修复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严格管控违反规定的资源开发项目,加快生态环境的修复力度,积极构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

(二)审计自然资源资产重大决策事项

  对自然资源资产重大决策事项的实施流程、执行过程、最终效果和领导干部在决策中发挥的作用进行科学评价,从而确保所有领导干部都能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开展决策活动。

  对生态功能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实际中使用的环境规划目标进行深入分析,及时了解生态环境发展中经济活动带来的不利因素,了解生产、流通、消费几方面的经济发展情况;分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绩效目标的落实情况,加强占据主导地位的环境项目的运行成效评价工作。

(三)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一是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建设情况;审计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情况,从而明确其是否清晰划分了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的职责权限,有没有加大对自然资源资产总额、覆盖面积、作用的管理,有没有全面发挥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各项权利,在现行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中是否涵盖了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指标等。

  二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界定情况;实际进行审计时,应充分考虑各自然生态空间是否做好了确权登记,是否构建了完善、监管有力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是否存在由于国有产权弱化而引起资源大量耗费的现象等。

  三是自然资源资产生态补偿情况;审计中,对自然资源资产补偿机制的建设情况加以了解和掌握十分有必要,确保其严格落实“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设一套行之有效的涉及开发和保护区域间、上游和下游区域间、生态受益和生态保护间的生态补偿机制。如果实际确立了具体的生态产品受益者,应查看其有无落实各区域间横向发展的生态补偿制度,从而实现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成本。如果生态产品受益者还未进一步确立,应查看上级政府部门在购置所需的生态产品中是否采用了公平公正的财政转移手段,在遇到生态产品受益者就是审计对象本人时,应深入分析了解其有无严格根据补偿机制来完成付费过程,如果生态产品生产者是被审计人,那么应保证其在规定时间内获取一定的补偿,同时生产各种类型的生态产品。

  三、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若干措施

(一)开展审计试点

  首先,明确具体的标本,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通过有效的方式手段,充分反映某一类自然资源资产,积极探索研究审计目标、内容、方法等各项内容,以确保内容趋于完善。其次,提高审计的真实度;时刻关注各个区域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情况,审计过程中必须清楚获悉某一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数量。最后,针对不同的类型科学构建评价指标,以确保领导干部充分发挥自身职责权限。

(二)建立工作机制

  各级审计机关应和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环保部门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贯彻落实切实可行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协调机制,以及联合审计、审计结果利用等各项工作制度,落实信息的共享目标。地区党委、政府应不断强化政绩考核范围内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等各项指标,由审计机关独立完成自然资源资产?x任审计的监督工作,同时在审计结果的基础上开展相关考核工作。

(三)加强队伍建设

  现阶段,由于相关审计人员的能力不足,对审计机关强调的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还不能完全实现。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通过一系列高效的方式方法,努力培养一批熟知环境科学与工程、投资等过程的人才队伍。不仅要充分掌握有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技术手段,而且还应加强审计技术手段的创新力度,将先进的地理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到审计填海、绿化造林、占用农田等工程中,切实保障审计工作的高效率。

  综上所述可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工作任重道远,对于审计工作者来说,必须具备较高的素质水平和完善的知识储备,积极参与国家治理活动中来,不断强化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力度,提高审计质量及水平。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2015

[2]胡子健,陈进.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探讨[J].湖北省审计厅,2015,(03):12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文合集2

  寒亭区总工会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工会法》、《审计法》、《工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任审计的对象:

  全区各级工会委员会、工会工作委员会、工会联合会主席(主任),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工会领导干部。上述人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更、退离休等原因正式离开工会领导工作岗位前,均应对其进行离任审计。

  第三条 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任期内本级工会经费的收入、上解、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工会资产的管理、保值和增值情况;

(三)各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四)本级工会重大投资项目的预决算及投资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情况;

(六)对企事业单位的投资收回或投资效益实现及合同、协议兑现情况;

(七)与单位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

(八)离任者个人在本单位使用的公物借还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第四条 离任审计方法: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同级工会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根据需要也可由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

  第五条 离任审计程序:

(一)各级工会领导离任前,应由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安排进行离任审计。离任者所在单位(包括离任者)应向审计机构提供下列资料:离任者任期内财务工作和经济活动方面资料;会计资料、财产资料;债权债务资料;财务、财产管理制度;重大经济合同履行情况;其他有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应听取离任者有关任期内财务情况说明,查阅复核有关会计资料,核实账、库、物,并可采取适当形式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

(三)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情况,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写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结果的报告,须报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同时反馈给离任者,并由离任者签署意见。

(五)如委托社会审计,经费审查委员会收到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后,应在十五日内做出审计结论,并送离任者和所在单位。

(六)离任者如对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十五日内,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经费审查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内,原审计结论照常执行。

  第六条 离任审计所需经费,由同级工会负责解决。第七条 各级工会所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离任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范文合集3

  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部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其行使财政职能和财政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行为,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正确履行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发生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离任情况时,对其任期经济责任进行的审计。

  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管理的财政资金的收入、分配和使用,以及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任职期间内的下列行为应当负有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失职、渎职的行为;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其所在的部门或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业务活动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以外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部机关、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司处级领导干部,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重点审计部属事业单位负主要责任的领导干部和负有财政财务收支及资产管理责任的主要领导干部。

  第四条 离任审计实行先审计后离任,特殊情况可先离任后审计。

  领导干部离任前一年内,已由监督检查局进行过内部监督检查,其后未发生实名举报情况的,可以免于离任审计。

  第五条 离任审计工作由人事教育司负责,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等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实施离任审计时,抽调有关业务人员,组成离任审计小组,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加。

  第六条 离任审计主要是对如下内容进行审计:

  领导干部在本职位任职期间单位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贯彻执行国家重要经济政策情况;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有无个人违反决策程序或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情况;个人遵守有关廉政规定情况等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相关的内容。

  第七条 离任审计程序

(一)立项及组织。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由人事教育司提出离任审计工作任务,报部党组批准后实施,并成立离任审计小组。离任审计小组根据确定的工作任务,制定具体的审计方案和审计项目计划,报人事教育司批准后实施。

(二)审计通知。离任审计小组应在实施审计工作3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驻部监察局和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审计小组组长及成员名单;审计纪律要求。

(三)现场审计。离任审计小组查阅有关文件、会计记录、账表、凭证等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核实有关情况。

(四)确认事实。离任审计小组实施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接到审计报告后,应于5日内将本人的书面意见随同审计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审计报告。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离任审计小组应当进一步核审、取证。对其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

(五)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离任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意见后,应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反馈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人事教育司。

  人事教育司会同监督检查局、机关纪委共同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和被审计领导干部作出评价及审计结论。审计结论中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财政、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提出处理建议。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抄送驻部监察局。

  第八条 离任审计要求

(一)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离任审计小组的要求,积极配合离任审计小组的工作,及时如实地提供有关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将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和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报告送交离任审计小组。

(二)离任审计小组和审计人员按照规定实施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及领导干部提供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有权检查与被审计人员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

(三)离任审计小组组长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对离任审计小组成员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有关事项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复核。离任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人事教育司请示汇报。

(四)审计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守审计回避制度有关规定,并负有保密的义务。

(五)离任审计小组通过审计,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负有经济责任问题的,应查清其相关问题,并分清其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人事教育司应当将离任审计结论,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晋升、调任、转任、免职、辞职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及业绩考核的参考依据,并归入干部考核档案。离任审计结束后,人事教育司应根据审计结论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进行谈话,通报审计情况。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要按照干部监督管理权限分别移送驻部监察局、机关纪委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财政部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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