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收集的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3篇 动物养殖防疫管理办法,欢迎参阅。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1
养殖场动物防疫卫生制度
1.生产区和生活区严格分离,净道和污道相分离。
2.建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隔离设施,并确保能正常使用。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内外环境卫生整洁。
4.养殖场大门口及生产区入口处设有符合防疫要求的消毒池,并经常更换消毒池内消毒液,保持有效浓度。生产区入口处设有更衣室,并配备足量有效的紫外线灯。
5.外来人员及车辆必需经过严格消毒方可进入场区。
6.生产人员需换工作服、消毒后方可进舍工作,严禁串岗。工作服要定期清洗、消毒。
7.养殖场不得饲养与本场无关的其他动物,工作人员不得外购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场区,专职兽医不得对外诊疗。
8.坚持自繁自养,引进畜种前按规定进行报批,确保引进畜种合格。引入后隔离饲养30天,确认健康无病后,才能进入畜群混养。
9.养殖商品畜禽的实行“全进全出”制,每批畜禽调出后要进行冲洗、消毒,至少空圈一周。
10.养殖场环境及用具需用高效、低毒、广谱的药物定期消毒,畜舍要保持通风,坚持每日打扫舍内卫生,保持料槽、水槽干净。
11.禁止饲喂发霉、变质及不清洁的饲料和动物副产品。
12.根据畜禽发病情况,选择适当药物进行疫病防治,严格执行休药期。
13.定期驱虫,搞好灭鼠、灭蚊蝇及吸血昆虫等工作。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2
富平县师房家庭农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
富平县师房家庭农场用药制度
一、正确配伍,协同用药 使用兽药时,正确配伍,合理组方,协同用药,增加疗效,避免产生拮抗作用和中和作用。
二、辨证施治,综合治疗 经过综合诊断,查明病因以后,要迅速采取综合治疗措施。
三、按疗程用药,勿频繁换药 一般情况下,首次用量可加倍,第二次应适当减量,症状减轻后使用维持量,症状消失后,要追加用药1—2天,以巩固疗效,用药时间一般为3—5天。使用药物预防时,7—10天为一疗程,均匀拌料于饲料中进行饲喂。
四、合理采用给药方式 选择不同的给药方式要考虑到机体因素、药物因素、病理因素和环境因素。以取得最佳治疗效果。
五、严格实行休药期规定 休药期是指畜禽最后一次用药到该畜禽许可屠宰或其产品(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生产中,在使用有休药期的兽药时,要严格实行休药期,尽量减少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安全放心的动物产品。
六、禁止使用禁用兽药 严格按规定使用兽药,决不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β-兴奋剂类、已烯雌酚等性激素类、玉米赤霉醇等具有雌激素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制剂、呋喃唑酮等硝基呋喃类和安眠酮等催眠镇静类等21类药物。
富平县师房家庭农场消毒制度
为减少和消灭各类疫病,提高饲养效益和产品品质,特制定以下卫生消毒制度:
1、对于必须进行场区的车辆,在未进入场之前用高压清洗机清洗干净再用消毒液喷雾消毒后,方可进入场内。
2、对于场区、各饲养舍及用具进行彻底清扫冲洗,做到无粪便、无污物。
3、定期用5%浓度的火碱水对场区进行喷洒消毒。
4、对饲养用具用季胺盐消毒剂稀释液浸泡消毒20-30分钟。
5、猪只转群前,按每立方米空间用高锰酸钾21g、福尔马林42ml对待转猪空舍进行熏蒸消毒。
6、除免疫前后共三天外,每周进行一次带猪消毒,直至猪出栏前5天为止,要求百毒杀、菌毒净、金碘、ABB等消毒剂交替使用。
7、畜(禽)粪便全部进入发酵池,接种微生物进行发酵,以达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3
养殖场动物防疫制度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防止动物疫病发生,提高养殖效益。
二、规模养殖场应经重庆市长寿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核、审批并验收合格,颁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规模养殖场法人为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责任人,认真组织做好各项动物防疫制度的落实工作。
四、商品畜(禽)实行全进全出或实行分单元全进全出制饲养管理。
五、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规定的畜(禽)免疫程序进行疫苗免疫。
六、规模养殖场生产区内禁养其他动物。
七、坚持自繁自养,必须引进时,应从非疫区,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的种畜(禽)场或繁育场引进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引进后,应在隔离舍隔离观察2周以上,健康者方可进入健康舍饲养。
八、患病畜(禽)应及时送隔离舍,进行隔离诊治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