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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债务重组3篇 债务人债务重组

2022-10-27 17:43:42综合范文

  下面是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十五:债务重组3篇 债务人债务重组,供大家阅读。

十五:债务重组3篇 债务人债务重组

十五:债务重组1

  债务重组

  例1:甲销售一批材料给乙,售价100万元。甲收到一张面值为117万元,6个月期限的无息商业票据。票据到期,乙无力偿还贷款。经双方协议,甲同意乙用产品抵偿债务,产品市价80万元,增值税率17%,成本为70万元。假定,甲已为此债权计提万坏账准备。要求:进行债权人和债务人账务处理

  例2: A公司取得B公司开具的带息票据一张面值万元,票面年利率6%,期限6个月。由于B发生财务困难,9.月8日,双方协议进行债务重组。协议如下:

(1)B以其设备和5%股权合计清偿138万元债务,设备原价75万元,已提折旧30万元,公允价值54万元,股权公允价值81万,股本65万元。

(2)将剩余债务的偿债时间延长至2005年12月31日,不计利息。

  要求:分别进行债权人和债务人账务处理

十五:债务重组2

  债务重组

(1)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2)债务重组的方式

① 以资产清偿债务 ② 将债务转为资本 ③ 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④ 上述三种方式的组合

(3)要求债务人和债权人用转让(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重组过程中的利得或损失,要求重组损益包含在当期利润表中,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为财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

(4)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

  1)债务方应当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损益。2)债务人以现金偿还债务的会计处理

①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②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分别情况进行处理:①债权人未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直接将该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②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将该差额先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③冲减后减值准备尚有余额的,应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④如果债权人对重组债权不是分别提取减值准备,而是采取一揽子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则债权人应先计算出对应于重组债务的减值准备,再确定是否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例题:上市公司S于20*7年1月20日销售一批材料给Y公司,含税价格为元,增值税税率为17%。20*7年2月20日,Y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经双方协议,S公司同意减免Y公司元债务,余额立即偿清。假设S公司对该项债权计提了元的坏账准备。账务处理步骤如下:

  1、债权人S公司

  债务重组日,可收回的债权金额为元

(-)。借:银行存款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

  2、债务人Y公司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3)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扣除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在重组当期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分别下述情况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的,应当视同

  固定资产处置

  3)非现金资产为无形资产的"应当视同无形资产处置

  4)非现金资产为企业投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账面价值与投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投资的公允价值扣除投资的账面价值及直接相关费用之后的余额确认为资产转让损益,计入投资收益。

②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将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债权人发生的运杂费、保险费等,也应计入受让资产的价值。对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如债权人不向债务人另行支付增值税,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作为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处理。否则,不能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

  例题:上市公司S于20*7年2月10日销售一批材料给Y公司,同时收到Y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元、年利率7%、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20*7年8月10日,Y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S公司同意Y公司用一台设备抵偿该应收票据。这台设备历史成本为元,累计折旧为元,评估确认的原价元,评估确认的净值元,Y公司发生评估费2000元,对此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元。S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1、债务人Y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2000

=(元)债务重组收益=应付票据的账面价值(面值+利息)

-转让设备的公允价值

=- =(元)

  转让设备收益=设备公允价值-设备账面价值-评估费

=-(--)-2000

=(元)借:应付票据

  贷:固定资产清理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处理非流动资产收益

  2、债权人S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票据

例题:Y公司于20*7年7月10日从S公司购得一批产品,价值元(含应付的增值税),至20*8年1月尚未支付货款。经与S公司协商,S公司同意Y公司以一项专利技术偿还债务。该项专利技术的账面价值为元,评估确认价值为元,应交营业税为元。Y公司未对转让的专利技术计提减值准备,S公司也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Y转让无形资产收益

=无形资产公允价值-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营业税费

=--=-(元)债务重组收益

=债务账面价值(面值+利息)-无形资产公允价值

=-=(元)借:应付账款

  营业外支出—无形资产转让损失

  贷:无形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无形资产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账款

4)以债务转为资本

① 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该项股权的公允价值与股本(或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债务转为资本时,债务人可能发生的一些税费,有的可以作为抵减资本公积处理,如股票发行,有的计入当期损益,如印花税。

② 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按股权的公允价值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一些税费如印花税也计入长期股权投资;债权人因放弃债权的账面余额与享有股权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③ 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尚有余额的,应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例题:上市公司S于20*7年2月10日销售一批材料给Y股份有限公司,同时收到Y公司签发并承兑的一张面值元、年利率7%、6个月期、到期还本付息的票据。20*7年8月10日,Y公司财务发生困难,无法兑现票据,经双方协议,S公司同意Y公司用其发行的普通股抵偿该票据。Y公司用于抵债的普通股为股,股票市价为每股元,面值为每股1元。假定印花税税率为%。公司未对债权计提坏账准备。假定不考虑其他税费。

  1、债务人Y公司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日,Y公司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为元(+7000),扣除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元,差额元作为债务重组收益。借:应付票据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768

  贷:银行存款

  768

  2、债权人S公司会计处理 S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金额

=股权的公允价值+支付的印花税

=+768=(元)债务重组损失

=债权的账面余额-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

=-=(元)借:长期股权投资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贷: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

  768 5)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清偿债务

① 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重组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付金额,则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大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的差额应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不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尚有余额的,应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② 涉及或有应付金额的债务重组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或有应付金额如未发生,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或有应收金额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6)以组合方式清偿债务 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冲减后的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营业外收入。

②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差额与应收金额进行比较,据此计算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冲减后,减值准备尚有余额的,应予以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十五:债务重组3

  论文关键词: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税务处理

  论文提要 从《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发布和实施,可以看出在债务重组方面,国家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准确性和与国际趋同的要求正在不断提高。通过对比发现,在以资产(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方面)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条件的所得税会计方面和税法上存在着重大差异,本文主要就这些差异进行研究分析。

  财政部2006年发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相对于旧准则,与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6号《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更为趋同。但是,在债务重组所得税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两者还是存在着不少差异,本文先比较两者在债务重组定义、重组的方式的差别,并对两者会计和税务处理的不同之处进行了说明,随后说明了主要差异,主要涉及了以资产(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方面)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和修改其他的条件等方面,并就这些差异进行了相关的案例分析。

  一、债务重组相关规定比较分析

(一)债务重组含义的比较

  1、新准则定义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中定义债务重组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2、《办法》定义债务重组。《办法》中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可以看出,《办法》中的债务重组更加广泛,实质上和2006年以前的会计准则是相符的,新准则把“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作为债务重组的前提条件,把“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必要条件,也即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条件更为确切,范围有所缩小。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比较

  1、新准则债务重组的方式。(1)以资产清偿债务;(2)将债务转为资本;(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不包括上述(1)和(2)两种方式;(4)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2、《办法》债务重组方式。(1)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3)债务转化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5)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可见,相对于《办法》,新准则不再区分“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了,而是组合成以资产清偿债务为一个项目,并没有实质的变化。考虑到税务上有“现金”和“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这一区分,所以在下文的表述中还是以《办法》为准来列示。

  二、债务重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差异的理论分析

  根据新准则与《办法》规定,会计与税法对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基本一致,表现为:两者都以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两者都在当期确认债权人债务重组的损失和债务人债务重组的收益;如果以非现金资产进行债务重组,债务人都确认为资产转让,债权人都以市场公允价值作为取得非现金资产的计价。虽然新会计准则和《办法》在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的原则上一致,但两者仍有一定的差异存在。

(一)以资产清偿债务计提坏账准备的债权人会计和税务处理比较。由于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和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区别主要在于会计科目的细微差别,如若是存货,则视为视同销售处理,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即可;如若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则将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即可,与以现金资产清偿无实质上的差异。将债务转化为资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也无实质上的差异,只是做相关的股权投资的处理即可。

  出于上述原因,本文只列出以现金资产清偿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不同。以现金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在会计和税法上对重组的损失的计量存在的差异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在于如果企业计提了坏账准备,会计上当期损益的计量必须先冲减资产减值准备,而税法在对应应收账款没有采取备抵法提取坏账准备金的前提下,不允许扣除会计上的减值准备,对会计上应收账款转销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调整,在收到重组后的资产时,可将坏账准备的损失作为应交所得税的调减项处理;另一方面按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其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如果企业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条件,其实际发生额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因此,若企业采用备抵法计提坏账准备,其超过税法规定比率部分,实质上是一项差异,其转回时间应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时,即坏账实际发生时。因为《办法》只允许企业在年末按应收账款余额的%内提取的坏账准备在税前扣除,所以如果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是%的话,那么会计和税务处理就会不一致,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区别

  1、债务人有关会计与税收业务处理。在债务人减少未来本金的会计与税收处理是不一致的。会计处理上,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办法》中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务人的税务处理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付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

  2、债权人会计与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在债务人减少债务未来本金的处理中,会计与税收也是不一致的。新准则规定,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而《办法》中规定,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三)涉及或有负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区别。新准则规定,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金额符合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中有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而《办法》对此没有相关规定,即税务不认可。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的真实发生原则和确定性原则,由于或有应付金额不一定必然发生,其金额也是事先预计的,因此企业在计算债务重组所得时不得减除预计负债,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区别。税法上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企业的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设定了限定性的条件,并设定了推定业务。

  另外,税法上规定,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如果数额占应纳税所得额的50%或50%以上的,一次性清偿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的应纳税所得

  额。两者产生的差异按暂时性差异处理。

  三、结论

  就债务重组而言,企业根据新准则所做的会计处理和根据《办法》所做出的税务处理在大体上趋同,但一些特别的地方存在着差异,这与两个准则的出发点不同是相关的。

  就新准则而言,主要是为了统一,以减少会计弹性,使得各公司企业所出的会计报表更具可比性,尽量做到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以满足现在的国内企业成为跨国企业,走向世界的需要。同时,还遵循会计的各项准则,如谨慎性原则,以账面价值和公允价值孰低的原则确认,尽量做到不高估企业利润,这一点在涉及或有负债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差异案例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当甲企业出现或有收入的时候,企业并不作为一项资产入账,这样若是资产得不到实现的时候,利润不至于被高估。但是,作为乙企业或有负债出现的时候,企业会作为一项负债来处理,扣减利润,当其不发生的时候,企业可以调增利润,而避免了出现事件发生的时候,需要大幅调减利润的情况。

  相对而言,《办法》主要是从国家的角度出发,要实现公平的原则,一方面税务处理主要以国家税收法律为标准进行处理,遵循统一的规则;另一方面要尽量防止逃税的情况,不能有损国家利益,如在计提坏账准备等方面会有额度限制,不能给企业留太多操纵利润表的空间。又如,修改债务条件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付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计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计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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